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记文学 > 李觏评传 > 三、一致于法的法制观点
李觏为了维护赵宋王朝的封建统治,挽救其"一旦之忧",除了提出"通变救弊之术"外,还提出了"正刑法","除盗贼"的法制观点。
李觏认为,盗贼虽然不能祸乱整个天下,但是却能招致整个天下之祸。
他们杀人以求食,人们虽然仇恨他们,可是却不会祸乱整个天下。但由于盗贼多了,杀人亦多,因而仇恨的人亦越来越多,仇恨者却不能报仇。在这种情况下,奸雄乘机而起,并以除盗诛贼为民报仇之名,去剿灭盗贼,借以笼络天下民心,收取天下之权,于是便与君主分庭抗礼,祸乱天下。其实是盗贼引起奸雄,奸雄利用盗贼。要从根本上除掉国家的祸患,就必须"除盗贼","防奸雄"。因为他们是祸国殃民的两种互相依存、互相利用的恶势力。所以必须从根本上铲除他们。由这个思想出发,李觏提出了他的法制思想。李觏首先说明了刑法的起源。他认为,古代先哲圣王制定刑法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生人;不是想作威,而是为作福。就是说,在远古时代,由于人们群分之后,而相争相害,为了保护人类的牛存,使之下相贼害,于是古圣先工们制定了刑法,刑法之所以产生是为了以刑止刑,以杀止杀,以刑禁恶,解救生民,这便是刑法产生的原因。李觏具体探讨和论证了这个问题。他说:窃迹古先哲王之制刑法,非耆杀人,乃以生人也;非欲作威,乃以作福也。夫物生有类,类则有群,群则相争,争则相害。是以强者胁弱,众者暴寡,智者诈愚,勇者苦怯。或则以杀,或则以伤。不有王者作,人之相食且尽矣。故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耀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朴。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杀人者死,然后人莫敢杀;伤人者刑,然后人莫敢伤,弱寡愚怯之民,有所赖矣。故曰:鞭朴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僵于天下也。若日有赦焉,有赎焉,是皆仁者之过也。李觏认为,伴随人类的进化、发展,人类之初便分为部落群体,人类有了群分之后,群与群之间发生了争夺,相互贼害,强者胁迫弱者,众者欺负寡者,智者诈骗愚者,勇者困苦怯者。互相之间,不是杀戮,就是伤害。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的发展、恶化,于是先哲圣王就制定了刑法,根据不同的罪行,给予不同的判处,这样就使人们不能互相残杀、伤害。实行了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之后,使强、众、智、勇之民,不敢杀伤弱、寡、愚、怯之民,这就保护了人类的生存、繁衍。李觏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也不可能解决刑法的产牛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的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问题。但是,他的确认识到刑法是在人类群分之后,为了保护人类,保护弱者,制止暴行而产生的,这个见解有相当的合理因素,不失为智者之见。
李觏继承了先秦法家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工了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提出了"一致于法"的法治主张。我们知道,先秦时代的法家,为了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反对奴隶主贵族阶级"刑不上大夫"的主张,而要求实行法治,以法治国,赏罚分明,不分贵贱,一断于法。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① 《安民策第八》,《李觏集》卷十八,第179 页。
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①司马迁在评论先秦法家的有关思想时,说:"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有罪者罚,有功者赏。
李觏继承和发展了法家的这些思想,针对宋王朝"法禁怯不禁豪"的保护豪门大族特权的法律措施,依据历史上的先工之制,论证了庶民也应当与贵族在法律面前都具有相同平等的地位,说明了王于犯法应与民同罪的道理。他说:"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桔以适市而刑杀之。几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帅氏,以待刑杀。"由此观之,先王之制虽同族,虽有爵,其犯法当刑,与庶民无以异也。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谓民也。赏庆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媿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邪?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③法律是天下所共有的,是众人所共守的,是从天子、王族到有爵位的贵者以至于万民的贱者,都要共同遵守的准绳。不论是天子及其同族,还是有功受爵者,只要犯法,就应处罪,量罪刑罚,与庶民无异,任何人都不能例外,都不能逃脱刑法的制裁。只有秉公执法,不避其亲,不私其身,该赏者赏,该罚者罚,方可使政治清平,万民和悦。如果赏庆之好处贵者先得,刑罚之坏事贱者独当,必然造成上下不平,好坏不分,国家就不可能治理得好。为了施行治世之道,治理好国家,管理好民众,李觏主张在刑法中规定,在执法中实行"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不论何人,都要犯法必究,犯罪必刑。因此,要"正刑法"。
李觏指出,明君贤主要想治国守国,驾驭群臣,统治万民,不被人篡权乱国,就要依法办事,不避亲疏,不分贵贱。所以说:夫守国在政,行政在人。人不忠而乱乎政,政乱则国将从之。而且以不诛为仁,是轻国而重仁也。故明主持法以信,驭臣以威。信著则法行,威克则臣惧。法行臣惧,而后治可图也。在李觏看来,"仁者"都知道爱人,爱人是爱善,不是爱恶;爱众,不是爱寡。爱人要有爱人之术、爱人之方。如果不懂爱人之术、爱人之方,而不分善恶、好坏地爱一切人,结果使少数的恶人、坏人也得到保护,这不是"仁者"之"爱人",而是佛教之"慈悲",墨子之"兼爱"的流弊,不是儒家圣人所讲的"仁",真正的"仁者"所说的"仁",是"爱善不爱恶,爱众不爱寡",对少数的恶人、坏人,要施以刑法、诛杀,从而保护众人、好人。李觏的这些法制主张是针对当时的豪门大族,皇亲国戚,百官群臣的贪赃在怯,徇私乱法,犯罪避法,以法害民的实际而提出的。这是对"刑不上大夫"传统观念的抗争,也是为中小地主阶级争取政治权力而限制豪门大族特权的法制措施,对广劳动者也是有利的。
李觏还针对当时苛政猛于虎的现实,提出"政不可以峻刻也。虽不可过,① 《韩非子·有度》。
② 《史记·大史公自序》。
① 《庆历民言·本仁》,《李觏集》卷二十一,第235 页。
亦不可未至而止也"①的主张。这是说,仁君行政执法,既不能峻刻、大过,也不能过宽、不及,要适度、适中。要因地制宜,适时而变,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结合,宽猛相济。不能执一御万,胶柱鼓瑟,一成不变。李觏还说:刑罚之行尚矣,积圣累贤未有能去者也。非好杀人,欲民之不相杀也;非使畏己,欲民之自相畏也。然而宪令所加,宽猛或异,苟夫权时之制,则致远恐泥矣。??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刁于教。二曰: 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盖四海之内,千八百国,国政或异,人心岂同? 苟执一以御之,是胶柱而鼓瑟,欲尽五声之变不可得也。法律规定的条文、律令,人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但是在执法施行的过程中,既要对一切犯法作恶的人量刑处罪,又要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处罪。李觏指出,要分别三种情况,依时间不同、国家不同、形势不同,而采用轻典、中典、重典。对那些新辟地立国的用轻典。因为这些新国,其民居处未安,衣食不足,不习教化,君臣之义不巩固,上下之情不相通。因而必须用轻刑,否则会像惊走鱼鸟之聚一样使民离散。对那些承千守成之国,人备有其业,事各有其制,有常行之法的应施用中刑,不然缓了将放纵罪犯,急了要扰乱人民。至于那些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纪纲大坏,风俗大恶,强弱相胜,众寡相暴,则必须用重刑,否则羊狠狼贪,无法制驭。李靓的这些区别不同情况,使用不同刑法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处。其目的是治理国家,稳定民心,劝民守业,以救生民。所以说:"王法必本于农。嗟乎!衣食之急,生民之大患也,仁君善吏所宜孳孳也。"②李觏的医国救民之意,处处显现。
李觏主张用刑适度,既不能过宽,又不可过猛,要宽猛相济,宽猛并行,二者都不可偏废。这样才能使天下太平,百姓康阜。所以说:仲尼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盖言宽猛不可偏任也。失之于宽,则济以猛。失之于猛,则济以宽。宽猛并行,然后为治也。何谓宽猛并行哉?于善则宽,而于恶则猛也。??明主诚宜处宽猛之用,以命群吏,谨察其所为,而废兴之,则治道一致而百姓阜康矣。量刑定罪要十分慎重,要广询于众,明察真情。然后再根据法律,视其罪行轻重判处,切不可情况不明,罪行不清,证据不确,就急忙判处。李觏主张,对犯人一般不要伤残其肢体,刺刻其肌肤,造成终身残废和痛苦。尤其是判处刑杀之罪,更要慎之又慎,要做到"群臣、群吏、万民之同意"后,才可处死。因为凡有血气之类,没有不爱其生命者,即使对于牛羊狗猪之类的动物,也不应兀故随便杀死牠们,更何况"人为万物之灵"了。父母生之、育之,使其长大后,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如果施以极刑,则不能报答父母的恩情,即使断肢体、刻肌肤,也要造成终身残废,痛苦不已。因此,万万不能不加慎重地施以肉刑、极刑。
李觏以古代圣王为例,说明古之圣王有事与天下万民共同决定。广询于① 《易论第三》,《李觏集》卷三,第32 页。
① 《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一》,《李觏集》卷十,第96 页。
② 《安民策第十》,《李觏集》卷十八,第181 页。
① 《安民策第七》,《李觏集》眷十八,第178 页。
众,经过群臣。群吏、万民同意,然后刑杀。可是后世之官,却"往往自用,同官为僚,或疑其卖己,闭口不与论职事",更不要说征询万民了。他们"断狱弊讼一出,其臆如是",由此造成了滥刑乱杀。李觏面对当时封建**制度的残酷统治,昏官庸吏滥刑无辜、舞弊断狱,冤狱累出的社会政治现实,而主张慎重用刑、广询细查,再依法用刑。他打出古代圣王审慎断刑的旗号,说明圣王在刑人之罪时,都极为审慎,广询博听,察国中之实,听朝野之议,然后才量刑定罪。同时,他主张对那些重罪者,要"不亏其体",免得造成终身残废,带来无限的痛苦。对照古代圣王,看看当今的昏官,他们的断案水准页是相差十万八千里啊!
李觏在力主不得滥用刑的同时,说明了用刑得当的重要性、必要性。他认为,该刑者刑,该罪者罪,惩恶护善,亦是顺天之意,合民之情。如果君主一味地推行其不忍人之心,则人无有可戮,罪无有可罚,亦是不可以的。他说:君之于民,犹亲之于子也。亲则不忍其子,君焉得忍其民哉?推其不忍之心,则人无有可戮,罪无有可刑,王欲赦之,固其理也。然而天讨有罪,王者奉之以作五刑。刑者非王之意,大之意也。非天之意,天下之人之意也。杀人者死,而民犹有相杀;伤人者刑,而民犹有相伤。苟有以不忍而赦之,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杀伤之者无以惩其恶,被杀伤者无以伸其冤。此不近于帅贼而攻人者乎?这是说,对那些害人者的罪人,要予以惩处,伤人者处刑,杀人者处死,这是合乎古圣王之法,合乎天意,顺乎民意的,也是理所当然的。相反,对恶人不能惩其恶,使被害者不能伸冤报仇,这就等于帅贼人而攻好人。
李觏在上张惩恶护善,该判则判,该杀则杀的同时,还提出对犯罪分子不得随意赦免罪刑和实行以金钱赎罪的主张。他认为,要正刑法,就必须做到严肃认真,有罪该诛者则诛,有罪不该赦者则不能赦。"情可赦者则赦,情不可赦者则不能赦"。如果有罪不刑,不该赦者而赦,就是"养稂莠","害禾稼","惠奸宄","贼良民之甚者"。因此"不可不慎也。"①李觏说:昔王符有言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其论甚详,前哲称之。然今日之事又甚于古,且国之大祀皆有期日,天下所与知也。必以是时而赦,是启人以恶也。挟其奸邪,以逞其欲,脱身而行,避吏幽远,天波一洒,复为编户者,所至而见也。何百神受职之年,有椎埋为奸之弊?商旅或不敢越疆,孤嫠或不敢出户,此冥冥之民无告之甚也。又衣冠子孙,负势驰骋,禽虏下户,贪暴无厌,己之赎金无穷,而人之肌肉有尽,孰能以敲扑之苦,易铢两之罚哉?此又冥冥之民无告之甚也。与其赦之,昌若使畏而不犯?与其赎之,曷若使耻而不为?幸赦而好,卒以不悛,人鬼以怒,死亡以亟,非所以恤之也。幸赎而恶,终以不悔,辱其祖考,堕其门阀,非所以优之也。②李觏认识到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有时为了保护有权有势又有钱的坏人、罪犯,而赦兔他们的罪行,尤其是那些有钱的达官显贵,凭藉大量的金钱就能赎罪、买命。因此,李觏提出不能随意多次赦罪,更不能以金钱赎罪。其理由是:第一,自古以来就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① 《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三》,《李觏集》卷十,第98-99 页。
① 《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三》,《李觏集》卷十,第99 页。
如果不分是非的以不忍人之心而赦兔有罪之人,实行"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就必然造成"杀伤之者无以惩其恶,被杀伤者无以伸其冤"的局面,这就是帅坏人伤好人。发展下去则是使恶人猖狂而善人遭殃。第二,如果实行以金钱赎买罪恶,就会更加促使那些衣冠子孙,仗势欺人,擒虏民众,贪暴无穷,伤害庶人。因为他们拥有无数的金钱,即使无故敲朴下户之肌肉。犯了罪恶,也可以用金钱赎罪。其结果会更加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使人民深受其害。第三,以金钱赎罪,还会使那些衣冠子孙变坏。因为他们凭藉自己家族敲剥的万贯金钱可以赎掉自己的罪恶,即使犯罪赎后,也不会痛改前非。相反,将使他们屡教不改,一犯再犯,最终毁坏其家族的门阀地位。基于这种认识,李觏主张量罪用刑,依法判罪,不得以金钱赎罪。李觏的这个主张是非常有道理的。
李觏在看到当时"宪章烦密,官吏在酷,杀戮无数,而时发赦宥以为爱人之命"①的现实,而主张"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的同时,又重礼治、教化。他认为,只有礼治,实行教化,使人为善不为恶,才是治本的办法。所以他贵礼义,并批评贵刑法的俗士之论。他说:夫俗士之论,未有不贵刑法而贱礼义也。以为天下之大,可域之于圄犴也;群生之重,可摩之以刀锯也。闻有称王道诵教典也,则众共笑之矣。必谓杀之而不惧,尚何有于教化平?是皆不睹圣人之情者也。独不知教夫而后恶,化成而后刑,刑所以不胜恶也。善观民者,见刑之不胜恶也,则反之曰是教之罪也。焉可以刑不胜恶而谓教益不可用也。李觏从教化成善的思想出发,肯定教育使人成善的作用,主张教而后诛,反对不教而诛。因为"人为万物之灵"者,只要善于教化,就能使之向善、为善,只有教化亦还为恶者,才可以施以刑罚。这才符合先王之道和万民之情,动辄刑罚,滥用刑罚,则"去先王远矣",所以李觏主张"刑禁",并写了《刑禁》六篇,阐发他的思想主张,这些思想不乏合理之处。
① 《礼论第四》,《李觏集》卷二,第12 页。
① 《安民策第一》,《李觏集》卷十八,第16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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