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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诸种具体改革方策
董仲舒不仅提出了汉继秦大乱之后必须"变道"或"更化"的改革思想,以及必须在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更化指导思想的主张,而且还从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和吏制诸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由此进一步表明了其作为汉代改革思想家的立场,而绝不是什么保守派的代表。下面就从四个方面对他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作一简述。
(一)薄赋敛,调贫富,限田塞并兼
这是董仲舒王道论中行仁政、重德治思想的贯彻,属于政治经济政策方面的重大改革。
从汉朝建立之初,在总结亡秦教训的基础上,统治者大多采用了无为而治、休养民力的政策,政府的赋敛,地主的田租,相对说来都较低,再加上战争已经结束,社会安定,所以生产不但得到迅速恢复,而且有了很大发展。据《汉书·食货志》载,孝景二年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朝廷又屡敕有司以农为务,民亦"乐业"。因此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人给家足,都鄙凛庚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①由此表现了文景时代的繁荣景象。但是,这只是西汉社会发展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这种繁荣景象的背后,广大农民,特别是自耕农,在地主以及官府的田租税赋和谣役的重负之下,日益走向破产的边沿,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日渐尖锐。如贾谊称,汉立四十年以来,丰收之年,农民尚可勉强度日,一旦失时不雨,及岁恶不入,便会有不少农民卖爵、子。晁错亦上书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土地不过百亩,其收入亦不过百石,然其辛苦却甚重。春、夏、秋、冬四时之间,无休息之日,又要送往而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倘复被水旱之灾,加上官府的急政暴赋,便会出现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至汉武帝之时,董仲舒借揭露秦末阶级对立的状况,亦深刻指出:自秦废井田,民得买卖以来,"富者田连吁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加之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而田租口赋,监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而贫苦农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又重以贪暴之吏的压榨,所以许多贫民都逃亡山林,转而为盗,终至促成了秦朝的灭亡。然而这种情况,在汉兴之后,仍然"循而未改"①,因而"民日削日肢,宫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②可见,到汉武帝时代,由于地主和官僚的压迫,广大农民虽然为汉王朝积累了大量财富,但他们自己的生活却日益贫困,两个阶级之间的对立,也日趋严重。
以上就是董仲舒亲眼所见汉兴以来所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董仲舒在政治、经济领域提出了如下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一〉"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此文见于《食货志》。何为"薄赋敛","省谣役"?董仲舒在《王道》篇以颂扬五帝三皇治天下有方,实际上提出了自己理想社会中的赋税和谣役数量:"什一而税;??不夺民时,使民不过岁三日。"这样当然就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赋税和谣役负担。
〈二〉他还提出:"古井田法虽难实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①〈三〉"去奴婢,除专杀之威"。②这里的所谓"去"奴婢,即减少意,不是禁绝。"除专杀",意即禁止主人随意擅杀奴隶。
①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董仲舒传》。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四〉制"度制",调均贫富。董仲舒在《度制》篇中说:"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这就是董仲舒的调均贫富的建议。
〈五〉禁官吏经营工商业与民"争利","监铁皆归于民"③。董仲舒在给武帝所上《天人策》中就提出:"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未,是以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大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在《度制》篇他又作了进一步论述:"孔子曰:君子不尽利以遗民。??故君子仕则不稼,田则不渔,食则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天不重与,有角不得有上齿。故已有大者不得有小者,天数也。夫已有大者又兼小者,天不能足之,况人乎?故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这就是说,在董仲舒看来,使利益"均布",这是"天理",因而有大者不得兼小,食禄者不得再经营工商业与民争利。正是据此,他提出了"盐铁皆归于民"的主张。为此他还举了公仪子相鲁的例子:公仪子回到家里,见妻子在织帛,便"怒而出其妻","温而拔其葵",并说:"吾已食禄,又夺园夫、红女利乎?"据此董仲舒说:"古之贤人君子在列位者皆如是"。①上述就是董仲舒所提出在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在他在世之时,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未能实现,但是在他过世之后,随着上述社会问题的日益加剧,终至哀帝时下诏,作出了限田和去奴婢的决定:"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因此"议列有司条奏诸侯王、列侯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两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下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②这些限定显然是相当宽的,但比之无限之时许多官僚、富豪拥有良田几百顷、僮奴几千人,还是低多了。因而限田、去奴婢以及均利,对人民还是有利的。③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董仲舒传》。
② 《汉书·哀帝纪》。
(二)省刑罚,本其事,原心论罪
这是董仲舒德主刑辅王道论的另一面,即在政法方面提出的改革主张。
前面已经指出,董仲舒的《天人策》总结亡秦的教训,主要在于秦朝不是如三代圣王治天下那样注重仁德,然后辅以刑法,而是相反,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专任刑法,重用酷吏,以至造成赋敛无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群盗并起,虽刑者甚重,却好邪不得息,最后被人民起来所推翻。汉兴之后,刘邦吸取了这一教训,在指导思想上不再按唯一法术,而是崇尚黄老。因此高祖初入关,即本着"蠲削烦苛"的精神,"约法三章"。但是,由于当时四夷未附,国内兵革未息,三章之法则"不足以御好",于是肖何"捃摭秦法",择其宜者作汉律九章。这样便在许多方面因袭了秦法。例如,包括素有轻刑之名的汉文帝,其"内实杀人"①,"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答五百,当劓者答三百,率多死。"②及至武帝即位,又一再增补刑法,律令竟达"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③,足见刑罚日益烦苛,至"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得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驶,或罪同而论异。好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④据此,董仲舒指出当时的统治者,一方面在经济上沉重盘剥农民,另一方面又"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所以"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储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⑤。故此董仲舒在其所上《天人策》中亦说,汉立以来不重德教,"亡以化民,民以故弃行谊而死财利,是以犯法而罪多,一岁之狱,以万千数"。
董仲舒显然是在总结了汉兴以来未能一改亡秦专任刑法而废王道的经验教训,一则力倡王道,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再则提出了上述诸种经济方面的改革措施,与此同时在政法方面提出了减省刑罚的改革主张。工道论中他提出的"务德不务刑",威德并用,德治为主,刑狱为辅,即是减省刑罚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在此就不再重复。这里着重要说的是他为了反对严刑峻法,而提出的听狱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原心论罪"主张。
董仲舒的这一主张主要是在《精华》篇提出的,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这是说,听狱断案,要以犯罪的事实力依据,以此来迫寻犯罪者的心理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不待其犯罪已遂,就要给以惩处;特别是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而志正者,即无犯罪动机,那么即使犯了罪,也要从轻处罚。为此他还举了四个例子:"是故逢丑父当斫,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弑君,或诛或不诛。所讼折狱,可无审邪?"①这四个例子,前两者都是欺骗三军,后两者则都是弑君,但董仲舒通过原其志,而得出了"罪同异论"的断狱结论。这四个例子是这样的: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刑法志》。
③ 《汉书·刑法志》。
④ 《汉书·刑法志》。
⑤ 《汉书·食货志》。
① 《春秋繁露·精华》。
"逢丑父当忻",说的是齐顷公与晋、鲁、卫之战,齐顷公被围,逢丑父与顷公面貌相似,情急之下,二人易过服装,齐顷公得以逃脱回国,而逢丑父被俘。后来据《左传》成公二年载:"郤子曰:'人不难以死免其君,我戮之不祥。赦之,以劝事君者。'乃免之。"《史记》亦用此说。但是《春秋公羊传》成公二年载:"郤克曰:'欺三军者其法奈何?'曰:'法斫'。
于是斫逢丑父。"董仲舒作为公羊派的大师,自然取《公羊传》说,认为逢丑父当斫。主要原因就在于,逢丑父虽然替君一死,免君之受辱,但是,"获虏逃遁者,君子之所甚贱"①,因此,丑父之行是"措其君于人所甚贱以生其君,《春秋》以为不知权而简之。"②这是《春秋》所不善之的。
"辕涛涂不宜执",其所说也是一个欺三军的故事。齐桓公于鲁傅公四年向南经陈伐楚,战胜之后又回师陈国。陈国大夫辕涛涂因齐军纪律不严,出了一个主意,要齐军沿海岸东征服东夷而回齐。齐桓公以为可,但结果大军"陷于沛泽之中",于是齐桓怒而"执涛涂"。董仲舒坚持了《公羊传》的说法,认为齐桓公不整顿自己的军队,反而执辕涛涂,是没有道理的。"鲁季子追庆父",说的是阂公二年,公子庆父弑闵公,杀公子牙,然后出奔宫国。季子因其弑君而追杀庆父,但季子与庆父是兄弟,碍于亲亲关系,故缓追以令其逃逸。不过终未许其归国,最后庆父还是自杀了。董仲舒认为季子"追"庆父,意即要诛庆父。
"吴季子释阖庐",是说阖庐派专诸刺杀了吴国君王僚,要把国家交给季子。季子则说:你杀了我的国君,我若接受当了国君,那么我就成了你弑君的同谋。而且你杀了我的兄长,我若为君又要杀你,这样父子、兄弟相杀没完没了,所以我不能接受做国君。于是吴季子回到封地再没有回到吴国。故此,《公羊传》认为吴季子不受国为义,不杀为仁,是为大贤。
董仲舒就是通过对这四个案例的分析,说明了听狱断案"本事"而"原志"的重要性。这四个案例,虽然前两个都是所谓的"欺三军",后两个都是"臧君",但是由于其"志异"、"本殊",因而便有了"或死或不死"及"或诛或不诛"的结果。董仲舒在这里首先说的是断案要"本其事",即审理案件要依据犯罪的事实,而不能不顾事实地随意推测。这无疑是非常重要和正确的,但是他同时又认为,断案亦要注意动机,亦即所谓"原其志"。因此,就董仲舒所说"本其事而原其志"这句话来看,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他又明显夸大了动机在论定犯罪性质上的作用。例如他所谓"志邪者不待成"和"本直者其论轻",虽然是以"本其事"为前提的,但它又明显过分强调了动机的作用,以至包含了脱离"本其事"的倾向,再前进一步,便不再是"本其事而原其志",而变成了单纯的"论心定罪"。如《盐铁论·刑德》所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但是,我认为,董仲舒提出的"本其事"的"原心论罪",与《盐铁论·刑德》所说"论心定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以"本其事"为前提,具有唯物主义成分,后者则完全没有这个前提,因此,前者强调动机,但还不能说是纯粹的动机论,而后者则完全走向了纯粹的动机论,是法学上的唯心论。
当然,由于董仲舒"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原心论罪"理论的提出,以① 《春秋繁露·竹林》。
② 《春秋繁露·竹林》。
《春秋》经为治狱根据的风气开始盛行,从而助长了酷吏以动机的善、恶来任意判决案件的做法,董仲舒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他们丢掉"本其事",走到了"论心定律",这却不能怪罪董仲舒。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所遗留下来的六个案例,①说明了他提出的"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法律主张,恰好表现了他减省刑罚的思想,而不是随意以犯者的动机来罗织罪状。例如,甲父乙与丙打架,丙用刀刺乙,甲则以杖击丙,情急之中,误伤其父乙。按照当时的律令,儿子殴伤父亲"当果首"。但董仲舒断曰:"《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又如,一人收养一小儿为义子,长大后因杀人犯罪,此人便把义子隐藏起来。按律窝藏罪犯者当坐。但董仲舒又断曰:"《春秋》之义,'父为子隐'。??不当坐。"再如,一妇人之夫因船翻落水而亡,随遵母命另嫁他人。有的主张以"私为人妻"之罪,应"弃市"。董仲舒则援引《春秋》"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又加"妇人无**擅姿之行,听从为顺"的祖制,断其为遵"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故不当论罪。其他案例亦均为通过原心以减轻刑罚者。可见,董仲舒提出"本其事而原其志",为后来的酷吏所用,纵恣加害于百姓,绝非董仲舒当初所愿。
① 《九朝律考》。
(三)举孝廉,任贤材,广纳儒生
这是董仲舒所提出吏制方面的改革主张。
关于西汉前期的官吏任选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途径:第一是任用军功重臣。这主要是指帮助刘氏打天下的军功将士。如以宰相位来说,从汉高祖到汉景帝,先后担任宰相的有肖何、曹参、王陵、陈平、审食其、周勃、灌婴、张苍、申屠嘉等,即都是有军功者,而陶青、周亚夫、刘舍,虽是以嗣侯位而后任宰相者,而其先亦是军人将士。其他朝廷大官,亦大多为参与征战的军功将士。
第二是"任子制"。一方面,这是古代贵族政治的残余,另一方面,也是汉初尚无健全吏制的必然产物。因为没有正常的选吏制度,因而那些握有重权的王公大臣,便想乘机安插自己的子弟甚至亲故,作为自己的接班人,为其谋得个高官厚禄。董仲舒在上书武帝的《天人策》中就已提到"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后来王吉也指出:"今使俗吏得任子弟",可见,任子制己是汉代吏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是"[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这是董仲舒在《天人策》中所指出的,即从任职时间长的官吏中选拔官吏的办法。
第四,汉初高祖十一年也曾下诏求贤,诏曰:"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待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乎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①此诏是一个一般原则性举贤、求贤的诏书,既无贤者的标准或条件,亦无时限,更无名额规定。所以还不是一种求贤制度,但也不失为一种选士途径。如汉文帝二年和十五年,汉武帝建元元年均诏举贤良方正直言之士。①对于上述四种选士的途径中的第一种,显然是与汉朝的创业史相关,同时也与刘邦素不喜儒有关。例如就在汉立之初,陆贾在高祖面前时常称《诗》、《书》。对此,刘邦很不以为然他说:"乃公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陆贾亦不甘示弱,尖锐地指出:"居马上得之,宁可马上治之乎?"②这显然是说,虽然必须马上才能得天下,但却不能马上治天下;治天下就必须要读诗、书,其中也包含了要任用儒生之意。当下刘邦无言以对,但他并未因此而改任儒生。至于第四种选士的办法,则显然需要制度化。最受非议的,是第二、三种选士办法。例如上面所提到的王吉就指出:"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骛,不通古今。"③董仲舒也明确批评了这种做法: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货,未必贤也。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所)谓积累久也??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淆,未得其真。④董仲舒的这种批评,无疑深深刺中了当时这两种吏制之弊。为纠正上述四种任选吏的弊病,董仲舒提出了如下几种吏制的改革措施:① 《汉书;高帝纪下》① 《汉书·文帝纪》、《汉书·武帝纪》。
② 《吏记·郦生陆贾列传》。
③ 《汉书·王吉传》。
④ 《汉书·董仲舒传》。
第一,令州郡茂才孝廉,岁贡吏民二贤士。如《汉书·董仲舒传》说:及仲舒对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董仲舒所上《天人策》亦说: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以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遍得天下之贤人,则三王之盛易为,而尧舜之名可及也。
第二,务贤能,量材授官,破格任贤才。这也是在《天人策》中他提出的改革办法。他说:毋以日月为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村而授官,录德而定位,则廉耻殊路,贤不肖异处矣。故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材虽未久,不害为辅佐。是以有司竭力尽知,务治其业而以赴功。这就是说,破格任贤,不以其所任时间的长短为据,而纯粹是以才能的大小而授官,以德行之好坏而定位。
第三,"考功名",定升降。这又叫"考绩黜涉"。如他说:考绩黜陟,计事除废。有益者谓之公,无益者谓之烦。揽名贵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予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倾,好究不能弄,万物各得其冥,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①这里所说,就是通过"考绩"、"计事",对官吏实行黜陟,即进退或升降。在此,他特别强调了揽名责实,功赏罪罚,赏罚分明,功盛赏显,罪多罚重,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这样即可使百官劝职,争进其功。诸侯,月试其国,四试一考,故每岁三考;州伯,时试其部,四试一考,故每岁一考;天子,岁试天下,三试一考,故三年一考,三考计九年而黜陟。关于考试的办法是:合其爵禄,并其奉秩,按其实绩,计其功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这样,先在内部排定次第,三分为上、中、下,然后再公开考定,九分三三列之上、中、下,以一为最,五为中,九为殿。有余者归之中。中而上为"得",②中而下为"负"。③得少者进一,至因为止;负多者减之,至于一。以此而考绩,决定进退、黜陟。
董仲舒提出的这三条吏制改革措施,无疑对于克服"任子制"以及"累日以取贵"的弊端,有着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纠正单纯的军人政府,任用贤者,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从这几条改革措施的核心来看,实际上也是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的贯彻。应该说这里也表明了他的政治思想路线与组织(干部)路线的一致性。从上面吏制改革的内容即可看到,无论他所说"举茂才孝廉"或所贡吏民"贤者",以及"考绩",都是以"独尊儒术"为标准的。因此,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不单纯是指导思想上的一场变革,而且也还具有吏制改革的意义。这是以往人们很少注意到的,然而这却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从军人政府向文官政府过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改革,也是实现其王道任贤理想的重要措施。在董仲舒之后,公孙弘得以布衣之儒人相,董仲舒的许多学生也都做了大官,无疑都有赖于董① 《春秋繁露·考功名》。
② "得"为"适"。据《尚书·尧典》,一适谓之攸好德;再适谓贤;三适谓有功。③ "负"与"得"相反。凌曙引《汉书》注:晋灼曰:令丞尉治一县,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有盗贼,满三日不觉者,则尉事也。令觉之,自除二,尉负二,率相如此法。
仲舒"独尊儒术"的上书。自汉以后,不仅指导思想,而且几乎所有文官,都为儒家所包揽,成了儒家的一统天下,显然也都仰仗他所倡导的"独尊儒术"。董仲舒也就为后世之儒开辟了仕途,而封建统治者也以此劝以官禄,广为网罗人才,以固其业。因此,《汉书·儒林传》"赞"曰:"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讫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宫盛,支叶著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大师众至千人,盖禄利之路然也。"
(四)行教化,兴大学,养士求贤
按照《史记·儒林列传》和《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少治《春秋》,孝景时为博士,即长期从事教育工作,且成效很好,"弟子通者,至于命大夫;为郎、谒者、掌故者以百数"。其自身也很"廉直","进退容止,非礼不行",所以"学士皆师尊之"。当然,他不仅教育学生,而且还注重对国民进行教育。如对策毕,两相骄王,二王都是帝兄,素骄好勇,但都敬重董仲舒,董仲舒亦常以礼谊匡正之。由此足以表明其不愧为汉代的一大教育家,甚至可以说是汉代的第一大教育家。他在教育上的成就和贡献,还有一点是不可磨灭的,这就是他针对秦汉在国民教育和学校教育上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行教化,兴大学,素养士以求贤的改革主张。
董仲舒在《天人策》中总结亡秦的最重要的教训,就是专任刑法,不任德教。他认为,"道者所骡适于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而礼乐的作用,就在于它们对人民有"教化之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主要亦在于"任德教而不任刑"。是故,圣王之继乱世,都要"复修教化而崇起之",教化明,习俗成,子孙循之,即可得到长治久安。秦朝之败,就在于它没有遵照圣王之教行事,而是相反,废德教而专任刑罚。汉继秦大乱之后,常欲善治而不得治已七十余岁矣,也是由于没有更化秦朝任刑不任教化的政治。再则,他还认为,王道之行,必务求圣贤,有众圣辅德,贤能佐职,才能"教化大行,天下和洽,万民皆安仁乐谊,各得其宜,动作应礼,从容中道"。然而自汉立以来以至武帝,虽"思维往古,而务以求贤",却"未云获者,士素不厉也"。故此,董仲舒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改革主张:第一,"退而更化",修饬"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以教化国民。董仲舒认为: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教化立而好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好邪并出,其堤防坏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库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剩??①天令之谓命,命非圣人不行;质扑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是故王者上谨承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修此三者,而大本举矣。第二,兴太学,置明师,素养士以求贤。如董仲舒说:夫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瑑)[琢]玉而求文采也。故养士之大者,莫大(虐)[虐]大学;大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今以一郡一国之众,对亡应书者,是王道往往而绝也。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则英俊宜可得矣。可以看到,董仲舒所提出的教育上的这两个方面的改革,第一个方面,是有关对全体国民的教育问题,第二个方面则是学校教育,主要是对封建官吏后备军的教育。前者是移风易俗,教民成性的问题。使民明于天性,知自贵于物;知自贵于物,然后知仁谊;知仁谊,然后重礼节;重礼节,然后安处善;安处善,然后乐循理;乐循理,然后谓之君子。既"君子"矣,即不再"造反",而民则可制矣。无疑,这正是董仲舒重德教化民的王道思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或贯彻。相对于秦朝治理社会的唯一法术严刑峻法,这无疑是在国民教育上的一种改① 《汉书·董仲舒传》。
② 《汉书·董仲舒传》。
③ 《汉书·董仲舒传》。
革。后者,兴大学,即儒家经典中所说"大学",西周曰"辟雍",①也就是后来公孙弘等在元朔五年奏议中提出的为博士官设弟子员。如《文献通考·学校考》说:"元朔五年,置博士弟子员??即武帝所谓兴太学也。"所谓兴大学,无疑是为培养封建统治者的人才而设立的学校。如公孙弘等的奏议说:闻三代之道,乡里有教: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库。其劝善也,显之朝廷;其惩恶也,加之刑罚。故教化之行也,建首善自京师始,由内及外。今陛下昭至德,开大明,配天地,本人伦,劝学侈礼,崇化厉贤,以风四方,太平之原也。古者政教未洽,不备其礼,请因旧官而兴焉。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年十八己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道邑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者,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当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试,能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者,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不称者罚。从公孙弘等的奏议可以看到,这种太学,既有招生名额、授业时间,又有最后的考察和任用标准,可见置博士弟子员,已完全具备了当今所谓学校的基本内涵,而且是全国的最高学府,是专门培养封建高级官吏的学校。所以《文献通考·学校考》亦说:"置博士弟子员,前此博士虽各以经授徒,而无考察试用之法,至是,官始为置弟子员,即武帝所谓兴太学也。"这也正是董仲舒所说,"兴大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则英俊宜可得矣。"当然,通过弟子员的考试,能否很快做官,并不是容易之事,特别是到东汉桓帝之时,只有通五经而且在考试中居高第者,方得补吏。然这终归为儒生提供了一条做官的途径。
既是为博士官置弟子员,弟子当然以博士为师。然招为博士者,文、景之时是很庞杂的,而且那时尚无弟子员。到武帝时开始设"五经"博士,独尊儒术。因此,博士所授课程,自然亦只能是五经或六艺,亦即儒家经典:《诗》、《书》、《礼》、《易》、《春秋》、《论语》和《孝经》。这从桓帝时所定考试、任用的规定即可得到证明:永寿二年,诏复课试诸生补郎、舍人。其后复制:学生满二岁试,通二经者补文学掌故;其不能通二经者,须后试复随辈试之,通二经者亦得为文学掌故。其己为文学掌故者,满二岁试,能通三经者,摆其高第为太子舍人;其不得第者,后试复随辈试,第复高者亦得为太子舍人,已为太子舍人,满二岁试,能通四经者,推其高第为郎中;其不得第者,后试复随辈试,第复高者亦得为郎中。满二岁试,能通五经者,推其高第补吏,随才而用;其不第者,后试复随辈试,第复高者亦得补吏。由此可见,无论是选拔博士官或博士官教授弟子员,都把精通儒家经典视为最高标准,因而在这里也体现了独尊儒木的指导思想。这样一来就在全社会造成了一个以儒家经典作为行为最高准则的氛围,从而也塑造了知识分子通过读经来求取功名利禄作为自己最高理想的心态。从此,广大知识分子便被引向了以追求高官厚禄为最高荣耀的仕途。所谓"遗子黄金满籯,不如一经",②就正表现了当时社会,特别是以儒生为代表的知识分子的心态与向往。
① 《礼记·王制》说:"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① 《史记·儒林列传》。
① 《文献通考·卷四十》。
② 《汉书·韦贤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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