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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21)

  德国商战之策略(21)

  “中立国既能代收原料,又能代现账目,实有益于德。”(美译者按语)

  ∣提要∣匿名之之商务——欺人之计划——与联邦之购货者斗智——关税手续之严厉——秘密之宣传——假道中立国之游击法

  ∣美译者按语∣是章著者欲消除联邦恶恨德货之心,故用无国籍之货。德人不用德牌,而亦不欲他国用之,以归一律。所有德货之来源及其广告,皆佯为自中立国所自出者。即其函件,虽在德国发出者,亦当用中立国之邮票。

  第十三章  合办实业与世袭工人

  九、竞争之能力

  原料制成实业品后,如价廉物美,则自有销场之希望。故德人宜在制造法上及代价上注意,大概德国大工厂之货物,已能达此目的。嗣后,宜在中小厂内提倡之,以图增加进出口品。其办法,令各实业组织合作出口品公司,以代表各小制造家,即集合小本经营者,组成一大规模之公司。则其制造品亦能从此改良造法,减少代价矣。

  永久及世袭之工人

  中小工厂,宜限制其制造品之种类,使渐趋于专门之途。种类愈复杂,则资本力愈分散。若利用分工之法,则资本较轻,而能训练世袭之专门工人,不致轻易改业。

  人类之脑力有限。专力于一种事业,则易见效。以其组织简单,管理方便,而所需资本机器亦轻而简也。因此小厂宜自属于出口合作公司。而制造一种专门品,较制造多数复杂品为合宜。大厂亦宜分部制造。如此办法,则制造品之数量必能增加,代价必能低廉。

  庸愚无智之罪辜

  战前德人尚未尽力排除庸愚无智之制造家。今当一律廓清之。此种制造家,毫无组织之能力,又不注意于会计之法。资本少则制造之成本即重,其手下人,不知市面之状况,但知努力增加其出产品。迨至资本原料缺乏之时,即减价售货而致亏本。如此庸愚无智,焉能与外人竞争哉?

  严禁拍贱货

  拍卖贱货之浅见办法,有害全体出口商业。虽在商战场中,代价低廉,亦为优点,但亦须有最低之限度。倘超过此限,必害及全体。盖代价不能一致,必起外人之货价不当之疑,而必设法向其他德商要求减价。是则全体受其害矣。如有此种弊端发生,政府与公会当立禁之。

  “德国实业之竞争力,全在代价,不可减至自杀之点。”(美译者按语)

  ∣提要∣禁止小商家——永久及世袭之工人——庸愚无智之罪辜——严禁廉价售货。

  ∣美译者按语∣是章著者认定德商之优点,全在智慧之敏捷,及能率力之高强。宜组织有系统之大公司,而铲除其小公司及小商贩。工人亦须有世袭制度,颇以优胜劣败之天演说为然。

  第十四章  资本之管理

  十、资本

  欧战开后,德国在外之资本,极为不利。嗣后,务须注意及此,勿使再受损失。以商之敌人,抛却法律之要素,盗取德国在外之私产权故也。将来,当完全禁止投资外邦。有一二可不禁者,在未投之先,当分别此项事业之主权,究竟属于德人,抑属于外人。若属于外人,则为德商之同人。抑为竞争者,又当分别此项事业,究竟于德国实业,有益或有害。要而言之,德国在外所投之资本,不独求其循环周行,而能流回德国,并须求其确实有利于德之实业。

  独立性之恶果

  德之经济家、银行家,往往不顾公共之利益,不图资本之稳固,只知贪最高之利息。故对以上之说,必然反对。然近来亦有人注意德资外溢之弊,但无相当办法以禁止之。经济专家对此,颇抱悲观。一以资本家要巨利之引诱,投资外国,而其资本一去即不复返。一以实业家在外募集资本,而受重大之牺牲。迩来,德国事业之失败者甚多。推求其故,并非以其事业之不良,及办事人之不勤,实因在外募集资本时,牺牲太大,甚至本利尽为外人所用故也。

  德国实业家,见识甚浅。不知资本投在国内,则可永有把握。投在国外,即失其主权。而外资投入德之实业,亦为危险。若予以管理之权,则秘密制造法,尤易为所盗窃。甚或有无耻之徒,设法破坏公司,而害及德国之实业,德国之组织。其优美之处,即在不令外人加入也。若能如是,则德国资本已自绰乎有余,可无需仰给于外资。待本国实业,不再需用资本时,然后投诸外国。自助之道,当由内而至外,不可由外而至内也。

  “德国诸资本不外投,实在利于德之出口商。”(美译者按语)

  经济束缚之利益

  经济之运用,银行当负指导之责。目下银行家与实业家,极为隔膜,彼此仇视之心颇重。银行方面,对于实业家招募资本,先须请实业专家,调查实业之状况,及办事之情形,然后酌量资助与否。此是理之当然。今银行家谬误之点,在即以本行之办事之充调查员,而不另聘商业专家也。制造家之所以反对者,大率为此。其反对之理由有二:一以银行调查员,并非专家,难得实业之真情确理。而其报告,不免偏于主观方面。二以银行之关系甚众,一旦秘密之法,为所探悉,则难于保守,而受损失。

  银行与实业家互相反对,双方俱有相当理由。变通之法,银行家当采公正之态度,请独立之专家调查实业。盖实业家为保护其利权起见,本不可不慎。倘银行家探悉其内容,而不给以资助,甚或自行集资开办,夺取其事业,则非但不能得其资助,而且失其利权矣。即不夺其事业,而拒绝其请求,则信用已受损,亦难再向其他银行请得资助矣。

  “银行家调查实业,须采客观态度。”(美译者按语)

  投资与侵掠之关系

  德国投资于他国之事业,须能握其管理权,或能增进出口商业,或能得原料之供给,或更能为德商启发新工作之机会。如能增加其实业家之出口商务,则所投之资,即利息微薄,亦于全体德商有益。但此系资本家之事,实业家不当自行投资。盖实业家系企业家也,非银行家也。其所有之资本,当备为其自有事业扩充之用,不应舍己而从人。若使有关系之资本家投资外国,而能间接提倡德国之实业,则庶几乎其可也。

  “德国实业界之资本,不当投入他国之公司。即能担保原料进口,亦所不宜。恐其减低本国实业之能率力也。”(美译者按语)

  自欧战发生后,德国之实业,损失甚巨。将来德人须努力奋斗,以图恢复。所需资本之处,在在皆是,故当预为准备。总之,德国资本家,须明知投资本国实业之利益,其总原则为以“德国之资本,提倡德国之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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