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制碱公司在此后一年多时间几经挫折,终于使自己生产的纯碱质量稳定销路看好,直接威胁到卜内门公司的在华利益,永利制碱公司与卜内门公司展开了一场你死我活的较量。卜内门公司压低纯碱价格,每两三个月跌落一次,最甚时降到40%,欲将永利制碱公司在脚跟未稳、资金不足时活活拖垮。卜内门公司仅靠这一手在世界多次碱战中战胜不少对手。永利制碱公司势单力薄,资金和技术都不算雄厚,自然不能与之相抗衡。范旭东与李烛尘当然不会坐以待毙。
他们熟悉日本的工业状况,深知该国工业发达,用碱量非常大,是卜内门的重要市场。两人便打起日本市场的主意。其时恰好日本的“三菱”财团与“三井”财团相互争霸,“三菱”有厂生产纯碱,因而屡屡获胜;“三井”因无纯碱生产而引以为苦。根据这一情报,范旭东、李烛尘派人遂找“三井”驻天津办事处磋商,请他们代销永利制碱公司的纯碱。“三井”欣然同意,并签订了一年的试销协议,可以以此与“三菱”财团竞争。他们利用其遍布日本的分支机构为永利制碱公司打开了销路,使卜内门公司受到很大冲击。他们还使用掉包计,低价买进卜内门公司生产的纯碱,换上永利制碱公司的包装袋销往市场,自己只贴一点包装费,使卜内门反受拖累。相持到1928年,卜内门公司损失惨重,才醒过味来——永利制碱公司不好对付。
为了维护自己在东方的利益,牢固占领中国市场,他们开始转变态度,极力与“永利,!修好。为了表示诚意,卜内门公司发表一项声明,今后在中国市场上,决不再廉价竞销;要调整碱价时,必先与永利制碱公司协商,求得同意后联合进行。后来,他们也确实信守了这一诺言。另外,在永利制碱公司与日本“三井”财团的代销合同期满后,卜内门主动提出为永利在日本代销碱品,双方于1928年6月21日签订了一个为期3年的正式协定,卜内门还向永利制碱公司预交了30万元的押金。
到了1929年,卜内门又提出两公司进一步合作,以发展中国的化学工业,合作方式为卜内门以资金和技术在永利制碱公司投资。面对这一问题,范旭东、李烛尘与侯德榜、余啸秋等公司领导反复讨论,最后一致认为,解决永利生存危机的“唯一前提,即在如何增加产量,并避免竞争”;“所难者,我国技术资本两不如人,创办一事,费力多而成功少,时不我待,应起直追”;“最近政府又有在不妨碍国权范围内,许民间吸收外资之拟议”,现在卜内门公司的态度已有明显改变,愿意友好合作,因此可以接受他们的合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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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制碱公司由范旭东于1929年10月2日签署给国民政府工商部的呈文,要求添募外股,“克日成立新公司”。呈文说:“新公司总、分厂所用原料,应请免税免厘30年”;“公司总、分厂制品应请免税免厘30年”;“距公司总、分厂要100华里以内,30年内不得再设同一营业工厂”。国民政府工商部接到呈文后,非常重视,权衡再三,否决了永利制碱公司添募外股,合资经营的设想。合资经营是想为永利制碱公司寻找一片摆脱困境的港湾,可偏偏就这样被搁浅。永利制碱公司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根据国民政府意见,申请加入官股。1929年10月8日,范旭东签署的呈文,再次报送工商部。这篇呈文,是李烛尘起草的,言简意赅,恳切陈情:“去冬钧部曾有国立酸碱工厂之计划,当时公司条陈改由政府特别保护,仍以民营为得策,蒙嘉在案。现值公司急待扩张之际,如中外合办。一刻不能成立,只得留等将来再议,拟恳钧部加入官股若干,以资提倡。
在钧部可实现官营之成议,而公司因政府之提倡,社会观感当必奋兴,事业前途,无难转危为安矣。一举数善,宜若可行。至于加股详细条项,即恳指派专员与公司讨究,不难立就。公司所希望者,惟在为中国维持发达此基本工业一事,与钧部提倡奖进之精神完全一致,初无何等差别。设公司目的专在谋利,岂能忍受过去20年间之苦劳而不辞耶?”当时永利制碱公司的状况,国民党政府非常清楚,有1930年6月12日工商部致财政部的咨文为证,该文中阐述这时的情形有这样的文字:“公司鉴于环境及自身现状,非急进无以图存。先后与外订购机器,陆续到厂……旧欠百万余元,偿期已难再展,而各洋行机款到期,以及因扩充增加各款,均须现金支付,以故产额虽逐见增加,而金融愈形紧逼。”故永利制碱公司的呈文,必然使工商部有所震动,加上财政部有“决议改入官股”的意见在先,工商部即于6天之后的10月14日,向行政院秘书处,送上《提议拟拨国家股款加入永利碱业公司作为公股实现基本工业提请公决案》,请行政院行政会议公决。
这个议案首先对永利制碱公司创业10多年来的爱国热忱及进取精神给了充分肯定,接着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主张:“前本部建议兴办基本工业案内本有国立碱类工厂计划,诚以独立国家应如有独立碱厂,提倡工业,尤以此为基本要图,惟开办之初,资本匪易筹措,人才尤难熟练,而勘度厂址,订购机械,均应有相当之研究,更苦未易着手。……本部详加考虑,国营碱厂一时既难筹办,不如藉该厂固有之基础,酌拨国家股款,以图扩充,一面量予减免运费税厘,以期减轻成本,俾国人观感兴起,乐于投资,不难增添巨额商股,从此资力可以雄厚,营业亦易发展,以资抵制外商之垄断,而植国内工业之始基,实一举而数善皆备。”
同年10月15日,行政院举行第41次会议,对工商部“拟拨国家股款加入永利碱业公司作为公股”案“经决议原则通过”,着令工商部遵照办理。10月22日,工商部又以《致范旭东训令》,发文将行政院的决议通知了永利制碱公司。如此,加入官股应该是没问题了。事情往往是这样,说起来容易,具体操作起来就有了麻烦。
技监徐善祥受工商部委托前往塘沽,不只是同情永利制碱公司和为永利制碱公司呼吁,更重要的是永利制碱公司加入官股,就必须让官方了解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制造营业情形。嗣后,工商部提出了扶助永利制碱公司的两点实施方案:“拟添加股本300万元,由国家筹拨200万元,以作公股,并另募商股100万元,务期与原有商股合成300万元,连同官商股款共合成500万元”;“拟将原料暨重要应用物料如粗盐、灰石、焦煤等及取出制品如纯碱、洁碱、苛性碱、矽酸碱等,在公司存立期间30年内,概以免征税厘,并将原料及制品,经过国营运输机关,按照洋货次一等核收运费”。
此后行政院第51次会议,对工商部意见“决议照办”,分令财政、铁道两部办理。
加入官股一事,永利制碱公司昂首企盼,到了该兑现的时候,却又难办了起来。行政院以院长谭延阎的名义,于1930年2月10日、13日,先后向工商部发出两道训令,一个训令,说明财政部已同意永利制碱公司的原料和制品免征税厘30年,以国家股款加入之时为开始执行之期;另一个训令,说明铁道部对水利的原料及出品的运费,早已列入最低等级,今后会继续执行。训令中对政府股款何时拨往永利制碱公司没有交待,财政部也只风过耳。行政院虽然发了训令,对官股款项如何兑现落实却避而不谈,大家都在打着哑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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