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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蒋介石全传 > 扶助接班人,在台政策方针 财政金融

财政金融

  台湾的财政上在收支方面是有盈余而少赤字的,只有1961年至1963年有三次赤字。其余(至1972年)每年均是收入大于支出。其中支出以“中央”为最大,收入亦以“中央”为最大。

  其支出特点:国防、外交、政务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例呈递减趋势。从1961年的60.9%降到1972年的43.3%。但绝对值,则是日益增加的,196.1年为13亿2300万元;1972年增长至61亿8100万元。但这不妨事,因为是总的收入日益增长,所占比重却日益减少,这是富有的必然结果。这叫吃饭穿衣量家当。

  教育科学文化的支出,则从1961年的20亿5300万增加至1972年的110亿4600万元,增长了4.4倍。自1965年以后,每年增长21.9%。但所占总支出的比例仍不高,1972年占17.6%。

  经济建设和交通支出,则低于教育文化经费,约占总支出的10%左右。这说明台当局在经济建设上,并未投入多大资金,主要依靠的是私人资金和华侨、外人投资。事业基金支出,在1972年上升至8.6%;原来为3.3%,共增加10.8倍左右。债务支出自1961年至1972年也增加8.8倍。政府公债也大幅度增加。它和事业基金增长的倍数差不多。

  在税收方面,主要有:赋税,国税,省、县、市税,关税,房屋税,货税,所得税等。

  税收和工业增长率相比大体相当。赋税收入的增长率比工业增长率低一些。“政府”赋税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率是:

  1961年为13.6%;1972年为22.1%。赋税收入和国民生产毛额之比,1961年为13.6%;1972年为17.4%。1961年至1972年间平均每人税负和每人所得的比率,各年均不相同,大致在20%左右上下变动。比1961年至1964年间增加较多。其原因是“政府”开支不断增长。

  金融机构于1961年后有所增加:

  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原由台行代理业务转回“中央银行”者为:新台币发行权,准备金;黄金白银转移“央行”(“台行”为外汇银行)。银行准备金转移“央行”;国库台北支库由“央行”收回自办。地方支库仍由“台行”办理;因“央行”无支行,各金融机构分支业务仍由“台行”办理。

  “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为:

  (一)调节金融。

  (二)调度外汇。

  (三)发行货币。

  (四)经理国库。

  外国银行在台设立分行的家数在六十年代开始后增加很快。办理外汇业务的国内外银行也逐渐增加。

  在台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1959年只有日本劝业银行一家。本年“财部”取消增设银行的限制。1964年2月20日,行政院又颁布《外国银行设行原则及业务范围》。从此,外国银行在台设立分行者逐渐增加。至1972年底止,已增加七家,计有日本劝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美国商业银行、泰国盘谷银行、美国运通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美国大通银行(按设立年代排列)。

  其主要业务是办理外汇业务,以及一般生产外销贷款和保证业务,不得经营一般存款业务。总之是放款和投资二者为主业务。存款业,仅限于外币存款,数目不大,约为1亿6000万元。

  外国银行的总资产1961年为2亿3100万元。至1972年增长为84亿7300万元。共增长36倍。

  办理外汇业由台当局管制。办理外汇的银行除外国银行外,还有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台湾银行、中央信托银行、上海银行、农民银行、第一银行、彰化银行、华南银行等,加上外国银行共十六家。

  此外又增加新的金融业务如信托投资工业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并准许民间经营。

  对于占比重较大的中小企业,更加强投资和放贷机构。如信用合作社,是对社员放款,主要是帮助小企业。从1961年的12亿1200万元增加到1972年的100亿2000万元,增加7.3倍。

  合会储蓄公司,放款对象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其放款由1961年的6亿100万元增加至1972年的57亿6700万元。放款余额增加到8.6倍。

  农会信用部放款对象为会员,属于农民金融。其放款由1961年的7亿8800万元,增加到1972年的52亿5400万元。

  这些对中小企业的放款,大大支持了中小企业主,对台湾的经济发展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中小企业是民族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补充大工商业的不足。

  货币方面:1961年供给额76亿9900万元。至1972年底,包括活期储蓄量在内,供给量613亿5700万元。增加近7倍。若除去活期存款,则551亿2600万元,共增加6.2倍。以后对活期存款提取次数加以限制:如六个月内提取次数超过十九次者,利息按七折付给。

  其中净额货币的增加,由1962年的30亿2300万元增加至1972年的201亿8200万元。共增加约5.7倍。放存款货币额的增加占相当的比重。总供给货币量增加近7倍,而存款货币量却增加7.8倍。存款量增加很快。所以金融机构在台省的工商业发展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而存款增加量超过总供给增加量,则说明通货稳定和不膨胀。如果反之,则通货必然膨胀。

  金融机构的放款对象:自1961年开始,逐渐转向民营企业。1961年至1972年,对政府和公营事业放款比重由21.31%降至4.65%;对公营事业的放款由1962年的26.94%,降至1972年的12.86%。对民营企业的放款数量,则由1961年的53.51%,增长至1972年的82.49%。以此情况可知金融机构的主要放款对象为民营企业。亦知台湾是以私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经济结构。

  台湾金融,由于大多数银行为公营,货币市场并不发达。初期主要有公债券交易。1962年2月,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由统一市场公开进行,使过去分散的,无组织的证券市场统一起来,有组织地进行。1966年,修正《证券商管理办法》,准许“中央银行”和其委托银行于场外进行公债券交易。

  证券交易分为债券(政府、公司发行的两种)、股票。分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股票。前者为经核准后公开发行;后者指在交易场上进行公开买卖的股票。先公开发行,后进入买卖市场。1961年6月,台当局公布《证券商管理办法》,1968年4月,又公布《证券交易法》。规定股票必须上市买卖,这叫强迫上市原则,目的是增加货币活动量,广收生产资金。

  债券交易数量很少,平均各年成交额不超过一亿元。

  股票交易较发展,1962年有十八家股票公司,至1972年已增加到四十九家。上市股票种类,也由1964年的三十七种增加到1972年的五十四种。上市股票总面值也由1962年的54亿9000万元。其总市值则由68亿4000万元增加到301亿7000万元。共增加3.4倍。其成交值则由4亿4700万元增至540亿5100万元。但台湾当局对此尚认为不甚理想。

  1966年台湾已完成三个四年计划,工农业经济发展已取得重大成就。

  在这个基础上,蒋于1966年推行台岛的社区发展计划。1972年,又制订了《社区发展十年计划》。其具体办法是自省到县、市、乡、镇都划分社区。全台共划出了3890个社区。

  社区中进行三项基本工作:

  一、基层工程:各种地方建筑工程、包括水利、交通、旅游等项建设。

  二、生产福利:主要是改进各项生产技术、职工工资和生产园地,如办渔塘、农业作物、林场等技术作物作业区,作为社区地方公共经济体。还有各种卫生设施。

  三、精神伦理:伦理道德、精神风貌方面的建设。

  到1978年已完成3359个社区的建立。

  这种社区制,实是一种全台性的经济、福利、精神三者的综合建设,对提高台湾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有重要作用。也可以叫分区承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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