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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3)

  德国商战之策略(3)

  终止科学智识之互换

  反对此种主张者,将谓如此办法,则科学智识互换之机会,将从此断绝;而科学之进步,必为所限止。其实不然。盖科学智识,与人之损人利己心、竞争进取心有关。此二心既不能避免,则科学智识之互换,即可借此自然增进,绝不能加以限制。若夫国际科学大会,原具互换智识之意,但迩来之会,并非真心讨论科学,实议会俱乐而已。其真科学智识,早已成就与互换于人情竞争进取中,固无俟乎大会也。故国际科学大会之法,应稍加改良。但有借大会之名,觊觎他人之秘诀,仿效实业之良法者,则殊危险,宜加以限止。否则,此秘诀良法,不能作经济维持之后盾。当欧战之前,吾人视科学界中人,莫不以为理想高尚,必能捐除意气,不分畛越,共谋科学发展之互利。孰知自开战以来,竟大谬不然。各国咸置科学范围于不顾,而违犯原订章程焉。由此观之,强使社会尊敬科学界之迷信,殊不足恃。而道德之范围,亦不足以束缚之。唯能保守有对抗之能力者。始足以自护其实业,是为最急要之点,切勿误会。

  ∣提要∣以商业为战争——以大地为战场——德国之制度与组织,实为预备侵略之政策——实业人才为德国商战之利器——各国之仇恨,认为德国所负之大债——以迁移德国之实业于他国为大罪——科学之交换,当竭力禁止之。

  ∣美译者按语∣是章著者认定商战与兵战同,俱有生死之利害关系。并认定欧战后,各国必将深恶德国。纵使战胜后,用赤血书成商业条约,以束缚各国,而德国之制造品,亦不易广销各国。故德人须预为准备,组织有能力之机关,以谋达商霸之目的。德国商战之利器,为唯一无二之实业制造品。而为各国所必需者也。德国政府将强逼联邦,容纳其出口货。并田军制管理专利之实业,限制在国内经营,不准迁往他邦。而用最秘密之方法。以保守之。防备之。

  第二章  准备商战利器

  保守制造法之秘密

  一国之货物,能用以为抵抗品者,即他国不能自制之物品是也。欲保护此抵抗品之能力,须保守制造法之秘密。德国现今之状况,保守秘密之法,极不周到。一因对于保守事宜,无机关之组织;二因知制造法之人,为数太多;三因贪个人目前之利益,不顾公众后来之利益。若能将制造法保守秘密,则实业他迁之事,即可停止。大凡制造品之主人翁,迁移其事业,或输出其秘诀,无非为利益之关系。如能设法维持其利益,使无迁输之必要,则可不禁自绝。唯有以他种原因而迁移者,则必设法禁阻之。此种保守之职责,应否由国家主持,兹不预为讨论。第一步先当组织会社,由同业之人自行组织,自行设法,阻止秘诀之漏泄,及事业之迁移。如会社办理得宜,政府即可认其为国家之代表,如不得其宜,然后由政府督率保守之。

  专权之成效

  欧战开始以来,德国之理财,已用全国统一之具体组织,使节节有统系,处处有联络。因此商业之贸易、运输,无不互通声气。其成绩之优美,诚非世人所能预料者也。如此之重大事业,能告成功,赖政府用专权之力。虽仓促之间,其组织不甚完备,手续不甚顺流,而人民亦未尝受若何之苦楚。倘在太平之时,亦有如此之组织。则必较为完备,且能保守紧要实业,勿使外迁,又能从容发明有抵抗力之新货物,而永久保守为本国所有也。以上所论之组织,仅保守德国秘密制造法之一端而已。制造所需之原料,亦至重要,更当组织同等之社会,设法搜集德国所无之原料,以供制造家之用。有此机关之设,则他国若不买德货,德国即可不多买他国之原料,以为抵制。然而德国所无之原料,其来源决不能为他国所垄断。盖原料不可得,即有数种德国之出口货不可制。商人常以垄断手段为图大利之法。各国之商人,或暗受政府之命令与资助,凡德国必需之原料,概不供给,借此为要求他种利益之条件。或以此垄断之策,为商战之利器。此种政策,德国商人不可不预为计及。应有完备周密之组织,为将来备而不用之利器。否则一旦缺乏德国所无之原料,则德国之出口商业必将失败也。

  集合科学家

  将来各国仇恨德国之心,如其深切。则虽有金钱,亦不能买得其原料。故德国之科学家,必团聚其精神,发挥其心思,共同研究人造原料之法,期可以人工代天产。欧战时,德国所制之人造油及人造硝,已著有成绩,可为人造原料之先声。由是可知,人之智力无限,最为高贵,胜于黄金也。今德国商界设有著名之发明公司,及各大公司之研究部,是为德国商业特长之处。若能扩而充之,组成较大之会社,必能多所发明,使德国所无而不可买之原料,亦能自造以替代之。科学家苟能运用科学之发明,使德国之实业,有独立之精神,则德国之出口货,何患他国之不供原料,而受其节制哉!

  商约无效力

  以上所言之会社,宜早组织成立。以备与他国议和订立商约之时,在经济方面,先有计划,可以运用,而使德国实业之利益,蒸蒸日上,勿落他人之后。若不及早组织会社,讨论研究,则仓皇应付,必归失败。

  自欧战以来,“条约”二字,似已无甚效力。而为人所厌恶,盖商业实事也。商约,有感情之作用也。实事应实事求是,决不可依赖感情,则商业决不可依赖商约。譬如今之商约,既将重订,则将来亦可再破。故订立商约之条件,其重心不在乎对方之能守与否,而在乎保护德国之出口货,能令其自由发展,此其一。在成约之先,宜预筹破约时之迅速对待方法,以备万之一需,此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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