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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致邓颖超(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一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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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李〔1〕转小超:

  你去五台开会,望将整理好的个人文件仍交曾三〔2〕保管,其属于统战范围的交城工部〔3〕,外事范围的交外事组〔4〕。李讷可托薛明〔5〕同志代为照管。

  周恩来

  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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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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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贺、李,指贺龙、李井泉,当时分别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

  〔2〕曾三,当时任中共中央秘书处处长。

  〔3〕城工部,即中共中央城市工作部。

  〔4〕外事组,即中共中央外事组,成立于一九四七年春。

  〔5〕薛明,即贺龙的夫人,当时任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部政治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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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恩来致邓颖超(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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