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马歇尔将军阁下:
承你将蒋夫人致阁下五月二十四日一信见示,无任铭感。
在政府军队进入长春之后,政府如能依照一月来所宣布者,只要长春问题解决,便可立即停战,重行协商,则现在正属其时。现蒋委员长既表示其对迅予停战以恢复和平之愿望,我们自十分欢迎。为达此愿望,我提议,北平执行部〔2〕应立即派遣执行分部至长春,主持停止冲突的任务,想能获得阁下及政府方面之同意。
蒋委员长提到的三个协定(停战、恢复交通及复员整军〔3〕),即一、二、三三点,原则上我们完全同意应该付予实施,不应再事迁延。同时,我认为还应加上一个协定,即三月二十七日三人会议通过的给东北执行小组的指令〔4〕,也应同样予以实施。
在蒋夫人信中,关于程序方式的第四点,因为涉及具体问题,而且范围甚广,我无法马上获得延安的指示,故只能在我所能回答的范围内提出我的意见:
甲、关于接收东北主权问题,在目前不明其所指。如所指为接收苏军驻地的主权,则苏军早已撤离东北,而政府早已实行过接收手续;如所指为军队驻地问题,则应由三人会议在讨论东北复员与整军时规定之;如所指为东北行政问题,则我提议以改组东北政治、经济两委员会〔5〕为民主的东北临时行政委员会解决之。
乙、关于修路与通车问题,我同意依照恢复交通协定立即加紧进行修路工作。同时,我愿与交通部俞大维部长立即磋商关于通车、行政管理及恢复一切交通之具体办法,并交三人会议通过之。
丙、关于美方军官具有决定权力的问题,我仍愿根据阁下前所提议之在各执行小组内,美方代表握有关于调查程序之决定权力一项,继续努力。
上述各节,我已尽我目前所能答复阁下,倘阁下仍愿有所指教,不胜欢迎之至。
周恩来谨启
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南京
【出处】
根据手稿刊印。
【注释】
〔1〕这是周恩来给美国总统特使、军事三人小组顾问马歇尔的备忘录。
〔2〕北平执行部,指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见本卷第49页注〔14〕。
〔3〕指《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办法》、《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恢复交通的命令和声明》和《关于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参见本卷第40页注〔1〕和第67页注〔1〕。
〔4〕指《调处东北停战的协议》,参见本卷第90页注〔1〕。
〔5〕东北政治、经济两委员会,参见本卷第75页注〔11〕。
2007/09/10
立即派执行分部去长春制止冲突〔1〕(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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