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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部分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书

  一九八八年七月底、八月初,我与刘晓庆在大连演出期间。刘母及其家属在未征得我与刘晓庆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家庭的大量财产转移、隐藏(其中包括大量外币、巨额存款及现金、大量珠宝首怖、名画、电器、书籍及大量衣物),至今未还。

  刘母虽然和我们住在一起,但并非是我家庭成员(该人户口在四川成都)。刘母及其家属擅自转移我们家庭财物,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公民权益。现在刘晓庆提出离婚诉讼已经涉及到家庭财产问题。为了使法院的判决能在将来得以执行。我对刘母非法转移我的家庭财产(部分财产)向贵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法院公正地予以依法保护。

  另,因为刘母及亲属隐瞒且有过转移财产的行为,希望法院能对深圳蛇口碧榆路二十六号住宅内的财物、北京西苑中宣机关院内刘晓庆表哥刘兆庆住所内,及刘晓庆现住所内的财物予以清查和封存,对转移在京和深圳以刘亲属名义在银行里的存款予以冻结,对保存在刘及刘母手中的珠宝及财产的证明文书予以扣押和封存。

  刘母及其亲属转移财产清单如下。

  一,美元八万三千六百四十四元、港市五万六千元。

  二、钻石首饰:三只钻石金表,白钻石项链一套,蓝、红宝石项链各一套,蓝宝石大钻戒一枚,白钻石大钻戒一枚,白钻石戒指两枚。

  三、黄金首饰:纯金项链(带英文名字)一套,纯金项链(带猛虎牌饰)三套,纯金手锅(拧花)二套,纯金手周(压花)二套,纯金手链一条,红珊瑚手锅一套,纯金戒指五枚。

  四、存款及现金:七十万五千七百三十九元。

  五、名画:印尼苏哈托藏画一幅,价值六万美元;范曾、程十发等人赠画六幅。

  六、衣物:貂皮大衣两件,四季服装三百套。

  七、书籍:《资治通鉴》一套。

  八、照片,一千五百张。

  九、电器:录像机一台,摄像机一部,微型电视机一架,录像带四十盒。

  十、深圳蛇口碧榆路二十六号住宅内财产: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高级组合青响一部,大型热水器一部,空调机七部,高档家具四套,地毯若干,高级厨具一套。

  十一、文书证据:有关香港友人郑明明赠,蛇口碧榆路二十六号海边别墅房产的信件证明证据。

  希望法庭予以公平保全。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

  申请人:陈国军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

  对于我提出的诉讼保全,也给政法部门出了个难题,但他们不得不做些样子,所以定下来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去酒仙桥进行财产登记,但是后来法庭转告我说,因刘晓庆不在,没能去成。刘晓庆啊,你真是不懂事!你总要配合一下,不然,让法院的同志多尴尬!

  九月四日,我通过我的律师和高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要求实施诉讼保全。法官王范吾先生讲,要等刘晓庆回来核实财产之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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