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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1〕(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旅欧支部)(一九二三年二月代表大会通过)

  【正文】

  第一章团员

  第一条凡旅欧中国青年愿加入本团为团员者,必须:

  A、对于共产主义已有信仰;

  B、承认本团纲领及章程,并愿服务本团;

  C、绝对不信奉宗教,不属于任何宗教性质之团体;

  D、经团员二人之介绍与担保及本团执行委员会之通过。

  第二条国内团员在其旅欧期内,得入为本团团员。

  第三条团员加入时须在本团书记处登记,呈报中央,并由本团执行委员会盖章发给团证。

  第四条团员加入后,按月须缴常费二方。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本团集合旅欧全体团员组成之。

  第六条本团代表大会选出执行委员会委员五人,任期一年,并选出后补委员三人。

  第七条本团执行委员会互选书记一人,总理本团事务。

  第八条本团于执行委员会之下设书记部,掌理团中组织、财政,搜集报告,发给通告等事。

  第九条本团于执行委员会之下设共产主义研究会,凡团员均须加入研究。

  第十条本团依据旅欧特殊任务,于执行委员会之下组织三种委员会:1.学生运动委员会;2.华工运动委员会;3.出版委员会。凡团员必须加入一种以上之委员会服务。

  第十一条旅欧各地有团员三人或合相邻之地得团员三人,即组织一地方会。

  第十二条地方[会]设书记一人,由地方会全体团员公举之。

  第十三条地方会及各委员会办事细则,由[其]自定,但须经执行委员会之认可。

  第三章纪律

  第十四条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本团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本团代表大会为本团最高机关。

  第十六条在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七条本团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决议,须为大会或委员会多数之公意,少数须服从之。

  第十八条地方会书记受执行委员会之指挥,司理地方事务。

  第十九条本团执行委员在任期内如不称职,得由本团临时代表大会议决即时撤换。

  第二十条地方会书记有失职时,执行委员会得取消之。

  第二十一条本团团员对于执行委员会决议有抗议时,得团员五分之一的赞成者,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或本团代表大会判决,但在抗议期内,仍须服从执行委员会之决议。

  第二十二条本团团员违背纲领、章程或决议案时,得由执行委员会开除之。

  第二十三条本团团员泄漏团务,无故连续至二次不到会或三月不缴月费者,得由执行委员会开除之。

  第四章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每年须开代表大会一次。

  第二十五条本团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代表大会;有团员三分之一之请求,执行委员会必须召集临时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开代表大会时,每人所代表之人数,至多不得过三人。

  第二十七条各地方会每月至少须开会一次。

  第五章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团执行委员会每月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地方会书记每月至少须向执行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六章机关

  第三十条依照本团现时特殊情形,对外暂设华工组合书记部与中国书报社。

  第七章经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经费以团费、特别捐及其他收入充之。

  第八章机关报

  第三十二条本团每月刊行《少年》杂志一次,印刷费由团员担负。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依据本团旅欧特殊情形,遵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章程上重要原则,由本团代表大会议决之。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得由本团代表大会过半数之决议修改之。

  (伍豪按:此项章程在现时依本团通告五第一项之规定,绝对不得向外公布)

  【注释】

  〔1〕这是周恩来为旅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起草的章程,于1923年2月17—20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旅欧共青团代表大会上通过。3月13日,他写报告寄国内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并附寄了这份油印的“章程”。本书据影印件刊印。

  2007/09/10

  旅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1〕(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旅欧支部)(一九二三年二月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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