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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知识大有影响于人心(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良心命令之责任,固非恃人类学学说中伦理学之结论,若心理学之定义,所能使之破坏者。吾人即确信伦理学之结论,谓良心者所以表彰国民渐得之经验,即道德足以维持人生,而不道德则足以破坏之,而良心之正当性质,并不因是而消失。然则吾人以国民之遗传知识为强证,而谓良心即道德之自然秩序,由客观而反省,岂遂以此解说,而破坏道德秩序之正当性质乎?且至于心理学说,无论其对于风俗习惯者如何,而亦不必有何等阻力,凡人精神之作用,受之于遗传若教育者,虽一旦证知其为谬误,为无理,而其势力并不即为之消灭,邃于科学者,或不能脱迷信之习,待无鬼论者,或冥行而恐怖如常人。然则此等固非写象及感情中谬误无理之原质,而实力其重要之原质矣。使人人无所谓道德及良心,而一切云为,皆决之于计较及顾虑,则国民殆不可以一日存,此尽人所知也。虽大哲学家,未尝以道德哲学指导其日用行常,而为之指导者,冲动也,感情也,道德也,良心也,好善恶恶之情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泡尔生此说诚哉其然。然谓知识毫无影响于人心则非,知识固大有影响于人心者也。人心循感情冲动及良心而动作者半,循新得之知识而动作者亦半,人类之有进步、有革命、有改过之精神,则全为依靠新知之指导而活动者也。

  夫所谓信仰者,必先之以知识,知之而后信之。虽有迷信之人,此乃吾人称其人过甚之言,彼未有自认为迷信者也。彼自谓知之已稳,故信之也坚,吾人乃指其坚信之状态,而字之曰迷信也。夫知者信之先,有一种之知识,即建为一种之信仰,即建一种信仰,即发为一种之行为。知也,信也,行也,为吾人精神活动之三步骤。凡知识必建为信仰,当其知识之时,即心以为然,此以为然之状态,即信仰也。吾人既由道德哲学而知良心之内容,则其对于良心之服从也必更勇。否则,既知不信,必陷于矛盾,必往往而无适。由此以观,虑因论理学及心理学既明,必破坏道德秩序之正当性质固非,即泡尔生之以人虽明论理学与心理学,而仍不依之以行,仍依其固有之冲动及感情及良心,亦非至当之论也。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5章“义务及良心”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27—229页〕

  [解析]

  泡尔生这段原文的意思是,人们是依据自己的良心的命令为人处世,而不是靠逻缉理论、心理学结论等理性知识来决定自己的动作行为。举例来说,对那些信神信鬼的人来说,即使科学知识证明了迷信鬼神是荒谬的,也不能改变他们的迷信心态;就是那些大哲学家,也不是用他们的道德哲学来指导其日常行为的,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他们的冲动、感情、良心等。

  毛泽东的批语则不同意泡尔生的观点。他的批语说得很明确:(一)影响人们行为动作的,除国有的冲动、感情、良心等非理性的人格因素以外,还有理性的知识,如逻辑、心理学等知识,它们的影响力各占一半。(二)泡尔生用以论证其观点的重要论据,是人们的信仰并不受知识的干扰。毛泽东驳议说,所谓信仰,也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信仰、行动是人们精神活动的三个环节,即知之而后信之,信之而后行之,知之越熟,信之越坚,行之越切。如果知、信、行不统一,人们内心必陷于矛盾而无所适从。(三)从人类社会整体发展来看,正是不断地获得新的知识,才有不断的变革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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