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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为官之道

  吏治的清浊得失,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吕祖谦十分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因此,尽管他一生所出任的均是秘书、编修、大学博士等闲职。从未身居要津。手握重柄,但是对吏治却表现了异乎寻常的重视,在其著述中常常提及这个问题。积自身将近二十年的官场生涯,取其先人累世官宦之沉浮,吕祖谦潜心总结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当官之法"。

  ① 《东莱博议》卷2《齐鲁战长勺》。

  ② 《文集》卷17《孟子说》。

  ① 《东莱博议》卷2《齐鲁战长勺》。

  ② 《文集》卷17《孟子说》。

  ③ 同上。

  一、"公平观理所在"

  当官者究竟为何"出仕"?是为了封妻荫子、荣华富贵。光耀门庭呢?

  还是"欲济世务",协助君主将天下之事办好?吕祖谦赞成后一种观点。他认为,"出仕者"和君主好比同乘一条船而渡江涉海,"一事不牢,即俱受其败"。①为了保证封建制度不受其败,吕祖谦强调:"凡出仕者不问官职大小",都要身体力行地遵循体现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法令"。在执法过程中,要"透得利害祸福关",做到"公平观理所在"。

  苟其不计人主之喜怒者,自然尽其平允。缘不曾透得利害祸福关,缓急如何作得主宰?吕祖谦认为当官的老是计较个人的"利害祸福"、升降沉浮,就不能执法平允,而只能窥视君主的喜怒好恶而"曲法"。西汉酷吏张汤审案断讼,总是秉承汉武帝的旨意行事,当有人提出批评时,他竟振振有词他说:"三尺法安出,非人主之意乎?"对此,吕祖谦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

  他指出虽然赏罚取予的大权是由君主操纵,但是君主也不过是在执行"天"即"人情物理"的决定,而不可置反映"人情物理"的法于不顾,而自行其事。

  大抵赏罚皆出于天而寄之人君。《书》日:"天讨有罪",天命有德,则赏罚虽在君,实天寄之。而入君亦何尝可自专哉?因此官员们执法不能以君主个人的喜怒好恶、恩恩怨怨为依据,而只能遵循"人情物理"之法。即使事涉权贵,也必须"平心看理之所在"。他说:凡治事有涉权贵,须平心看理之所在。若其有理,固不可避妹,故使之无理。若其无理,亦不可畏祸,曲使之有理。直须平心看,着有一毫畏祸自恕之心,刚五分有砰,便看作十分有理。政使见得无理,只须作寻常公事看,断过后不须拈出说。寻常犯权贵取祸者,多是张大其事,邀不畏强御之名,所以彼不能平。若处得平稳妥贴,,彼虽不乐,视前则有闲矣。然所以不欲拈出者,本非以避祸,盖乃职分之常,若特然看做一件事,则发处己自不是矣。②在执法时,如某一案件涉及权贵,执法者不能为了获得铲暴御强之名声,而故意使本来有理的权贵变成无理,也不能为了怕得罪权贵,连累自己的前程,而曲法使之无理变得有理。这里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唯"理之所在"。针对某些执法者"畏祸自恕之心",吕祖谦认为不要把处理权贵无理之案讼看成了不得的大事。只要执法平允,结案后不张扬,就可以太平无事。如果为了"邀不畏强御之名",特地将这类案例拣出来,"张大其事",到处宣扬,这才是办案人自取其祸的根源。因为这样一来,就会激怒无理之权贵而促使其寻机报复。吕祖谦之所以不主张将涉及权贵案件"特然看做一件事",还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公正办案乃是"出仕者"的"职分之常",故而没有必要将"职分之常""拈出说"。否则就把本来正常的变成不正常,其出发点己属"不是",岂能不自取其辱。为此,他特地引其伯祖吕本中《舍人官箴》说:当官大要直不犯祸,和不害义,在人消详斟酌之尔,然求合于道理,本非私心专为① 《文集》卷10《择善·三国史》。

  ② 《文集》卷20《杂说》。

  ① 《文集》卷19《史说》。

  ② 《文集》卷10《官箴》。

  已也。这也是吕祖谦对待事涉权贵案件的基本立场,既要坚持"合于道理",又要顾及权贵的脸皮,可谓老到世故。

  狱讼的审理,是吏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它涉及是非曲直,甚至人命关天,故而一定要认真对待,尽一切可能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他说:"狱者,察其情也"②。做到慎重其事。

  人多恃聪明以折狱,颇失之于过。君子虽聪明而不敢自恃其聪明,故于狱无敢折。

  大抵无敢折狱者,非谓淹延退缩也,乃周密详审,常若不明者所为。故日无敢折狱。吕祖谦的这个说法颇有道理。在实际生活中,不是所有案件的案情都是一目了然的。要透过扑朔迷离的现象,把握真实的案情,单凭一己之小聪明,想当然地"折狱",往往是靠不住的,难免"失之于过"。这就要求办案人对案情反复推敲,"周密详审",切不可"自恃聪明",草率结案。案情一时不明,不忙先下结论,不妨反复阅读宗卷,从中找到有关的线索"吏人不怕严,只怕读。盖当宫者详读公案,则情伪自见。不待严明也。"②对于一些难以决断的案子,切忌急躁、暴怒。这里需要的是冷静思考。他非常同意吕本中以下这一议论:当官者先以暴怒为戒。事有不可,当详处之。必无不中。若先暴怒,只能自害,岂能害人?前辈尝言凡事只怕侍。侍者,详处之谓也。盖详处之则思虑自出,不能中伤也。

  尝见前辈作州县或狱官,每一公事难决者,必沉思静虑累日,忽然若有得者,则是非判矣。是道也,唯不苟者能之。案情的正确审理,来源于周密而冷静的思虑以及一丝不苟的认真负责精神,这一观点无疑包含着合理因素。

  先入为主的成见是办案之大忌。吕祖谦竭力反对那种"先有所主"的听讼。他说:凡听讼者,不可以先有所主。以此心听讼,必有所蔽,若平心去看,便不偏于一,曲直自见。吕祖谦认为事先带一定成见,就很难做到心平气静地分析是非曲直,因而也就难免"有所蔽",妨碍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平心去看",才能曲直自见。

  死人是不会说话的,被害身亡者根本不可能自行诉讼自己被害的真情,因此对于横死者进行必要的验尸成为审理决断这类凶杀案的主要手段。当时有一位名叫黄兑的地方官员坚持不避臭秽,亲自验尸。吕祖谦表示欣赏。

  黄兑刚中尝为予言,顷为县尉,更遇验尸,虽盛暑亦必先饮少酒,捉鼻亲视。人命至重,不可避少臭秽,使人横死无所申诉也。吕祖谦将此载人《官箴》,目的是要狱官们仿效,同时也反映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必须指出,吕祖谦虽然主张执法严明,罪当诛者决不宽赦,并提出以"深刻之刑,制强暴之恶"的命题,但是却反对"严刻过当",即不能轻罪重罚,罚过于罪。如果办案人遇到"监司、郡守严刻过当者,须平心定气与之委曲① 《文集》卷10。

  ② 《文集》卷12《易说·噬嗑》。

  ① 《文集》卷13《易说·贲》。

  ② 《文集》卷10《舍人官箴》。

  ③ 同上。

  ① 《文集》卷20《杂说》。

  ② 《文集》卷10《官箴》。

  详尽,使之相从而后己。"①只要"严刻过当"的问题没有得到纠正,就必须一直与"监司、郡守"们"委曲详尽"下去。

  吕祖谦认为对罪犯一定要绳之以法,但不能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因为"官有正法,何至于此。"②对犯人亦要有"哀矜之意"。他说:"人在缧绁之中,锱铢之惠有若钧石",这时只要对他们有一点"哀矜"的表示,"如夏月取罪人,早间在西廓,晚间在东廓,以避日色之类";犯人们就会感激不尽,这也是"德结于人"的好机会。吕祖谦的这一观点掺杂着儿分拉拢人心的权谋,但也有几分人道主义的因素。

  二、清、慎、勤,"所以持身矣"

  吕本中曾说:"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日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则知所以持身矣。"③对于伯祖这一庭训,吕祖谦铭记在心,奉为万世不易之言。

  曾书以相赠初仕之门人相勉,"清"、"滇"、"勤"构成了吕祖谦为官之道的重要内容。

  吕祖谦认为"出仕者"廉洁而不"嗜利"、"贪财",这是"持身"于充满倾轧漩涡的封建官场的要求。吕祖谦为自己及初仕之门人订立《官箴》凡二十五条,其中有关清廉居多。诸如:法外受俸;多量俸米;置造什物;买非日用物;不依实数请盘家送还钱;托外邑官买物;荐人于管下买物;亲知雇船脚用官钱(须令自出钱);凡"出仕者"均可领取到国家规定的俸禄,以此资生,因而"法外受俸","多量俸米"是违犯朝廷定例的,当属贪污之列,必须自行禁止。一般说来,当官的不论官职大小,手中总有叫邓分权力,可以在实际生活中给他人以方便。正因为如此,也总有人会千方百计地讨好自己以谋求更大的私利。比如"托外邑官买物",自己能付多少钱?"荐人于管下买物",怎么能不便宜?

  所以这类事情千万不能干。宋朝开国之初,赵匡胤为了让石守信等拥立有功的大臣交出兵权,公开鼓励他们广置产业,为子孙谋。在最高统治者的直接鼓励下,官员们大多利用出仕机会,巧夺豪取,大捞一把。对此陋习,吕祖谦深恶痛绝。他认为当官的要看淡一点家产,因为这毕竟是身外之物。在出仕期间不要"置造什物",除了添置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如"饮食及合用衣服"外,不买"非日用物"。"生产收藏以待他日之用,及为相识置买之类皆当深戒。"①公私一定要分明。"不以私事差人出界",凡属应自己支的费用,如"雇船脚"之类,,不"用官钱",而"自出钱"。他认为"当官取庸钱、① 《文集》卷10《舍人官箴》。

  ② 《文集》卷10《择善·三国史》。

  ③ 《文集》卷10《舍人官箴》。

  ① 《文集》卷10《官箴》。

  般家钱之类,多为之程而过受其值,所得至微,而所丧多矣。殊不知此数亦吾分外物也。"②上述的这些禁条,吕祖谦本人是否完全严格遵循,已不可详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吕祖谦本人确实是官场上少见的廉洁之吏。当时吕祖谦家道已经衰落,年成不丰之时往往要靠相知友好的接济才能免于窘迫。"方此歉岁,得数斜粟,在困厄中殊有所济。"①当然,吕祖谦的实际经济状况可能要比他本人所说的要好一点,但己不很殷富,大概不会距事实太远。以至于象他这样身分的人不得不亲自过间家庭生活的日常开支,"不以仓瘦氏为惮矣。"在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封建社会中,吕祖谦出仕将近二十年,如果稍有贪鄙,其经济境遇决不会如此清贫。

  吕祖谦为官清廉,故而力主对那些贪赃之官吏绳之以法,他指出:"凡法令所载赃罪皆为不廉",不得徇私在法,只是在具体处理的方法问题可以灵活一些。"当明轻重,事若可以周旋复护,须是隐蔽,以全故旧之情,若事不可隐蔽,亦当矜哀惩创,使之去职。"②他以北魏时人源怀为例,具体说明了这个问题。源怀奉朝廷之命巡视北边,与源怀有旧的北边镇将元尼须为人"贪秽狼籍"。元尼须为源怀接风。源怀说:"今是源怀与故人饮酒之坐,非鞠狱之所也。明日公庭始为使人检镇将罪状之处耳。"既而表劾元尼须。

  吕祖谦认为源怀先与元尼须是全故旧之情,后表劾尼须是为公执法。今天看来源怀此举也许不足为训,但在当时人们的眼光中,却是公私两全的楷模,所以吕祖谦称赞源怀乃是"公不败事,私不伤义",③大有"忠厚底气象。"吕祖谦廉洁品质的形成,可能与吕门家风的熏陶有关。他的六世祖吕公著"尝市缣帛,欲制造衣服,召当行者取缣帛,使缝匠就坐中裁取之,并还所值钱与所剩帛,就坐中还之。"①五世祖吕希哲知单州期间,"凡每月所用杂物,悉书之库门,买物民间,未尝过此数,民皆悦服。"②吕祖谦为自己有这些"至为廉洁"的先人而自得,并经常向自己的门徒们谈起这些事情,希望他们效法。

  吕祖谦还一直告诫自己初仕之门人,要时刻警惕手下一些"猾吏"所设下的香饵,否则就会为其所卖,遗恨终身。他说:后生少年乍到官守,多为猾吏所饵,不自省察。所得毫未而一任之间不复敢举动。

  大抵作官,嗜利所得甚少,而吏人所盗不货矣,以此被重谴,可惜也。说得极是。

  "猾吏"们要想"所盗不赀",总想寻找保护伞,而挖空心思拖顶头上司下水是他们所惯用的手法。如果当官的"不自省察",受其贿赂,吞下他们的钓饵;就只能听任其摆布,而不能对他们的犯罪行为采取断然措施,将他们绳之以法,发展下去则必然会为其所累而被"重谴",真可谓得不偿失。吕祖谦说的这种"猾吏",决不只是封建社会的特产,至于那些"不自省察"的官员也从未绝迹过,总要引起警惕才好啊!

  针对"贪财"、"嗜利"者的侥幸心理,吕祖谦指出:① 《文集》卷4《与赵丞相》。

  ② 《文集》卷19《史说》。

  ③ 同上。

  ① 《文集》卷10《舍人官箴》。

  ② 同上。

  ③ 同上。

  临财当事,不能自克,常自以为不必败。持不必败之意,则无不为矣。然事常至于败而不能自己。故设心处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借使役用权智,百端补治,幸而得免,所损已多,不若初不为之为愈也。一般说来贪赃者开始总是存在人不知鬼不晓而"不必败"的侥幸之心,而不克制自己贪婪之欲念,结果胆子愈来愈大,无所不为,在罪恶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以"至于败"。对这类事情一定要"戒之在初"。如果等到贪赃后害怕事情败露而"役用权智",竭精殚智地加以遮掩蒙混,即使有幸得免,又怎么可以能和"初不为之"相比呢?

  吕祖谦的这些观点,不仅是混迹于封建官场的"持身"要求,而且其中含有更为深刻的社会意义。在整顿治理经济环境,加强廉政建设的今天,它仍然闪烁着明哲之异彩,给人以有益的启迪。

  "慎",谨慎小心之谓。封建官场人情险恶,稍不留意,就会招致不测,故而要"持身"于祸福变幻不定的封建官场,不仅要廉洁,而且要谨慎处世,小心从事。吕祖谦曾告诫其门人戴衍:"当官既自廉洁,又须关防小人。??以防中伤。不可不至谨,不可不洋知也。"②"慎"归纳起来有四点要求。

  (一)、处理公务要尽心尽力。"处事者不以聪明为先,而以尽心为急。"①不管大事小事都要认真对待。"事无巨细,皆详考"。在非原则问题的处理上,不要固执己见,而以遵从或采纳上司、同僚意见为好。至于有些事情碍于情理,实在无法执行他们的意图时,必须立即向他们解释清楚,以免产生误会,造成仇隙。"遇事不可从,不当时说明,误人指拟,以致生怨。"②

  (二)、公文严谨清楚,不能任意涂改。他说:当官处事但务着实。如涂擦文书,追改日月,重易押字,万一败露,得罪反重。亦非所以养诚心事君不欺之道也。百种好伪,不如一实:反复变诈,不如慎始,防人疑众,不如自慎;智数周密,不如省事不易之道。为官事君应该"诚心"、"不欺"。

  而"涂擦文书,追改日月,重易押字",一则与此道相悻;二则可能给别人中伤自己的可乘之机;万一张扬出去,于己极为不利。因此与其后来"百种好伪","反复变诈"、"防人疑众"、"智数周密",倒不如一开始就慎重其事,"文字历引之类"都清清楚楚。

  (三)避嫌。在官场上走动,同僚、部属相互赠馈之事,时有发生。对这类涉及人情世故之事的处理也要慎重。如果为了邀清廉之名,对于他人的赠馈,一律拒绝,未免不近人情,也容易因此得罪同僚和部属。例如水果食品之类的馈赠,不妨接受下来,但要立即回赠他物,以尽礼尚往来之意,除此之外,"余物不可受"。在接受一些有包装的礼物时,为防人生疑,可以"当厅对众开合子,厅子置簿抄上",这样既照顾了赠馈人的情面,又避免了人的误会。如果是身为掌管钱财物品的官员,更应处处小心,时时关防。

  切忌"点检仓库不先与长官商量",以免桃李之下的嫌疑。范育在作库务官时,为防备别人的怀疑和诽谤,而将随行的箱笼都放在官厅上。对此,吕祖谦极为赞赏,他说:"凡若此类,皆守官所宜详知也。"要求其门人出仕者以此为榜样。

  (四)、不要接非其人。为官总免不了要与人打交道,但千万不要接触① 《文集》卷10《舍人官箴》。

  ② 同上。

  ① 《文集》卷10《官箴》。

  ③ 同上《舍人官箴》。

  "巫祝尼媪之类"的人物。他说:"当官者凡异色人,皆不宜与之相接,巫祝尼温之类尤宜疏绝。"更不能"容尼温之类人家"。在封建社会中,出仕者皆为男性,要避免好色之嫌,则不宜与异性接触,而"尼媪之类"乃无夫之妇。故而"尤宜疏绝",不能让她们往家里走,授人以攻讦的口实。

  如果将吕祖谦的这些官箴全部付之实践,未免有些做作,但是在充满勾心斗角、互相猜忌成风的封建官场中,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乃是非常必要的。

  勤。吕祖谦认为无论是京官还是外任,都应该做到"职分之内,不可情榆",尽一切可能将本职工作做好,否则即为"旷职"。对待官事要像对待家事一样,"如有毫末不至,皆吾心有所不尽也。"吕祖谦这样说:前辈尝言小人之性专务苟且。明日有事,今日得休且休。当官者不可询其私意,忽而不治。谚曰:劳心不如劳力,此实要言也。"①"劳心"者是指坐而论道,只说不干,或是脱离实际的闭门苦思冥索。而"劳力"则是亲自动手去做。

  吕祖谦这个观点不仅是较为正确的为官之道,而且还附有更广泛的意义。它是处理其他事务都必须遵循的原则。至于他所说的"明日有事今日得休且休"的拖拉疲沓恶习,也不只是为官之忌,而且也是所有欲有所成就者的大忌。

  因为吾生待明日,万事成磋跎,乃千古不易之"要言"。

  三、曲从尊长、思不出位

  官阶,不仅是官员们政治身分的标志,领取俸禄的依据,同时也是尊卑贵贱等级名分的直接体现,故而官场中的人特别看重官阶的区分,界限严格,标志明显。官阶高低上下,使得"出仕者"的服装、车马迎异,甚至连坐向也有上首未座之讲究。身为官宦世家之子弟,本人又亲身长期沉浮于官场,吕祖谦是深知其中三味的。他认为维护官阶就是整饬封建纲纪。提倡对"尊长听命",只要不与封建主义原则严重悖忤,下属就要"曲从",而不能有所违背。吕祖谦指出如果容忍"豪猾玩官府,郡县忽省部,掾属凌长吏,贱人轻柄臣"的局面长期存在,势必要形成下不服上,贱不尊贵的严重后果,一旦天下发生不测,封建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君主也就失去"长吏"、"柄臣"的强有力的支持。君主至尊的政治体制就失去了坚实而庞大的基础力量。因此,吕祖谦强调:寻常丞、薄、尉,视长官为等辈差定验之类,往往多玩习慢易,殊不知此事乃国事,非长官事。①他认为部属("丞"、"薄"、"尉")与上司("长官")的官阶是有严格等差的,不能对这一等差采取"玩习慢易"的态度。部属对上司的"曲从"、敬服,并非只是对长官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封建纲纪的维护。故而他将小吏或品级较低的官员"与监当。巡检"等长官在一起议事"坐不依官序"②作为禁条之一,要求出仕者遵从。

  由于官阶的不同,产生了同是封建官场中人的尊卑之分。吕祖谦认为这个界限是不可逾越的,故而位卑势微的下级官吏必须安分守己,不能要求显① 《文集》卷10《官箴》。

  ② 同上。

  官达贵的礼遇与相知。

  初六相应而相亲者此常理也。恒之初(小官吏)与四(朝廷重臣)时位不同,则不可以常理论。何者?初在下而贱,四在上而贵,而叉有二三间于中,当自安分可也。初六不达夫势利之分,区区责人之应已而以常理待人,四又以尊贵居上而不与之应,此其所以凶也。交游亦然。始也,相亲相应亦固其常。自夫一贵一贱之分而势位异矣。苟不知势之异,劳精神以求其应,则亦有求深之凶。然始字最当玩味。大抵人心责已轻,责人深,不知势位之既分。而以始交之心求之,故言始求深也。③同为一朝之臣,彼此"相应而相亲",这是常理。但也有例外。它不适用于品级极高的柄臣与品级很低的初仕者的交往中,这是因为"一贵一贱",双方的权势和地位不可同日而语,中间官阶相隔许多。即使两人开始关系殊深也不行。"在上而贵"者多以"尊贵"自处。他们不屑与"在下而贱"的初仕者交游。故而彼此不能"相应而相亲"。如果"在下而贱"者费精劳神,以"常理"或以以往关系甚深为由,要求那些高高在上的权臣显贵与己"相应而相亲",这就是"不达夫势利之分",只能自讨没趣。

  同时,在下者由于位卑势微,也不要指望在政治上有什么大的作为,有作为是在上者的事。

  大抵在上之人,有势有位,犹可以有为,既处卑下,居贫贱而恃其强壮,躁于求进,信乎其凶也。①依照官阶和除命,每个官员都有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和权限。吕祖谦认为凡属自己职分之内的事,哪怕这一职务是暂时性的,也必须尽心尽力去做好,不得有半点的"惰媮"。

  人一时权职,不宜引嫌,便当以正官自处。且如宰相作知州,承务郎作通判,时暂权州,便当以知州自处,但不可妄有支用耳。②出仕者的势位和权限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势位和权职的变迁,出仕者的政治地位等也随之更改。如果有时担任临时职务,不要引以为嫌。比如以前虽然是宰相,现在只是知州,就只能以"知州自处"。或只是承务郎而任通判,临时任权知州,也必须以"知州自处",做好知州职务内的事。但不能"妄有支用",即只能使用通判的公用钱,不能因临时代理便按知州标准使用公用钱等。

  与此同时,吕祖谦明确地提出了"思不出位"的命题。

  君子思不出其位。此位随在随有。如对客时只是对客底位。舍而他思,即是出其位也。眼下处于什么地位,就考虑与此地位相应的问题。如果思考的问题超越自己的权职范围,就是思出其位,反为不美。

  盖君子思不出其位,一出其位而唯务点检他人之得失利害,则于本位必不子(仔)

  细。何者?心无二用故也。盖君子所以思不出其位,非固不敢出位,乃不暇也。各人都有各人的权职范围。所谓"思不出其位",就是要以自身全付心思和精力考虑自己的权职,把公事办好。一旦思出其位,就会议论他人对政事处理的长短得失,而"点检他人之得失利害",这正是封建官场之大忌。

  《后汉书·党铜列传序》载:"初桓帝为蠢吾侯,受学于甘陵周福,及即帝位,擢福为尚书,时同郡河南尹房植有名当朝,乡人为之谣日:天下规矩房伯武,因师获印周仲进。二家宾客,互相讥揣,遂各树朋徒,渐成尤隙。

  ① 《文集》卷13《易说·大壮》。

  ① 《文集》卷20《杂说》。

  ② 《文集》卷19《史说》。

  由是甘陵有南北部,党人之议,由此始矣。"吕祖谦就这一历史事件发表评论说:天下之事最是互相讥揣,妄分清浊为祸最大。??且如房周宾客初时说此二句(指"天下规矩房伯武,因师获印周仲进"),实学舍中相讥诮戏笑,亦岂知自此致天下之大祸。大抵此等语相传,一人传二人,自二人传之,至于一州一县。夫以一人而当一州之怨,自然必致杀身,又推而广之,岂不大可畏哉!为了避免上司、同僚们的猜忌和怨谤,吕祖谦竭力主张出什者只可潜心于自己的职分,"思当其位",不可对不属自己职分范围之内的事务,直抒己见,"妄分清浊"。对于那些"下而贱"者,尤其应该记取"卑不谋尊"的古训,以防不测。

  从思想渊源上看,吕祖谦的这些理论当导源于孔子"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命题,尽管其中有强调尽力于本职的成分,但其着眼点却是"持身",过于圆滑世故。它与位卑不敢忘国忧的进取精神是不相容的。

  必须指出:吕祖谦出于维护尊卑贵贱的等级名分的政治需要,而重"势位之分",但是他却又认为出仕者本人则不宜计较自己势位的高低。在他看来,出仕者的势位高低、权职大小、俸禄多寡、礼遇厚薄都应由君主决定。

  出仕者对于这一切要做到得之不喜,去之不悲。居尊位不以尊贵自处,处卑位而恰然自得。《荣阳公家塾广记》:文靖公尹京,时梁丞相适为椽属。公语诸子曰:梁君异日必为辅相。问:何以知之,曰:府掾皆京官,他人方拜于庭下,皆有自耻之色,独适容貌自若,是以知之。吕祖谦特地将这一记载抄录下来,书赠初仕者戴衍,其目的是相当明确的,即要求其仿此而行,身居卑位而不"自耻"。如果嫌位卑权轻,而对高位重权孜孜以求,则属于"躁动"、"谄谀冒进",非但其行可鄙,而且会为自己招致灾难涡患。

  颐,养。违理而求养,故三文皆凶。是知躁动以求富贵利禄,无时而不凶也。若不待五(君主)求而先自动,则不能安分,谄谀冒进。惟能居守而不好动,则可以吉。鉴于这一认识,吕祖谦严饬出仕门徒决不可为谋高就而投机钻营,在其订立的《官箴》中,将"觅举"即巴结权贵请求保荐列为首条,严加禁止。同时也不能"求权要书保庇","投献上官文书",以保持在官场中卓然自立的形象。

  吕祖谦曾说"仕宦得脱小规模"①,而"仰羡官职"则是"小规模"的重点内容,要求出仕者加以克服。他认为出仕者在其他问题或可迁就些,但在去就之际,则一定要介洁自重,不为高官厚禄所动。他引六世祖吕公著之事说:正献公每事持重近厚。然去就之际极于介洁。其在朝廷小不合,便脱然无留意,故历事四朝,无一年不自列求去。可以看出,吕公著对于仕途的态度,吕祖谦是完全信服的。吕祖谦一生从未出仕过要津显职,多是闲职且官阶不高。

  这并不是说他没有升迁的门路和机会。作为世宦子弟,本人交游又广,但他① 《文集》卷19《史说》。

  ① 《文集》卷10。

  ② 《文集》卷13《易说·颐》。

  ③ 同上《易说·咸》。

  ① 《文集》卷20《杂说》。

  ② 《文集》卷10《荣阳公家塾广记》。

  从来没有以此作为飞黄腾达的敲门砖。在其出仕期间,曾不止一次地放弃加官进爵的机会,如前所说在淳熙五年因编修《皇朝文海》而得孝宗赏识,拟授其两浙路安抚司参议官,就因为吕祖谦多次婉然谢绝,而收回成命的。吕祖谦这样做固然是生性淡泊使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被官场倾轧的浊浪所吞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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