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一九五一年兵工生产的方针,是根据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与加强国防的需要进行生产与逐步地改造生产,使之尽量地满足战争的要求与适合作战的要求。为此:
第一,必须尽兵工生产之最大可能性,以保证我军手中现有各种基本武器(如七九、六五步机枪,迫击炮,手榴弹等)能获得必需的弹药补充。
第二,必须尽可能地研究制造一些适合作战需要的新武器弹药(如无坐力炮、九○火箭炮、冲锋枪、反坦克手榴弹、反坦克地雷等),以改善部队的装备。
第三,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少或停止生产那些在战争中已经证明是落伍了的武器弹药(如汤姆式冲锋枪、四七战防炮、日式一五○榴弹炮、九二式步兵炮)。
第四,步兵各种轻武器弹药的口径必须力求简化,规格必须严格,不能马虎。
军委总后勤部应根据战争的需要与以上四条原则,向中央兵工总局〔2〕提出订货计划,中央重工业部兵工总局则应根据上述四个原则研究与改造各种武器弹药之生产,并制定适合部队作战要求的生产计划。
二、为保证兵工工厂的计划生产与军火生产能适合作战的要求,决定:
第一,军事系统所需制造、改装、修理的武器弹药及其他装具,均采取订货制,一切以合同为基准。
第二,今后订货统由军委总后勤部与重工业部办理之,各大军区、各省军区与同级之工业部兵工局(厂、署),非经批准均不得直接订货或兜揽订货,以免破坏全国范围的计划生产。
第三,军委后勤部与重工业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订货种类、数目、规格、交货时间、价格等,以免生产交货中发生争执。若有争执,应以合同为基准进行处理,必要时签订合同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政府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三、兵工企业是国营工业之一部,应按一般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等。生产的流动资金问题,各厂大修理折旧率问题,及一九五一年各厂之调整修建问题,由宋劭文、何长工、刘鼎〔3〕组成三人小组,根据整个工业生产统一规定办法解决。唯兵工工厂与军事仓库,目前均暂不实行保险制度,但兵工总局必须负责加强各厂的保安工作。
四、兵工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
第一,全国兵工工厂一律实行军事管制,由公安部队负责警卫。非经一级军区首长之批准,不得参观。
第二,凡关于兵工工厂之厂址、设备、生产能力、工人数目、原料之来源、武器弹药之口径与规格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否则,以泄露国家机密论罪。
第三,兵工器材、成品、半成品的运输,一律按军运办理。兵工总局应按月提出运输计划,经军委总后勤部认许后交军运司令部〔4〕办理之。
五、为加强对兵工建设的领导,除中央军委已组织兵工委员会〔5〕进行兵工建设方针、原则的领导外,决定在中央重工业部下设兵工总局,东北、西南、中南、华北各区设兵工局,山东设兵工总厂。其中,除华北兵工局与山东兵工总厂直属中央兵工总局领导外,其余各区兵工局均属中央兵工总局与各大行政区工业部之双重领导。凡属兵工之生产分配及资产调动、干部任免等事项,均归中央兵工总局负责,各大行政区工业部则负督导检查及保证生产计划与基本建设计划完成之责。
主任周恩来
副主任聂荣臻〔6〕李富春〔7〕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日
【出处】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注释】
〔1〕这是周恩来为使兵工生产尽量满足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适合抗美援朝作战的要求而以中央军委兵工委员会主任的名义与副主任聂荣臻、李富春联名签发的中央军委兵工委员会《关于兵工生产问题的决定》。
〔2〕中央兵工总局,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兵工总局。一九五○年五月,重工业部兵工办公室成立,重工业部副部长刘鼎兼任办公室主任。一九五一年四月,根据政务院决定,重工业部兵工办公室改组为兵工总局,统一规划和协调兵工生产建设工作,重工业部副部长刘鼎兼任局长。一九五一年六月政务院又决定改在重工业部下设兵工总局,负责组织军队武器装备的生产。一九五二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统管国防工业的第二机械工业部,赵尔陆任部长,张霖之、万毅、刘鼎任副部长,同时撤销重工业部兵工总局。
〔3〕宋劭文、何长工、刘鼎,当时分别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计划局局长,政务院重工业部副部长、代部长,政务院重工业部副部长。
〔4〕军运司令部,即军事运输司令部,指中央军委军事运输司令部,司令员为吕正操。
〔5〕兵工委员会,即中央军委兵工委员会,成立于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主任周恩来,副主任聂荣臻、李富春。兵工委员会负责确定兵工建设的方针与原则,政务院重工业部兵工总局(其前身为兵工办公室)则负责组织军队武器装备的生产。该委员会于一九五四年九月撤销。
〔6〕聂荣臻、当时任中央军委代总参谋长兼中央军委兵工委员会副主任。
〔7〕李富春,当时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政务院重工业部部长兼中央军委兵工委员会副主任。
2007/09/10
关于兵工建设问题的决定〔1〕(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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