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战之策略(2)
今德人更有此商战之野心在也。其计划之周至,设备之精密,殊可钦佩。唯其用心刻毒异常,既不重商业道德,复滥用奸诈政策。如以贱货充塞市面,用冒牌以隐瞒货之来源,及不实践合同条件等。种种诡谋,莫不计及。各国若不加注意,则世界商业,必将受其大害。望各国银行家、实业家以及农工等界,三注意焉。
甲 德国商战之大计划
第一章 引言
事业之成功,全在准备之精细。观夫德**政财政之成绩,足可为证。若不预为准备,则临渴掘井,倍觉忙乱。虽竭尽智力、财力,亦难得良果。故欲求事之成功,当心注正鹄。目顾四方,志求其远,根求其固。此种精神愈充足,则将来之成绩愈可观焉。
虽然,外力之侵害,不可不预防也。譬如大厦,根基牢固,足以自保;而不测之外力,亦能使之危险。工程家若临此种境遇,则于扩充地盘、巩固基础之外,更宜设扶托之法,以御外力。商实业亦复如是。故实业家对于制造之改良,固宜精益求精,不稍懈怠。而经济一方面,更不可忽略。倘不计及此,则虽保其不失败,由是可知,内外势力,须同时并顾,不可偏废。盖事业之成败,不论内外同一理也。
实业人才为德国商战之利器
德之实业人才,为德国邦基巩固之大柱石。在欧战时已露其头角,而为世人所公认矣。彼素称实业领袖者,(指英国)今已瞠乎落人之后,戚戚焉恐经济之失败,乃不惜用恶魔之手腕,唆使各邦,惹起兵战,祸及天下。然德之人才,有不可抵抗之势,即敌人亦深知其利害,彼必将以斯点为攻击之目的。故须预筹抵御之方,勿使根本动摇。而实业界之出口品,即为此根本之要素。盖德之制造力,近四十年来,虽未达吾人梦想中全盛之境,而其在欧战时发展之势力,非常活跃。有如蛟龙入海,不可驾御之概。然此发展之根本,亦在出口品也。欲求建筑之坚实,不能不巩其基础;欲求商业之稳健,更不能不固其根本。人常问曰,欧战后德国之实业出口品将如何,此可见其重要矣。
各国之仇恨为德国所负之大债
战毕言和,势之当然。事势虽如此,而心理则不然。盖经济力、实物力、道德力衰弱之邦,必存仇恨之心。此心即商界中最大之竞争力也。既有仇恨敌人之念,必现抵制敌货之事。虽有必罢不成者,亦不愿购买。宁出巨资,购他国之货以代之。谚云:若见人之心,则能恕其过。而此仇人自爱之心,岂吾人所得而消灭之哉?虽然,“有志竟成”四字,为吾人之口号,愿共勉之。
古训有言曰:“战争既毕,则放下屠刀,捐弃旧恨。”今日之德国人,未尝不如是,而敌人则恐不能一时息此旧恨也。虽久后可冀其遗忘与消灭,而德国之实业,不能久待。必须别开生面,以谋发展其能力。吾人尝谓“现今各国互相为命,不能孤立”,此说难以凭信。盖国际贸易,如用强迫,并非善策。故敌国之仇恨,可认为德国之一种负债。维持出口商务,即所以偿此种负债也。维持之法,唯有求物力之富足,智力之猛进,及先见之明达而已。然此三者,俱非易事。望吾人具百折不挠之精神以达此目的。
或谓德国之出口品,可毋庸顾虑。将来战胜后,可强迫敌国订立商约,履行条件,以维持之。此种意见,无甚价值。商约之不足恃,欧战时已得有教训。余尝闻之,能守条约者,固无需乎订立条约。
而欲求人实践条约者,则条约实等于废纸。虽然,战后之条约,必经济之条件,于事势上有不能不订立者也。然德国之出口货,即有商约为其护符,仍须在实业界中,设法求优胜之道。盖断不能强迫敌国购买德货也,即使德国战胜,强迫敌国订立商约,亦不能发生效力。理财专家亦谓“国际商务决不能久停。战争停后,必渐恢复”,果能如是,自属至佳。然谁能担保敌人不拒绝德货?敌国既多,拒绝之法亦多。即使德人能用强权以抵抗之,而敌人暗中抵制,将防不胜防。故不得不预筹此种对待之法。抱乐观者,谓德国实业家,有特别优点,自有其立足之处。观夫欧战时德国之染料事业,各国因不能购德货之窘迫状况,可为证据。但此唯染料为然,其他出口货,则不能视同一例。盖太平之世,决不能用武力,商务更不能唯强硬手段是赖。余读英国实业丛报,载有讨论抵制德货之法。由此可知,此次大兵战之后,又将继之以大商战也。是报又言,将利用科学之经济战争,以谋将德国之实业,迁至英国境内。如果实现,则德商难占优胜之地位矣。
迁移德国之实业为大罪犯
德国之实业,至为宝贵。迁往国外之说,最易实行。而最易获利,不独实业自身能获利,承办此种迁移者,尤能获厚利焉。不但此也,将来此种新事业,更能与母国之旧事业相抗衡,而消灭其势力。近年来商人谋私利,将钟表、绸缎、绵绣等业,迁往外国。不久外国将不再买此等德货,且将与母国之旧业相竞争,是诚有害德国之实业也。今迁移德国之实业,既在他国之计划中,则不能不设法阻止之。至应如何抵御,当再从长讨论。
经济维持之法(法详后方),欧战时已多见效验。凡经济不能独立之中立国,有欲求原料之供给者,于是握原料之主权者,即可利用此法也。将来此经济维持之能力,必为经济战争之利器。如欲操纵此经济维持权,决不可将重要实业迁移他国。此权之操纵,及商约条件所受之影响,可暂缓讨论。但按目前之经验,当确认经济维持权,实为一大势力也。就阅历言之,德国政府之掌管商务,颇有先见之明,远大之计。在欧战时已明见实效,足以保护新发明之秘诀,实业之成绩,而获维持之能力。政府此种管理方法,在太平之世,可不必如战时之严密,但使他国无从效法我之实业可也。故政府不必监督过严,只须有保守之方,勿使实业迁移及秘诀泄漏可也。其重要之点,不在保守之原理,而在保守之人物。主管保守之人,宜从此种实业界中挑选之;再加以专门家及公正之政府中人,共同维持之。保守之法,不仅限于事业,凡原料与其主人翁、制造法,及其经理人、工人等,皆当附及之。倘用公德方法保守,不能发生效力。然后用强权,保守德国未经迁移之实业,乃为公众之利益。虽个人稍受损失,亦属不得已。此不过少数金钱之关系,尚无甚紧要。要而言之,昔者政府以监察制管理商务,今则当易监察制为保守制,是为重大之区别,宜注意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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