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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

  五服年月降殺之一

  斬縗三年 孫為祖持重議 孫為庶祖持重議 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斬縗三年

  周制,子為父,父至尊也。諸侯為天子,天子至尊也。

  晉尚書問:「天子崩,今臺書令史以上,為皆服斬縗之服不?」博士卞搉、應琳議:「禮,命士以上皆服斬。臺書令史,列職天朝,皆應服斬。」又問:「天子崩,今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應易服制不?」搉又答:「禮,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又,近臣服斬。導從出入,皆應服。」又問:「從服隨君輕重,今司隸服斬,下吏服齊,為合禮意不?」搉又答:「凡從君服,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古諸侯,以禮相況,輕重宜矣。」又問:「禮,義服不從。今司隸為君斬縗,義服也。下吏為從不?每降一等,當為君喪其親者耳。古今行事復如何?」又答:「禮,庶人為國君齊縗。今則不服。然吏若都官從事,有職司於喪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義服不從,謂近臣服君斬縗之服,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稱導從,指謂近臣,不謂吏也。」

  周制,臣為君,君至尊也。馬融曰:「君,一國所尊也,故曰至尊也。」斬縗三年,子為父,本周制。自後歷代更有議論,逐件更標臣為君亦三年。若同入前科,恐非分明,所以重言周制以顯之,他皆類此。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君。士,卿士。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也。其餘皆眾臣也。君,有采地者皆曰君也。眾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也。

  魏尚書左丞王煚古鼎反。除陳相,未到國而王薨。議者或以為宜齊縗,或以為宜無服。王肅云:「王國相,本王之丞相。按漢景帝時,貶為相;成帝時,使理人。王則國家所以封,王相則國家使為王臣,但王不與理人之事耳。而云相專為理人,不純臣於王,非其義也。今煚至許昌而聞王薨,姓名未通,恩紀未交,君臣未禮,不責人之所不能,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傳曰:『策名委質,貳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質,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禮,婦人入門,未三月廟見死,猶歸葬於其黨;不得以六禮既備,又以入室,遂成其婦禮也。則臣之未委質者,亦不得備其臣禮也。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縗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斬縗,斬縗而弔之,既葬而除之也。今煚為王相,未入國而王薨,義與女未入門夫死同,則煚宜服斬縗,既葬而除之,此禮之明文也。禮曰『與諸侯為親者服斬』,雖有親,為臣則服斬縗也。臣為其君服之,或曰宜齊縗,不亦遠於禮乎?」詔如肅議。

  司空陳群議:「諸王相國不應為國王服斬縗。古今異制,損益不同。古者諸侯,專國子人。至漢初,患諸王子強暴,奪之權,食租而已。乃選賢能,代王居國,相王為善,否則彈糾。國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謂也。禮記雖有『與諸侯為親服斬』者,蓋謂異於國臣,與有親於王斬耳。雖陪臣,不親,猶不為服;豈專帝臣而為藩王服斬?未有實不為臣而名稱臣。若欲假虛名以優王者,欲崇君臣而復糾其罪,名實既錯,君臣義乖,遺禮失教,難以為典。近防輔小吏,尚不稱臣;況剖符帝臣而稱臣妾於藩王?若使正名為王臣,則上書當稱陪臣。既王正臣,不可不服,則不宜還糾王罪。若不稱陪臣,俱言臣者,此為王與天子同臣也。」

  詔曰:「若正名實,司空議是也。且謂之國相,而不稱臣制服,則亦名實有錯。若去相之號,除國之名,則傷親親之恩也。宜釋輕從重,以彰優崇之大義也。」

  喪葬令云:「王及郡公侯之國者薨,其國相官屬長史及內史下令長丞尉,皆服斬縗,居倚廬。妃夫人服齊縗,朝晡詣喪庭臨。以喪服視事,葬訖除服。其非國下令長丞尉及不之國者相內史及令長丞尉,其相內史吏,皆素服三日哭臨。其雖非近官而親在喪庭執事者,亦宜制服。其相、內史及以列侯為吏令長者無服,皆發哀三日。」

  晉惠帝元康中,秦王薨,秦國郎中令始平李含因王葬訖除服被貶。御史中丞傅咸表云:「秦王薨,含悲慟之哀,感於人心。含俯就王制,如令除服,葬後十七日乃親中正職。時議謂之背戚居榮,奪其中正,而復閡於天子之喪既葬而除,便云『天朝殊尊,援以為準,非所宜言』。若王者之喪,既葬不除,藩國之喪,既葬而除,藩國欲同不除,乃當云『天朝殊尊,援以為準,非所宜言』耳。天朝釋乎上,而欲藩國服乎下,此為藩國之義崇,而天朝之禮薄。未喻此旨。又云:『諸公皆終喪,禮寧盡乃敘,明喪制宜崇,務在敦重也』。夫寧盡乃敘,以其哀慟,異於天朝,制使終喪,未見斯文。國制既葬而除,既除而祔。爰自漢魏,迄乎聖晉,皆所共行。文皇帝升遐,武帝崩殂,陛下毀頓,率土臣妾豈無攀慕遂服之心,實以國制不可而逾。天王之喪,釋除於上,藩國之心,獨遂於下,甚不可安。復以秦王無後,含應為主,既使含應為喪主,於今之制,既葬應除而祔,則應吉服以祭。因曰『王未有廟,主無所遷,不應除服』。秦王始封,無所連祔,靈主所居,即便為廟。不問制云何,而以無廟為貶含。今必也按放勳之殂,四海遏密八音,至於三載,太宗之崩,曾不數旬,釋然即吉,引古繩今,闔代皆應有貶,何但李含不應除服!今也無貶,王制故也。前以含有王喪,上請差代。尚書敕王葬日在近,葬訖含應攝職,不聽差代。葬訖,含猶躊躇,不時攝職,司徒屢摘罰訪問以踧含,含乃視事。含承天臺之敕,逼司徒之符,然後攝職,含之適職,隨而擊之,此為臺敕府符陷含於惡也。若謂臺敕府符為傷教義,則當據正,不正符敕,而含是貶,含之困躓何足惜乎,國制不可偏耳!又含自以隴西之人,雖戶屬始平,非所綜悉。初見使為中正,反覆言之司徒,說非始平國人,不宜為中正。後為郎中令,自以選官引臺府為比,讓常山太守蘇紹,辭旨懇切,形於文墨。含之固讓,乃在王未薨之前,中正龐騰便割含品。臣見含為騰所侮,不勝其憤,謹表以聞,乞朝廷以時博議,無令騰得濫行刀尺。」

  咸又言:「臣以國之大制,不可而偏,秦國郎中令李含,承尚書之敕,奉喪服之命,既葬除服,而中正龐騰無所據仗,貶含品三等,謂此未值漢魏以來施行之制,具以表聞,未嘗朝廷當云何。騰等之論,以秦王無後,前又有詔,以此謂含不應除服。愚謂諸侯之制,不得異於天朝。就秦王有嗣,於制亦自應除;且秦王無後,乃前有詔,朝野莫不聞知。而尚書下敕,葬訖含自應攝職,不應差代,尋舉為臺郎;又司徒摘罰訪問,催含攝職。如此,臺府亦皆謂含既葬應除也。相是純臣,群臣之首,奏令釋服,亦無餘疑。至於含除,便獨為罪,竊謂有負於情。臣之在事,小大欲盡,使在優崇。況國之大制,當垂將來,心所不安,而不敷寫,謹重以聞,乞中書見詰,猶百慮當一得也。」

  周制,父為長子。不言嫡子者,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也。正體在乎上,又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鄭玄云:「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容祖禰共廟。」馬融曰:「體者,嫡嫡相承也。正謂體在長子之上,上正於高祖體。重其正,故服三年。庶子賤,為長子服,其不得隨父服三年,故言不繼祖也。」雷次宗曰:「父子一體也,而長嫡獨正,故曰體。既為正體,又將傳重,兼有二義,乃加其服。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盡,豈可凌天地、混尊親也。」

  漢戴聖、聞人通漢皆以為父為長子斬者,以其為五代之嫡也。馬融注喪服經用之。鄭玄注小記則以為己身繼禰,便得為長子斬。自後諸儒皆用鄭說。譙周五經然否曰:「小記曰『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此尚但別庶子,而下言不繼祖禰者,謂庶子身不繼禰,故其長子為不繼祖,合而言之也。」劉智釋疑亦同此議。

  晉虞喜廣林難譙周曰:「禮文三發,二言繼祖,一言連禰。如但繼禰,則應三年,何緣須祖,煩而失要,合子於父,舍徑就迂,非事實也。然則繼祖者必繼禰,繼禰者不必繼祖。今連禰於祖,以己繼之,是繼祖者得三年,繼禰者不得也。至於連禰於祖以別高祖之祖,故因禰以繼祖別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禮鄭注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為長子斬,則不應云不繼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賀氏要記云:『庶子,父雖歿,猶不為長子三年,以己不繼祖也。』是亦明己身繼祖,乃得為長子斬也。既義由於繼祖,則不必須云及禰。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故此記特言不繼祖與禰,以明據庶子言之也。」

  周制,為人後者三年,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馬融曰:「受人宗廟之重,故三年。」雷次宗曰:「但言為人後者,文似不足。下章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當言『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今闕此五字者,以所後者,或為祖父,或為高曾,繁文不可備設,言一以包二,則凡諸所後,皆備於其中也。」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為所後者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為所後之親如親子也。

  周制,妻為夫,夫至尊也。馬融曰:「婦人天夫,故曰至尊。」王肅曰:「言夫則可知。舉妻者,殊妾之文也。」孔倫曰:「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雷次宗曰:「言妻以明其齊,所以得稱夫也。」妾為君,君至尊也。馬融曰:「妾賤,事夫如君,故至尊也。」鄭玄曰:「不得體之,加尊焉,雖士亦然。」陳銓曰:「降於女君,故不敢稱夫。稱為君者,同於人臣也。」雷次宗曰:「言妾以見其接,所以乃稱君也。」女子子在室為父。女子子者,女子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關已許嫁也。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馬融曰:「為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鄭玄云:「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縗周,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而出則已。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王肅曰:「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遭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周,既練而反則遂之。」雷次宗曰:「不言女子子,上女子也。復言子者,欲見其外義以盡,子道復弘也。」

  孫為祖持重議

  晉侍中庾純云:「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代爵,代,國諱,改焉。下同。士大夫代祿,防其爭競,故明其宗。今無國士代祿者,防無所施。又古之嫡孫,雖在仕位,無代祿之士,猶承祖考家業,上供祭祠,下正子孫,旁理昆弟,敘親合族,是以宗人男女長幼,皆為之服齊縗。今則不然,諸侯無爵邑者,嫡之子卒,則其次長攝家主祭,嫡孫以長幼齒,無復殊制也。又未聞今代為宗子服齊縗者。然則嫡孫於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與古無異,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於大夫以下,既與古禮異矣,吉不統家,凶則統喪,考之情理,俱亦有違。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

  劉智以為此說非從古制也,魏晉二代亦自行之。

  劉寶以為:「孫為祖不三年。喪服云『孫為祖周』,按小記『為祖後者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為正?答曰:經無孫為祖三年之文,小記所云為祖母三年,自謂無後養人子以為孫者耳。喪服云:『為人後者三年』,為人後者,或為子,或為孫,故經但稱為人後,不列所後者名,所以通人無貴賤為人後者用此禮也。若荀太尉無子,養兄孫以為孫,是小記所謂為祖後者也。夫人情不殊,祖所養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古聖人稱情以定制,為人後者無復父祖之差,同三年也。喪服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斬』,此謂嫡孫為祖喪主,當服斬,不解傳意,小記與傳但解經意耳。傳稱者此祖後,謂父之長子,祖之嫡孫也。己上厭於父,父亡然後乃下為長子斬,非孫上為祖斬也。」

  王敝難劉寶曰:「喪服小記『祖父卒,為祖母後者三年』,此謂孫為祖後者。喪服『父亡,為母三年』。言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為人後者,以當收族而嚴宗廟也,必以同宗支子,擇其昭穆之倫而立之,不得高祖無子而立玄孫之序。嚴宗廟者,亦可以在繼養,使鬼神有所享也。按士二廟,若立玄孫,則所嚴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禰無鬼,將何所饗乎?荀太尉秩尊,其統宜遠,親廟有四,孫之所得祭高祖也,則於太尉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孫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則先人將恐於為厲,故知非立後之道也。又臣從君服,每降一等,喪服為君之祖服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論意,謂小記所言是為長子服者,又當言父卒然後為子三年,不得言祖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又養人子為己孫,與己自有孫豈異哉?」

  國子博士吳商答劉寶議曰:「按禮貴嫡重正,所尊祖禰,繼代之正統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輕服服之。是以孫及曾玄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絕屬之宗,來為人後者服之,如今嫡孫為後,而欲使為祖服周,與眾孫無異,既非受重之義,豈合聖人稱情之制耶?且孫為祖正服周,祖為孫正服九月,嫡孫為後,則祖為加服周,孫亦當加祖三年,此經之明據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孫,孫以庶服報祖,豈經意耶?又欲使絕屬之孫同於嫡孫,豈合人情。」

  成洽論云:「嫡孫傳重,不服斬也。夫服以三年為至重,故以至尊至親者處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殺一等,經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傳云『父卒為祖後者服斬』,為嫡孫者,依此為制,若其必然,越於常例。後祖服異,禮之重事,宜見斬縗之經,不應闕而不記也。且子為父三年,父為長子亦三年,若嫡孫為祖如子,則祖為嫡孫亦當如父為長子,不得為之周也。」

  吳商曰:「凡人為後者尚如父,今孫為祖後,而欲使為祖周,與眾孫無異,豈是為後之謂乎?且祖為孫正服九月,今嫡孫為後,祖加之周,孫亦加祖三年,經之明義也。今使祖加孫服,而孫不加祖服,豈經義哉!且經云『臣為君祖父母服周』,從服例降一等,則君為祖服斬矣,此非經義邪,何責闕而不記也。論又云『孫為祖,如子為父,則祖為孫亦當如父為長子』者。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孫一等服周。如論之意,欲使祖加孫二等,而孫加祖一等,此豈經例而云傳不通乎?」

  試評曰:庾純云:「古者重宗,防其爭競,今無所施矣。」又云:「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也。」劉寶亦云:「經無為祖三年之文。」王敞難曰:「小記云『祖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則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吳商云:「禮貴嫡重正,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夫人倫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統宗廟也,豈獨爭競之防乎?是以宗絕而繼之,使其正宗百代不失也。其繼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不三年,豈為尊重正祖者耶?傳曰:「為人後者,同宗支子可也。」下云為嫡孫,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絕則嫡孫,無孫則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議者或云「嫡子卒,不以孫繼,以其次長攝主祭」者,則昭穆亂矣。又云「今代無孫為祖三年之文,吉不統家,凶則統喪,禮有違也」者,是時失之,非無其義也。又云「傳言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斬,是父亡乃下為長子斬,非孫上為祖斬也」者,亦非義也,何者?凡孫,父在不得為祖斬,父亡則為祖斬。故傳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其文甚明。而云「下為長子斬」者,則經不但言為祖後者斬矣。成洽云「若嫡孫為祖如父三年,則祖亦為孫如長子三年也」者,且祖重嫡孫,服加一等,孫承重而服祖不加,是為報服,何乃孫卑反厭祖尊?非禮意也。以情求理,博士吳商議之當矣。

  孫為庶祖持重議

  晉劉智釋疑:「問者曰:『禮孫為祖後三年者,以其當正統也。庶子之長孫,既不繼曾高祖,此孫為庶祖承重三年不?』答曰:『繼祖者,不唯謂大宗也。按喪服傳與小記皆云:「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兩舉之者,明父之重長子,以其當為禰後也。其所繼者,於父則禰,於子則祖也。父以己當繼祖,故重其服,則孫為祖後者,不得輕也。然則孫為祖後,皆三年矣。且甲,眾子也,生乙。乙生景而乙先卒,景為長子孫而後甲。甲亡,景為甲三年。則甲是庶子,無嫡可傳,若不三年,則景為乙之嫡子,而闕父卒為祖後之義也。』」

  博士杜琬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孫矣。若庶祖無嫡可傳,則非正體乎上傳重之義也。既無大夫士之位,無嫡統之重,孫為庶人,父雖亡而有諸父,其孫生不主養,祭非所及,而所攝一家之重,居諸父之右,祖無重可傳,而孫以重自居,為父長子而以嫡孫繼祖,推情處禮,於義為乖。凡祖是庶而父為長,宜服齊縗。」

  王敞議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體,蓋非爵土財計之謂。至於庶子之子為繼禰之宗,則得為其子三年矣。父尊其禰而子替祖服,不貴正體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財計,承財計則為之服斬縗,無產業則廢三年,此非義矣。又經有為君之祖服周,是為臣從君服。從服例降一等,此則君為祖三年矣。既為君而有父祖之喪,謂父祖並有廢疾不得受國,而己受位於曾祖者也。祖不受國,無重可傳而猶三年,斯蓋正統貴體之義,不必以爵土傳己也。體存則就養無方,亡則庶子不祭,所以達孝明宗,吉凶異制,故知生不主養者,無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爾,人無祖矣。」

  束皙議曰:「經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為祖三年也,是祖有廢疾不襲統也。然則無爵可傳,身不主祭,與庶子何異?而孫猶服斬,義例昭然。大宗之弟皆稱祖立廟,而自為其子孫所奉,即所謂小宗之緒,主其祖父之祀,豈可自同眾孫不服三年哉!」

  宋庾蔚之謂:「祖庶父嫡,己承父統,而不謂之繼祖,則祖誰當祭之?所謂繼,是承其後,為之祭,故云傳重而服之斬。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繼曾祖耳。祖雖非嫡,而是己之所承,執祭傳統,豈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己服祖以斬,故祖亦服己以周。長子之服,義則不同,要須己身承祖禰之正,乃得為長子斬。按小記云『庶子不得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是明庶子不繼祖禰,故不得為長子斬,非據子之身。若據長子身,不得云不繼禰也。必須身承祖禰之正,乃得服長子斬者,以尊加卑異於卑加尊也。劉智分此不繼祖與禰之言,以為庶子不繼禰,故其長子不繼祖。書記未有此連言之比。且庶子不繼禰,其子居然不繼祖矣。」

  嫡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持重議

  晉萬蔣問范宣:「嫡孫亡,無後,次子之後可得傳祖重不?」宣答曰:「禮『為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後猶取繼,況見有孫而不承之邪?庶孫之異於嫡者,但父不為之三年,祖不為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晉或人問徐邈:「嫡孫承重,在喪中亡,其從弟已孤,又未有子姪相繼,疑於祭事。」邈答:「今見有諸孫,而事無後,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則庶子攝祭』,可依此使一孫攝主,攝主則本服如故。禮,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為之練祥再祭,況諸孫耶?若周既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

  宋江氏問:「甲兒先亡,甲後亡,甲嫡孫傳重,未及中祥,嫡孫又亡,有次孫,今當應服三年不?」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謂次孫宜持重也。但次孫先以制齊縗,今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昔有問范宣云:『人有二兒,大兒無子,小兒有子,疑於傳重。』宣答:『小兒之子應服三年。』亦粗可依。」

  裴松之答何承天書云:「禮,嫡不傳重,傳重非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孫,本無三年之道。若應為服後,次孫宜為喪主,終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

  何承天與司馬操書論其事,操云:「有孫見存,而以疏親為後,則不通。既不得立疏,豈可遂無持重者,此孫豈不得服三年邪?嫡不傳重,傳重非嫡,自施於親服卑,無關孫為祖也。」

  按庾蔚之謂:「嫡孫亡,無為後者,今祖有眾孫,不可傳重無主,次子之子居然為祖持重,范宣議是也。嫡孫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議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猶父為嫡居喪而亡,孫不傳重也,次孫攝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馬操並云接服三年,未見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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