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彭习:
对于向我联络意欲起义者,应按以下三个原则处理:
(一)起义者有武器、有人员、有反胡〔2〕行动,找我接洽,愿受我指挥领导,我能派人进去进行改造工作,将来能成为我们的力量者,可给以人民解放军名义,但必须要有保障。
(二)起义者有武器、有人员、有反胡行动,但不愿受我约束者,则只能当作友军,当作反胡的同盟军,不能给人民解放军名义,只能和其建立反胡的统一战线。
(三)根本无人、无枪、亦无反胡行动,想利用我军名义达其投机企图者,只能与之进行外交工作,鼓励其进行反胡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在大关中革命工作深入情况下,或我一时不利情况下,变为我之敌人。
周陆林马王
辰皓
【出处】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抄件刊印。
【注释】
〔1〕这是周恩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中共中央西北局副书记马明方、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副司令员王维舟联名给西北野战兵团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和副政治委员习仲勋的电报。
〔2〕胡,指胡宗南,当时任国民党军西安“绥靖”公署主任。
2007/09/10
对向我联络意欲起义者的处理原则〔1〕(一九四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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