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记文学 > 香港骑士曾荫权 > 附录 《基本法》关于特首条文
●第52条:特首在三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1.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原议案,特首仍拒绝签署;
3.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具争议原案。
●第53条:特首若出缺的安排
特首缺位时,应在6个月内依第45条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特首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任命。
特首候选人资格
●香港永久居民;
●年满40岁;
●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即使出任公职,如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亦毋须先行辞职。
注:当选之后,须于7日内,声明不是任何政党成员,并承诺任期内不会加入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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