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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3)

  德国商战之策略(13)

  向他国谋秘密权利

  实业中之有保护保护力者,既尽其保护之责。则官商二方面,亦宜在国外为谋特别利权及酬报。如德之驻外各使领馆,其商务股当特别尽力帮助此种事业。虽其他各事业皆应帮助,而能保护德商全体者,当尽先帮助之。

  “有能保护德国出口商之实业,德国驻外使领馆,当特别扶助成全之。”(美译者按语)

  因此德之驻外使领馆,不独应在政府方面注意商务,在商实业方面亦当有专门人才注意之。此种人员以自商实业出身者为最合宜,应从商实业团体中选任之。俾可联络而通消息,如有禁止某种德货运往某国之举,其主动力必来自各使领馆之报告。故其报告,不独宜实事求是,且宜有专门智识与阅历,否则难得确当之报告。欧战时,德政府尝用局外人为商务股员,而能获好成绩。今以商实业中人充之,则出口商方面,必更获益也。

  “为保护德国实业之出口,各使领馆之商务股员,当任用商实业界有阅历之人。”(美译者按语)

  暗以经济互相维持

  德国驻外使领馆,用实业专家,则其统计愈精而愈速。德商随时能知其出口商之状况,而筹应付之方。有保护力之实业,除享受以上所言之特别权利外,尚可享他种随机应变之权利。譬如有一国,欲在本国提倡一种德国之实业,减轻其货物之税,以促其成功。唯欲制成其货,非购廉价之德货为原料,或支配物不可。而德商因价过贱,不能供给,则政府当以全体出口商为重,而供以廉价之货。如商人受有损失,可用担保金,或出口津贴金补助之。

  再有一种权利可享。即德商所需之外国原料,或半制成货,免其进口税,或减轻其税率。则有保护力之实业,可无虑原料之缺乏,而足以维持其事业。

  “有保护力之实业,为全体出口商起见,不独可享经济维持之权利,亦可享免税及出口津贴等之权利。”(美译者按语)

  交换折扣及利益

  驻外使领馆之实业代表,当以德货可廉价供给,大有裨于其国之实业之言,游说外商之经理。如为言所动,则可更进一步,询其得到最低价德货之后,将以何为报酬。俟其许以何种酬报,即请其政府施诸实行。酬报之久暂,当见机而定。此种酬报或为减轻德货运费率,或为德商所需之原料,请其予以出口之资助。资助之多寡,则以德货运回该国之数量为标准。

  “驻外德国商务代表,当为本国有保护力之实业,请求格外之资助。”(美译者按语)

  德国亦可减轻运往该国货物之运费,以为酬报。两国互相优待,使各得其所需之原料与货物,实为易于办成之事。此种办法如有益于全体出口商,而有损于某项事业,则可用担保金补助之。办理酬报事宜,须专门人才,及得实业界最高人物之同意,始不致贻误。因此政府人员与实业领袖,当常通消息,而所有互换酬报之总规则,当列入商约之中。

  “两国互换酬报,使各得进出口之货物,亦为提倡出口商之道。”(美译者按语)

  普罗士驻外大使,以迁移一种事业为钩饵

  就事势言之,或因一国之态度与需要,德国不可不准一实业迁往其国,而使德国实业之出口兴盛。此种迁移之动机,往往起于德国之资本家,易受国人之反对。如经政府斟酌损益,特准一业迁移,则亦不致有所反对。按前章所述,保护全国之出口商,当禁止重要实业之迁移,虽有时可权其利弊,如利多弊少,可特准之,然此利殊难永久。政府准驳迁移之标准,应以全体商实业通盘筹划之。如尚有若干未迁移之实业,能发生保护力。则准一业迁移,尚无妨害也。但就根本言之,能发生保护力之实业,为数不多,终不宜轻易许其迁移。与各国所订条约,本非完全可靠,如一业迁往某国后,其国即不遵守条约,则悔之晚矣。况迁出一业,即间接减少对于第三国之保护力。如德国将来欲禁止德货运往第三国以为抵制,则某国即可乘机代为供给,而德商无法抵御之矣。

  故迁移一业至一国,实等于迁遍各国,使各国皆得其利,而德国仅因受一国之酬报,而失却保护出口商之利器矣。此国虽有极优之酬报,亦当拒绝之。盖一时之利,不能与久远之利同日语也。

  “不应因酬报而轻易准许实业迁往他国。”(美译者按语)

  ∣提要∣私利与暗中折扣为德商之根据地——向他国谋秘密权利——暗以经济互相维持——交换折扣及利益——普罗士驻外大使应以迁移一种事业为钩饵。

  ∣美译者按语∣是章著者欲使德商执世界商业之牛耳。而其商战之政策,将外交人员为先锋,而与在各协约国之德商暗中合作。俾在各国所施行之防范统计,商务状况与手续,以及不利于德商之事,可有详细之报告。并以津贴回扣等法,诱引外人,令其欢迎德货。或用种种方法威逼,使之不得不用。而德之外交人员,应设法使协约各国一一堕其够中。

  第八章 商业之**制度

  欲巩固德国之出口商业,则凡有保护力之实业,当得政府之保护,否则难以久持。保护之法,即勿使制造停顿,无论原料机器及劳工等项,均不应发生问题。如禁货出口,给予酬报、津贴、补助费,严守造法之秘密,禁止资本及工人之迁移等事,除应受政府保护之外,各业之公会,亦宜协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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