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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传记文学 > 香港骑士曾荫权 > 附录 《基本法》关于特首条文

《基本法》关于特首条文

  ●第52条:特首在三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1.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原议案,特首仍拒绝签署;

  3.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具争议原案。

  ●第53条:特首若出缺的安排

  特首缺位时,应在6个月内依第45条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特首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任命。

  特首候选人资格

  ●香港永久居民;

  ●年满40岁;

  ●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即使出任公职,如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亦毋须先行辞职。

  注:当选之后,须于7日内,声明不是任何政党成员,并承诺任期内不会加入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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