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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访苏,刘少奇主政

  毛泽东访苏,刘少奇主政;刘少奇说:“要让富农发展”

  革命胜利了,怎样面对接踵而来的国家建设的历史任务,中国共产党人需要在新形势下进行新的思考和新的探索。

  刘少奇在历史上就已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在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刘少奇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担任着党、政、军的重要领导职务:

  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中共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他又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副主席。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刘少奇当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不久又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身兼数职的刘少奇,满怀豪情投入建设新中国的伟大事业中。

  根据刘少奇秘密访苏期间同斯大林达成的协议,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个适当的时机,毛泽东要访问苏联。1949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决定:毛泽东定于12月初访问苏联,在毛泽东访苏期间,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职务由刘少奇代理,在国内主持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全面工作。直到1950年3月4日,毛泽东从苏联回国,刘少奇才结束了第二次代理主席职务的经历。

  12月6日,毛泽东离开北京前往苏联访问,准备同斯大林等苏联领导人讨论有关两国的重要政治经济问题。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工作,并同毛泽东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就中苏间的重大问题交换意见。

  刘少奇继续主持对新解放区进行土改。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财政经济也好,工商业恢复情况也好,都需要一个时期才能得到根本的好转。而这一系列的根本的好转都离不开一个必备的条件:土地改革。按照中共中央的领导分工,土地改革工作一直是由刘少奇主持的。

  毛泽东、刘少奇等人充分认识到继续进行土地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为了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并且为此充分交换意见,吸取苏联方面在建国后进行土改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内不同地区的情况,拟定了建国后土地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在毛泽东访问苏联期间,刘少奇就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问题同他进行电报往来,交换意见。并且,刘少奇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督促工作得到了毛泽东的有力支持,在土地改革的政策方面也是一致的。

  1950年1月4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减租减息和征收公粮的长电指示,提出了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部署:“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十一省应该准备在1950年秋后分配土地。在宁夏、青海两省完全汉人居住的地区亦须准备秋收后进行土地改革,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及汉人与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则不进行。在贵州、云南、四川、西康则在1950年还不能进行土地改革,1951年秋后来进行。”另外,刘少奇还明确指出:“必须规定并宣布在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关系。即是说:在土地改革以前地主及旧式富农的土地,仍归地主及旧式富农所有,农民租种他们的土地在二五减租后仍应交租给他们,他们在依法实行二五减租后向农民收租仍是合法的。这种关系,在土地改革以前,即在上述十三省在今年冬季以前、在西南各省在1951年冬季以前确定地不变更,对生产是有好处的。”

  1月29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征收公粮问题的指示,由于民主党派人士陈叔通对家乡政府对他家征粮一事提出了异议,批评了某些地区对地主征粮过重的缺点,指出:“对地主征粮应比农民重一些,但不能将地主之租谷全部征完。必须留一部分给地主,如此,推迟土改时间,才有理由,才可能推迟下去,否则,地主暂时保留土地,我们推迟土改时间,毫无实际意义。”

  2月12日,刘少奇又起草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提出了在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步骤和政策:1950年秋收以后,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广西、甘肃十一省和宁夏、青海两省的汉人地区,凡是准备工作已经充足、群众的觉悟及组织已达应有水平的地区,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始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绥远六省,在1951年秋收以后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新疆和全国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以及少数民族与汉人杂居的地区,则在1951年秋收以后另行决定;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应一律实行减租。

  同日,刘少奇将这个文件用电报抄送在莫斯科的毛泽东、周恩来审阅修改。

  17日,毛泽东、周恩来对刘少奇的这一系列指示发回电报,肯定了他的措施。这一指示发出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进程就很明了了。各地纷纷掀起减租减息,肃清土匪,打击恶霸地主,建立农会,改造基层政权的运动,镇压反革命的运动也同时进行,对农村中的反革命势力给予了毁灭性的打击,有力地保障了后来的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日程的日益临近,已经在解放前就实行了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东北等地区的富农问题。

  实际上,在建国初期,许多富农都是在各地区得到解放后出现的,就是原来的贫雇农分配到土地后依靠辛勤劳作和经营有方,逐步地发展了生产并有所节余,实际上开始将其一部分土地出租或雇人来为他劳动。这也就是农村中的农业工人和农业资本家的雏形。实际上,这种现象是农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因素和倾向。在当时,新中国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对有利于生产发展的资本主义是有条件的发展的,是有限制的,但并不是说禁止这种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倾向和因素。否则,就是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政策和现状相违背的。

  因此,刘少奇对这一现象是支持的,是持一种开明态度的,是从有利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角度赞成富农经济的发展的。也因之,在刘少奇这里,发展富农经济的政策是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的政策,是长期的政策,而非权宜之计。

  毛泽东并没有对刘少奇的观点提出异议甚至反对,他更注重于慎重对待富农问题是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一角度,是一个暂时的政策,是着眼于一个时期的政策,解决具体问题,而不是长期的政策,不是长期的考虑。因之,毛泽东在认为农村中的贫雇农力量发展起来后,就开始向富农经济进攻了,目的是打击和消灭富农经济,进而助长农村的社会主义因素,使中国的农业尽快地进入社会主义。这也是后来毛泽东为什么很快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课题的原因之一,也是后来为什么毛泽东不赞成刘少奇关于山西批示的观点,是后来毛泽东批评“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观点的原因之一。

  因为,富农经济是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因素,毛泽东更为高瞻远瞩的是,他认为应当在富农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后,在其还没有形成大的规模和政治力量时,就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以利社会主义因素的增长。刘少奇之所以主张发展富农经济是从中国的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角度来看的,是从当时中国的农业状况十分落后出发的,是从中国还没有具备农业社会主义化的必备条件——工业化这一实际情况出发的。

  最初的关于富农问题的争论出现在毛泽东访苏期间,比较集中于在1948年就已完成土地改革的东北地区。

  东北地区在土改后的经济状况总的来讲是上升的:土改后农民经济生活大部分上升,上升的比例,松江占60%—70%,吉林约占2/3,黑龙江的显著上升户占54%。上升户中一小部分添了车马,有的雇了长工,买进或租进了土地。另有一部分人因缺乏劳动力或疾病灾害,或因缺乏生产资料或好吃懒做,经济生活下降,其中一小部分人开始向前一部分人出卖土地或出租土地,或借粮借款。

  问题也就出现了。东北地区有些农村党员开始雇佣长工;许多党员不了解许不许群众雇工,许不许党员雇工;还有些党员听了党员不应剥削雇工的党课后,出卖牲口,解雇长工。也有些村干部不让上升户购买车马拴独犁,怕他们单干;有的认为组织起来是“国策”,单干不合法;甚至发展到有些村强迫农民参加互助组,而且认为参加三马组不算组织起来,只有参加六马组、八马组才算组织起来。

  对出现的新情况,不少区县干部迷惑不解,甚至彷徨徘徊,也提出一些实质性的问题:新民主主义的农村究竟是什么样子?农民应该经由什么样的道路走向富裕?什么叫提高一步?除了组织起来以外,农村还要干什么?

  对这些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东北局书记高岗的回答是:“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又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面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乃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

  高岗在1949年12月召开的东北农村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批评了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但其重点是批评各种各样的“要求单干,对单干、对旧式富农感兴趣,对组织起来感苦恼”的思想;虽然也提到允许单干、雇工,但重点强调了加强领导,组织起来。他提出:现在的互助合作,“在获得生产工具的改进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与发展”,以小型为主的变工互助组,根据当地农业和副业生产的需要,根据群众要求与干部强弱等条件,“逐步地提高为联组”。

  这次会议后,《东北日报》发表了关于互助合作的宣传报道,把高岗的这些讲话概括为“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接着,1950年1月4日,《东北日报》发表了高岗在会议上的总结发言。

  而这些,在后来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也提出来了。刘少奇两次都予以反对和批评,这说明他对农村中的互助合作还是非常慎重的,认为不能超越新民主主义的阶段,而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就实际上过早地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超越了新民主主义的阶段。

  194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组织部作出了“农村支部工作指示”,并报送中组部请求答复意见,提出了富农中的党员问题,实际上与富农经济问题密切相关。在此之前,东北已经出现了这一问题。

  由于东北大部分农村是在1948年前后完成土地改革的。相对而言,东北地区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比其他地区就早,经过东北农民的几年努力,不同程度地扩大了生产规模,生活也逐步得到改善,农村经济逐步上升。其中一部分农民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已经拥有少量雇工并新购买了少量土地,存在着新富农的发展倾向。这样,中共中央东北局就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党员成为富农后,其党籍怎么办的问题。1949年7月,中组部答复说,“暂保留其党籍。”

  解放后,东北局再次提出了这一问题。中组部按照刘少奇的指示,在给东北地区的党组织的指示中,指出:

  加强党员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教育,以便提高党员个人与领导群众生产的积极性。教育党员懂得我们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奖励农民生产发家,勤劳致富,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富裕的农民。而达到富裕的办法,则提倡“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在自愿两利原则下组织起来,逐渐地由个体经济逐步地向着集体经济方向发展。”这样才更能促进绝大多数农民富裕起来,不受或少受商人的剥削。因此应当教育党员,积极参加变工组,大量在合作社入股,搞好变工组与合作社,是农村党员的基本任务。批评某些党员只想个人发财,不管多数群众贫困,甚至想剥削别人的富农思想。

  这次关于富农党员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关于富农经济问题的争论。这在建国后还是第一次。如何处理,将关系到全党能否正确处理正在或即将出现的新富农问题。因此,刘少奇对此非常重视。

  1950年1月23日,刘少奇批发了中组部《关于“农村支部工作指示”的意见》,答复东北局的请示。信中指出:

  我们的意见是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不得加以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如果在今天

  过分强调党员不准剥削别人,以及党员必须参加变工组织,并须起带头作用等则势必使部分党员,对生产消极。

  各地的经验,均已证明党员不雇工,群众即不敢雇工,党员对生产消极,群众中的生产热情,就绝不可能发动起来。因此,对农民党员进行教育时,固须指出组织起来的好处,但同时更须明确提出“单干”与“雇工”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

  在今天农村的各阶级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限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也是错误的。

  当天晚上,刘少奇同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安子文等人谈话,谈关于农村工作的问题,主要就东北提出的富农党员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刘少奇在这次谈话中提出了著名的“三马,一犁,一车”模式,认为有这三种生产工具的农民,他的性质不是富农,而是中农。虽然这种农民在东北还未超过10%,“现在东北,应该使这种中农得到大量的发展。”很明显,刘少奇赞成这种农民得到充分的发展,以保证农村经济的尽快恢复和发展。而这种农民之所以发展到这种状况,实际上与他的个人努力劳作分不开的,实际上是建立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刘少奇认为,东北局所主张的通过“变工组与合作社”向集体经济的方向发展是错误的,“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是建筑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东北之所以有70%的农户参加了互助组,刘少奇认为是个体经济的破产,“将来的发展,个体经济都能独立的生产,变工互助势必要缩小”。

  在这次谈话中,刘少奇认为只有在“单干”发展到一定基础上时,才能使个体经济在参加变工互助时是“真正的自愿”,没有经济基础,一切都谈不上,即使参加变工互助也是被迫的。而刘少奇所预见的这种情况在后来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的确确出现了。

  因此,刘少奇认为在变工互助问题上要慎重,因为变工互助是集体经济的性质,而这必须建立在个体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70%的农户有了三匹马,将来才好搞集体农庄。”因此,现在的“单干”是允许的。

  那么,变工互助能否真正发展成为将来的集体农庄?刘少奇认为是不可能的。他说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要防止急性病”,两个阶段不能混为一谈,“转变得早了,是不对的。”

  刘少奇这一主张,实际上与他的新民主主义阶段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发展时期的构想是一致的,尽管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但新民主主义经济必须得到充分的发展,否则将来向社会主义过渡就谈不上。集体经济与个体经济在生产方式上是根本不同的,这一转变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集体农庄否定了个体经济,在现在的情况下“很难办”。因此,刘少奇指出,“在实行集体化时,个体生产在全国说是可能的,在一个村的集体农庄之中,则不能加入。”在工业化没有实现时,集体农庄是不能巩固的,“如无此种条件,只有马和犁,坚持几年也是不可能的。”

  对待剥削问题,刘少奇实际上仍然坚持在天津讲话时的观点,就是允许剥削。他把农村中的富农经济作为一种资本主义来看待的,而且实际上也是如此。

  刘少奇说:

  现在还必须有剥削,还要欢迎剥削,工人在要求资本家剥削,不剥削就不能生活。今年关里大批难民到东北去,关外的富农就能剥削他,他就会谢天谢地。过去每年有一百多万劳动力到东北去,若富农不剥削便不能生活。

  因此,富农经济还是重要的,要支持它的发展,“不要限制它,现在要让它发展,没有坏处,这不是自流。将来我们对富农有办法,让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将来再予以限制,三五年之后再予以限制。”

  有鉴于富农经济的个体经济性质,允许它的发展,剥削、单干等问题都迎刃而解。因此,刘少奇提出:

  现在限制单干是过早的,现在能够单干是很好的,也不可认为反对单干的农民便是集体主义,因为他还无力单干,是不能去单干的贫农。

  这不是自流,现在让多流出一些富农来也很好。

  什么才是放任自流呢?

  雇工,单干,应该放任自流,让农民都有三匹马一副犁就很好。对于不让雇工、不让单干的,不能放任,对于去干涉三匹马的,不能放任。

  刘少奇提出单干问题不能限制,这实际上是保证富农经济充分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由于生产资料还没有发展到取消单干、取消富农的程度,将来工业化实现了,“大家都用机器生产,他却硬要单干也是不会有的。”这就与刘少奇的新民主主义发展的蓝图构想统一起来了,农业的发展是基础,将会推动工业化的进程,工业化反过来就会加大农业生产机械化的比重,就会使农业生产的集体化成为可能,就会向社会主义过渡。这是刘少奇一贯的思想,直到后来毛泽东提出批评“确立新民主主义制度”的观点,才放弃。

  因此,对富农党员,刘少奇认为,“这个问题提得过早了”,甚至认为,“有剥削也还是可以做一个社会主义者的。”现在是私有制社会,党员生产发家了,要交公也交不出去,现在他发展了生产,将来在实行集体化时,又能交公,这种富农党员,也是好党员。因此,刘少奇认为,即使东北将来有一万个富农党员也不可怕,因为过几年,东北可能会有一百万党员,这一万人若都不好,被开除也不要紧。

  但是,刘少奇接下来却说了一句让一些人抓住把柄的话:

  因此现在的党员,是可以单干的。我们的党规党法上允许党员单干而且也允许雇人,认为党员便不能有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但能单干与应该单干是两回事,我们允许党员单干,并不是我们鼓励他们去单干。

  固然,刘少奇认为变工互助与富农党员问题都提早了,是基于当时中国的农村形势的判断,总的说来是正确的,但他对于“认为党员便不能剥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思想”的批评,的的确确是欠妥的。因为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党员是为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正如刘少奇所说的,允许党员剥削与允许党员单干和雇人却是两回事,允许党员剥削就在实际上承认了党员的利己主义,这就在根本上背离了党的性质和任务,说严重一些,是有使党变质的危险和倾向的。

  对这一问题,刘少奇后来也意识到它的严重性。刘少奇解释说:当时主要是考虑华北、东北的土地改革刚刚完成,需要有一个短的时间来安定农民的生产情绪,而且当时实际上几乎还没有党员做新富农的事情产生。因此,虽然1948年有些地方提出了富农党员的问题,但是,刘少奇认为,“这个问题在当时并不是紧急的,是可以等一个时候来答复的,因此,我主张暂时不答复这个问题”。到1952年6月的时候,农村的情况大体上已经稳定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也有了新的初步的发展,所以中央就处理了这个问题,发出了指示,明确规定:“无条件地开除不愿放弃富农剥削的党员的党籍。”

  刘少奇的这一番话,是在高岗向其攻击时在七届四中全会上作自我批评时说的。而东北富农问题是高岗攻击刘少奇的一个有力的证据。

  这是因为,据高岗说,他收到刘少奇关于东北富农问题同安子文的谈话记录后,曾经在北京面呈毛泽东。毛泽东给了陈伯达看,对刘少奇这次谈话的不满,形于颜色。正因如此,高岗敏感地察觉到毛泽东同刘少奇在富农问题上存在着分歧。

  因此,在七届四中全会上,刘少奇还说:“我在和个别同志谈到这个问题时可能说过一些不妥当的话,这些话我现在已经记不清楚了,总而言之,凡是说得不妥当的话,都应该取消或纠正。”

  的确如此,在七届四中全会上,周恩来曾经评论说:“少奇同志的谈话,可能有个别话走了火,但本质上还是对的。”

  在刘少奇作了这次谈话之后,毛泽东在征询了斯大林的意见后也提出慎重对待富农问题,将富农与地主看作不同的阶段来对待。斯大林也是这一观点。他向毛泽东提出,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要把反富农看成是严重斗争。毛泽东认为,斯大林的中心思想是“在打倒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

  可以看出,建国初期的富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政策性的问题,而且实际上也涉及新民主主义的发展问题,甚至关系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

  为解决土地改革中的富农问题,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致电毛泽东征询意见和指示。1950年3月12日,毛泽东复电指出:

  请就你们现正召开的各省负责同志会议中征询关于对待富农策略问题的意见电告我们,即是说在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请你们考虑这样做是否有利些。这样做的理由:第一是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第二是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地主叫唤的声音将显得特别尖锐,如果我们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则将显得我们更加有理由,即是说更加有政治上的主动权;第三是我们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现在已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组织上都形成了,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妥当的。关于暂时不动富农的问题,去年11月有饶漱石、邓子恢、李富春三同志参加的政治局会议中,我曾提出过,惟未作详细的分析和未作出决定,现在已到需要作出决定的时机了,决定之后需要修改土地法及其他有关土改的文件,并颁布出去,以利新区各省土改干部的学习,方有利于今年秋后开始土改,否则将错过时机,陷于被动。因此,不但请中南局,而且请华东局,华南分局,西南局,西北局的同志们对此问题加以讨论,并请将此点转发所属各省省委各市市委加以讨论,将赞成和反对的意见收集起来迅速电告中央,以凭考虑决策,是为至要。

  毛泽东

  三月十二日

  俗话说,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毛泽东的这封电报实际上就是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问题开始制定一个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新的土地法。

  1950年4月29日,刘少奇在政协全国委员会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而召开的干部大会上发表演说,论述了新中国的光明前途,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和克服这些困难的有利条件。关于土地改革,刘少奇指出:“东北与华北的土地改革,除绥远外,已经结束。河南及其他若干地区的土地改革,将在今年完成。若干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将依照人民政府的命令在今年秋后开始,并将在两三年内基本上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如此,就能解放农村的生产力,以充分的粮食和原料供给城市,解决工业发展的市场问题。”

  这就是说,农民在土地改革后,生产增加,生活改善,购买力大大提高,工业品的销售市场就大为扩大。这个刺激工业发展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条件,我们已经创造或者即将创造出来。现在农村中萎缩的购买力,只待完成土地改革,又有两三个像样的丰收年成,就将迅速恢复,并将逐步扩大,因而使城市工商业繁荣起来,这也是无可怀疑的。

  刘少奇还提出,对今后的土地改革应当注意的问题:“在今年秋后,在那些业已准备好了的新解放区,应该实行土地改革,但这种地区不应该太广。在战争已经基本上胜利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应该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许多公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同样也分给地主一份,而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对于地主的其他财产,除开农民必需的一部分生产资料外,也不予没收分配。关于这些问题,新的土地法令将要加以规定。鉴于过去的经验,我们认为在今后实行土地改革,应该完全是有领导的,有准备的,有秩序的,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因此,我们就不能急于要求完成一切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而必须分为几个步骤,分期分区地去完成土地改革。如果能够在今后三年内基本上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那就算是很快的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胜利。”

  1950年4月25日,邓子恢给毛泽东电报中说:“关于中立富农方针,是完全正确的。但我们认为要使富农中立及保持富农生产情绪,单从经济上很难达到。因为我们在经济上,不能完全不侵犯富农利益,就使出租地及其他财产不动,但减租减息总不能不减,负担不能不重一些。此外,对雇工关系等等,总有许多纠纷。因此,要使富农中立并保持其生产情绪,除经济上适当照顾外,还应加上政治条件”,“对富农出租地是否现在不动,一二年后再动;或者法令上不动,而让农民起来后再经调解来动。我认为这样亦不好,法令上不规定而让农民起来动,就容易乱。”

  邓子恢在电报中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中央包括毛泽东、刘少奇都已经意识到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富农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即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

  毛泽东是赞成邓子恢的意见的。4月30日,他将邓子恢的电报转发给华东局书记饶漱石,“作为你们起草土改法令的参考”。接着,他又于5月1日给邓子恢复电指出,对富农出租地“现在我的意见让以为暂时不动较为适宜”。并请邓子恢根据自己的意见起草一个土改法令,同时,如果华东局也赞成“暂时不动富农出租地的”,也请其起草一个“和华中不相同的”土改法令,以备“在中央会议上作最后的讨论和决定”。

  这实际上就是后来刘少奇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最初启动阶段,为土改法的起草作了准备。

  在进行党内充分讨论和党内外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刘少奇主持了新的土地法、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土地法的制定工作。

  1950年6月4日,毛泽东在刘少奇报送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上批示说:

  此件看过,很好,很有用。有些修改,请再酌。说富农的部分太长了,反而不清楚,有些则说得不大适当,故删去一大部。加上1946年以后一段经验,借以纠正一部分同志已经有了的一种错觉,说过去的“左”倾错误是1947年1O月10日土地法大纲上规定了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原故。如果没有这段说明,则不能纠正此种错觉。

  毛泽东所加的一段文字是什么呢?毛泽东对富农问题是一种什么看法呢?解放后与解放前有哪些不同之处?他主要是对解放前对富农政策在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强调了其合理性,分析了其原因,并指出了在解放后土地改革中的严格的政策。

  1950年6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中共七届三中全会,这是建国后一次重要的中央全会,主要目的是讨论并制定新的土地法。

  6月6日,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两次重要讲话。一次是书面报告,一次是对书面报告的补充说明和即席讲话。

  在补充讲话中,毛泽东指出,北方土地改革的完成保证了解放战争的胜利,“有了土地改革这个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胜利。”他提出新的任务是,“今年秋季,我们就要在约有三亿一千万人口这样广大的地区开始土地改革,推翻整个地主阶级。”

  这次补充讲话,就是著名的《不要四面出击》。毛泽东说:“总之,我们不要四面出击。四面出击,全国紧张,很不好。我们绝不可树敌太多,必须在一个方面有所让步,有所缓和,集中力量向另一方面进攻。”

  在毛泽东作报告的当天,刘少奇也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在报告中,刘少奇谈到了土地的没收和征收问题,明确指出要没收和征收的土地是:(一)地主的土地;(二)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三)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的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以上的土地和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的土地。

  除此之外,富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一般不动,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人民自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不动。

  刘少奇明确指出:

  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只有到了这样一种条件成熟,以至在农村中可以大量地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

  这就是为什么要保存富农经济的理由。但是,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富农经济的存在也只不过是两三年的时间,并没有如刘少奇所说的持续到“相当长远的将来”。

  这次会议决定,成立由刘少奇负责的土地改革委员会,主持审定有关土地改革的文件。

  几天后,6月14日,刘少奇就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这一报告。20日,他又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法(草案)》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报告。22日,刘少奇就这次会议对土地改革问题的讨论情况作了结论。

  这次会议讨论和同意刘少奇的报告和中共中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历史上土地改革运动的一件大事,因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法令法规,实际上是在新形势下树立起来的一面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的旗帜,与其他的相关法令一起,保证了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最后的胜利。

  从1950年冬季开始,1953年春季基本结束的土地改革运动,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历次土地改革运动中进行得最顺利、搞得最好的一次。

  土地改革运动、抗美援朝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被合称为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大运动,基本上是在同一时期进行的,并互为推动,互相促进,使三大任务都顺利完成。

  但是,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进一步深入,在运动过程中及土改完成后,农村中逐步出现并即将出现新的合作化的倾向,而且有逐步增长的趋势。

  合作化就是集体经济,就是否定个体经济,根本上就是向富农经济发动进攻,而这与土地法相违背,也与共同纲领相违背,更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任务与内容相违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继续恢复和发展。

  因此,刘少奇对这种现象采取了坚决批评的态度,因为他认为这种集体化的倾向是与现阶段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政策背道而驰的,也与新民主主义阶段的革命任务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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