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特勒《我的奋斗》第二部 第三章公民和国民
现在大家所说的“国家,”单单把人民分为两类:一是公民,一是外侨。
因为出生地的关系,中是入籍的缘故,因而享受公权叫做公民;在他国的统治下享受和分民相同的权利的叫做外侨。
现在要取得这种权利,第一个条件,必须生在国家的疆域内,种种和国籍的问题倒是没有怎样的关系的。
比方像黑人,从前居于德国的保护地,现在居住德国,他们的子女就可以算是德国的公民。
要取得一个国家的公民资格的全部手续,竞像去加入汽车俱乐部为会员一样。
我知道这句话大家一定不乐闻的。
可是事实上,德国现行的公民律的荒廖和草率却令人不能不来这么的想。
现在已经有一个国家企图发育改良他们的公民律了。
我所说的,原不是指我德意志模范共和国,是指竭力以理性*为师表(至少一部分如此)的美洲合众国。
合众国的zheng府,他们禁止不健康的人入境,而且严禁某一人种入籍,这实在是超向地民族国家观念的第一步。
民族国家,分别他们的民为三类就是公民、国民、外侨、就原则方面来说,一个人的出生,只能获得国籍;不能因此而去做国家的官吏,中是参加选举凡是一个国民,必须有种族的国籍的两种证明。
国民可以随时脱离国籍,而在和他们同民族的国家内成为公民外侨的所以异于国家,就是因为他居地外国而仍保存他的国籍的缘故。
德国的青年国民,须受德国一切人民所应的教育。
以后,他了应该受国家所规定的体育,最后入伍而受军事训练。
军事训练是人人所必受的,成绩优良乃强健青年,于军役完毕之后,乃由国家正式授以公民的权利。
这一件事,实在是他一生最为可贵的纪念。我们必须知道得为做一个德国的公民,即使他的职业是一个卑下的清道夫,然而他的荣誉,也必胜于做外国的帝王。
德国的子女,不过是国民,一直结婚以后,那才成为公民。
德国的妇女,她们从事于职业者,也得授给她们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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