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记文学 > 李鸿章家族 > 第25节 涉及五百万英镑的遗嘱迷案(2)
△ 上海英界孟德兰路基地市房,又闸北中兴路基地市房,均分授与五女国华执业,此两处道契均已过户交其收执。
△ 大连市越后町三十九番地住宅壹所,又沙河口牛家屯永安街市房,均分授与六女国芸,当将各契据检出交其生母陈氏代为保存,俟其出嫁时一并由陈氏交其执管,为其私产,他人不得干涉。
△ 南京城内外基地市房,每年所得租利暂全数归吾养缮。将来身后归五女国华及孙家骥贰人各半执业,惟花园壹所,专归五女国华私有,家骥不得干涉。所有南京契据,先检出交国华、孙家骥公同保管之。
△ 刘四姑太太例给终身月费每月洋叁百元。兹以太平银行股票柒万元交家骥保管,以每年所得之利洋,全数付给四姑太太私用,至其终天年之日为止。终天年后,此股票柒万元应归重孙即家骥所出之男女美生、沪生、浦生等,为学费,他人不得干涉。
△ 妾王氏给以华安水火保险公司股票贰张,每张规元银壹万两,又太平银行股票叁张,每张洋壹万元,又叁张,每张洋壹仟元,为其终身养缮。至其终天年之日,所给与以上之股票捌张,应归五女国华所得之外孙寿曾、绍曾、福曾、宪曾、绳曾等伍人收受,为学费,以作纪念。
△ 妾陈氏,给以华安水火保险公司股票贰张,每张规元银壹万两,太仓利泰纺织公司股票陆纸,每纸洋伍仟元,为其终身养缮。其至其终天年之日,所给与以上之股票应归其所生六女国芸承受。
△ 六女国芸,除分授以大连市越后町住宅壹所,又伏见台惠比须町、大黑町市房壹处,又沙河口牛家屯永安街市房壹处,又传家庄合股所购山地,以上各项契据均先交其生母陈氏,代为保管,俟其出嫁时由其生母交与之,以便执业外,又六女将来出嫁时置备妆奁之款,特预为筹拨,用春晖堂名义分存于上海盐业银行、天津泰丰恒银号两处,分立存折,贰扣交其生母陈氏代为保管。未出嫁以前,可按月动用两存折之利息,以为其母女二人过活用费。俟将来出嫁时,由其生母陈氏将存折贰扣交与国芸自行保管之。交出后,陈氏吾本已另给有养缮,国芸不必再给与养缮以为生活。陈氏亦不得向国芸有所索取。
△ 所存太平银行规元柒万两,系新吾八太爷、丁老太太、周三姑太太等养老金之基本金,非至三位寿终天年时,不得收回。将来三位寿终日,此柒万两收回时,以叁万两归国焘,贰万两归国烋,贰万两归家骥,各自收管。此柒万两存券,即检交国焘、家骥先公同保管之。
△ 所有含山、和洲、芜湖县境内之田租,约壹万伍仟石左右,应以该田岁入之半,为予养缮,余壹半暂为国烋家用,予身后,国烋应承受该田产岁入全数拾成之陆,其余肆成,国焘、家骥各得其半。但国烋素有心疾,不准将该田产变卖抵押,所有……芜湖江口华盛街住宅壹所,应由国焘一人承受,他人不得干涉。
△ 合肥城内四古巷住宅壹所,归国焘、国烋、家骥叁人各得伍开间,楼房壹进。家骍应得东宅叁开间,楼房前后贰进。至花厅、轿厅、门房、厨房、厕所及余屋,均由国焘等肆人公用之。但此住宅无论何人,不准变卖抵押。
△ 芜湖马政滩沿江滩地,应归国焘及家骍承受。
△ 芜湖四合山砖瓦厂基地、机器、房屋及其余山地,应归家骥承受。
△ 利济轮船局资本洋叁拾万元,分作叁拾股,赠与周孟文拾股,计洋拾万元。自留贰拾股,洋贰拾万元,为生前养缮费,身后授与国焘伍股,计洋伍万元。授与国烋伍股,计洋伍万元。授与家骥家骍各伍股,各计洋伍万元。国烋素有心疾,所分授各产或现款,今由予委托周孟文为监察人,督察其各产财政出入,国烋一切须听受周孟文支配,不得违抗。如不遵从孟文,可代表予随时以法律裁制之。至利济轮船局统作资本叁拾万元,既已按股分配,每年所得余利结至年终,按股照分。平时皆不得支借,所有局中用人,行政一切事宜由孟文、国焘、家骥公同管理之。国烋素有心疾,一概不准干预。
△ 高懿丞所押之上海荆州路道契之基地房屋,洋柒万元,期限伍年,期满无利取赎,将来期满取赎时,此柒万元应给大女所出之外孙男杨寅即大森宝杨澂、即二森宝每人各贰万元,外孙女二宝、四宝、六宝各壹万元,以为纪念。押据检交国焘、家骥公管之。
△ 合肥城内所有市房基地,系予陆续购买置,为岐旺坟地之祭产,应归国焘、家骥、家骍等公同管理之。每年以城内所收房租及岐旺本庄麦稻租款,专为祭扫之费。如有所余,公同存钱庄储积,不得擅行私用。至祭产田房之契据,应归国焘、家骥、家骍等公同保存,国烋素有心疾,不准干涉。
△ 周太夫人祭产之桐城县境内稻租,约贰仟石左右,又安庆省城内市房拾余所,皆系积善堂公产内分授与我者。以我为长房故也。以上田房之祭产,应归国焘、家骍承受管理,以后永归子孙之长房者继续管理,他房不得干涉、争论。所有以上之契据,即检交国焘保管之。
△ 南京浦口滩地归家骥承受,契据即检交其保管。
△ 上海西润圩滩地,应归国焘、家骥、家骍公同承受。契据由以上叁人公同保管,如将来出售所得价洋,叁人公分之。 △ 运漕镇所有市房基地,全数给五女国华,契据各件即检交其收执。
△ 芜湖广业公司房产之股票,系妾何氏私产。又予名下之华安水火保险公司股票壹张,计规元壹万两。系妾陈氏私款所购,不过票面由予出名。孙家骥系何氏之承继孙,又为陈氏之兼祧孙,广业公司及华安公司股票,应归家骥承受,所有以上股票当检交家骥收执,他人不得干涉。
△ 予自留正钞现款分布于天津泰丰恒银号,及福康银号,及借与鲍廷九等,专为吾养缮,身后应在此现款内提出伍万元,由国焘、家骥、家骍叁人经理吾丧葬,一切用费其余现款,收回时无论多少,应由国焘、国烋、家骥、家骍肆人公同按股摊分之,不得争执。
△ 芜湖裕中纱厂所欠济远公司之款,系吾经手所代借,并为负责保还人。裕中所欠之本利久不归还,济远公司责成负责保还人代为归还。该公司将来裕中还款时,应由我收受。将来无论收到多少,应由国焘、国烋、家骥、家骍肆人共分之。 △ 安徽水东官矿局所欠宏远公司之款,亦吾经手所代借,并为负责保还人。该矿局所欠之本利久不归还,宏远公司责成负责保还人负责代为归还。该公司将来官矿局还款时,应由我收受。将来无论收到多少,应由国焘、国烋、家骥、家骍肆人共分之。
△ 宝兴铁矿公司押款及新旧借款归还时,无论多少,吾在日自用之,身后由国焘、国烋、家骥、家骍肆人共分之。
△ 周建吾所押宣城田捌百余亩、洋叁万元,此款系国烋之生母私款,由吾出名。押借与周建吾者,不意本利久不归还。吾已将叁万元私行垫还与国烋之生母。将来周建吾来归款时,此叁万元可给与国烋。周建吾押据及宣城田契,即检交周孟文与国烋之生母公同保管之。
△ 吾在少至老陆续秘密存入一大(行名)银行之款,不计其数,皆无存券。数十年来本利未尝计算,亦不知有若干万。但此银行永远存在,不致倒闭停歇,亦无人可以冒领、盗取。凡吾名下之款,吾子孙将来有德者,该银行当然付给;无德者,亦无从妄取分文。吾后人其各好自为之,此时吾固不能亦无从预为之支配耳。
△ 国烋之生母给与洋伍万元,以为养膳。国烋已经分授财产,仍应自尽其孝养之职。
△ 妾吴氏给与洋贰万叁仟元,为养老基本金,交其自行经理。因其子女无出,身后即以此款基本金为其丧葬之用。
△ 此谕单正本应由湖芜湖律师崔祥鸠保管,另照缮附本六份,国焘等六人各执一份,以资遵守。
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李伯行亲笔 子:国焘、子国烋 女:国华、女国芸 孙:家骥、孙家骍 律师:崔祥鸠证明 见证人:周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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