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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时局的意见

  我们对于时局的意见

  国家频年内乱,元气衰弱,今更水灾迭告,外侮侵凌,诚所谓危急存亡之秋也。同人等以为救国之术,千头万绪,而撮其大要,不外内部组织及对外运用两端。必须内部坚实,方有对外之可言,必须外交方针一致,方能规定程序,千弩一的,集全力以共赴。昔人云:“从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以后种种譬如今日生。”所盼海内外同胞咸抱牺牲之决心,各本良心之主张,捐除成见,合力御侮,则多难兴邦,今日之危亡,未始非促进团结,令我中华民族恢复历史上光荣之机会。兹就同人意见所及,略陈对于该两项大纲之趣旨。

  (一)对外

  (甲)中日整个问题

  本问题自张学良取不抵抗主义以来,今日人不遗一矢攫去我东三省二十万方英里之土地。彼得之既易,贪心乃愈炽,逐渐而侵扰天津、青岛,今则直派大军攻我经济中心点,全国精华所聚之上海。是我方愈表示怯弱,敌方愈益嚣张。政府虽迭次宣言“不失国土,不丧主权”,最近并已表示“抵抗到底”,然何为不失国土,何为不失主权,并未有详细说明,究觉言词空泛,不足以表示积极之政策,而对各友邦调停之方案,国际联合会之建议,亦未定有容纳采取之标准,以致遇事迟疑,无明果决断之态度。甚且事实上中部与日激战,东北乃按兵不动,令敌人得集全力以击。我前方流血抵抗,而中央乃有退让之谣,令将士丧气,全国灰心,事事矛盾,莫甚乎此,而敌人见我举棋不定,乃可诒和实战,声东击西,极其欺诈诳骗、挑拨离间之能事矣。前日本政府向国际联合会提出基本原则五条,以为解决中日问题之根据,同人认为若与日本妥协,亦有基本原则如下:

  (一)日本在侵占或扰乱中国之各地,必须将军队撤尽,恢复二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前之原状;

  (二)日本必须承认充分赔偿我国政府及人民在被占及被扰乱各地所受生命财产之损失;

  (三)如日本对于上列第一项已切实履行,对于第二项已为书面之承诺,我可承诺与日本直接交涉谈判其他之各中日悬案;

  (四)在未开议之先,日本须承诺遵守国际联盟规约,非战公约,及九国公约,即如谈判决裂,应取仲裁方法,向国际法庭申诉,交国际联盟处理,或召集九国会议公同讨论,不得再诉诸武力;

  (五)如日本不容纳我上述原则,我当用武力抵抗,收复失地,并一面要求国联与日本经济绝交,并切商美国采取尊重九国公约及非战公约之切实办法。

  (乙)上海事件

  上海事件,吾人虽绝对不能容纳日本主张,视为局部问题,但以租界关系,各国人民麇集,于彼等利害关系甚重,颇欲速了,日人乃利用此心理,以为局部解决上海之创导。故吾人决不可不表明白态度,令敌方无所施其计,而英美各国亦知我民意之所在,不致提出我不能容纳之谓解案也。

  (一)绝对不承认租界周围不许驻兵之议。不许驻兵即系限制我主权之行使,丧权辱国,莫斯为甚。我之不能承认,理由至为明显,唯有少数欧美旅沪商人心理,以为此乃为上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计者,其理由似是而非,不可不辩也。查上海租界自辟为商埠以来,迄今八十余年,并未有任何危险,可见租界外之华军于租界之安全毫无妨碍。今日上海之有绝大危险者,乃缘于日军之以租界为根据地,进攻我军,其咎在日,并不在我。若曰,苟使租界外无华军驻扎,则中日军队无由冲突,则不知日军抱侵略主义,华军无论退至若干地点以外,日军仍可进攻,冲突之事,终不能免,除非令中国全国均不驻扎军队。可见此等办法,苟使吾非日本之属国,当无此理也。故一言以蔽之曰,欲保持上海租界之安全,当由关系各国强制日本不得违约轻用武力,尤不得以租界为根据地,进攻我国之军队。

  (二)中立区之说,如为停战起见,中日两军各划出相等之地点,由第三国防守,且明白规定该区可暂时的,一俟日本军队撤至事变以前地点,仍由我军接防,我可承诺之。

  (三)绝端反对扩充租界。

  此项要求,无论出诸日本或其他各国,我均绝端反对。盖关系租界各国容或根据设立冲缓地段保全租界为理由,而有本项之提议,故吾人不可不预备应付之办法也。吾人须知虹口及杨树浦何尝不为租界,何尝不为冲缓地,而日人乃以为进攻之根据地,令租界全部陷于危险,各国除空言抗议外,毫无制止之办法,则他日之新租界,性质形势,岂能异是,不过予野心之国家益得宽广之土地,以为进攻我军之根据地,于租界本身,固无丝毫之利益也。

  (二)内部准备

  综观五月来日本之实行侵略政策,有加无已,所有公约之规定,国际联合会之决案,列强之劝告,以及世界之舆论,均置诸不理,盖彼之军阀派决计以强权战胜公理也。处此情状之下,我国唯一对付方法,厥为武力抵抗,以促敌人之觉悟,否则,我益让步,彼益以为我无能力御侮,非达到完全征服我国之**不止。今我守上海将士已表示其确有抵抗日军之实力,唯日人军备充足,源源而来,我若对于抵抗方法不加以整个之筹划,殊难持久。昔基尺纳尔于欧战半年后始从事英国陆军伟大之组织,表面颇似迂缓,而以毅力不懈,卒成强大之军队,获最后之胜利,则我国现将军备根本造起,正为未晚。同人以为应付此局势,应举办下列之三则:

  (一)组织国难政府,以资团结;

  (二)下二百万发兵士之动员令,以厚兵力;

  (三)发行二万万之国难公债,以充饷械。

  谨分述其理由,并详细办法如下:

  查欧战时,各国多组织战时内阁,放弃习惯之党治办法,而改为混合内阁,盖以国事紧张,非策群力不足以资应付,而战时人民之负担尤重,牺牲尤大,尤不可不令共同担负共同牺牲之各党各派,均有参加政治之可能也。中国国民党秉政迄今四载,其成绩之不能令人满意,当为不可掩之事实,际兹国难当前,正宜以政权还诸国民,以明责任,唯同人等以为国民党内贤才辈出,并无摒诸政府以外之意,不过欲国内贤达会同国民党优秀分子共同治理耳。

  国难政府应由国难会议产生,国难会议即适用现政府所颁行之组织法,即日集合开会,从事组织新政府。

  为避免更迭纠纷起见,同人主张国难会议对于现政府不过加以任命,并不更动,唯国难会议及国难政府成立后,所有国民党各机关对政府即不发生任何关系。

  在国难期间内,国难会议对于国民负责,国难政府对于国难会议负责,唯国难会议须制定国民大会召集法,训令政府于停战三个月内,召集国民会议,制定宪法,组织正式政府。

  下动员令时,将全**队妥为分配,不足者从速招募,即日励行武力抵抗,并出兵收复失地。

  国难公债条例由财政部立法院各派专员二员,商会银行公会各推代表二员,会同拟定,并由持券人公选代表团,直接监督用途及偿本付息诸务。

  (载1932年7月《上海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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