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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之实施(17)

  科学管理之实施(17)

  美国彼得森城织布厂之经验,颇可证明改变工人之心理。当改组时,各种标准审定之后,先令一精巧工人试之。此工人在调查标准时间时,亦曾合作,并不反对。但实行试验,则忽然不愿依照指导单工作,而试达标准。管理方面听其自由工作,并不强令服从指导。盖强迫工作,诚非所宜。而态度之改变,更是不利,因此另选二人试之。初试数天,均不能达到标准。指导员耐心查察,渐渐将其耗废时间之无谓动作,一一消灭之。工作时间即大为减省。不久二人均达到标准,而得花红。

  自是而后,其他工人亦渐训练成功,但颇迟慢。虽有二人之榜样在先,而大概工人之态度,尚不易改变。彼以为新手术,反觉笨拙而厌烦。此实手术一时不易改变所致。甚至良好工人,亦辞职他去。但厂方继续不辍,仍旧训练工人。因此新指导员渐渐由工人中选拔而养成之。于是厂中反对之空气,亦渐渐稀少,卒至完全消灭。最可喜者,不愿试验之第一人,亦自愿请再一试,而即达到标准得到花红。此盖在训练他人之时,其心理及手势于无形中已受纠正之感化。自此离厂之人亦皆回厂,而愿学习标准办法矣。后来标准工作,风行全厂。即不精巧之老工人,亦莫不恳切盼望一试,至新手则完全死心服从。盖已深知厂方并无强迫之态度,实是苦心设法维持及改善实业,增加工人之幸福也。工人既能勤奋工作,自然成绩优良。向来例假之后一日,如星期一日,工人非常懒惰,工作成绩大受影响。及改组后,星期一日之工作,与常日依旧相同。此因向来常懒之工人,已自行改良故也。因此全厂之产量增加五成。工资由是增加,成本由是减轻。而此厂工人之声誉,称为全城最良之工人,亦自此始矣。

  又此厂之织布工人,皆为新来之移民。不谙英语不能阅读指导单,亦不知指导员之讲解,完全由指导员表演工作,仿效而成。由此可知,训练首重表演,讲解其次也。

  费城有纺织厂,雇用女工,其训练亦先难后易。初试标准之时,选得女工三十六人工,其中仅十四人练成达到标准,其余二十二人或不愿服从指导,或辞职他去,或本无能为者。厂方听其自由,并不强逼。然彼其能达到标准之人,皆得有花红,未免发生羡慕。久而久之辞职之女工,亦愿回厂受训练,而亦达到标准也。、

  以上所述各厂之经验,关于工人之态度,最为紧要。工人之心理,不能以经理之恐吓命令变更之。因其目光浅近,每存偏见,而其自信力坚强,以为他人能做之工,无有不能做到者。故欲使其改变态度之唯一办法,即令其羡慕他人达到标准,而得花红是也。

  泰氏对于工厂设备之箴言

  欲施行科学管理之原理,须先改良设备。工作之细节,不能照旧法由工头或工人自行审定。所谓细节,即指皮带之宽紧、机件之形式与性质,以及维持公事房、工厂及货房之管理而言。此等细节皆宜注意者也。又工作手术之单位,实为新管理法之基础。

  第九章 使工人增加出货之法

  增加工资,使工人勤奋工作之最良方法也。所谓勤奋工作,须引导工人信服指导,如法工作而后可,是为一重要问题,与第二章所述五步骤之原理一样重要。此问题于劳资二方有密切关系。若欲解决此精密而郑重之问题,当先正确审定何为一日之实在工作,何为一日之公允工资。换言之,即一日之工作,究须若干,方为正确。一日之工资,究须若干,方为公允,而不致引起误会,发生纠纷。第一要者,先须使工人充分谅解标准之工作,实于工人自身确有利益也。致误会之原因,大概管理方面以为调查及审定标准等事,所费不资。因此增加产量所得之利益,当归资方。劳方已得改良环境之利益,不应再分润也。但劳方决不以此为然。彼不知其所得之工资,为资方之血本,只知到月底或星期底领工资而已。劳资二方冲突之危险,往往由此一点发生。故工资制度,与劳资二方有密切之关系。宜用科学方法审定之也。用科学方法之真意义,系使劳资二方利益均沾,切不可倚轻倚重,含糊影响,以免画虎类犬之弊。

  用科学管理方法,对于工人之工资及训练二项之态度,须适合新境遇,实为最紧要之问题。工资之多寡,非紧要之问题也。若徒争工资之多寡,而不能得工人之合作心,不能达到新标准,则用科学管理法有何益哉?若用科学审定之法,使达到标准,即达最高度之工作效率。则工资之增加,殊不成问题。故资方宜明悉工人之心理,体恤之,鼓励之。有执而不化者,亦宜循循善诱,使劳资合作,方得科学管理之真精神。若不认清目标,则引起误会纠纷,事业因此失败矣。兹将劳资二方之普通心理,约略言之。

  人之常情每会懒惰,对于工作方面往往愿减不愿加。彼以为多数人做同等之工作,领同等之工资。则个人何必特告奋勇。自此团体之工作,效率将渐渐退化,而就最低之程序矣。此种现象各团体皆易发现者也。泰氏觉察此怠工之趋势,遂发明科学管理以纠正之。而公允之工资制度,为纠正之第一要点也。

  人之懒惰行为,并非出自天性,实由习惯,渐渐养成。此皆因劳资二方俱不知一日之工作究竟当有若干。资方唯愿工人工资少,而工作多。否则以为吃亏。于是强定工资,勒逼工作,而引起纠纷矣。劳方则唯愿工资多而工作少,苟能怠工,则尽量怠工。只要不达开除地步,则以为便宜。其或有联结团体,要挟增加工资者。而资方亦无明确之标准与方针,勉强略加工资敷衍了事。如此互相对待,而怠工之习惯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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