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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念·品德·情操(之十九)

  十九、生前无所求,死后又将一切献给人民

  邓颖超在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给中共中央写了一封信。信中对自己的身后事提出了几点意见。同年十一月五日,邓颖超又给身边工作的同志们写下了身后需托付同志们做的几件事。邓颖超在写给中共中央的信中说:

  中共中央:

  我是一九二四年在天津成立共青团的第一批团员。一九二五年三月天津市党委决定我转党,成为中共正式党员。

  人总是要死的。对于我死后的处理,恳切要求党中央批准我以下的要求:

  1.遗体解剖后火化。

  2.骨灰不保留,撒掉,这是在一九五六年决定实行火葬后,我和周恩来同志约定的。

  3.不搞遗体告别。

  4.不开追悼会。

  5.公布我的这些要求,作为我已逝世的消息。因为我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所作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

  以上是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写的,此次重抄再增加以下两点:

  1.我所住的房舍,原同周恩来共住的,是全民所有,应交公使用,万勿搞什么故居和纪念等,这是我和周恩来同志生前就反对的。

  2.对周恩来同志的亲属,侄儿女辈,要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勿以因周恩来同志的关系,或以对周恩来同志的感情出发,而不依据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给予照顾安。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我也坚决支持的。此点对端正党风是非常必要的。我无任何亲戚,唯一的一个远房侄子,他很本分,从未以我的关系提任何要求和照顾。以上两点,请一并予以公布。

  邓颖超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重写

  在写给身边工作的同志们的信中邓颖超说:

  由杨德中、李琦、赵炜、张佐良、高振普、周秉德组成小组,请杨德中同志负责主持,赵炜同志协助。

  关于我死后简化处理,已报请中央批准外,对以下几件事,由小组办理:

  一、在我患病急救时,万勿采取抢救,免延长病患的痛苦,以及有关党组织、医疗人员和有关同志的负担;

  二、未用完的工资,全部交党费;

  三、我和周恩来同志共住的房子,由原公家分配,应仍交公处理,周恩来同志和我历来反对搞我们的故居;

  四、所有图书出版物,除由中办发给恩来的大字理论和历史书籍,仍退还原机关外,其他的交共青团中央酌分给青少年集中阅读的单位用;

  五、我的文件、来往通讯、文书之类的文件,交中央文献研究室清理酌处,我和周恩来同志所有的照片也交中央文献研究室存或酌处,关于我的讲话、谈话录音交中央文献研究室存处;

  六、有些遗物可分的均交公或交有关单位使用;

  七、我个人的遗物、服装杂件,交分配合用的及身边工作同志、有来往的一部分亲属留念使用。

  以上诸事,向委托办理的同志,先此表示谢意!在以上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统由小组同志议处。

  邓颖超

  1982.11.5

  从这两封信中,我们看到一位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了一生的老共产党员,生前将一切献给了革命,死后也将一切献给人民,这是何等高尚的情操!

  2007/09/10

  第六章 信念·品德·情操(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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