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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1)

  德国商战之策略(11)

  第二种办法即不设中央出售部,而立一执行机关,汇报一切有保护力之实业,与各国所订之合同,以及各种购货手续。此机关握有最高裁判权,不论何时何事,发生问题,即可执行禁止国货出口,取缔外货入口之令,此二法以何者为合宜,可由政府方面及实业公会,悉心研究而定,并由双方供给出口商管理之统计,及议定其办事规则。

  对于出口商有保护力之实业,应将购货之外人,通知中央出售部。中央出售部与总担保金会应合作。此二种委员由各业推举并由政府委任,而其人若有相维相系之处,则易有统系。

  第六章  秘密之万里长城

  不准外资投入德国商业

  政府管理对于出口商有保护力之事业,在来资方面,亦当注意。一以巩固其经济力,一以防外国资本之投入。而牵制管理之权,关于经济方面事宜,当由总担保金会分部管理之。关于外资投入事宜,当由政府调查,并由商部注册而禁止之。凡发生保护力之事业,不当缺乏资本,其股票不可有投机性质。苟缺乏资本,当以总担保金资助之,或代为商诸同行,随时设法协助之。大抵有非常保护力之事业,决不能有外资投入,亦不能有外人插足其间,并不能有不职之董事。盖在董事会通过议案之时,不职之董事,易为人所利用,而暗中阻梗,勿使对待之法见诸实行。如遇此种情形,而无法处置,政府可取消其议案。政府施行此种威权,有侵犯商务自由之嫌。唯为保护商务计,则不得不然。各资本家亦宜了解资本之本身,无甚价值,专利亦不可与公益同论之意。以就根本言之,公益愈大,则资本获利愈多也。

  “有保护力之事业,不容外国资本投入。否则易失管理之自由。”(美译者按语)

  鼓励用进步之新利器

  保护力最大之紧要实业,欲其效力能持久,则其机器须随时改良。按商务原理论之,机器用之愈久,其利愈大。按现在商业惯例论之,则又有摊还成本之法。即将旧机之价,在资本中逐年扣除,至扣尽后,更积扣若干,以购换新机之用。此法虽合商业之道,但按最高效率论之,则亦有不然。则以科学随时有新发明,则必换新机,方可得其利益。若不更换,则将落人之后,而不能得其利益矣。故凡有保护力之实业,更当及时采用新机,以免减少其保护力。

  无论何种事业,皆当促其进步。而占有特别权利者,更当尽特别之义务,借以保护特别之进步。机器维新,工艺精明,组织完备。此三者,即其特别之义务也。设有更换新机,致未能获利,则有担保金可以津贴之。可毋庸过虑。且从商实业全体观之,其本业虽不获利,而在保护出口商方面,已阴受其利矣。

  强迫报告新发明

  实业之艺术,现已受政府之管理,将来当再进一步。制造之方法,亦当受政府管理。凡遇改良新法,政府令各实业仿效之,则其利益至为可观。但此办法,必为目前占优胜之公司所反对。盖以其研究所得供诸他人,殊非所愿也。然彻底研究之,则新法为他人所得,亦不足为虑。技术之改良,如能归为同业公有,则事业更能猛进。而技术之优点既能互相授受,则授之者亦可得受之者之发明。使无形中引起循环之竞争,无一厂能久占特优地位,而同业可均受其利。从来新发明为难得之事,皆严守秘密所致。倘能公开,自可日新而月异,且严守秘密。则操有优胜权者,往往生懈怠之心而事业之进步。遂因而停滞,是则商实业难达精益求精之目的,诚为大不利也。因此管理制造法,使交换改良之秘诀。实能促成进步,但此办法欲施行于全体商实业界,颇需时日。当先从有特别保护力之事业施行之,如行之有效。再行推广,以及全体。则可将昔日之猜忌扫除净尽矣。至管理事宜,由政府主持,或由各行商会办理。无甚紧要,而以官商合办为最适宜。

  “有特别保护力之实业,须受制造方法之管理。以便互换改良秘诀,而使效率日进。”(美译者按语)

  管理制造法之机关,其办法当有系统,能令各厂家报告一切技术上改良之法,并能决定何法可以实施,及施至如何地步。报告分公私二种。公者,政府所设之测验所试验所,及工艺学校之报告也,此外更当与商标局时有接洽,以通消息。私者,私立试验所之报告也。政府既得其报告,亦当与以相当之科学方法,以为实际之酬报。如此互换思想与经验,可养成通力合作之风,使制造精益求精。政府当议定规则,保护发明家之权利。发明家既以其所发明供给诸商业家,自当享受其应得之权利。此权利愈稳固,则发明之事业亦愈众。久而久之,发明及试验之事业,自能脱离资本家而独立。其入手办法,可先施之于有能保护出口商之事业,而后推广之。

  “技术之新发明,若能改良有保护力之事业。当先报告管理制造法之机关,以便传播各事业。”(美译者按语)

  发明家之酬报,可由管理机关于总担保金项下提拨。且可专设一部,办理酌给酬报,及征收担保金事宜。

  “新发明须强迫供给诸实业家,而其酬金归总担保金会管理之。”(美译者按语)

  严守新发明之秘密

  有中央机关管理新发明或改良之事,则可防范外人探悉其秘诀。其目的专在抵制反对德国出口商者。其办理手续及章程,可管理制造法之机关议订之。若欲完全保守秘密,则不独材料货物宜加防范,即工匠人等亦宜防之。昔日科学之公开互换,在此欧战时,已反受其害。将来为保护全国出口商起见,当变更宗旨,凡新发明及改良之法,须严密防范,勿使泄漏。此种防范,固属匪易,然为自卫计,不得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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