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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8)

  德国商战之策略(18)

  “商实业公会为政府代表之先锋。”(美译者按语)

  公会更当在他国设立事务所,或附属于使领馆。如商务参赞然,其职务为管理商务裁判事宜。报告各国之情形,如税则等事,并将所报告之事,发载出口商报。

  “商实业公会,在他国所设之事务所,为战后恢复德商之总枢纽。”(美译者按语)

  收款之自主机关

  商业公会之重大义务,为改变欧战前之营业手续,例如簿记、货单及付款手续等,皆宜修改。当欧战发生之时,德商浮记之账款,为数甚巨。开战后不能清收,损失甚大,当引以为前车之鉴。

  出口商务,最不宜有欠款。若放账漫无限制,则不论如何兴盛,亦无补于事。商业公会宜设中央清理部,专事清理进出口账目款项。其办法能以进口账款之数,与出口账款之数两相对消为佳。则所须收付之款,仅为其余数矣。因此各方之期票,当交于中央清理部,由部为之收付。此法一可使德商收款有着,二使汇费减少,三使利息亦能对消。商业公会,在他国可设事务所,办理其事。若能与其他公会之事务所接近,则更易于接洽矣。

  “商业公会之义务,为减少欠账,担保收款。倘能将进出口商所付之期票,清理而互相抵消之,以省汇费,则尤为上策。”(美译者按语)

  付账手续,兹不细迷。总之,对消之法。极可利用。经济公会,亦可用转账之方法,即令他国商人,将应付德商欠款之期票,付与其国售货于德之商人。而向清理部转账,则亦省便。商场之期票,全赖信用。故商业公会,宜设问讯处,专为调查报告二方商人之信用,以免种种私目探听之繁费。使德商能来清理部,探知他国商人之是否确实可靠。而清理部亦能要求德商,事先报告,得其许可,而后交货,否则不负此责任。从对方言之,则他国商人,亦能向清理部探听德商之信用。如是,在国外方面,亦能增进德人商业之稳固,而减少无阅历之损失。

  “商业公会为德国出口商之问询处。俾悉他国商人之信用。”(美译者按语)

  商业公会当与德国商会合作,审定营业之新标准,及战后变通办法之手续。此外当尽之义务。略分述如下:

  一、在国外代表德商。

  二、推荐外人为德商之经理。

  三、代表德商在他国诉讼。

  四、设立律师及商人合作股以解决对外讼案。

  五、投稿出口商报。

  六、其他之。

  财政之计划

  经济公会亦宜在他国设立分会。其重大之义务如下:

  一、经理商业公会之一切款项。

  二、向有关系之德商收担保金,及付维持津贴等金。

  三、管理第二项所述之款项。

  四、收发新发明所需之酬报费。

  五、经理各公会之经济事宜。

  六、提倡及资助“特别实业补助金”以利新事业之成立,而巩固德国之出品商。

  七、管原料部之经济事宜。

  八、阻止资本家操纵经济不足之事业。

  九、督察外人之资本投入德国有保护力之实业。

  由此观之,经济公会,不啻为德国出口商组织大规模之出口银行,以代表德国之全体出口商业。此种银行,与普通银行之分别,可按以上所述之性质分别之。

  “经济公会之义务,为经理一切有关出口商之财政,并为组织德国出口银行之基础。”(美译者按语)

  ∣提要∣分设商务支会——物价之威权——掌握商战之金库——侦探队——出口商业公断处——宣传品之发表——德国商务之先锋——收款之自主机关——财政之计划。

  ∣美译有按语∣是章著者形容总司令指挥商战之法。商务公会为司令部。其职务为颁发命令,或禁止钾矿出口,或使船舶停驶,或增德货之价值,或给津贴于受损之德商。而其秘密之军士,分布于各国之工厂及商铺,悉听德之外交官及军官之命令而行。其当尽之义务,例如若与美国商战,则利用中立国,设立德商事务所,并设公断处。判断国际商务案件等是也。

  第十一章 血书商约

  七、商约

  德国之商业,所以能蒸蒸日上者,全赖智识勤劳与组织。敌人对此,不独妒嫉,而且惊惧。在昔太平之时,尝订商约设法阻挠。幸德有机警之性,发明之力,艺术之表,而能战胜之也。今敌人鉴于商约之法,已归失败。遂不惜动干戈,流赤血,欲置德商于死地。然德商岂易与也哉?德商将以此赤血,书成商约,而令敌人签字也。

  德商最低限度之条件

  德国将来实业品之出口,依赖商约者,果属不少。唯商约能否实践,殊为疑问,况种约之外,尚有种商阻挠办法在焉。故完全依赖商约,断难见效,当自谋巩固德国实业之力量。商约仅能就大致范围订立之,欧战后之商约,德国须注重下列各点:

  一、德国必需之原料,他国必须供给,不得在产生地及经过地为难,或增其代价。

  二、阻止他国进口税及运费之苛刻。

  三、阻止他国征收较别国货物加重之税。

  四、限止他国利用出口津贴以损德商。

  五、禁止他国抵制德货。

  六、禁止他国侵夺德国商标权利。

  七、所有订立购货合同之投票权,德商应与他国商人同等享受。

  八、德商所投之标如价廉物美,他国不得取缔。

  九、要求德商能享受其他外人所能得之权利。

  十、要求驻外之德商代表受同等待遇。(代表即德商代理人或代理处。)

  十一、要求正式承认德国之五种公会,及其在外之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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