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停战命令除已公布外,并由蒋〔2〕今日下午亲自签发各地。现统限于一月十三日二十四时止停战完毕(先以停攻城市为标准,停止村落战斗时间上允许稍有出入)。请我中央向各地发同样命令,特别注意十三日为止停止一切攻城战斗。
(二)此停战命令同样适用于敌伪军,但如敌伪军向我进攻,我得实行自卫立场,并立即报告中央及北平执行部叶剑英〔3〕。我监视和包围之敌伪仍应继续包围和监视,可不开枪,以便据此交涉受降。
恩来
灰申
【出处】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抄件刊印。
【注释】
〔1〕一九四六年一月五日和十日,国共双方代表分别就《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办法》、《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恢复交通的命令和声明》达成协议,并于十日由国共双方同时公布。主要内容是:关于“办法”,协议要求由国民党政府与中共各派代表一人会同美国马歇尔将军从速商定,提请国民党政府实施;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及政治协商会议各推定国共两党以外的公正人士八人,组织军事考察团,会同国共双方,在发生冲突区域考察军事状况、交通情形以及其他与国内和平恢复有关事项,随时将事实真相提出报告并公布之。关于“命令”:(一)一切战斗行动立刻停止。(二)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中国境内军事调动一律停止,唯复员、换防、给养、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的军事调动除外。(三)破坏与阻碍一切交通线的行动必须停止,障碍物应即撤除。(四)为实行停战协定,应即在北平设一军事调处执行部,由委员三人组成,一人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国共产党,一人代表美国,所有必要训令及命令应由三委员一致同意,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名义经军事调处执行部发布之。关于“声明”,协议提出:“命令”中的第二条,对国民政府在扬子江以南整军计划之继续实施、对国民政府军队为恢复中国主权而开入东北或在东北境内调动并不影响;恢复交通包括邮政在内;同意国民政府军队在上述规定下调动,应每日通知军事调处执行部;军事调处执行部的一切协定、建议及指示只涉及停止冲突所引起的直接问题;美国参加军事调处执行部仅为协助中国委员实施停止冲突令;军事调处执行部内设执行组;军事调处执行部各委员,得各别设置通讯线,足保迅速而无阻碍之通信;军事调处执行部先设于北平。十日下午,国共双方各自下达停战令,规定双方军队应在一月十三日午夜就各自位置上停止军事行动。但蒋介石在下达停战令的同时,密令国民党政府军队“抢占战略要点”,接着调兵进攻解放区。到了六月下旬,蒋介石公开撕毁停战协定,向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本篇是周恩来在停战命令公布后给中共中央的电报。
〔2〕蒋,指蒋介石。
〔3〕叶剑英,当时任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中共代表。
2007/09/10
请中央向各地发布停战令〔1〕(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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