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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八十九 禮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禮十一

  五服年月降殺之二

  齊縗三年 後妻子為前母服議前母卒在異國 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 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 齊縗杖周 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父在為出母服議 父卒為嫁母服

  齊縗三年

  周制,父卒為母。馬融曰:「父卒,無所復屈,故得伸重服三年也。」今與父在同義,見杖周章。繼母如母,言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猶親也。慈母如母,謂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汝以為子」,命子曰「汝以為母」,若是則生養之,終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此主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者,父命為母子者也。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其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周矣。父卒則皆得伸也。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歟?」如母謂父卒三年也。子游意以為國君亦當然。禮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養妾子。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言無服也。此指謂國君之子也。大夫士之子為庶母慈己者小功,父卒乃不服。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良,善。及其死也,公弗忍,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據國君也。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代,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公之言又非也。天子練冠以燕居,蓋謂庶子為其母也。公弗忍,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

  周制,母為長子,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馬融曰:「父不傳重,無五代之義,而服三年,隨父從於夫也。不在斬縗章者,以子當服母齊縗也。」鄭玄曰:「不敢降者,謂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也。」雷次宗曰:「父之重長,以居正嫡之胤,當為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義而加崇焉。夫父之服長,以其仰述祖禰,堂構斯荷;母亦以其承夫嗣業,三從是寄。父尚不以大夫之嚴,降祖禰之主,母亦安敢以婦人之尊,降所天之嫡?故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以父況母,明父猶屈體,母宜無嫌。如舊說妻從服,則當云『夫所不降,妻亦不敢降』。今言父母者,豈非自子而言也。」妾為女君之長子,與女君同。不敢以輕服服君之正體。盧植曰:「與女君喪長子俱三年。」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盧植曰:「謂俱有過而出,女君為其子服,嫌妾當從服,故言不也。」鄭玄曰:「妾與女君俱出,女君猶為子服周,妾於義絕,無施服也。」王肅曰:「非屬從,故不服。」孔穎達云:「姪娣從女君而入,若女君犯七出,則姪娣亦從而出。」

  漢戴德云:「父卒,為繼母、君母、慈母;孫為祖後者,父卒為祖母,上至高祖母,自天子達於士;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祖父母;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繼母為長子:並與父卒為母同。」

  周制,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

  後漢荊州牧劉表云:表字景升。「父亡在祖後,則不得為祖母三年,以為婦人之服,不可踰夫。孫為祖服周,父亡之後,為祖母不得踰祖也。」

  晉或問曰:「若祖父先卒,父自為之三年,己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後卒,當服三年不乎?」劉智答云:「嫡孫服祖三年,誠以父卒則己不敢不以子道盡孝於祖,為是服三年也。謂之受重於祖者,父卒則祖當為己服周,此則受重也。己雖不得受重於祖,然祖母今當服己周,己不得不為祖母三年也。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特為此發也。」

  侍中成粲云:「禮有嫡子則無嫡孫,然則己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不得為祖母三年。禮,舅沒則姑老,為傳家事於長婦也。亦為祖沒,則己父受重於祖父,己不受之於祖父母,故無祖父母三年之理也。」

  賀循又引小記,自釋為祖母後者,服之如母,不為祖父母後,不得為祖母三年,未見其驗,但以父在無二嫡,父沒祖存,己位則正,不得為祖父後,乃為祖母嫡也。

  宋崔凱云:「時人或有祖父亡,而後己母亡,孫奉養祖母,祖母卒則為之齊縗三年者。凱以為祖母三年,自謂己父母早亡,受重於祖,故為祖斬縗三年,祖母齊縗三年。今己父後亡,則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孫雖奉養祖母,固自當如禮齊縗周耳。」

  庾蔚之謂:「劉景升以婦人之不可踰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己自受重於父,不受於祖,為祖母不應三年』,可謂殊途而同謬者矣。」

  後妻子為前母服議前母卒在異國

  後漢末,長沙人王毖上計至京師,值吳魏分隔,毖妻子在吳,身留中國,為魏黃門郎,更娶妻生昌及式。毖卒後,昌為東平相。至晉太康元年吳平時,毖前妻已卒,昌聞喪,求去官行服。東平王楙上臺評議。

  博士謝衡云:「毖身不幸,去父母,遠妻子。妻於其家,執義守節,奉宗祀,養舅姑,育稚子。後得歸還,則固為己妻。父既為妻,子豈不為母。昌宜追服三年。」

  博士許猛云:「絕有三道。有義絕者,為犯七出也。有法絕者,以王法絕。有地絕者,以殊域而絕。且夫絕妻,如紀叔姬,其逼以王法,隔以殊域而更聘嫡室者,亦為絕矣。是以禮有繼母服,無前母制。是以前母非沒則絕也。以昌前母雖在猶不應服,若昌父在,則唯命矣。依禮記,昌唯宜追服其兄耳。」

  尚書都令史虞溥言:「臣以為禮不二嫡,重正也。苟正嫡不可以二,則昌父更娶之辰,即前婦義絕之日,固不待言而可知矣。議者以昌父無絕遣之言,尚為正嫡。恐犯禮虧教,難以示後。按昌父既冊名魏朝,更納後室,豈得懷舊君於江表,存外妻於讎國乎?非徒時政之所禁,乃臣道所宜絕。設使昌父尚存,今始會同,必不使兩妻專堂,二嫡執祭。以此驗之,故知後嫡立宜前嫡廢也。即父使有兩立之言,猶將以禮正之,況無遺命,可以服乎?溥以為宜如猛議。」

  博士秦秀議云:「按議者以禮無前妻之名,依名絕之不為之服,斯乃是也。今兄弟不同居,而各以路人相遇其母,恐一體之愛,從此絕矣。古人之為,未必按文,唯稱情耳。以為二母之子,宜各相事皆如所生。雖無成典,期於相睦,得禮意也。若前妻之子不勝母之哀,來言曰『我母自盡禮於事夫,為夫先祖所歆享,為父志所嘉,為人倫所欽敬』,便迎父喪,歸於舊塋,以其母祔葬;則後妻之子,寧可以據儒者之言以距之邪?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而三年之恩便同所生矣。昌父何義不令二嫡依此禮乎?然禮無明制,非末學者所敢用心;必不得已,與其意而絕之,不若意而事之。故以為昌宜追前母三年,二母之祔,以先後為敘。」

  侍中程咸言:「諸侯無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昌父前妻,守德約身,幸值開通,而固絕之,此禮不勝情而漸入於薄也。昌母後聘,本非庶賤,橫加抑黜,復不然矣。若令二母之子,交相為報,則並尊兩嫡,禮之大禁。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傳記以二妃夫人稱之,明不足立正后也。聖人之弘,猶權事而變,而諸儒欲聽立兩嫡,並未前聞。且趙姬而讓叔隗以為內子,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統而分嫡妾也。昌父已亡,無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則自黜其親;交相為報,則固非嫡。就使未達,追為之服,猶宜刑貶,以匡失謬,況可報楙施行,正為通例,則兩嫡之禮始於今矣,開爭長亂,不可以訓。臣以為昌等當各服其母者。」

  著作郎陳壽等議:「春秋之義,不以得寵而忘舊,是以趙姬請逆叔隗而己下之。若昌父及二母於今並存,則前母不廢,有明徵矣。設使昌父昔持前婦所生之子來入中國而尚在者,恐不謂母已黜遣,從出母之服。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則昌無疑於不服。」

  司馬李苞議:「禮重一統,所以正家,猶國不可二君。雖禮文殘缺,大事可知。昌父遇雖,與妻隔絕,夫得更娶,妻當更嫁,此通理也。今之不去,此自執節之婦,不為理不絕矣,適可嘉異其意,不得以私善羈縻已絕之夫。議者以趙姬為比,愚以為不同也。重耳適齊,志在必還,五年之間,未為離絕。衰納新寵,於禮為廢嫡,於義為棄舊,姬氏固讓,得禮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並也。古無二嫡,宜如溥駮。」

  中書監荀勖議曰:「昔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後隔呂布之亂,不知存亡,更娶蔡氏女。徐州平後,陳氏得還,遂二妃並存。蔡氏之子元疊,為陳氏服嫡母之服,族兄宗伯曾責元疊,謂抑其親,鄉里先達以元疊為合宜。」

  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為服議

  晉成帝咸康中,零陵李繁姊先適南平郡陳詵為妻,產四子而遭賊。姊投身於賊,請活姑命,賊將姊去。詵更娶嚴,生子暉等三人。繁後得姊歸,詵求迎李還,更育一女子。詵籍,母張在上,以妻李次之,嚴次之。李亡,詵疑暉服,以其事言於征西大將軍庾亮府評議。

  司馬王愆期議曰:「按禮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卒,繼室以聲子。諸侯猶然,況庶人乎?士喪禮曰,繼母本實繼室,稱繼母者,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詵不能遠慮避難,以亡其妻,李非犯七出見絕,終又見逆,養姑於堂,子為首嫡,列名黃籍,則詵之妻也。為詵也妻,則為暉也母,暉之制服無所疑矣。詵雖不應娶,要以嚴為妻,妻則繼室,本非嫡也。若能下之,則趙姬之義;若云不能,官當有制。先嫡後繼,有自來矣。」

  倉曹參軍王群議:「李投身於賊,則名義絕矣。辱身污行,喪禮違義,雖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報。不可以奉承宗廟,嚴子不宜以母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

  倉曹參軍虞眕之忍反議:「庶人兩妻,不合典制,財之法則,應以先婦為主,服無所疑。漢時黃司農為蜀郡太守,得所失婦,便為正室,使後婦下之,載在風俗通。今雖貴賤不同,猶可依准。」

  行參軍諸葛瑒議:「詵既不能庇其伉儷,又未審李之吉凶,無感離之慘,便歡會納妻,悖禮傷教,皆此之由。又詵協嚴迎李,籍注二妻,李亡之日,乃復疑服。若小人無知,不應有疑;及其有疑,明知妻不可二。生亂其名,沒疑其服,喪亂以來,多有此比,宜齊之以法。」

  戶曹掾談劌等白:「奉教博議,互有不同,按禮無二嫡之文,李為正嫡應服,居然有定。」

  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晉 宋 後魏

  晉劉智釋疑答問云:「高曾祖母與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則當厭屈不?昔魯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書曰『葬我小君齊姜』。舊說云,妻隨夫而成尊,姑不厭婦,婦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體,無疑於服重也。」

  宋庾蔚之謂:「婦從夫,嫡曾高祖母,正體所傳,並有重,何疑其亡先後。」

  後魏永平四年,尚書都令史陳終德祖母之喪,欲服齊縗三年,以無代爵之重,不可上陵諸父,若下同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國子博士孫景邕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終德宜先諸父。」

  太常劉芳議:「按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明。至嫡孫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繼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先儒多云『嫡孫之傳重,下通庶人』。以為差謬。何以明之?傳重專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也。兼累代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不爾者,不得繼祖也。按鄭玄云:『為三代長子服斬也』。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按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周,故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既不復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且准終德資階,方之於古,未登士秩,庶人在官,復無斯禮。考之舊典,驗之於今,則茲範罕行。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周為允。」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標列,逮於庶人,合而不述,此同士制,不復疑也。唯有庶人之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且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重也。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周,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周,於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代未嘗變也。准古士官,不過二百石也,終德即古之士也。且官族者謂有其功,食舊德者謂德繼於位,興滅繼絕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金貂七珥,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代祿乎?按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朔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則晉之成規也。」

  尚書邢鑾奏依芳。

  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芳致疑請也。可如國子博士孫景邕所議。」

  齊縗杖周

  周制,父在為母周,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馬融曰:「屈者,子自屈於父,故周而除母服也。父至尊,子不敢伸母服三年。」

  大唐前上元元年,武太后上表曰:「父在為母服止一周,雖心喪三年,服由尊降。竊謂子之於母,慈愛特深,所以禽獸之情,猶能知母,三年在懷,理宜崇報。今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詔依行焉。

  開元五年,右補闕盧履冰上言:「准禮,父在為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太后請同父沒之服,三年然始除靈。雖則權行,有紊彝俗。今請仍舊章,庶協通禮。」於是下制令百官詳議。

  刑部郎中田再恩建議云:「降殺之喪,貴賤無隔,以報免懷之德,思酬罔極之恩。稽之上古,喪期無數,暨乎中葉,方有歲年。自周公制禮之後,孔父刊經以來,方殊厭降之儀,以標服紀之節。重輕從俗,斟酌隨時。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子游謂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謂合從齊縗之制。此等並四科之數,十哲之人,高步孔門,親承聖訓,及遇喪事,猶此致疑,即明自古以來,升降不一。今去聖漸遠,殘缺彌多,會禮之家,名為聚訟,寧有定哉!而父在為母三年,傳之已踰二紀,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從則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極之辰,中宮獻書之日,往時參議,將可施行,編之於格,服之已久。前主所是,疏而為律;後主所是,著而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與伯叔母、姑姊妹同焉?若以庶事朝儀,一依周制,則古臣之見君也,公卿大夫贄羔鴈珪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宮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侯甸男衛,朝聘有數,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井邑丘甸,以立征稅,今何故不行乎?周則分土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則冠冕衣裘,乘車而戰,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三老五更,膠序養老,今何故不行乎?諸如此例,不可勝述,何獨孝思之事,愛一年之服於其母乎?可為痛心,可為慟哭者也。詩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勞。』阮嗣宗,晉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為母重於父。據齊縗升數,麤細已降,何忍服之節制,減至於周?豈後代之士,盡慚於枯骨?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

  履冰又上疏曰:「上元中,武太后上表,請同父沒之服,初亦未有行用。垂拱年,始編入格,錫氏之後,俗乃通行。臣開元五年,頻請仍舊。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詳議。諸司所議,同異相參。臣竊見新修之格,猶依垂拱之偽,至有祖父母安存,子孫之妻亡歿,下房几筵,亦立再周,甚無謂也。據『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則喪服四制云:『天無二日,土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所以父在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臣恐後代復有婦奪政之敗者。」疏奏未報。

  履冰又上表曰:「臣聞夫婦之道,人倫之始。自家刑國,牝雞無晨,四德之禮不愆,三從之義斯在。故父在為母服周者,見無二尊也。准舊儀,父在為母一周立靈,再周心喪。父必三年而後娶者,達子之志焉。豈先聖無情於所生,固有意於家國者矣。原夫上元肇年,天后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雖齊斬之儀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數年之間,尚未通用。垂拱之初,始編入格。臣謹尋禮意,防杜實深,若不早圖刊正,何以垂戒於後?且臣所獻者,蓋請正夫婦之綱,豈忘母子之道。復云母屬所謂『與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豈有筵杖之制、三年心喪乎?齊斬足為升降者,母齊父斬,不易之禮。故父加至再周,父在為母加三年心喪。今者同父歿之制,則尊厭之律安施?臣前狀單略,議者未識臣之懇誠。」

  左散騎常侍元行沖奏議:「古之聖人,徵性識本,緣情制服,有伸有厭。天父天夫,故斬縗三年,情禮俱盡者,因心立極也。生則齊體,死則同穴,比陰陽而配合。同兩儀之化成。妻喪杖周,情禮俱殺者,蓋遠嫌疑,尊乾道也。父為嫡子三年斬縗,而不去職者,蓋尊祖重嫡,崇禮殺情也。資於事父以事君,孝莫大於嚴父。故父在為母罷職齊周而心喪三年,謂之尊厭者,則情伸而禮殺也。斯制也,可以異於飛走,別於華夷,羲農堯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所同尊也。今若捨尊厭之重,虧嚴父之義,略純素之嫌,貽非聖之責,則事不師古,有傷名教矣。謹詳前者之疑,並請依古為當。」自是百僚議竟不決。

  至七年,下敕曰:「惟周公制禮,當歷代不刊;況子夏為傳,乃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縗三年,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與其改作,而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為母行服不同:或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釋服,心喪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禫服終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齊縗三年者。議者是非紛然。元行沖謂人曰:「聖人制厭降之禮,豈不知母恩之深也?但尊祖貴禰,欲其遠別禽獸,近異夷狄故也。人情易搖,淺俗者眾。一紊其度,其可正乎!」

  二十年,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五禮,又議請依上元敕,父在為母齊縗三年為定,遂為成典。

  周制,為妻,妻至親也。鄭玄曰:「嫡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婦。』父在,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也。」馬融曰:「妻與己共承宗廟,所以至親也。」陳銓曰:「以其至親,故服同於母。」雷次宗曰:「不直云至親而言妻者,明其為齊體判合之親,以別至極之稱而言。」出妻之子為母。鄭玄曰:「出猶去也。」馬融曰:「犯七出,為之服周。」雷次宗曰:「不直言為出母,嫌妾子及前妻之子為之服。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為母周,則為外祖父母無服也。絕族無施服,親者屬也。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也,母子至親,無絕道也。施音以豉反。

  晉束皙問:「嫡子為出母無服,母為子有何服?」步熊答:「但為父後,故不得服耳。母為之服周。嫡子雖不服外祖,外祖猶為服緦麻也。」

  袁準正論:「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喪者不祭故也。其以出,不得不降。安有母子至親而無服乎?釋服而祭可也。」

  大唐神龍元年五月,皇后表請,天下士庶出母終者,令制服三年。至天寶六載正月赦文:「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齊縗之紀,雖存出母之制,顧復之慕,何伸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宜終服三年。」

  周制,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貴終也。馬融曰:「繼母為己父三年,喪禮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隨為之服。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則不服也。」鄭玄云:「嘗為母子,貴終其恩也。」王肅曰:「服也則報,不服,則不報。」雷次宗曰:「凡言報者,繼母服亦如此。」

  魏王肅云:「從乎繼而寄育則為服,不從則不服。」吳射慈云:「為廬當就繼母之家。若遠不得往者,則別為異室,亦有廬,變除堊室及禫,如親子也。亦報子周。不言報者,凡經中之文悉報也。」

  晉束皙問曰:「繼母嫁從服,當立廬不?」步熊答曰:「父卒,繼母嫁,如母,應居倚廬。」

  皇密云:「且經稱繼母如母者,蓋謂配父之義,恩與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傳云繼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繼母無制,不同之驗也。夫一與之齊,則終身不改,故死則同穴,無再醮之義。然則禮許其嫁,謂無大功之親,己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攜其孤孩與之適人,上使祖宗無曠祀之闕,下令弱嗣無窮屈之難,故曰貴終也。若偏喪之日,志存爽貳,不遵恭姜靡他之節,而襲夏姬無厭之欲,輕忽先亡,棄己如遺,無顧我之恩,何貴終之有也。如禮之旨,則子無不從。且非禮而嫁,則義之所黜,何服之有哉!」

  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親,本無絕道,禮所親者屬也。出母得罪於父,猶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則是子自絕其母,豈天理邪!宜與出母同制。按晉制,寧假二十五月,是終其心喪耳。」

  大唐龍朔二年,所司奏:「同文正卿蕭嗣業,嫡繼母改嫁身亡,請伸心制。據令,繼母改嫁不解官。」既而有敕:「雖云嫡母,終是繼親,據禮緣情,須有定制。付所司議定奏聞。」

  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等奏稱:「緬尋喪服,唯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則皆無服。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則言母,通苞養嫡,俱當解任,並合心喪。其不解者,唯有繼母之嫁。繼母為名,止據前妻之子。嫡於諸孽,禮無繼母之文。甲令今既見行,嗣業理伸心制。竊以嫡繼慈養,皆非所生,為並同行路。嫁雖比出稍輕,於父終為義絕。繼母之嫁,既殊親母,慈嫡義絕,豈合心喪?今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為父後者無服,非承重者杖周,並不心喪,一同繼母,有符情禮,無黜舊章。又心喪之制,唯施服屈,杖周之服,不悉解官。而令文三年齊斬,亦入心喪之例;杖周解官,交有妻服之舛。又依禮,庶子為其母緦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於事終須修附。既與嫡母等嫁同一令條,總議請改,理謂允愜者。依集文武官九品以上議,得司衛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議,請一依司禮狀,嗣業不解官。」詔從之也。

  父在為出母服議

  晉賀循云:「父在為母,厭尊,故屈而從周。出母服不減者,以本既降,義無再厭故也。父在為母既已杖矣,若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則宜在不杖條。今在杖條,明不再降。杖者必居廬,居廬者必禫。」吳徐整問曰:「出妻之子為其母,及父卒繼母嫁,為之服、報,皆周也。二母既出,則為絕族。今子為之服,皆當於何處為位?有廬堊室不?出母亦當報其子不 繼母報子於何處制服?豈止所適者之家為哭位事乎?又當有禫不?」射慈答曰:「當就出母之家。若遠不得往者,可別為異室,亦有廬。變除、堊室及禫,如親子也。母亦報子周也。」

  父卒為嫁母服

  漢石渠議:「問:『父卒母嫁,為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周。為父後則不服。』韋玄成以為:『父歿則母無出義,王者不為無義制禮。若服周,則是子貶母也,故不制服也。』宣帝詔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絕也,故聖人不為制服,明子無出母之義,玄成議是也。』」

  石渠禮議:「又問:『夫死,妻稚子幼,與之適人,子後何服?』韋玄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或議以為子無絕母,應三年。」蜀譙周據繼母嫁猶服周,以親母可知,故無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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