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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周道事答湖南学生会书〔1〕(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正文】

  湖南留法勤工俭学学生公鉴:

  于《先声报》端得读贵会致我的公开信,一悉种切。我之攻击周道,本因惜其以航空的好身手甘为军阀的御用人而不辞,益以向外定货不实,故遂认其为航空学会的害群之马,初与贵会无丝毫之损。今事隔两旬,既未见航空学会出头否认,又未得周道来函辩正,乃贵会忽于周道尚未“将此事源本详报”贵会“备查”以先,便来函责难,一口咬定我系“不负责任之攻击”,系“有心揣摩秦桧”,系“捏造事实,毁人名誉,自犯欺骗之罪,似是假公济私”,我真不知何所根据?固然,贵会“为维护会员公共利益计,奖善罚恶,责无旁贷”,未尝不可来函质问。但既承问难,又何以武断地说:“倘贵刊所举第二项确系事实……无劳贵刊为之披露;法报应早已有详尽纪录”。然则凡法报所未记录的“漏网之鱼”,我们即不应公然宣布么?周道为军阀的御用人!我认为是航空学会的害群之马,贵会竟以“周道君之行动视为当然之态度”〔2〕,是贵会已确认周道有第一项事实,不过结论的判语与我不同。我固不能强贵会承认我的结论,但贵会亦不能谓我“惯作空言”,“捏造事实,毁人名誉”。至贵会既问我第二项“究系何人谣传”(我本言“外间传闻”,乃贵会改为“外间谣传”),又当贵会未得周道“详报”以先,何以又能断定我系“将捏造者自己开脱不负责任”,我系“捏造事实,毁人名誉,自犯欺骗之罪,似是假公济私”,我系应“锄”之“奸”?且我所攻击的为一中国人周道,无关湘事,乃贵会竟以湘人自限。三湘民气,我素所佩,但不能因佩服湘中民气便连一周道为军阀之御用人,亦视为当然之态度不准批评,我想湘中革命青年未必便尔作如是观罢。

  我在《赤光》第八期发表的评论,原为负责之言,今再作一更切实的负责声明以了此公案。

  一、周道为张作霖所派来习航空术的学生作翻译员一事,已千真万真,毋待讨论。只是贵会以此“为当然之态度”,而推因于此帮习航空术的学生“与吾人同负有革新中国政治之责任”,为“一律反对”,为“不通之尤”。在我则以为私人派遣指习专科的学生,根本上与官费生大有差别。官费生在学业上不受限制,在责任上对抽象的国与政府负责,此何能与私人遣送的学生学科受人限制,责任已有实际对象——军阀资本家等——相提并指。故我们对资本家穆藕初之收买学生反对,对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之招收学生反对,更何况军阀张作霖之遣送学生习航空术,明明为其穷兵黩武之用的,又焉得不反对。即使退一步说,杨守仁先生之为“举人”,之为“随员”,黄、宋、蔡诸先生之“曾拾一领青衿”犹能改为革命巨子,此帮受张作霖遣派的学生未始不可以变为革命巨子,“为民国效忠”。但我们须知,杨、黄、宋、蔡诸先生之可尊重处,并不在其为“举人”,为“随员”,“曾拾一领青衿”,以及为“留日学生”,而在他们后之能改为革命巨子。且此等事又非能预期,更非能依样画葫芦地来衡现正受买的一般青年,因果如此,全中国皆无一可反对之人了。况此次张作霖派遣来的学生,不但我们不能断其将来能“为民国效忠”,且就联合会致他们的公函促其表明态度,经二月之久终未得复的情形看来,已知他们是甘于“助桀为虐”了。又奉天学生来源,《先声报》第三十期固明明载着“张作霖派代表带领其心腹十人,每人给予学费三万方来法学习飞机”,我们又何必代为辩护?学生既是张作霖的“心腹”了,是为其“心腹”当翻译员的周道,我称之为军阀之御用人,一点也不冤屈。

  二、外间传闻其虚称中华民间航空有限公司有三百万资本以致为定货而与法人失信事,我亲闻之于航空学会会员沈超、毛尧生两君。沈君致毛君信中指“周道之妄”有云:“中华民间航空有限公司三百万之资本向外人定约,今信用已失,则我辈将来对于外人购货,颇有阻碍进行,目下又招外人之耻。”沈君且亲口向我说:这件事航空学会会员都知道的。我有人证,我岂曾造半点谣言?“也都似因之证实”,我尚是忠厚立言,否则照沈超君等的谈话批评,恐更要严刻多多。

  最后我正告贵会,我是何人之御用人,我是真实主义之御用人,我为拥护真实,我不怕得罪一切,唯贵会谅之!

  【注释】

  〔1〕本文原载一九二四年6月15日出版的《赤光》第10期,署名“恩来”。

  〔2〕本文“无劳”和“当然之态度”几字下加的着重点是《赤光》发表时就有的。

  2007/09/10

  为周道事答湖南学生会书〔1〕(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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