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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病中再嫁,所遇匪人

  为了避免可能在部分读者中产生的误解,先对"匪人"一语略加解释。

  这里是取义于李朝威《柳毅传》的"不幸见辱于匪人"。李清照的再嫁酷似洞庭龙女远嫁径河小龙的不幸,所遇均为行为不正当的"匪人"。

  (一)后夫名曰张汝舟,"妄增举数"自取咎

  绍兴二年(1132 年),清照四十九岁时到了杭州。这一年的四、五月间,她曾再嫁张汝舟。兹将宋人的有关记载依次缕述如下:约撰于绍兴十七年(公元1147 年)或稍前的《诗说隽永》云:"今代妇人能诗者,前有曾夫人魏,后有易安李,李在赵氏时,建炎初,从秘阁守建康,作诗云??"①,意谓李易安后适他姓。

  撰于绍兴十八年的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六十《丽人杂记》条云:"(李)易安再适张汝舟,未几反目。"撰于绍兴十九年的王的《碧鸡漫志》卷二,谓清照"再嫁某氏,讼而离之,晚节流荡无归"。

  约稍后于王灼的朱或,其《萍洲可谈》卷中云:"(李清照)不终晚节,流落以死",亦诟其再嫁事。

  约撰于绍兴二十一年的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四下云:"格非之女,先嫁赵",言外尚有再嫁事。

  约撰于绍兴二十一年前后的洪适跋《赵明诚(金石录)》云:"赵君无嗣,李又更嫁"②。

  成书于李清照下世后的赵彦卫的《云麓漫钞》(初名《拥炉闲纪》)卷十四录有李清照《投内翰綦公崈礼启》,此启载有作者自述:"以桑榆之晚节,配兹驵侩之下才"、"友凶横者十旬"、"居囹圄者九日",即再嫁、离异、系狱等事。

  上引《丽入杂记》条亦云:"(易安)有《启事》与聂处厚(崈礼字)云:'狠以桑榆之晚景,配兹驵侩之下材。'传者无不笑之。"胡仔此说可从反面证明李清照此启及其所载作者再嫁、离异的真实性。李清照的这一《投内翰綦公崈礼启》不仅是她再嫁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篇写得很成功的"四六文",本书将在第五章设专节评述,其为清照所作的真实性将可得到进一步证明。限于本书体例,此处不予赘述。

  成书于李清照下世后的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八:"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人官也。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十月已西行遣)。李氏,格非女,能为歌词,自号易安居士。"成书于李清照下世后的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二一,谓清照"晚岁颇失节",即指其再嫁事。

  ① 转引自胡仔《茗溪渔隐丛活》后集卷四十。

  ② 洪适《隶释》卷二十六。

  以上述材料证明李清照的后夫名曰张汝舟,当无可怀疑。至于其中的"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简而言之就是李清照指控张汝舟因谎报举数而获得官职。由这一问题所涉及到的宋代诉讼、科举之详情,可参见拙文《关于易安札记二则》的"'妄增举数入官'解"。

  (二)身系大狱何所惧,不与"下才"同流污

  尽管赵明诚生前在夫妻感情方面,曾给李清照带来许多难以言传的苦衷,赵之"缒城宵遁",也不能不说是一种亏缺,而李清照对其不仅怨而不怒,还曾不时地加以回护;对于张汝舟她却宁可身系大狱,也要与其一刀两断,这到底是为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可能有现成的标准答案,笔者试作绎释如下:第一,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李清照,在她身上仍留有某些封建传统思想的烙印,诸如为旧礼教所沾染的男儿爱新人,女子重前夫;仰慕门当户对的"贵家子弟"和荫封高官等等。但这些却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第二,赵、李二人志趣相投,才学既相抵又互补,其结合主要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一部《金石录》仿佛就是导致他俩相互吸引的强大磁场,它比月下老人的神秘红线更牢靠、更坚实。而李清照与张汝舟的结合却谈不上以爱情为基础,同时两人的素质也相差大远,差异就是矛盾,此二者当是造成李、张婚变的根本原因。这一点对于后世仍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如果说赵明诚的"天台之遇"和青楼冶游尚属时尚、其"缒城宵遁"还只是一种胆小失职的话,那么张汝舟却是一个有多种道德缺陷的人,他除了向朝廷骗取官职,其与清照的结合则是出于觊觎她的珍贵收藏,他在她病中乘人之危,巧舌如簧地骗了婚,其所作所为用清照的话说是一个"驵侩之下才",即小人、掮客之流。他毒如蛇蝎,婚后一心想杀人越货"彼素抱壁之将往"①,便对清照拳脚相加,"遂肆侵凌,日加欧击,可念刘伶之肋,难胜石勒之拳"。是可忍, 孰不可忍!所以清照情愿依法系狱、蒙"败德败名"之讥,也要与其讼而离之。

  第四,这场婚事纠葛本身,从诸多方面证明了李清照的举动何等光明磊落!其爱情观、道德观、价值观的主调又是何等先进、超前!不错,宋人讥其"晚节流荡无归"者有之, 击其"晚岁颇失节"者亦有之,但那只是极少数站在陈旧腐朽的封建卫道者的立场上而口出不逊者,绝大多数较通达公正的宋代学者并不以女子再嫁为非。卒于青州知府任上的范仲淹就是由再嫁的母亲抚养成人的,其母子仍然受到人们的尊重。还有数不胜数的类似事例均可说明,在两来不存在为再嫁之事本身辩诬的问题。出面为清照再嫁"辨诬"的不是宋人,而是明朝的徐,他针对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关于清照再嫁的记载说:"殊谬妄不足信??清献公之妇,郡守之妻, 必无更嫁之理??① 见李清照《投内翰綦公主崈启》。其中"彼素"句系化用《左传·哀公十八年》的这样一段记载:己氏欲杀卫庄公,庄公曰:"活我,吾与汝壁。"己氏曰:"杀汝,壁其焉往?"遂杀之而取其劈。清照以此指斥张汝舟意在杀人越货。

  更嫁之说,不知起于何人,大诬贤媛也"②。如果这种所谓辨诬,由于辨诬者对清照的身世缺乏了解,尚属臆度的话,那么清代的"辨诬"者则是站在比宋、明等朝代更加强化的封建的"伦纪","庭训"和"礼义"③的立场上,是一种很大程度上的倒退。至于近、现代有的学者仍把再嫁视为厚诬,则更叫人难以理解。且不说在现代社会中,几乎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离婚率,他们无法解释,就其衡人标准来说,岂不是把明明具有一定叛逆性格的李清照完全看成了旧礼教的维护和迁就者,这无疑是对她的误解甚至曲解,是帮倒忙,也不能不说是李清照研究的一种倒退。

  ② 《徐氏笔精》卷七。

  ③ 《续修历城县志》引《历下咏怀古迹诗抄》。1924 年续修历城县志局排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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