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央、庚辛并转鲁陈:
一、艳〔2〕电悉。
三、请叶、罗〔3〕根据下列原则,在会议中力争:
(甲)不论已否加委,凡在日军投降时仍为敌伪而被我包围者,应归我受降和解决,不得视为国军,或由国军受降。
(乙)凡在元日〔4〕后,国军进占之地区、城镇必须退出,反之则我退出。
(丙)凡被我包围之国军所在城镇,或被国军包围之我军所在城镇,若无地可退者,应仍留原地。
(丁)以上三项不能用各退一日行程,或单方面退一日行程之规定。如争论不公,则我有权提请重庆三人会议〔5〕解决。
周恩来
丑子〔6〕
【出处】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抄件刊印。
【注释】
〔1〕这是周恩来给中共中央、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中共代表并转新四军军长兼山东军区司令员陈毅的电报。
〔2〕艳,指二十九日。
〔3〕叶、罗,指叶剑英、罗瑞卿,当时分别任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中共方面代表和参谋长。
〔4〕元日,指十三日。这里指国共双方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签订停战协定,同日下午下达停战令,规定双方军队应在一月十三日午夜就各自位置上停止军事行动。
〔5〕三人会议,即三人委员会,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处理国共双方有关停战、恢复交通和受降等事宜于一九四六年一月七日成立的,由国民党政府代表张群(后由张治中、陈诚、徐永昌相继接替)、中共代表周恩来、美国总统特使马歇尔组成,马歇尔担任主席。同年二月十四日起,与军事三人小组会议合并举行,马歇尔任军事三人小组顾问。由于蒋介石坚持内战独裁政策,同年六月以后该组织停止活动。
〔6〕原件如此,“丑”与“子”中间似漏了“鱼”字(即六日)。
2007/09/10
关于被围日军归我受降等三项谈判原则〔1〕(一九四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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