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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存而势生"的规律观

  刘禹锡在论证"天与人交相胜、还相用"时,还进一步揭示了"人之能胜天之实"①的问题,即人之所以能胜天的根据和实质。就人和自然界的关系而言,人之所以能胜天,是由于自然界存在着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人通过生产活动掌握了客观事物的"数"和"势"。刘禹锡提出"数"与"势"这两个范畴来说明事物的规定性和必然性,从而深化了古代唯物主义的规律观,加深了对偶然与必然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关系和作用的理解。

  荀子的唯物主义自然观,最早提出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①。"常道"、"常数"揭示了自然界的运动变化有客观必然性。"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梁亡"②,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不以社会上的政治好坏为转移,即自然界及其规律的存在不受人们的愿望所决定。荀子反对在自然现象背后去追问什么神意的作为,"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③;但由于没有解决"节遇谓之命"④的偶然性问题,又为上帝的活动留下了地盘。董仲舒利用荀子的这一理论弱点,宣称阴阳五行被"天志"、"天序"所决定,王道三纲被"天道"、"天意"所主宰,而且人的形体、精神、思想感情、道德品质等,也都与"天地之符"⑤一一相合。这样,自然、社会、人类生活中的诸多偶然性都被神性必然性所决定,荀子的"节遇谓之命"的偶然遭遇论被"天令之谓命"⑥的天命决定论所代替,"不见其事而见其功"的自然发生论被"唯见其事,乃见其功"的神学目的论所代替。

  王充用"物偶自生"⑦的自然发生论和"适偶之数"⑧的遭遇偶然论,对董仲舒的神学目的论和天命决定论进行了批判。但王充唯物主义自然观的缺陷是既把偶然性夸大为必然性,又把必然性降低为偶然性,从而使必然性不可避免地染上了神秘化的色彩,得出"富贵若有神助,贫贱若有鬼祸"①的结论,仍然未能摆脱宿命论的束缚。

  魏晋玄学借用王充"自然无为"的形式,王弼的"自然"论以否认内因为特征,郭象的"独化"论以否认外因为特征,在逻辑上展开了王充处理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问题时两种矛盾的思想倾向:王弼主张"于自然无所违"②,郭象主张"不得已者,理之必然也"③。他们的"自然"是高踞于万物之上的"必然",是一种"不得已"、"无所违"的盲目决定力量。这种决定一切的力量,在董仲舒思想中表现为以神学目的论为特征的必然性,这种必然① 《刘禹锡集》卷五《天论》上篇。

  ① 《荀子·天论篇》。

  ② 《荀子·天论篇》。

  ③ 《荀子·天论篇》。

  ④ 《荀子·正名篇》。

  ⑤ 《春秋繁露》卷十三《人副天数篇》。

  ⑥ 《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⑦ 《论衡》卷三《物挚篇》。

  ⑧ 《论衡》卷三《偶会篇》。

  ① 《论衡》卷一《命禄篇》。

  ② 王弼,《老子注》第二十五章。

  ③ 郭象,《庄子注·人间世》。

  性经过王充的批判,在比较精致的玄学体系中,则表现为以自然命定论为特征的必然性。

  杨泉提出了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神灭论,他认为:"天下之性,自然之理也。""人死之后,无遗魂矣。"④范缜根据树花随风飘落的自然现象比喻人生,提出"贵贱虽复殊途,因果竟在何处"⑤的质问,以传统的偶然遭遇论批判佛教的因果报应论。唐代佛学以更为精巧圆滑的"缘起说",为神秘的因果论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进一步搅乱了偶然性与必然性的辩证关系。

  刘禹锡在《天论》中以自己独创的"数势说",克服了王充、范缜等无神论者的自然决定论和偶然遭遇论的理论局限,对神学的天命决定论、玄学的自然命定论和佛学的因果决定论作了理论上的清算。

  首先,刘禹锡在肯定事物的客观实在性的基础上,提出"数"和"势"这两个范畴来说明事物的规定性、规律性和必然性。在刘禹锡看来,宇宙万物,大至天,小至细微物质,都有自己的"数"和"势"。例如"天",也受着"数"与"势"的制约:天形恒圆而色恒青,周回可以度得,昼夜可以表候,非数之存乎?恒高而不卑,恒动而不已,非势之乘乎?今夫苍苍然者,一受其形于高大,而不能自还于卑小;一乘其气于动用,而不能自休于俄顷。又恶能逃乎数而越乎势邪?①13800170_0201_0刘禹锡在《问大钧赋》中说:"圆方相函兮,浩其无垠。"他承袭了前人"天圆地方"的说法,并认为天是无边无际的。在这里,刘禹锡认为天的形体永远是圆的,颜色永远是青的,四季的运转周期可以计算出来,昼夜的交替可以用仪器观测出来,就是因为"数"存在于其中。天永远是那么高远而不低下,永远在运动而不停止,就是因为"势"在起着作用。那苍茫无际的天,一旦形成了高大的形体,自己就不能再回复到卑小的状态;一旦凭借着元气而运动,自己就不能停止片刻。天又怎么能逃脱"数"和超越"势"呢?由此可见,一切事物都有其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

  其次,刘禹锡揭示"数"与"势"的关系,提出了"数存而势生"的规律观,强调事物的必然性形成于物质运动过程中。他以水上行舟的"操舟"运动为例,指出:水与舟,二物也。夫物之合并,必有数存乎其间焉。数存,然后势形乎其间焉。一以沉,一以济,适当其数,乘其势耳。彼势之附乎物而生,犹影响也。本乎徐者其势缓,故人得以晓也;本乎疾者其势遽,故难得以晓也。彼江、海之覆,犹伊、淄之覆也。势有疾徐,故有不晓耳。①13800170_0202_0刘禹锡设想有几条船齐头并进,风力和水势的情况都是一样,而其中有的沉了,有的未沉,这是不是"天"在掌管呢?刘禹锡解释说,水和船,是两种事物。凡不同的事物结合在一起,必然有一定的规律存在于其中。有规律存在,就会有一种发展趋势在其中形成。一只船沉没,另一只船顺利到达彼岸,那是正好符合各自的规律,顺应了由此而产生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是依附于事物而产生的,就如同影子随着物体,回响随着声音一样。根据事物④ 杨泉:《物理论》。

  ⑤ 《南史》卷五十七《范缜传》。

  缓慢的运动产生的发展趋势也是缓和的,所以人们容易明白其中的道理;根据事物快速的运动产生的发展趋势是急遽的,所以人们难以明白其中的道理。那些在江海里翻的船,和在伊淄等小河里翻的船,道理是一样的。只是它们的发展趋势有快有慢,有的人就不容易明白罢了。因此,"数存而势生,非天也"①"数"存在"势"就产生,这不是天意。

  刘禹锡在这里接触到哲学中的一般与特殊的问题。"数"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思想中,有许多不同的意思。最早古人占卦算命,也称它们讲的是"数"。先秦哲学著作如《周易》、《老子》把"数"作为解释宇宙生成的观念;《荀子·富国篇》中的"数"有自然的意义:"万物同宇而异体,无宜而有用为人,数也。""数"就是自然之道。汉代以降,董仲舒把"数"神秘化,提出所谓人体"副天数",王道"法天道",忠孝"法天行",名号"达天意"的神性必然。而一些唯物主义的哲学家认为天地万物的生成变化会表现为数,数是气运行的秩序。王充在反对神学目的论的过程中,曾提出"世之治乱,在时不在政:国之安危,在数不在教"②的历史命定论观点,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作过天才的猜测,但他把"时"和"数"归结为一种盲目的,自发的自然必然性。刘禹锡在《天论》中进一步开拓了"数"的含义,赋予了规定性、规律性的意思。就"有形之大者"的"天"而言,"周回可以度得,昼夜可以表候,非数之存乎",即天旋转的周期可以度量出来,昼夜的更替可以测定出来,都是有"数"存在的;就"无形者"的"空"而言,"音之作也有大小,而响不能逾;表之立也有曲直,而影不能逾。非空之数欤?"③即声音的发出有大有小,但回音不可能超过它;标杆的树立有曲有直,但影子不可能超过它。离开了具体的物体,就没有具体的空间形式。

  物体及其空间关系有一定的规定性,就是"空之数",即空间的规律。

  所谓"势",在先秦法家哲学中是代表权力和地位的一个概念,是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中的重要一环,是君主所独占的一种统治术。韩非说:"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

  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①他着重强调人为之势,即"势"和"法"的结合,"抱法处势则治"。②刘禹锡改造和发展了"势"的观念,赋予了必然性趋势的意义。如他说,天"恒高而不卑,恒动而不已,非势之乘乎?"③天高高在上,不会塌下来;昼夜运行,一刻不停,这是"势"的作用。

  刘禹锡不仅赋予"数"和"势"以哲学意义,而且还就"数"和"势"与客观事物的关系作了唯物主义的解释:"夫物之合并,必有数存乎其间焉。

  数存,然后势形乎其间焉。??彼势之附乎物而生,犹影响也。"④其意思是,事物相遇合,必有规定性存在着,有了事物的规定性,就会有其发展的必然性。必然性是随着事物而产生的,就如形之于影,声之于响一样。这是肯定事物的规定性和必然性都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是以客观事物为基础① 《刘禹锡集》卷五《天论》中篇。

  ② 《论衡》卷十六《治期篇》。

  ③ 《刘禹锡集》卷五《天论》中篇。

  ① 《韩非子·难势》。

  ② 《韩非子·难势》。

  ③ 《刘禹锡集》卷五《天论》中篇。

  ④ 《刘禹锡集》卷五《无论》中篇。

  的。刘禹锡所说的"物"是个别,"数"是特殊,"势"是一般。个别之中存在着特殊,特殊之中存在着一般。刘禹锡关于"数"和"势"与客观事物关系的看法,揭示了个别、特殊、一般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辩证关系。同时,刘禹锡还认为客观事物的变化都不能"逃乎数而越乎势"①,强调客观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定性和必然性,是不能违背,不能改变的。

  从刘禹锡"数存而势生"的规律观,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其"天与人交相胜"的思想。按照刘禹锡的思想,天的功能是生成万物,天的规律是强者制服弱者,强有力者占先,软弱无力者屈服。人的功能是建立法制,人的特点是规定是非的标准,行为的准则,有德有功的受到尊重,行为不端的受到惩罚。由于天与人各有特殊的功能和规律,所以彼此互胜。当强者占先的自然规律支配人类生活时,是"天理胜";当有德者占先,人间的准则发生效力时,是"人理胜"。"天胜人"的特点是"天非务胜乎人",即天不是有意识地要"胜人",天胜人是天的自然特性,是一种客观性、自然性。"人胜天"的特点是"人诚务胜乎天",即人是有意识地"胜天",胜天是人的自觉的主观能动作用和社会特性。

  刘禹锡还强调指出,天人交相胜,决不是天干预人的治乱,人干预自然现象的变化。《天论》上篇指出:天恒执其所能以临乎下,非有预乎治乱云尔;人恒执其所能以仰乎天,非有预乎寒暑云尔。

  这就是说,天永远遵循自然规律来生殖万物,并不能干预人间的治乱;人永远执行自己的职能来利用天,并不能干预天的寒暑更替。这就既否定了天干预人事的神学说教,又强调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范围与意义。人胜天并不是改变自然的客观规律。这个观点是全面而深刻的。

  ① 《刘禹锡集》卷五《天论》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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