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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8)

  德国商战之策略(8)

  禁止出口货以为抵制之原理

  禁止输出品而能发生保护全体出口之效力,全凭各国之大宗经济及实业状况。大凡制造品之易坏者,不及能持久者之易生效力。若禁止易坏之制成货,则其货搁久,必将自坏,而使商人受经济之损失。若禁止不易坏之货,则厂家仍可继续制造,不虞货物之存积,俟将来问题解决后可以尽量输出也。

  “能保护出口商之货料,从其效力上言之则凡易坏者,不如能持久者。而普通大批之制造品,较诸零星特别制造品为佳。”(美译者按语)

  大凡原料与制造品能发生保护力者,全凭其性质及价值究竟能否有替代之可能性。各种货物无论在形式上、结构上,或化学力上,必有其特别性质。此特别性质,在应用之时,务使能与他物调和为佳。若含有不能相和之原料,则其制造品必变相,而不受人之欢迎。是则替代固非所宜也。然各种原料或制造品,断不能毫无替代者。唯其替代之程度,有一定之限止而已。在此替代之限度上研究之,即能发现此货料所能发生之保护力矣。此外更有一连带重要之点。即为货物之代价,往往有替代品。其效力仅及原货料之半,而其价值则贱四倍者。如有此种替代品,则德货即不能发生多大之保护力矣。因此德之原料及制造品,以完全不能替代者为最重要。价值之贵贱不能比较者次之,性质不能优胜者又次之。

  “利用原料以保护全国之出口商。其效力之大小,全系乎能否替代之程度。”(美译者按语)

  何谓“必需品”

  普通而论,货物精粗美恶,仅指原料及制造法之改良与否而言。实则精粗美恶为相对的,非与他国之货物比较,则不可得而知也。比较而能占优胜,始有保护力,愈能占优胜,则其保护力愈大。货物精美之程度,大概有三要点:一曰有特殊性质,一曰易于应用。一曰有充分效力。凡货物在制造时,其损坏愈少,则其制成品愈多。且愈能持久,而愈易应用。此三点愈精美,则愈有保护之力也。

  “凡有保护力之货物,须特别精美而有用。”(美译者按语)

  一物虽有特别之制造,完美之结构,且有不能替代之性,而其用处又大。假令他国在最短时期内,即能仿造之,则失其保护出口商之效力矣。而今科学与艺术之进步,及实业之发达,一日千里,旧发明尚未完备,而新发明又继之而起,实无底止。故欲使他人不能仿造,是决不可能者也。然此理想中之仿造,亦不足为惧。欲其理想见诸实行,亦须费若干时期与经济,方克有成。不得德货之制造秘密法,或者用尽九牛二虎之力,亦难成功。即能成功,其所费时间与经济,恐将与德国之原货相等,而或过之矣。因此货物所能发生之保护力,亦属相对的。其标准不在经济,而在时间。一货通行既久,决无不能仿造之理,至资本方面更不成问题。盖如能仿造,则投资者必甚踊跃。然在时间方面,则大有出入也。若他国欲仿造德货,而需时甚久,则在其未成之前,德货尽有保护之力。不但此也,德货既先通行市面甚久,则后来仿造之货,势难追随。况德货精益求精,随时改良,待其仿造成功,已为旧式。而德之原货,反已变成新式矣。是则德货终占先着,仍能居优胜之地位也。

  “能仿造之货物,亦能发生保护力。以实行仿造,颇需时日故也。”(美译者按语)

  凡原料及制造品,非他国所必需者,则无保护之能力。他国一旦不用其货料,既受经济之损失。此为非必需之货料,无关紧要也。倘其出入数量,寥寥无几,则更不足重轻。须在总产额内,能占大部分者,始能有保护之实力。

  设有一货,为他国所必需,而又属大宗,则其售价理当超过制造之成本,否则必受损失。而不合经济之原理,其售价宜超过若干,不能一律。盖有其利极厚者,亦有极薄者。总之,其售价必留有余地。俾可保护他种受抵制之货物。

  “货物之能有保护力,在产量上,及价值上,占出口统计之大部分。”(美译者按语)

  德国之制造品,有用他国原料者,则甚难发生保护力。盖他国可禁止原料出口,使德国无从制造;或用其原料,而所制造之货物无甚特长之处,则皆不能发生保护力。若产此原料之国,与德之感情甚洽,可以源源接济。而德之制造家,能用以制成独一无二之货物,然后能发生保护力也。唯有不用他国原料之货物,其保护力为最大。以化学品及五金品为第一。精细之机械次之。此类货物之制造秘诀,及其特殊之工艺,不使迁往外国,最为紧要。

  “不需他国原料之制造品,其保护力较诸需之者为大。”(美译者按语)

  艺术超胜之门径

  关于保护出口商之能力,其最后之要点,即他国之货物,能有何种竞争力,及其力量如何,无论原料或制造品,若其性质、代价及数量,能超胜他国,则其保护力大。所谓性质超胜者,即艺术之优胜也。亦即货物精美,应用持久,效力高而产量大也。所谓代价超胜者,即价廉也。此二种之超胜,一为绝对价格之廉,一为艺术优胜之廉。因此设法使德货超胜他货,实为刻不容缓之图。盖不独有裨制造家,亦使德货增高其所能发生保护全体德国出口商之能力也。艺术之超胜,全赖国立之科学学校与研究机关,以及奖品之鼓励。以求改良进步之实现,发明家所得之利益,当较经理者为大。国家试验,当减轻其费。俾弱小事业,亦能均沾利益。如有充分理由者,则免其试验费,以为鼓励。政府更应资助私立之研究及试验机关,并资助私人发明家,及专门学术会等。其最宜注重之点,为使由科学所得之结果。能见诸实行。故所有成绩,不独当登载于私人之商业杂志。政府亦宜广为披露,使全实业界能知晓而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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