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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厅日录〔1〕(一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正文】

  周飞飞编

  《检厅日录》序

  这本《日录》在五年前,就应该出版,以供同志诸君披阅,得以知道我们二十多人,当年在狱中生活的状况。无如经过种种阻碍,目的难达。到了民国十三年一月间,才经马千里君修正完善,交付《新民意报》社印刊。本想一气刊成,以赠友好。谁料此书不过印到四十八页,该报竟于是时停刊,并因我们受经济的压迫,故又搁置二年,不能成功。直至本年夏令,重将此稿翻检出来,经又新印字馆刊印,才算告成。但因震侯事忙,未得详细校对,错落之处甚多,甚望阅者按着勘误表改正以后再阅,免得字句之中,间有费解之处。

  中华民国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天津孟震侯志

  《检厅日录》序

  忽忽的光阴转瞬又是四个年头了。在四年前——民国九年——天津各界联合会同天津学生联合会因反抗日本的侵略而抵制日货;地方官吏深恐民气日张,民权日伸,与作官抢钱的前途有碍,所以用兵力,用警力,压迫、殴伤男女青年甚多。殴之不已,乃逮捕两会中重要分子,囚之于警察厅,系之于营务处。囚禁两个半月——自一月二十四日至四月七日——并未正式审问一次。其详情见周恩来君编的《警厅拘留记》中。自四月七日由警察厅押送天津地方检察厅。又经过三个半月,至七月十七日才宣告判决,徒刑期满出狱。检厅中的经过,也经周恩来君编成《检厅日录》,出狱时尚未脱稿;直至九年冬周君赴法留学的时候,才把全稿由邮局寄到天津,托我修正补充。十年春曾刊登天津《新民意报》,逐日排登。上月孟君震侯因朋友中只见《警厅拘留记》一书,深愿知检厅的详情,故再把曾登载在《新民意报》上的《检厅日录》,嘱予修正,重印成书,以赠友好。

  中华民国十三年一月一日

  天津马千里志

  《检厅日录》的例言

  (一)这本《日录》是被拘同人在检厅拘留所被拘期中所记的。因为大家都住在一处,除女代表外,所以一切生活都比较着有点秩序;不像在警厅期中的纪事那种头绪纷如了。

  (一)《警厅拘留记》是用纯客观的写法;这本《日录》是从每天日记中采取重要的转录,所以变为纯主观的写法了。

  (一)日记中有些事情很琐碎的。这本《日录》完全采取重要的事体转录,舍弃的恕不入阅者之目了。

  (一)这本《日录》是采取检厅中被拘男代表的日记;女代表他们没有日记,并且他们又单独生活,所以他们日常的生活状况,便无从采录,《日录》中也就因着缺略,这本还求阅者同张、郭两君原谅!

  (一)这本《日录》未曾编完,编者便上西行之道。书内的公审问答辩护详情,同稿件上的修正,全由马千里先生成的。特志于此,谢马先生的厚意热忱!

  民国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飞飞志于印度洋中赴欧船上。

  民国九年四月七日:

  晚八钟半,警厅用汽车多辆,将我们二十一人送来地方检察厅。二十一人为杨晓林、时子周、孟震侯、马千里、夏琴西、马骏、师士范、李散人、郭隆真、周恩来、于兰渚、尚墨卿、李燕豪、吴世昌、祁士良、郭绪荣、吴凤岐、陈宝骢、张砚庄、于骏望、李培良。

  九钟余,二十一人齐到检厅,在待质室等了一点多钟,由检厅开预审庭,对一月二十四日被捕的人,问了问魁发成同调查日货的事;对一月二十九日被捕的四人,问了问当天省署请愿的事;至于杨晓林也问及调查日货的事。

  十一钟,由司法巡警领大家至看守所检查室,检查物品。查毕,随由所丁领十九人过刑事大笼,至民事看守所,分出五间屋子做优待室。张、郭两女代表则另在检查室旁,划出一室安置,闻有三个女所丁轮流看护。我们十九人进入看守所后,对于住室不甚满意,并且所中还照普通罪犯一样看待——按门下锁,不准出外往来。当时我们极力要求开门换室。代理所长李某,允许门不下锁,换屋子事,许明日与厅长商办。

  八日:

  早晨大家商定各室中每日有轮流值日员一人,同时并代表各人本室会商全体事宜,分别执行。

  九钟余,学生会谌志笃、王朝侃来看大家;由时子周、夏琴西、周恩来出见。我们这方面谈的话,是报告昨晚的情形,并表示我们很愿归法庭解决的意思。当时我们并商定:大家以后向外通信,由所中检查后,归外边派人来取,分送各处;或设法由外国邮局寄往外埠;免受中国邮局警厅派出检查员的非法扣留。

  今早已得自由看报。七十五天的黑暗,一旦得此,大家精神觉着一振:一方面通信也自由了,不过须受一次检查的手续。

  午餐分作三堆,由厅中厨房作的两桌共十四人。其余五人同张、郭两人,则由会宾楼羊肉馆送。因为内中有三位回教徒——时子周、马骏、郭隆真——的缘故。

  下午两点多钟,各室值日员齐集会议,议决事件如下:

  (一)以后对外一切交涉,举定时子周、夏琴西两人办理。

  (二)住室的要求分三项:

  (甲)最好能选一合宜卫生所在,不与看守所相关。

  (乙)次则移至看守所后边两室(所丁住的)。

  (丙)如仍在原处,须与别室——指普通的民事号——中间隔一板墙,以便我们得开后门,至小院中散步。

  (三)外边接见地点,须另换一处,不宜在普通刑民事犯所在的铁栏内外。

  (四)沐浴须另买盆。

  (五)张、郭两人处,要求每日有一人往他们那里接谈,传达彼此消息。

  (六)购买公共物件,由值日员中举定一人管理。

  (七)款项开支,由各人分配,但某人款尽时,得不再支出。

  (八)每日事务制一《检厅日录》,由值日员中举一人记录。

  (九)十九人(除两女代表)共定日报五份:《时事新报》、《晨报》、《益世报》、《泰晤士报》、《华北明星(英文报)》。

  七钟,新学书院院长赫立德同陈宝禾牧师来视,厅中只许一人见面。当由时子周出谈。赫、陈两氏叙述今早至警厅保释大家,杨以德不在厅,当由总务科长出见,说:“昨日已送大家至检厅,行政方面无力干预。”赫、陈遂来此看大家。时子周回告他们,在警厅七十五天的情形。赫氏连说七十五天的拘留,不曾提审,中国法律亦没有这样规定的。

  赫、陈两人走后,所官约时子周谈所长的要求如下:

  (一)夜中仍须下锁。时不允,所官亦不再要求。

  (二)看报须剪下关于检厅审问的事件。时未允。所官云:“须同厅长商量。”

  时代表大家的要求是:

  (一)接见须另换地方。所官允同厅长商议。

  (二)沐浴另制盆。所官颇为难,但允再商。

  (三)同张、郭两人每日接谈一次。所官云:“厅中无此例,可互相通信。”时云:“须向大家商议。”

  (四)住室迁移事。所官答:“明日商议。”

  九日:

  早,各室值日员会议:

  (一)加增两个代表,办理一切交涉事宜!举定马骏、李燕豪两人。

  (二)法律研究,推定夏琴西、时子周两人主任。

  (四)(五)(六)……〔2〕

  (七)举定时子周、周恩来、孟震侯为编剧员,编辑新剧。

  (八)……

  (九)举定马骏起草起居章程。

  十钟时,所官来说:“住室事已另想法,大家可以放心。接见地点,一定要另换一室,不能与普通罪犯一样。”

  午后时,王墨林、王朝侃、邓文淑、张穆代、张淑文、陶尚钊、李权,来看视大家。先由周恩来出见,谈些前晚过预审的事,同所中看待的情形。王、李、陶三人,因为同在警察厅被拘,要进来一同受审。周劝他们不必如此,在外边一样做事。其余的人,报告外边大家的意思……随后马骏又出去见他们,谈些各人事情。

  下午两点,各室值日员又会议。会议事件如下:

  组织视察团,维持十九人公共卫生秩序。举孟震侯、尚墨卿、祁士良、吴凤岐、陈宝骢为视察员。

  五点,马骏、李燕豪往见所官,所谈事件是:

  (一)住室事。所官说:“看守所内四间,院中辟一间,归为大家居住,所内每室住三人,外室住七人,所内用板与民事羁押人住室隔开。

  (二)接见地点。所官说:“已预备一室,即在外屋旁边。”

  (三)接见次数。所官说:“每星期每人两次。”马、李两人仍要求多加次数。所官说:“须商之厅长。”

  (四)(五)……

  (六)同张、郭两人会面事。所官说:“不易办。”马、李说:“我们直接向厅长交涉吧!”

  (七)(八)……

  (九)要求种痘。所官说:“大半可行。”

  (十)看报事。所官说:“这事还得同厅长商量,我不敢作主。”

  十日:

  早,各室值日员会议。议的事件是:

  (一)(二)……

  (三)每日读书时间,各室人不得互相来往。时间是每日下午二至四[时],晚九至十二[时]。

  (四)(五)(六)……

  午饭后,外边来见的人很多。

  五钟点名的时候,所官来说:“明天木匠来,将所内通道隔开,两三天就可安置了。”

  今天又调查在警厅二十六人的生日。除王墨林、凌钟两人不到外,别的人全调查清楚了。现在将我们在警厅所排之二十六人次序,一齐列在下边:

  杨晓林、时子周、马千里、王墨林、孟震侯、夏琴西、马骏、郭隆真、李散人、师士范、周恩来、凌钟、陈宝骢、李燕豪、郭绪荣、于兰渚、尚墨卿、吴世昌、李权、祁士良、张砚庄、吴凤岐、赵仲禹、于骏望、李培良、陶尚钊。

  晚十二钟时,陈宝骢忽患神经病,忽笑忽哭,四肢冰冷,呕吐数次,随后嗅些红灵丹,才见痊愈。

  十一日:

  今日为郭隆真生日,公推周恩来、李散人筹办祝贺的事。当由两人提出公送镶国旗镜子一个,并列同拘人的姓名,经各室值日员表决通过。

  本日各室值日员会议,议决的事件如下:

  (一)废去视察团制,改举视察一人,三日一选,得连任。全体选举的结果,时子周当选。

  (二)公推马千里、于兰渚、周恩来审查公共读书法,同研究社会问题方法,限明天值日会议报告。

  (三)公共出入款项,定于每星期列单宣告。

  下午交涉员向所官交涉两事:

  (一)每星期接见次数,不得限制两次。所官回说:“尽可通融。”

  (二)院内室内各添电灯一盏。所官回说:“可以。”

  十二日:

  昨晚房屋收拾妥当,一部分人迁移到外室,余人仍在原处。

  今天午前检厅开庭侦察,张、郭、于、周四人一庭,问的是关于省署请愿的事。两马、杨、夏、孟五人一庭,问的是关于调查日货的事。两李、于(骏望)、郭(绪荣)、祁、师、陈七人一庭,问的是关于魁发成的事。十一点钟完事,仍回原室。惟有时子周、李散人、尚墨卿、两吴没有传审,不知何故!

  昨天我们给郭隆真送的寿礼,张、郭两人各回一个信。张的是:

  “你们替我制一个庆祝生日的镜子,我代表你们行了个祝寿礼。”

  郭的信是:

  “蒙你们诸位祝我的生日,我实在感谢!一鞠躬。”

  “劳你们诸位的精神,作个纪念品!再鞠躬。”

  “叫我的精神愉快百倍!三鞠躬。”

  午饭后外边来的人很多。但是因为所中定出章程,每日接见一室,每星期每人可以分别接见一次,连张、郭共六室,一星期每人轮流两次,所以“挡驾”的很多。接见的时候,有各界联合会代表刘铁庵来见周恩来,慰问大家,并送来大洋一百零五元,是为各界联合会分赠各代表用的。

  五钟时,新任所长鄢某来点名。当由交涉员提出几件要求事情,大致均可照办;惟往见女代表事,不易办到。

  十三日:

  早起检厅开庭侦查,马千里、杨晓林一庭,问的是关于国庆风潮,同魁发成的事。两于、周、时、陈、师、李(燕豪)、尚八人在一庭,问的都是魁发成同调查日货的事。

  午饭后外边来了二十多人,得进来见的仅五个人。今天接见的地方,已经换在我们住的屋子旁室,另开一门,院中有个板墙隔着。大营门中学校学生会代表关裕德来见陈宝骢,给大家送些食品。

  《泰晤士报》编辑周宝泉来看孟震侯,没能见着,送了一份自从我们被拘到现在的《泰晤士报》给大家看。我们看了一遍,在那回像中,生出一种说不出来的感想。

  又有范连青(水产学监)、王西园、纪树屏(青年会干事)、窦英堂(公教基督教全体慰问代表)四人来厅看望大家,没得见着,送进些水果给大家。

  今天下午递上二十一人的全体辩诉状一份,关于在警厅问答二十一条的事。

  十四日:

  早起检厅提审马千里一人一庭,问的是各界联合会往沪代表给吴佩孚打电报的事。尚墨卿、时子周、孟震侯为一庭,问的是调查日货,同在警厅里的情形。两吴、两李、郭、祁六人为一庭,问的是魁发成的事。

  今天接见有南开大学学生邱凤翙来,报告南开大学学生在警厅保释凌钟的情形。

  下午五钟所长来点名,交涉员问他接见的次数同时间,无论如何,总得增加。所长允许每星期每人见两次,每次可见两人,时间可以延长一点钟,从十二点至两点。

  六点,各室值日员会议,议事如下:

  (一)……

  (二)添举会计庶务,主任为孟震侯,副主任李散人。

  (三)……

  (四)于兰渚报告前晚规定的课程表,通过。定明日起实行。

  (五)……

  昨天吴凤岐病了,今天见好。陈宝骢、郭绪荣又病了,到晚上还不见好。其余的人多有小病的。

  十五日:

  陈宝骢病还没有好。

  早起(过堂)时,马(千里)为一庭,问的是万德成的事。夏、孟为一庭,也是万德成的事。

  今天所中定了几条优待室接见规则,粘在门上,也不知是何用意。

  十六日:

  陈宝骢病犹未好。

  今早(过堂),马千里、马骏、夏琴西、杨晓林、李散人同两吴为一庭,问的是魁发成的事。两于、两李、师、周、杨、郭、陈为一庭,问的是万德成的事。并闻昨天传讯王墨林;今天传讯李权,李权今天没在学校,定规明早八点请到庭候审。

  下午各室值日员会议。内容是:

  (一)重举视察。全体选举结果马千里当选。

  (二)……

  (三)公举马千里、于兰渚、周恩来三人,办理读书团的事。课程的内容,分英文、历史、数学、中文数部分。时间每日下午两点至五钟.每门功课占三十分钟。

  (四)……

  (五)规定每日起居工作时间:早八钟起,八钟半运动,上午预备受检厅开庭讯问,下午二钟至五钟读书,七钟至九钟研究社会问题,九至十一娱乐会,十二钟前就寝。

  (六)每星期公举娱乐委办两人,从本日起,举杨晓林、孟震侯为委办。

  (七)马千里、于兰渚、周恩来为永久研究社会问题委办。

  (八)定每日八点半行柔软体操一次,举周恩来、马骏、师士范三人轮流担任。

  十七日:

  早十钟(过堂),吴世昌、李散人、祁士良、马骏、吴凤岐五人,同两位女代表为一庭,马千里一人为一庭,问的是致吴佩孚电报,萧润波传单的事。

  陈宝骢的病较昨加重。

  读书的时间已经规定好了,由今天实行。各人先自己研究,温习不明了同要讨论的地方,等到在规定时间内,与主讲的人互相研究。

  晚间陈宝骢的病见重。大家商量要送他到医院去治,请所长来谈。所长回说,须同厅长商议。过一会儿陈的鼻子流血很多,大家又请所长去找厅长想法子,因为厅长已经往北京去了,值日检察官来看了一看,说回去同所长商量。但是直到夜中一两点,还没有允保出厅的消息。夜中大家轮流看护。

  十八日:

  昨夜陈宝骢的病势危急,大家都非常焦虑。今早看他的气色好点,方才放心。医生来看,也说病势较好,最好先不移动。

  今天是尚墨卿的生日(二十岁),大家全都忘了,陈宝骢在病中忽然想起,才提醒了大家。

  下午各室值日员会议。议的是:

  (一)举周恩来、李散人筹办祝贺尚墨卿的寿礼,仍送镜子一面,内镶国旗。

  (二)举马骏为轮流看守陈宝骢的“派班”(警厅保安队的名词)。

  晚九点后,陈宝骢的病又翻腾起来。医生看守着,一方面给他家中去信,一点钟他的姨兄来看。大家同医生将他的病状说了一遍,不一会走了。

  十九日:

  今日没过堂。

  午前陈宝骢的病较昨见轻。十一钟他的庶母来,谈了一会,让仆人替他用铜子带油,在身上刮了半天,十二钟方才出去,并决定出去商议保出医治的事。

  午饭后来接见的人,有马仲三、刘铁庵代表各界联合会来见时子周,给大家送水果多包。

  晚饭后陈宝骢病又反复,大家急得很,往见所长。所长拿出厅长的批语“加意调护”四字来,说出去的事很难办。不过我的呈文,同医官的呈文,都又上去了。现在还是通知他家里吧!不一会陈宝骢的庶母又来,说方才出去找高等检察官李某,请他同地检厅长商议,由家中具名保出医治,医好再进来,现在已经做保状去了。一方我们就问伊平常那位医生常看陈宝骢的病?他的庶母说:“有位姓田的,常治他的病。”于是我们赶忙让人到他家中,叫他的仆人去请田先生。一时张砚庄、郭隆真两人听说陈病得很厉害,要求所长来看看,闹了半天才得来。九点钟田先生来了。说:“他的病是热,要出疹子,但因为天晚,不能断为那一种疹子。今天晚上,暂为开一个方子,明天再来仔细看。”陈的庶母定规在张、郭两人住室休息过夜。十二点伊又过来,用荞麦面和油擦摩胸口,打算将疹子激发出来。

  四月二十日:

  今天早晨田医生来看陈宝骢的病,他看见情形不佳,不敢开方子。陈母也急得没法。所长来看,医官来看,也是没有别法,只有再上鉴定书,再上呈文。但是厅长始终“漠然置之”。

  早晨过堂的有师士范、杨晓林、李培良、吴世昌、于骏望、尚墨卿六人,所问的是关于魁发成的事。并且检察官在堂上声明,这是检厅最末次的侦查了。

  饭后陈母回家。陈病益险。我们大家既不能为请医生,看护也不甚中用。直到晚上,外边介绍了郭素民先生,赵丹文引进来。他看着说:“还可救,但必须出去治才好。”他开了一个药方,挑了一针,在指头上出了些黑紫色的血。后来陈母又来看了一回。去后,这夜宝骢略为安稳一点。

  四月二十一日:

  早起陈病又见重,发烧更加利害。午饭时陈宝禾牧师,听说他的病危来看他,并且说已经同高检察厅长商量好了,可以让家中取保。大家听了放点心。陈牧师并答应出去找宝骢的庶母,去办取保的事。同时检察官来看看就走。

  下午陈病没有大变动,但焦躁的太利害。晚饭后他的庶母来说:“保状是递上了,批出来的话是:‘着觅商保,来厅核办。’这话饭前有司法巡警告诉我们了,现在就是得找保。”陈母又说:“商家已经找了两三家,但是厅中都嫌那种铺店太小,也不知那种铺店合适。”不一会郭医生也来,诊了一会脉,开了个药方,说疹子还没出来,很可虑的。医生走后,陈这夜也没睡好。陈母在晚上十一点多钟才走。

  四月二十二日:

  早起直到十一点,取保出去医病的事,还没见动静。

  陈的庶母在十一点多钟来看,说:“已经找着大胡同两个商家来保了。外边的事,现在已经有宝骢的几个同学忙着呢!”

  饭后没有消息,陈母急忙又回去打听。直至六点,仍无声息,大家又绝了今天出去的望了。六点厅中停止办公了。

  晚饭后陈母同郭医生一同来。陈母说:“保是呈上了,但厅中说明天再看情形定夺。”郭医生一见病状更加危险,辞不诊治;经大家竭力要求,才同厅中张医官勉强拟一个方子,并且在身上又打了几针,血都变成紫黑色了。张医官当时又上了个病状垂危,同传染甚速的急呈。医生去后,而厅长的批文却不见下来。

  四月二十三日:

  今天早晨陈病还不见轻。他的母亲来看他,有两点多钟点,十二点出去,听说取保的商家快“过堂”了。下午商家过堂后,他的庶母也过堂。三点钟厅中始发下移外就医的令。不一会马车来了。有他的庶母同仆人,同王墨林,一起来接他出去。临走的时候,他总是念念不忘“好了再回来”那句话。

  四月二十四日:

  下午时,马(千里)、孟、夏为万德成的事又过一次堂。

  商会叫花房送来了四盆花。

  四月二十五日:

  晚上开全体会议。马千里主席,周恩来记事。议决事情如下:

  (一)每日晚间八点开全体会一次。除有特别事故外,全体必须到会。

  内容分两项:(甲)议事;(乙)娱乐。

  议事时不得无故退席,娱乐时得自由退席。

  (二)全体大会的主席,按十八人排列的字母,轮流值日。遇当日有紧急会议时,亦由值日主席招集。

  (三)每日大会散会时间,得由临时动议,付多数表决。

  (四)决定每日八点钟以前晨兴,八点半柔软体操,晚十二点以前就寝。

  (五)一切事务的处理,得随时随地由全体大会斟酌情形,举干事处理。被举干事的职务,至事务完结后消灭。

  (六)(七)课务同交涉的办事人仍旧。

  (八)讨论问题事,举定两马同时筹划办法。

  (九)体育事务,仍归旧干事办理。

  (十)编新剧事,仍催时、周、孟三人速办。

  (十一)每日日记归周恩来一人记录。

  (十二)每日大会记事录,由李少莲担任。

  (十三)举孟、夏、李(少莲)筹划王墨林的母亲丧礼——王墨林的老母,自王在警厅受非法逮捕后,因惊成病,直到墨林从警厅出来,竟不幸故去。

  四月二十六日:

  午饭后,接见的人中有北京学生会代表刘炳(高工学生)来慰问大家,见着李燕豪。

  晚间全体大会,时子周主席。议的事是:

  (一)送王墨林的母丧赙仪,各人量力出资,无力者不出亦可。集齐后出二十一人名义送去,并外加一挽联。

  (二)举李散人为购买每日新闻纸的干事,集资的方法,每人每次纳铜元十枚,用毕再集。

  (三)……

  (四)举李培良收管报纸。

  (五)(六)……

  (七)功课内添法学一项,由李燕豪担任讨论。

  王墨林在接见的时候来说:“陈宝骢的病见好一点。”大家稍为放心。

  四月二十七日:

  晚上开全体会,马千里主席。议的是:

  (一)……

  (二)明天(四月二十八日)是欧洲和会正式表决青岛归日的国耻纪念日。大家表决应当有个深刻的表示。

  (甲)除饮食沐浴外,停止一切工作,并游戏等事,沉静默想一日。

  (乙)晚间开会默祷(由马千里领),并让周恩来报告青岛归日的始末情形。

  (三)(四)……

  (五)苦力的劳动太甚,大家宜时时互助,并可助他们的食物。郭隆真自二十五日有了病,大家今天才知道。去信问伊的病状,接伊的回信知道好了点。

  四月二十八日:

  今天是巴黎和会正式表决山东权利同青岛归日的日子。这种可耻的纪念日,很能让我们在狱里的人生出许多感想。

  晚上开会,孟震侯主席。先有马千里读一段耶稣圣经;次周恩来述说山东问题的始末:

  (一)德国占据青岛的情形;(二)青岛被日占据;(三)日人处置山东的蛮横;(四)中国参战的波折;(五)中国失去山东的自认;(六)和会处置山东的经过;(七)拒签的情形。[最]后有马千里领着大家祈祷。

  四月二十九日:

  晚上全体会议,主席夏琴西。议的是:

  (一)……

  (二)马骏报告接见张冠时先生(马千里的妻)的情形,是因为天津律师公会往张先生处,问里边的人委任律师的手续,办妥了没有。

  (三)表决请夏琴西拟请律师辩护信一通……委任的律师是刘崇佑、兰兴周、钱俊、张务滋、梁锡纶五人。

  四月三十日:

  今天最不好的消息,就是于骏望的父亲,自从他儿子被捕以后,因思子成病,常常吐血,不幸竟在昨天晚上七钟病故了。大家听着这个消息,很为悲伤;并向外边接见的人说,赶快设法帮助他家中人来保他出去奔丧,不知能做到不能。

  晚上全体会,马骏主席。议的是:

  (一)委托夏琴西办理请律师的信件同委托状。

  (二)以后对于律师接洽的人是:

  (甲)省公署请愿的事——张砚庄、周恩来。

  (乙)魁发成的事——杨晓林、师士范、夏琴西、李燕豪。

  (丙)万德成的事——时子周、孟震侯。

  (丁)国民大会的事——马千里、杨晓林。

  (三)明天大家停止读书;实行工作一天,表示欢迎“世界劳动节”的意思。

  (四)购买馒首五十个,由杨、周两人分散苦力,同大家同食。

  (五)举杨晓林购办打扫的器具。

  (六)研究问题加入外交一项,讨论时大家均须到场。

  (七)关于于骏望的父丧,由大家分函外边,赶紧设法,或去人到他家中帮理丧事。因为厅中批驳于骏望家中请保出去就丧的呈文。

  五月一日:

  今天是“世界劳动节”。我们停止读书,全体工作,早起分室大扫除,直到午饭时才了事。在狱中除此外,也别无可以劳动的事。

  饭后接见的时候,我们将给律师的信,让他们带出去了。

  下午交涉员见所长,谈于骏望的丧事。他说:“他家里的请求状已经批驳了,最好本人再递上一个请求状才好。”

  五月三日:

  今天早起,因为刑事犯死了一人,停在院中,所以柔软体操没能举行——自从我们来到看守所,没有一月,刑事犯死的已经有三四个人了。

  晚上全体会议,师士范主席。议的是:

  (一)孟震侯报告送王墨林母丧奠礼共得洋二十二元。

  (二)……

  (三)议决明日庆贺“五四”纪念;并补祝预祝被拘同人百日纪念——“九一念四”被拘的人已过百日一天,“九一念九”被拘的四人同杨晓林还没满百天——办法如下:

  (一)停课一日。

  (二)午饭后开庆祝会,先由马骏报告“五四”后一年的经过,后作分组游戏。

  (三)晚饭后开游艺会,先由师士范报告北京“五四”当日的情形,后行“各人游戏”。(四)议决请交涉员向厅中交涉,预备公共防疫药品;不成则由大家分摊购买。

  五月四日:

  今天是“五四”纪念。回想去年今天学潮突起,引得这一年来的学潮起伏,有无穷的感触,当然是各人脑中所不能免的。将来的希望,尤隐隐约约在各人脑中颤动不已。

  下午两点钟后开会。主席周恩来。先由马骏报告“五四”后一年中各方面的经过。报告毕,大家随意游戏。

  晚间又开会——庆祝——周恩来主席。狱中无乐器,无地址,只好取中国式的戏曲,当做无聊中的游戏品吧!内容是:

  (一)师士范报告“五四”当天北京焚曹汝霖宅,殴章宗祥的情形。

  (二)口奏中国乐——李燕豪、祁士良、吴世昌。

  (三)跳加官——马骏。

  (四)滑稽戏——杨晓林、孟震侯。

  (五)清唱——师士范、周恩来。

  (六)《托兆碰碑》——李燕豪、李散人、吴世昌。

  (七)相声——时子周、孟震侯。

  (八)《吊金龟》——杨晓林、时子周。

  (九)关东大鼓——马骏。

  (十)平书——李燕豪。

  (十一)大鼓红楼梦曲——夏琴西。

  (十二)八角鼓——孟震侯。

  (十三)河南曲——师士范。

  (十四)奏琴唱歌——马千里口奏。

  (十五)戏法——李燕豪、祁士良、郭绪荣。

  (十六)《桑园会》——杨晓林去青衣。

  (十七)李燕豪、郭绪荣、祁士良的旧戏中之跳舞。

  十一钟散会。

  晚上全体会议。主席是李燕豪。议的是:

  (一)“五七”国耻纪念会。大家的表示是:

  (一)发布“五七”国耻纪念的通知单。由时、夏、李(燕豪)二人编辑后交大家分抄,分送于民事刑事犯各号。

  (二)停课、停止游戏一天。其余各事由各人自定。

  五月六日:

  晚上会议,郭绪荣主席,议的是:

  (一)公举于兰渚为庶务员。

  今天李燕豪、于兰渚、李培良三人组织的小营公司洗衣部成立。内部的办法,是专管同拘的人衣物洗濯的事,价目较外边略贵,时间却非常的快,并可省去许多手续;而他们三人亦借此尝试劳动的生活。

  五月七日:

  今天是“五七”国耻纪念,大家都存有一种极深刻的悼伤,同奋斗的观念。

  传单由大家抄好,下午分送给民事羁押所。

  五月八日:

  晚上会议,主席于兰渚。重要的事是马骏报告研究问题的方法。

  五月十日:

  下午接见时候,张绍山来(是各界联合会的回教代表),说了一篇灰心的话,记在下边:

  “吾在外边听说你们几位的案子,因为要顾全曹锐同杨以德的面子,大小都得定个罪,判决的时候要宣布缓刑。你们几位如果到了判决缓刑时候,就不必声请上告,出来就完了。外边社会上一班人的心都死了。传闻商界中有人提议,要给魁发成挂匾,因为若不是魁发成教来日本人打了学生,卖日本货的生意全都要关门收市;魁发成这么一办,学生可就被压下去了,吾们可以照旧营业,这不应当念魁发成的好处吗?这是现在商界一般心理。若说教育界,张伯苓不是大教育家吗?不比吾们明白吗?他现在是甚么心气,他还忽此忽彼的专跑上风。他是明白人都反对爱国运动,全力的压迫学生,吾们又何必呢?中华民国亦不专是吾们这几个人的,亡国后亦不专是吾们受罪,亦不专是吾们当亡国奴!白费力量不但没有人知情,还倒受人埋怨,吾们这是何必呢。今天接见限于章程,不能与全体诸位见面,吾的意思请向大家说说吧!”

  晚间会议,主席尚墨卿。议的是:

  (一)……

  (二)李燕豪报告为娱乐事组织旧剧研究团的办法;

  (三)议定每星期一、三、五在会议后开讲演会。首次讲演定为时子周的世界工业革命史;

  (四)每星期二、四、六在会议前决定添开演说练习会。每次三人,每人十分钟,大家挨次练习。评判员举时、马(千里)、周三人;

  以上两事自本星期三、四实行。

  五月十一日:

  晚上会议,主席是吴世昌。内容是:

  (一)……

  (二)马骏演讲演说学;

  (三)请李(燕豪)、夏两位研究法律条文供大家参考。

  散会后,“娱乐会”续开半小时。

  五月十二日:

  会议是祁士良主席。内容是:

  (一)议决以后大家洗澡,须给食物与苦力,酬劳他们的“打水”劳力;

  (二)讲演会,时子周演讲世界工业革命史。

  五月十三日:

  下午两点开紧急会议,主席吴凤岐。议的是关于所中又禁止看报对待办法。

  晚间会议,内容是:

  (一)练习演说:

  (甲)时子周:《批评的精神》;

  (乙)马千里:《今后大家的责任》;

  (丙)孟震侯:《爱群》。

  (二)请大家注意各室在用功时间或就寝时的揭示条。

  五月十四日:

  早起检厅忽传讯时子周、孟震侯、夏琴西、杨明僧四人,问的是万德成的事。

  下午三点,女师范同学吴瑞燕、徐皑两君来看视大家;因为人多没得见着,遂见了郭、张两人。他们同唐溪庄君三个人给我们送来扇子二十把,避瘟球数十个,外边罩上各种线丝分包了二十包。

  晚上会议,于骏望主席。内容是:

  (一)议决讲演会世界工业革命史讲完后,由周恩来介绍马克思学说。

  (二)请夏琴西复函致谢唐、徐、吴三君送我们避暑物品的盛意。他们三位的来函是:

  诸位先生:

  我们今天本来是要见诸位先生的,因为已经有人见了,无意中得见了郭、张两位先生,亦是非常的欢乐。现在我们做了一点东西,送给诸位先生,每人一份,做的不好,不过现在还可以实用。敬祝

  诸位先生欢乐!

  唐溪庄 吴瑞燕 徐皑 上

  (三)讲演会,时子周续讲世界工业革命史。

  五月十五日:

  下午研究功课的人,有个考试的试验举行。

  晚间会议,李培良主席。内容是:

  (一)练习演说会:

  (甲)夏琴西:《人类之生活》;

  (乙)马骏:《检厅拘留期中的批评》;

  (丙)李散人:《商界积弊》。

  (二)议定以后练习演说会的各人演说稿子,希望各人预先编出,每当演说的时候,并由周恩来择要记录。

  (三)考试的事,议决仍归研究功课的干事商办。

  (四)时子周的生日,议定请杨晓林、马千里、马骏、李燕豪四人为庆贺筹备员。

  (五)议决增设职业讨论会,举时、马(千里)、周为筹备员。

  (六)议决增设商业讨论会举杨晓林李散人周恩来为筹备员。

  (七)议决大家讨论将来天津平民运动的方法,于明天晚间开特别讨论会举行。

  五月十六日:

  今天为时子周、马骏、郭隆真新立的回教小厨房开灶。

  晚间开“特别讨论会”,讨论的结果:

  今后的目的,注重在社会的根本改造。

  方法:主张分事的小组织实现,以期不因应酬现象,妨碍根本的改造事业。

  讨论至九点半钟,由主席时子周宣告讨论中止,明晚大家再继续讨论。

  五月十七日:

  午饭时陈宝禾牧师来见大家。由所长特别允许,到我们住的室里看视大家,谈了半天才走。所谈的多是关于各界联合会待解决的问题。

  两点半钟,马千里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商量明天师士范过生日的事,大家决定仍归筹备时子周生日的人计划。

  晚间会议内容是:

  (一)……

  (二)今日为陶尚钊生日,大家因见在警厅同难,亦议决公送五色旗镜面一个。

  (三)议决拒绝各处联合会补助各人费用,由马千里致函马仲三声明。

  (四)讲演会,仍由时子周续讲工业革命史。

  接着开特别讨论会,讨论社会服务问题。大家各说意见,直至九点半方才闭会。综合这两天的结会,是大家出狱后,应有下列的新组织:

  (一)商界应由商会组织商业研究所;

  (二)社会应组织灌输平民知识的小报,或由学生办,或由有这项志愿的人办;

  (三)学生应立讲演团,各校分组担任,轮流向城市或乡间出发演讲合于平民的,有系统的知识;

  (四)学生应组织平民教育团,单独进行,不与别的团体生关系,生影响;

  (五)以后学生总机关,应只管对外发表事务,对内统一事务一切议案,凡关于根本的计划,全应该(分事小组织)单独进行;

  (六)学生应该利用课余暇时,加入各界的组织,灌输各种知识;

  (七)大家应该组织小学校,提倡同实行。

  五月十八日:

  今天是师士范的生日,所以大家很高兴的庆贺的事情。“狱中无聊”,也只好借机会找快乐了。

  下午开茶话会,有游戏,有演说,快乐得很,并且吃了些茶点。

  晚上七点半开庆贺会,主席孟震侯。内容是:

  (一)孟震侯致颂祝词;

  (二)马骏的《天官赐福》;

  (三)夏琴西的大鼓书;

  (四)李燕豪、吴世昌、祁士良合唱《雪杯圆》;

  (五)周恩来的清唱;

  (六)马千里的滑稽谈;

  (七)杨晓林、祁士良合唱《吊金龟》;

  (八)李燕豪、于兰渚、吴凤岐、李培良合演滑稽剧《大老鼠》;

  (九)李散人的《新拾金》;

  (十)时子周、孟震侯的相声;

  (十一)杨晓林、马骏的《除三害》。

  五月十九日:

  今天是时子周的生日,早晨起来就有人闹着拜寿。

  下午三点钟开茶话会。

  晚间开庆祝会。白天李燕豪、于兰渚预备新剧的布景,忙了个整天;开会时便先演南开新剧《一元钱》第四幕,因为布景全是纸糊的关系,然后才正式开会。

  主席夏琴西。内容是:

  (一)主席致颂祝词;

  (二)李散人、马骏唱《滑油山》;

  (三)夏琴西大鼓书;

  (四)李散人独唱《碰碑》;

  (五)吴世昌、于兰渚合演滑稽新剧《找地缝》;

  (六)李少莲、杨晓林、吴世昌、马千里、李散人、祁士良合演《黄金台》;

  (七)吴世昌、吴凤岐、郭绪荣的滑稽谈;

  (八)马千里、孟震侯的相声;

  (九)李燕豪、于兰渚、吴凤岐、李培良再演《大老鼠》。

  五月二十日:

  今天王恒安给时子周送花来,补祝他的寿礼。大家要买的,花房里已经送来不少了。盆里地上一共有十多种,“莳花养性”却也是一件很可消遣的事!

  晚上的会议,马骏主席。内容是:

  (一)下星期一陈宝骢病好了重新进来,议决开一欢迎会,举杨、时、李(燕豪)为筹备员;

  (二)议决每星期六的大会,改在星期日,星期六晚间开娱乐会;

  (三)议决由周恩来调查大家被拘后的各方面来探视的人,同赠送物品用款的事(指对公共的说),查看后开一公单传阅,并定由周恩来起草致谢大家的信。

  会议以前的练习演说会的秩序是:

  (甲)师士范:《演说的重要》;

  (乙)周恩来:《分事的小组织》;

  (丙)李燕豪:《道德与法律之区别》。

  五月二十一日:

  晚间会议主席李散人。要紧的事件是:

  (一)改定每日晨兴、就寝、读书时间;

  (二)议决送于骏望父丧的奠礼,举李燕豪、马千里、夏琴西为筹备员。

  议事完后,时子周继续演讲世界工业革命史,当天讲完。

  五月二十二日:

  晚间十一点钟,沙主培从警厅过来,押入民事看守所八号。隔壁说了些话,大家都很愤怒,打算明天要求将他移到我们这里同住。

  按:沙主培系五月初在唐山被捕。捕他的原由,杨以德说他从前做过学生会调查科长,同调查委员长,有十七家商人告他;他现在又到唐山鼓动罢工、罢课,因为上海学生总会表决全国罢课的缘故。这种推测,实不实只要问唐山本地的工人同学生便知真相。沙主培因为他所在的学校问题,早脱离了学生会的关系,不但他无资格去鼓动罢工、罢课,便是调查的责任,也早就不负了。杨以德捕他到警厅,因为以前优待我们的失败,这次不“高抬”他了,将他放在看守所内,同普通罪犯囚在一处。过了两个礼拜,经陈宝禾牧师同成美学校校长的要求,才将他改押侦察处算做优待。近日想因须归案的缘故,遂在夜间送他过来。来的时候是人力车一辆,并非汽车了。

  五月二十三日:

  今天大家往民事室去见沙主培,谈了许多话。交涉员去见所长,问沙主培与我们既属一案,为什么不同我们住在一起,让他受这有等差的待遇?所长回说:“这是厅长的意思,须由沙主培亲自上文,呈请所长改换住所,或者有希望办到。”

  晚间会议师士范主席,要紧事便是欢迎陈宝骢的聚会改为欢迎沙主培;因为陈宝骢的病还没好爽利,暂时不能来的缘故。

  会议前的练习演说会的秩序是:

  (甲)郭绪荣:《商业之利弊》;

  (乙)于兰渚:《平民教育实施的办法》;

  (丙)尚墨卿:《说独立》。

  五月二十四日:

  下午四钟开职业讨论会,讨论尚墨卿的职业问题,大家有很多的建议。

  晚间会议无要事,有天一堂药铺给大家送来避暑的药品多种,请孟震侯致谢函。会议完后,讲演会改由夏琴西报告北京审判学生的情形。

  今日沙主培亦来列席。

  五月二十五日:

  今天沙主培搬过来了。

  今天大家成立了一个书报公司,搜集大家的书(自由加入的)在一处,凡要看书的都要纳点费,聚出钱来,仍行购买新书,供大家赁看;将来新书的分配,由各人借入书籍为比例。(但是以后分散的时候,新买的书,并未分配,概决定捐入通俗图书馆)十九人中便利大家的事,除小营洗衣公司外,又多一新组织了。

  晚间全体会,会议之先的演说秩序是:

  (甲)吴世昌:《我个人“五四”前后思想上的比较》;

  (乙)祁士良:《怎样可以不懒》;

  (丙)吴凤岐:《中国商业上种种失败的原因》。

  五月二十六日:

  今天早晨又过堂,有时子周、孟震侯、尚墨卿、于骏望、李少莲、祁士良、郭绪荣、李培良、师士范诸人;问的是:魁发成案,同入警察厅的情形。

  下午开职业讨论会,讨论于兰渚的升学问题。

  晚间全体会,有时子周的演讲世界政治革命史。

  五月二十七日:

  午后三点开欢迎沙主培入狱茶话会,主席于兰渚。沙主培报告他从被拘至现在的情形,内容是:

  (一)赴唐山的用意;

  (二)在唐山的景况;

  (三)被捕的原因;

  (四)被捕的真情;

  (五)抵津第一日的情形;

  (六)第三日的请求公审未遂;

  (七)拘留所半月经过情形;

  (八)开庭审讯的答辩;

  (九)侦探处的经过谈;

  (十)陈宝禾牧师接见的谈话;

  (十一)转送警厅后的侦查。

  晚上开欢迎会,内容为:

  欢迎词;

  军乐:口奏;

  《拾黄金》——李散人;

  《雪杯圆》——李少莲、吴世昌、祁士良;

  《董家山》——郭绪荣、于兰渚、吴世昌、祁士良、李少莲;

  空手夺剑——马千里、孟震侯;

  《朱砂痣》——时子周、杨晓林、师士范、马骏、吴世昌;

  清唱——孟震侯、李培良、周恩来;

  《十八扯》——杨晓林、李少莲;

  新词快书——夏琴西;

  滑稽戏——李少莲、郭绪荣、吴世昌、于兰渚。

  五月二十八日:

  今天大家送于骏望父丧出殡的挽联,已由王墨林带出。挽词是:

  硕德竟辞尘,监狱有儿频堕泪;

  仲男难视葬,囹圄同志共含悲。

  晚间全体会,主席尚墨卿。先开讲演会,周恩来讲马克思学说,历史上经济组织的变迁同马克思传记。会议的要事是:

  (一)李散人报告制旗的款项;

  (二)议定请交涉员向所长商买暑中必须物品,纱窗、帘子等;

  (三)沙主培加入,已在警厅二十六人之外,大家议决送他一个希腊第一字母“a”排在二十六人之后;

  (四)周恩来报告王墨林来,谈学生会同各界联合会的事。

  五月三十日:

  昨夜大雨,至今早还未停住;院中水深半尺;但是苦工还忙个不了。

  晚上聚会,演说的秩序是:

  (甲)于骏望:《我的个人改造谈》;

  (乙)李培良:《我的国界观》;

  (丙)沙主培:《“忍”为成功之母》。

  五月三十一日:

  今天功课表稍有变动,大家于研究英文、数学、历史、地理以外,又研究日文、心理学、经济学等。经济,马千里帮同研究;日文、心理学,周恩来帮同研究。

  下午沙主培过堂被审。

  晚上全体会,演讲会仍由周恩来讲马克思学说,唯物史观。

  六月一日:

  下午陈宝骢被检厅传来过堂,问了几句病情后,陈宝骢要求来拘留所,检厅说迟三日再说。

  晚上全体会,主席吴凤岐。先开练习演说会,内容是:

  (甲)时子周:《犯罪之由来》;

  (乙)孟震侯:《根本的改造问题》;

  (丙)夏琴西:《主权问题》。

  会议内重要的事件是:

  (一)李培良报告官中同学张德禄将往法国勤工俭学,临别依依,特给大家送来大洋十元,专为零用。大家意见是“其情可感”,但是他往法国学费尚不充足,何忍用他的款项,所以主张明天见他的人,退还此款,善意致谢。

  (二)议决马克思学说讲完后请马骏讲:安那其主义。

  六月二日:

  晚上聚会,演讲会仍由周恩来讲马克思学说,唯物史观的总论同阶级竞争史。会议的内容是:

  (一)马骏报告王玉轩来函慰问大家。

  (二)周恩来报告学生会职员赵光宸、张德禄、胡嘉谟不日往法,大家要有什么信件给他们,可在星期五前交出。

  六月三日:

  晚间聚会,沙主培主席。开会之先的练习演说秩序是:

  (一)马骏:《演说的预备方法》;

  (二)李散人:《中国商战之失败》。

  会议中重要事体是:

  (一)李燕豪报告张德禄送来的钱执意不肯收回,议决归于兰渚明日婉商退还;

  (二)议定请孟震侯致函商会,致谢送花的盛情;

  (三)议决夏天卫生宜特别注意,定于三四日内,分室大扫除;

  (四)李燕豪报告大家,陈宝骢有下星期来厅消息。

  六月四日:

  晚间聚会,时子周主席。先开讲演会,仍由周恩来续讲马克思主义——经济论中的余工余值说。

  六月六日:

  晚间会议,孟震侯主席。练习演说会先开。只有师士范一人演说,其余的人因为没得通知,没有预备。会议中的要事是:

  (一)委托马天安致函女代表,慰问他们的病状。

  (二)特别讲演安那其主义演说学,仍由马天安讲演。

  六月七日:

  晚上会议,夏琴西主席。先开讲演会,周恩来续讲马克思的学说——经济论中的《资本论》,同《资产集中说》,今天马氏学说已经讲完了。会议的内容有:

  (一)议决职业讨论会取消,改归个人谈话;

  (二)议决请夏琴西起草,质问检厅,侦查多日,延不提起诉讼的缘故;并定时、周两人为审查员;师、李(散人)为缮写员。

  (三)女代表回信述病已好,由主席当场宣读。

  六月八日:

  晚间会议,马骏主席。先开演说会。

  (甲)郭绪荣:《个人弱点的表白》;

  (乙)尚墨卿:《失败与成功》。

  演说完后开正式会,质问检厅书大家主张暂缓递上,因为得着检厅不日提起公诉的消息。大家对于每晚的全体聚会,以为全体集合解决全体应办的事情,固然是深合“德谟克拉西”的精神;但是久则生怠,成为一种习惯上的例会,徒牺牲大家很大的精神同时光,反没有什么的效律可言。因此公意主张解散全体会,改为遇有事体,临时集合。全体会既然解散,共同生活也就随着变为个人单独自动,遂生出以下的议决条件:

  (一)议决一切公费,凡没用的均退回。

  (二)议决公共资产,改集为分;举杨晓林、马千里、马骏为分配资产委办。

  (三)各种组织(读书团,起早团,运动团,演说练习会,特别讲演会)凡从全体会议发生出来的完全解散。

  (四)日记停止,归记日记的人收存;议事录也是这样。经此次会后,全体会遂解散了。各人自由集合分事的小组织,得要替代、发生了。

  六月十日:

  分配资产委办拍卖公产,所有物件改入私人所有了。

  六月十一日:

  读书团、运动团重新发生,人数仍旧,不过改由私人集合了。

  六月十二日:

  女代表张若名病了几天,今天才知道,由马骏、周恩来往视。

  六月十四日:

  每次大家接见,所丁故意为难,大家都原谅他们是为人所使,常常忍受。今天接见的时候,他们居然任意催促,干涉谈话的时间,大家忍无可忍,同他们咆哮起来。经所长前来调停,允许惩罚所丁,方始平息。同时大家向所长交涉三事:

  (一)女代表住处,地狭房窄,于夏日卫生,颇不相宜,而所丁以人少易与,一切供给伺候,均不灵应,此后应切实优待女代表;

  (二)男女两代表处可以往来;

  (三)两处房屋均须另行迁移;由大家给所长去一要求信,转给检厅长。

  六月十五日:

  下午两点陈宝骢由医院回来,他的气色很好,就是身体比强壮的时候软弱的许多。

  六月十六日:

  晚间周恩来召集全体会议,筹备陈宝骢的欢迎会,定在十八日晚举行。

  六月十七日:

  早,看守所的李所官来说:大家的案件,已在前天由地方检厅送交地方审判厅提起公诉了。下午吴世昌、吴凤岐被传过堂;检察官宣告他们无罪,令他们当日随同司法警察出去觅保,就可释放。他们回答说:“吾们没有保。如果吾们无罪,当然把我们释放出去,用不着甚么保人。如果有罪,应当按照法律治罪,更用不着甚么保人。”检察官无法,令司法警察把他们二人,又送回看守所羁押。

  六月十八日:

  下午又传吴世昌、吴凤岐过堂,检察官允许他们没有保人亦可释放出去。他们还回来,收拾物件。大家挽留他们,让他们五点钟再走,就把预备当天晚上开欢迎陈宝骢会里的游戏,提出一半来放在欢送二吴会里。师士范主席。所演的《董家山》、《除三害》等戏。至六点检厅雇来洋车两辆,于接见的门外,大家执欢送大旗(纸做的)二面,送他们二人上车,并三呼“民国万岁”。

  晚间开欢迎陈宝骢大会,内容有《空城计》、《探亲顶嘴》、《文昭关》、蜡人走戏等游戏。十点多钟才散。

  六月十九日:

  两吴进来探视大家,到里边说了两点多钟才去。

  六月二十日:

  今天是旧历夏节(五月初五),狱中无事,当然要借题发挥了。

  午前大家向所长交涉,请准郭隆真、张砚庄二人到这边过节。交涉了好几次,始允下午三点钟叫他们二人过来,晚八点再回去。

  下午三点在甬道搭戏台,开夏令娱乐会,主席师士范。内容有《朱砂痣》、《除三害》、《吊金龟》、《黄金台》、《空城计》、《文昭关》及其他杂剧,至六点半才闭幕。会中还有茶点,自做梅汤助兴。

  晚上大家在院中聚餐,派人到稻香村买了些酒菜,还有绍兴酒,并玫瑰露酒,有几个人饮酒猜拳。先是派买酒去的人回来说,所长不准买酒,因为厅里的章程,无论甚么人,都是不能饮酒的。师士范就立刻给所长写了一信去质问,说厅中既无论何人全不许饮酒,请你过来看看,看守所的所丁正饮酒了(大家住的房子,同看守所的所丁住在一个院子里,这时候正有两个所丁开着窗户在窗口吃酒)。这信去了,以后亦未来回话,一会儿所要买的酒就全给买来了。

  六月二十三日:

  张砚庄、郭隆真两人全病了的消息传来,大家深以为念,公举时子周、杨晓林两人往视。与所长交涉数次不允,大起冲突。有十几个人闯过大笼,直登所长住室之楼,有拍案痛斥所长为混帐者,结果还是让他们二人过去一看,从此双方感情不甚好了。

  六月二十四日:

  所长传见时子周、马骏、杨晓林、李燕豪四人,叙述他的苦衷。同从中为难的情形,并声明要向厅长前辞职。时等四人承认昨天有些人过于鲁莽的过处,由他们四人代表认罚,两个礼拜内不得向外边通信。下午大家会议,不认可时等四人的意见,举周恩来、马千里两人代达,昨晚往所长室要求的人自甘认罚。结果遂和平了结。

  六月二十六日:

  午后接见,谌志笃来报告,律师已得厅中通知,下礼拜一、二、三,三天准律师入内阅卷,有七月一二日开庭审问的消息。

  六月二十七日:

  今日得确实消息,七月六日起,可以公开审判。

  六月二十九日:

  有人组织梅汤公司,很发达畅销;但取资甚廉,仅供支出。因为是图公共卫生,不是取利,杨晓林对此尤热心。

  六月三十日:

  下午刘崇佑律师来,与大家谈话,告知大家检察厅移文,我们被定的罪案如下:

  (一)妨害公安罪一一马千里、时子周、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马骏、于骏望、沙主培、师士范、李散人;

  (二)私擅监禁罪——马千里、时子周、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马骏、于骏望、郭绪荣、陈宝骢;

  (三)妨害公务罪——李燕豪、师士范、郭绪荣、于骏望、李培良、陈宝骢、祁士良、尚墨卿;

  (四)搔扰罪——周恩来、于兰渚、张若名、郭隆真。

  七月五日:

  外间接见的人因为大雨,均至各人室内谈话。(原来从前吾们大家住在一个院内,东边隔着一个板墙,门外又是一个院子,院中有接见室,接见时候,把板门关上,就成不通连的两个院子了。在接见室院子的南边,又有一个大门,寻常下着锁。凡有来接见的,大家都在这个门外站着,出来一个再换进一个去到接待室等着,由所丁再把接见的犯人——是吾们——唤出来谈话。各门都有所丁把守,虽然近在咫尺,真是如同远隔重山。今天下雨,外边接见的人站在露天地里衣服尽湿,吾们大家于是喝开两道重关,把男女来宾全让到吾们的住室。这是外边人到吾们住室的头一次)

  七月六日:

  早在审判厅门口悬挂布告云:

  自早七钟公开审理马千里等妨害安全及骚扰一案。

  自晨七钟,各界男女学生前来旁听的人,异常拥挤,审判厅前,即无插足之地。全体要求旁听,该厅因限于地势,只准发给男女学生旁听券各二十张,又发给各界旁听券五十余张。入庭旁听者约百余人;在厅外候立着的亦有几百人。至九点半钟开庭,审判长刑庭主任俞钟,推事谢姓、石姓二人出庭,检察官杨占鳌,被告律师刘崇佑、钱俊、兰兴周。首先提讯马千里,次及马骏、孟震侯、夏琴西、杨明僧、时作新、陈宝骢、于骏望、师景襄、祁士良、尚文林、李燕豪、李散人、郭绪荣、李培良、沙主培、周恩来、于兰渚、张若名、郭隆真,逐一询问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等项毕。检察官杨占鳌宣布对于本案起诉之理由云:本案所定事实,均已侦察明确。查马千里、马骏、杨晓林、时子周、孟震侯、夏琴西、李散人、沙主培、师景襄、于骏望检查日货,妨害治安,依刑律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又马千里、马骏、孟震侯、时子周、杨晓林、夏琴西、陈宝骢、于骏望、郭绪荣私擅监禁,依刑律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又师士范、于骏望、陈宝骢、李燕豪、郭绪荣、李培良、祁士良犯强暴胁迫罪,依刑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提起公诉。又周恩来、于兰渚、郭隆真、张若名犯骚扰罪,依刑律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云云。宣毕,审判长即令被告人等退庭,大家乃在刑事候审室等候。

  法庭又传各商号,到庭询问检查日货情形,及有无损失。到庭者为南门外春茂号张捷三,东马路双兴永洋货铺王庆林,德记杂货铺沈玉书,北海楼德成瓷器铺任玉亭,协成泰刘炳臣,德和成杨学德,福兴和周少山(缪壁臣代表),德聚成刘庆恒,慎丰号刘秉新,怡昌号袁荫堂(王鹤铭代表)共十家。先讯各商姓名,年龄,籍贯,商号等事;次询有无学生前去搜查日货,搜查时有无证书,搜去何货,有无损失,在警厅递过禀否,及被拘代表中,有无前去搜查。各商所供略同,对于搜查日货之日期,皆供去年阴历十一月二十九日,不记所去几人,亦不记得所去的全是谁。至于在警察厅所递的禀帖,皆非出自本意,系经该管警察局区前来通知,才递的呈子。现在被拘代表中,并未前去调查日货。俞推事令春茂兴的张捷三,当庭认明所递的禀帖是否属实。张捷三供:彼时在本警察局递禀时,是吾递的,亦是吾写的;今天这禀帖,不是吾写的。供至此,刘崇佑律师请阅原禀,并请将他商号的禀帖,随便拿一二份来,以资参考。刘律师审查少顷,即起立云:“张捷三的禀帖,与裴潭溪的禀帖,系出一人之手所写。”又交还庭上。又德和成杨学德及德聚兴刘庆堂,均供学生拿走日货,系吾情愿叫他拿走的。慎丰号刘秉新则供所递之禀,系本区警察拿去的。俞推事对于本案所讯最要之点,即商号是否在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在公民大会委员会,是否有代表出席议事。对于检查日货,是已经承认,还是并未承认。既说去年旧历十一月二十九日受检查,何以至本年二月方递禀帖。各商所供递禀是该管警察通知的,本行同业公会亦有代表赴国民大会委员会,惟本号无人前去。又提魁发成裴潭溪。

  (问)姓名,年龄,籍贯,职业。

  (答)裴潭溪,三十四岁,山西人,在魁发成卖货。

  (问)魁发成是何人开设,有无外股,是在同业公会否?

  (答)魁发成是王魁三所开,有茂泰洋行股东,系中日合办,不在同业公会。

  (问)同业公会里,有你们号里的报告日货帐,怎说不在同业公会?

  (答)洋货商在公会,料器不在公会。

  (问)入公会是魁发成名义吗?

  (答)是。

  (问)在公会已否声明魁发成有一部分系中日合办?

  (答)没有。

  (问)有无去人检查日货?

  (答)去年腊月二十三日去了五六人检查,因料器未经报过,即令人抬走。

  (问)学生是否挨日本人打?

  (答)没有。

  (问)魁发成帐簿,洋货与料器是否分帐?是谁司帐?

  (答)是分两部分,料器帐是傅姓司理,洋货帐是刘姓司理。

  (问)有人抓你到商会吗?

  (答)有的。当日晚九点钟,有几人架着到了商会去。

  (问)几个人问你?

  (答)六个人。

  (问)是谁?

  (答)不认识,知有夏琴西。

  (问)他问你甚么?

  (答)他问吾日本人打了学生没有,他还说叫吾凭良心说。

  (问)彼时抓着还有谁?

  (答)还有同事张维翰,现已出号了。

  (问)汝当晚宿于何处?

  (答)在商会后院小屋之里间,外屋尚有六七人看守。

  (问)外间之六七人有夏琴西在内?

  (答)彼时畏惧昏聩,不识谁何。

  (问)屋内情景如何,有无铺陈?

  (答)入屋之时,已有铺陈。

  (问)汝前供的有人打汝,又有人给汝烟吸,识其人否?

  (答)打我者系由门外飞掷木棍,不识为谁;及与烟之人亦不相识。

  (问)次日在室中景况如何?

  (答)上午十钟有人入屋,张以标字之牌,系予襟上,迫予随之游街。

  (问)游街是步行是坐车?

  (答)坐洋车。入北门,出西门,过南阁,出针市街,越估衣街,行至万寿宫,因有军队阻路,穿行万寿宫胡同仍回商会。

  (问)汝前供游街时,有人执布幡于汝身后,汝知上书何字否?

  (答)上书奸商裴潭溪勾串日本人打学生。

  (问)游街之事,汝知是谁提议者否?

  (答)不知。

  (问)是否马千里、时子周、夏琴西、陈宝骢等人?

  (答)全不认识,但闻途中传说,昨晚问我的是夏琴西,方知夏某之名。

  (问)游街以后之事如何?

  (答)东小屋内,有几个学生,持一字条,迫予打手印;予不得已而从之。有顷忽闻警厅长官丁振芝,前来派队入室挟予以行。

  (问)汝所供均属实否?

  (答)不敢虚语。

  审判长令裴退,复传王魁三之兄王升讯问,供与裴同。王升退后,乃传西二区聂树山署员(代表被拘警察厅时,聂为看守代表保安队的队长)。

  问尚车子在警厅侮辱官长不听指挥之情形如何?聂署员供称,尚之胸前有许多条子,上写杨以德之绰号“杨梆子玩票”字样,但不知“玩票”二字作何解,此皆看守尚车子之警士刘长庆所报告。

  审判长云,如此须传刘长庆到案。于是聂署员退出。审判长传马千里、马骏二人,告以本厅对于本案之证人等,均已审询完毕;因限于法定时间,于明日上午八时,仍继续审理,汝可转告其他十八人知之。随即宣布闭庭,时已十二点多钟了。

  七月七日:

  早七点钟,旁听的男女学生及各界人士,均陆续到厅,较昨天愈形拥挤。至九点十五分钟开庭,马骏因昨晚手指偶伤,破一小口,不料微菌进入,不到一时的工夫,从破处起一紫线,直向上行至臂,头部发热,心觉昏迷,口出呓语,一夜未得睡,大家轮流看守。故今早开庭,马骏缺席。推事、检察官均仍如昨,首先传讯王墨林(各界联合会书记)。俞推事云:今天问汝之事,与汝无干涉,汝处于证人地位,应尽证人义务,所说均应确实;否则触犯刑章。

  (俞)国民大会委员会关于裴潭溪事,会议时均有何人?

  (王)在裴事未发生以前,即开例会,各机关与各同业会均有代表,出席约二三十人。

  (俞)出席者为谁?是否有马千里、孟震侯、时子周、马骏、夏琴西、于骏望等?

  (王)时子周因病未到,其余人数甚多,记不清楚。

  (俞)各机关代表是谁?

  (王)学生会只一出席者,是李之常,此外每机关每同业公会均有一人。

  (俞)全是甚么机关?

  (王)省议会、商会、学生联合会、女界同志会、各界联合会、基督教救国祈祷会、公教救国团、回教会、报界联合会、十人团联合会及各行商同业公会,均有代表。

  (俞)对于魁发成裴潭溪之事如何议决?

  (王)因天太晚,未有结果。

  (俞)裴住何处,有无人看管?

  (王)住在商会,不知有无看管。

  (俞)汝所供不要前后不符!汝四月十五日,在检察厅供述,代表全在商会,学生看着他,现在为甚么说不知。汝须知证人所说虚伪,是有罪的。汝先具结,然后再问。

  书记官命王具结。

  (俞)汝于五月十三日在检察厅供,魁发成发生事,开会有马千里、夏琴西及刘姓,所供刘姓是谁?

  (王)是洋广货同业公会代表刘锦棠。

  (俞)次日游街时,有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否?

  (王)记不清了。

  (俞)关于于骏望的事,在四月十五日的供词,系供许有他吧!又供大概是他们几个人。为甚么今天说记不清楚呢?究竟有他们三个人没有?

  (王)在检察厅供过,不认识学生,何以知他的姓名?

  俞推事即令王墨林退下。遂传被拘代表马千里到庭。

  (俞)你叫马千里吗?

  (马)是。

  (俞)受过刑事处分没有?

  (马)没有。

  (俞)家里有什么人?

  (马)父、母、兄、弟、姊、妹、妻、子。

  (俞)你是学生联合会的什么职员?

  (马)不是学生联合会的职员。

  (俞)学生联合会如何组织?

  (马)知不详细,请问学生吧。

  (俞)你是天津各界联合会的什么职员?

  (马)是天津各界联合会的副会长、代理正会长。

  (俞)天津各界联合会如何组织成的?

  (马)由八个机关,各举出十个代表组织成的。

  (俞)都是哪八个机关?

  (马)绅界、商会、报界、公教救国团、耶稣教救国祈祷会、学生联合会、女界爱国同志会、回教会。

  (俞)你是那一个机关的代表,加入各界联合会?

  (马)我是耶稣教[徒]救国祈祷会举出来的。

  (俞)国民大会是怎样组织?

  (马)国民大会是天津三十余团体,各举出二三代表,组织成的国民大会筹备会。十二月二十日开过国民大会以后,改为国民大会委员会。

  (俞)你在国民大会是甚么职务?

  (马)我是天津各界联合会举出的代表,加入国民大会为一委员。

  (俞)国民大会主席有几人?都是谁?

  (马)主席共有三人,是王浚明、彭一山、张品题。

  (俞)国民大会调查日货主任是谁?

  (马)商会的调查主任是杨晓林;学生会的调查主任先是沙主培,后是师士范。

  (俞)十二月二十日到各商家检查日货是不是你派他们去的?

  (马)不但不是千里派他们去的,国民大会亦没有这种议案。

  (俞)魁发成的案子发生的情形如何?

  (马)本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五钟国民大会委员会照例开会,讨论会里寻常的案件。至七点多钟,有学生会的调查员名段鸿荫者到会,哭诉在魁发成号调查出未经注册的料器多件,正令脚夫将料器送交学生会事务所,以备明天将情形报告国民大会;忽该号召来日本人三名,强将调查执照扣留,并殴打脸部数下,乘间逃来报告,请大会作主。当时国民大会委员会,将议未终结的案子,暂时搁置,乃议此案。佥谓魁发成既系华商,又系洋广杂货商同业公会的一会员,不应该叫来日人殴打学生。当场议决,请洋广杂货商同业公会出席国民大会委员刘锦棠、施云舫二人,详细调查;翌日午前开同业公会讨论此事;下午五点再到国民大会委员会报告办法。此案通过后,仍接议前未议完的案件。

  (俞)议决的情形既是如此,为甚么又把魁发成的铺伙裴姓、张姓二人拘捕到商会去呢?

  (马)至八点余钟国民大会将要闭会,忽得报告云:魁发成号中去了很多的学生同公民,质问令日人殴打学生事。会中得此消息,恐出事变,乃相约不散,为的把变故消弭。少时学生同公民把裴姓、张姓二铺伙架来。吾们与他谈话,问他详细的情形。

  (俞)以后议决的办法,是怎样处治他?

  (马)当与裴姓谈话时,学生同公民挤入会场内者二十余人;在会场窗外院中者有七八十人;大门外尚有很多人;有大声嚷把他拖出来打死他的;有大声嚷明天把他游街的。国民大会委员一方面因众怒难犯,一方面恐激出他变;有提议把他照一像片,做成铜版,登在报纸上,叫大家看看,召日人打学生的奸商。这提议还未说完,屋内屋外的学生同公民,多嚷不成不成,把他游街。委员中又有提议的,说不如把他陈列在公园军乐亭子上吧,叫大家认识认识他。学生公民等才不嚷,委员等乃将此办法通过,通过后主席即宣布散会。

  (俞)议决时,委员有多少人在场?

  (马)有十一二人在场。

  (俞)这十一二人都是谁?

  (马)千里记不清了。

  (俞)你都不记得吗?

  (马)只记得一个人,就是我马千里。

  (俞)时作新未在场吗?

  (马)时作新同马骏那一天因病并未到会,杨晓林是段鸿荫报告之先就走啦,孟震侯是两点多钟到的,已经散会了。

  (俞)夏琴西不在场吗?

  (马)夏琴西是商会的文牍长,有在会维持秩序的责任,亦常到会场里去。

  (俞)裴潭溪是夏琴西问他不是?

  (马)夏琴西曾与裴姓谈话,是以商会文牍长的资格,同他谈话。因为夏琴西在国民大会并非委员,故无发言、提议及表决权。

  (俞)议决后,就把裴姓放在一间小屋里吗?

  (马)听说是在商报馆里。自闭会后千里就不知道了,请问夏琴西吧。

  (俞)第二天游街是如何情形,不是议决的吗?

  (马)第二天有游街的事,实千里意料所不及。当时千里因服务南开大学,并未在场,故不知详细情形。

  (俞)李燕豪、李培良、祁士良、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在警厅被捕的情形如何?是为甚么去的?

  (马)千里并未在当场,知不清楚。

  (俞)二十九日周恩来、于兰渚、郭隆真、张若名等,在省公署门前骚扰的情形如何?

  (马)千里已于二十四日被捕,外边情形不得而知。

  (俞)马骏的病如何?

  (马)马骏昨天手破一块,至晚即由伤处起一红线至背,当时身上发热,口出呓语。

  (俞)今天他情形怎么样?

  (马)今早甚清楚,很愿来庭,惟身体极软,须有人抬来。

  (俞)有医生来治吗?

  (马)看守所所长已经请医生去了,尚未来到。

  (俞)你从警厅被捕,至今有多少日子了?

  (马)将有六月。

  (俞)你在这里亦很久了,天亦很热的,你下去吧!

  马千里退下,司法警察领至另一屋坐候传唤。传杨晓林到庭,俞推事审问的情形大概相同。

  杨明僧供云:为各界联合会的商会代表,又为国民大会委员会的商会代表。国民大会假商会会场开会,调查一事,虽系议决,可是还未实行。商界调查员共五人,除代表(杨自称)以外,尚有张荫棠等人,专为传达接见者。商会加入国民大会,系为融洽感情起见,以免商家货物被焚。魁发成事发生时并未在场,翌日晨即赴京漕运局办公。

  供至此,愈推事以警厅的答辩书与杨,问云:汝在警厅供不是在场么?杨供云:警察之答辩书如何写的,均记不清楚。因有该厅科长、科员、警察等之压迫,已失去自由。

  俞推事问至此,令杨晓林退下;传孟震侯到庭。

  (俞)你家有甚么人?

  (孟)有母亲、兄、弟、妻、子。

  (俞)国民大会任何职务?

  (孟)无职务系会员。

  (俞)是否代表报界?

  (孟)是。

  (俞)检查日货,焚烧日货,你知之否?

  (孟)国民大会无此议案,惟有抵制日货之议决;但震侯非调查科人,向不过问。

  (俞)何人调查?

  (孟)商学两界,但尚未实行。

  (俞)杨晓林、师士范,是调查主任否?

  (孟)是。

  (俞)你知调查之法否?

  (孟)不知。

  (俞)你在何处被捕?

  (孟)在省公署辕门前。

  (俞)魁发成事如何发生?

  (孟)不知。

  (俞)何以不知?

  (孟)是夜两点多钟,震侯在报馆,忽接访员来电,谓尚有新闻,报暂勿印,可稍候。震侯问其是何新闻?访员答系魁发成串日人打学生。震侯于是赶赴商会,到时会已散矣。

  (俞)你见裴潭溪否?

  (孟)未见。

  (俞)何人问裴潭溪了?

  (孟)不知。

  (俞)散会后将裴潭溪安置何处?

  (孟)不知。

  (俞)游行之事,你知之否?

  (孟)一月二十四号上午在学校上班(因兼普及学校教员),早饭后下午两点多钟,在北马路遇见马千里等赴省公署,因随同前往。在省公署内与邢副官谈话后,走至省公署辕门,即被保安队拘入警厅。故裴潭溪是否游街,及是日上午情形,一概不知。

  (俞)尚墨卿骂杨处长,你知之否?

  (孟)尚墨卿骂杨以德事前,吾并不知,因在警厅拘押不住一处,故未听见骂人。

  (俞)何以为他作保?

  (孟)尚墨卿入拘留所后,杨以德请吾与时子周到警厅前楼,说尚骂人,令吾们担保,不再骂人。吾与时既知尚入拘留所,愿负规劝之责。如此纠缠两日,始令吾与时写具保条,将尚放出拘留所,还押兵棚内。至于尚墨卿是否骂人,彼时不过据杨以德一面之词,吾未亲耳听见。

  俞推事问至此,令孟震侯退下,传时子周到庭。

  (俞)姓名,年岁,家有何人?曾犯过刑事否?(答略)

  (俞)你作甚么事?

  (时)我是南开学校的教员。

  (俞)你在各界联合会是甚么职任?

  (时)评议员。

  (俞)在国民大会是甚么职任?

  (时)国民大会委员之一。

  (俞)你检查过日货没有?

  (时)没有。

  (俞)检查日货主任是谁举的?

  (时)国民大会议决,委商学两界举的。

  (俞)商界的检查日货主任是谁?

  (时)不知。

  (俞)学界检查日货主任是谁?

  (时)不知。

  (俞)怎么不知道呢?

  (时)常常更换,不知是谁。

  (俞)从前不是沙主培么?

  (时)不知。

  (俞)后来不是师景襄么?

  (时)不知道。

  (俞)到魁发成检查日货的人,不是你派去的么?

  (时)不是,我那天没到会。

  (俞)你那天没到会么?

  (时)我从二十二日下午患病,二十三日一天未出门,二十四日上午到学校授课,午饭后约两点钟到商会,后即被捕到警察厅。

  (俞)二十三日到会的人都是谁?

  (时)我没到会,不知道。

  (俞)二十四日早晨跟着游街的都是谁?

  (时)不知。

  (俞)学生到警察厅怎么的喧嚣?

  (时)不知。

  (俞)学生在省公署前怎样的闹?

  (时)彼时我已在警厅,如何知道!

  (俞)你到警察厅是几月二十四日?

  (时)一月二十四日。

  (俞)中间曾出去过没有?

  (时)没有。

  (俞)尚墨卿在警察厅怎样骂人?

  (时)不知。

  (俞)这是尚墨卿写的么?(以布条纸条示之)

  (时)杨以德亦给我看过,可是他给我看的不是这个条,是他另纸抄的,这个条是他写的不是,我不知道。

  (俞)这条上写的怎么讲?

  (时)这条如果是尚墨卿写的,他会讲。

  (俞)你不知道是甚么意思么?

  (时)不知道。

  (俞)你不是在警察厅担保他不再骂人么?

  (时)我保他出拘留所,担负规劝之责。

  (俞)他跟警察怎样冲突起来的?

  (时)他住的屋子,跟我住的屋子,不在一院内,所以不知道。

  (俞)你怎么知道他入拘留所去?

  (时)他到拘留所的时候,从我住的屋子窗前过去,所以知道。

  (俞)怎样的保他呢?

  (时)我听见他入拘留所,我想我同他是一样被捕的人,应该跟他受一样的甘苦,所以我亦要闯进去。警察拦阻,杨以德出来,叫我到他办公室,跟我说明他叫尚墨卿入拘留所的原因,我才知道是因为他骂杨以德,所以我保他出来,我担负规劝他的责任。

  (俞)尚墨卿骂了杨以德甚么?

  (时)究竟我不知道。彼时我没见尚墨卿,只听杨以德一面之词,说他骂人,我就信了,所以我担保他。后来尚墨卿从拘留所出来,我才知道大概情形,我倒很后悔。

  (俞)怎么呢?

  (时)尚墨卿说:杨以德叫他车子,他所以称他梆子。我想车子、梆子全是子字的,这亦不算甚么,何用我担保呢?(旁听者至此皆笑,庭长亦笑;向旁听者说你们不须笑,你们不须笑)

  (俞)梆子怎么讲?是骂人不是?

  (时)我也不知道怎么讲。可是社会上的人,全管他叫梆子。就是警察厅里头,亦全管他叫梆子,或者梆子是他的小名儿(全室人皆笑)。

  俞推事问至此,令时子周退下;宣布休息十分钟,时已十一钟了。

  到十一点十五分,又提讯夏琴西。夏琴西的答词,略记在下边。

  概自青岛交涉失败之后,举国同心,抗争外交,为政府后盾。首由全国学生罢课,继由商人罢市,国民爱国运动,诚为空前之举。乃青岛交涉未了,而福州的交涉又起,所以各省各地方均有国民大会之组织。吾津各团体各举代表,亦筹备国民大会。□琴西非团体代表,固无出席表决之权,兹有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报纸为凭。迨至开国民大会之日,琴西又因招待北京代表之故,到会极晚,仅仅有一演说。大概痛述国家危状,外交紧迫,警醒国民。按照以上论述各点,何得为妨害公安?更以演说乃言论自由,载在约法,所述者系日本欺辱我国情形,是对外与政府有同一心理,何得谓为犯罪?得勿犯日本法律,我官厅代行其执权乎?不知检察官果何证据,竞提起公诉,是琴西难于允服者。

  依检察官第二论告,即谓琴西为私擅监禁议决之一人。查琴西为商会文牍长,对外到会之商人,及各界应有接待之责,对内有维持会务之义。当魁发成裴潭溪勾串日本人殴打学生之后,惹动公愤,公民聚集,同裴某到会。琴西见此情形,不能不出为排解,故与裴某谈话,并劝阻公民不要争论。当时群情凶猛,莫可止遏,琴西亦未了解完结。以后深夜,仍聚而不散,故琴西一再婉劝,大家公民始到商报馆去。即裴某当时因四围之危险,亦不愿回柜,盖商会外尚有许多公民也。至于留宿商报馆均系何人,琴西不得而知。

  按照以上事实,琴西与裴某接谈,问其因何勾日本人打学生,此不但为琴西职务应尽,亦系善意排解。当时群众聚集会场,危象环生,即裴某亦愿琴西为之排解,藉避其危险。是琴西既无犯罪之认识,亦无犯罪之决心,何得有犯罪行为?琴西非团体代表,已如前述,在国民大会无议决权,检察官是何根据,而以琴西为私擅监禁裴某议决之一,殊不可解。再以琴西职务,既负维持会务之责,遇此则不能潜逃不顾,而一经出头,即为犯罪,则琴西一日不知接待多少人,将不知犯多少私擅监禁罪,是琴西之根本商会文牍长,即成非法事业矣。至责琴西既负维持之责,为何不行阻止?兹当民气膨胀,别说琴西,即行政长官亦束手无策,怙恶不悛之杨以德,亦闻风丧胆,即咫迩天津之检察厅,亦未闻有一次提起公诉,何得责备琴西。综上论述各点,检厅起诉,果何根据,琴西绝对不服也。

  俞推事令夏下,又提讯李散人到庭。

  (俞)各界联合会甚么职务?

  (李)吾未加入各界联合会,所以没有。

  (俞)国民大会甚么职务?

  (李)国民大会出席委员无有职务。

  (俞)调查日货了吗?

  (李)没调查。

  (俞)怎么加入国民大会的?

  (李)被国货调查会推举。

  (俞)你是国货调查会会员调查国货,没调查日货吗?

  (李)调查国货,不能算是调查日货,如调查国货,是调查日货,卖国货的成了卖日货的啦?

  (俞)魁发成事知道吗?

  (李)不知道。

  (俞)你是国民大会委员,怎么不知道?

  (李)那天晚上未到会,不但那一天未到会,以前二十余日,皆未到会,因吾闹过一次病,由闹病就未到会。

  (俞)几时被捕的?

  (李)二十四日早阅报,知道魁发成勾通日人打学生,吾去到国民大会委员会后,去见省长,出省公署被捕的。

  问到这时,推事就教李散人退下,又提师士范。

  师士范所供的,大略是一月二十四日,闻各界代表马千里、马骏等有被捕之说,以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前往警厅接见。方与门岗警察说明来意,突有武装警察,荷枪实弹刺刀持棍抓捕,由前门倒拖至后花园。一路拳打脚踢,手部脑部皆有伤痕;帽子、水笔全都打丢;皮袍,由领至背尽被扯破;士范空手,并未还手。

  问至此,推事令师士范退下,又传于骏望到庭。

  (俞)你是于骏望吗?

  (于)是。

  (俞)你在学生会作甚么事?

  (于)调查委员。

  (俞)各界联合会呢?

  (于)不是各界联合会的职员。

  (俞)国民大会呢?

  (于)调查委员。

  (俞)家里有甚么人?

  (于)有母亲、兄、弟、姊、妹。

  (俞)受过刑事处分没有?

  (于)没受过刑事处分。

  (俞)你到各商号里调查过没有?

  (于)没调查过。

  (俞)为甚么你没调查过呢?

  (于)因为我在本年一月十九日始当调查员,在一月二十四日就被捕,在这几天里头,并未调查过。

  (俞)押裴潭溪游街有你么?

  (于)没有。

  (俞)你上警察厅作甚么去啦?

  (于)二十四那天,是星期六,早晨学校里有功课。午饭后,听说国民大会的委员,在省公署前被捕入警察厅去,所以到警察厅去接见代表;警察不允,后就在警察厅前打听,都是谁被捕。还未打听完全,就听说一个“打”字,一个“架”字,随就被揪拖进去了。

  (俞)你知道尚墨卿骂杨以德的事情吗?

  (于)我不知道。

  (俞)你跟尚墨卿的住处距离多远?

  (于)距离很远。

  (俞)谁的住处距离尚墨卿的住处近?

  (于)不知道。

  问至此,俞推事令于骏望退下;随又接续提讯郭绪荣、李培良、祁士良等,所供均与师士范相同,故从略。后提尚墨卿讯问。

  (俞)你叫甚么名字?

  (尚)叫尚墨卿。

  (俞)尚车子是你不是?

  (尚)不是。那是杨梆子给吾起的。

  (俞)杨梆子是谁?

  (尚)就是杨以德。

  (俞)你叫他杨梆子,有甚么意思?

  (尚)他叫吾尚车子,吾就叫他杨梆子。

  (俞)杨梆子是你给他起的么?

  (尚)不是。

  (俞)你在警察厅写条子骂杨处长啦吗?

  (尚)没有。

  (俞)这有条子是你写的吗?

  (尚)吾在警厅的时候,吾写了几个条子,不知道他送过来的对不对。

  (俞)这个条子是你写的不是?

  随即念道:“警务处诸位们,吾有了玩票的啦!”

  (尚)不错,是吾写的。

  (俞)这个是你写的不是?

  随即念道:“杨以德预备好了玩票的啦。”

  (尚)不错,是吾写的。

  (俞)这个是你写的不是?

  随即念道:“杨梆子,吾们已经绝食啦,玩票的已经说了话啦,你快实行吧!吾们绝食饿死,你玩票的就白预备啦!”

  (尚)不错,是吾写的。

  (俞)这个是你写的不是?随即念道:“杨梆子来也。”

  (尚)不错,是吾写的。

  (俞)你在警察厅与看守的警察有冲突没有?

  (尚)没有冲突。

  (俞)你为甚么写条子?

  (尚)因为同难的李权有病,吾们有同难的关系,大家原商定的是轮流看守;警察不准吾们看护,吾们不愿受他种种的非法虐待,吾们绝食,要求正式法庭审判。在绝食的时候,有保安队警察说:你不用绝食饿死,吾们处长预备好了玩票的啦!“玩票”两字,是甚么意思,就是杨以德预备了警察,害死吾们都有了偿命的了,这就是“玩票”的意思。吾要揭破他的阴谋,因为受他的拘禁,没有。自由,不能告诉人,所以吾写了几个条子,贴在身上,为的是叫同难的人看见知道,要有点预备。条子上写的种种的言语,全是揭破他阴谋的字。贵法官想必能明白条子上没有写骂人的话。

  (俞)你们在警察厅押着,他能有暗杀你们的话么?

  (尚)如果他没有这个话,吾亦不能写条字。

  (俞)你写杨梆子不是骂人吗?

  (尚)吾们在警察厅的时候,是押在兵棚子里,当兵的全称杨梆子,所以吾的条子上,亦就写上杨梆子了。

  (俞)你到警察厅门口作甚么去啦?

  (尚)吾没有上警察厅门口去。因为吾卖日本货不卖啦,杨以德就逮捕的。吾究竟犯的是什么罪?非法逮捕七十多天,并不审问。吾们绝食要求正式法庭审理,因为吾们还不是纯粹的亡国奴,尚有本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民权的,是伸张公理的,是主持公道的,不是给日本人作附属品的,所以吾们才绝食要求正式法庭审理。

  (俞)你同谁一道被捕?

  (尚)同马千里等在省公署东辕门外。

  问至此,俞推事教尚退下,又传讯周恩来。

  周恩来供一月二十九日,因感外交失败,请愿省长,拒绝直接交涉,并请释放代表,恢复天津原状。到省署辕门时,有邢副官长接洽,据云见省长是可以的,惟须举出代表来。吾们举了四人出来,彼时大门已闭,叫吾们绕走便门。吾们因外交事迫,故要求由门坎下进内,亦得邢副官长之许可。进署后,邢副官长叫吾登梯报告大家静候回信,又将吾们让到卫队棚中,给以茶水,极为和平。约有一时许,突有保安队来叫吾们走,两人架一人,送到营务处,此是始末情形云云。

  (于兰渚)所供略同。并称检察厅以强暴胁迫、不服解散之骚扰罪起诉,试问省长是中国行政长官,学生是中国学生,以中国学生请愿于中国行政长官,何得谓之触犯刑律?倘省长为日本省长,学生为中国学生,加以骚扰罪名,或可有之云云。

  (张若名、郭隆真)所供与前均同。并云在警察厅、营务处要求司法官厅裁判,以神圣司法机关,或放一线光明;虽在权威之下,必有司法独立之精神等语。

  审判长宣示云:现在已逾法定时间,马骏因病未能审理;检察官对于本案意旨与被告辩护人答辩,均未实行,今日即可中止,明日上午八钟,再为继续审理。随即宣布闭庭,时已下午一钟矣。

  七月八日:

  上午八点四十分开庭,继续审理。审判长、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均仍照旧;旁听人较前两日增加一倍之多,伫立门外,不得进厅,立候消息者,亦有数百人。开庭后,审判长首讯马骏魁发成肇事情形。

  马供是日因病未能出席;肇事之时,亦未在场,始末情形,一概不知;调查福寿洋行等十七家,亦不知晓云云。

  审判长云:本案证人被告人均经审理明确,惟被告人人数太多,案情复杂,故分五部分辩论。今先辩论第一项:马千里、马骏、杨晓林、时子周、孟震侯、夏琴西、李散人、师士范、沙主培、于骏望妨害安全一案,请检察官发表意旨。

  检察官(杨占鳌)起立云:本案关于马千里等妨害安全,发生原因,系因青岛问题,外交失败,激发热诚,而有抵制日货之倡议。此为道德上,良心上,本无违反。仅可于报纸上鼓吹演讲,以资激劝,万不可检查搜索,乃竞检查日货,焚毁日货。虽系激于热诚,而实越出法律范围,侵犯营业自由。故依据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马千里等共同议决检查日货,有妨害安全行为,故提起公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何答辩?

  (刘崇佑律师)本案虽系分开五项辩论,然其原因结果,亦有相连之处,今先总而论之,然后分析。查国民力争外交,是人民应有心理,应有责任,亦系民主国自卫天职。御外侮,避危险,系人民应作之事。当局不但不加保护,反来摧残蹂躏,未免贻笑日人。全国风潮迭起,他处均已平息,北京亦早完结,独有天津,直至今日方开庭审理,殊深遗憾,未始非天津当局办理之不善。天津当局以捕捉拘留为能事,实含有意气作用,蹂躏人权,大杀民气。逮捕数十人之多,种种拘束羁押,数月之久,欲求正式裁判而不得,故有绝食之举,可想待遇之如何状态矣。经过情形,历历可举,想法庭亦当明了。国家所设刑律,非为行政长官立威而设。法庭审理案件,宜详查事实原因,与其心理作用,再证之以真正确据,按之种种情形,为定罪之标准。现在之被告人,假定所犯刑罪是真的,亦可加以原谅,以其心理为救国发生。岂得以不确证据依行政官之意见,不加考察,遽尔起诉。不敢讳言,真系遗憾之事。故对于起诉之处,真不敢赞成。

  再查起诉之第一项,系为抵制日货。查抵制日货,系出自公意以对外者,决无政治的臭味。学生联合会等在南开开国民大会,公决抵制,系各界同意,非被告人所创造。至其受调查,受检查,均是当然实情。因各商均有自决抵制之办法,官厅假以过激名目,既无使其和平之能力,又无调和之方法,竟以强权责罚,是其根本错误。本辩护人对于检察官,以马千里等十人检查日货,妨害商人自由起诉之处,先辩论之。

  抵制日货在道德上系应有的,亦系国民应尽之义务。天津国民大会委员会,系各机关各同业公会合组而成,各行商家均有代表之委员,其抵制法亦甚清楚,各行自己承认将所存日货,照册报告国民大会,并定日期请国民大会派人调查所报之虚实,规定非常明白,均系自决办法。所谓自决者,系自己决定。无论调查、检查、搜查,亦系由商家自愿请求搜查。按商人自由营业,虽载在法律,然亦有一定范围。此种调查,既系商人自己决定者,何得谓之妨害其自由。此种议决,非马千里一人主张;所拟章程,亦非马千里一人意见;均系全会委员议决。亦系本诸全会委员意旨起草。起诉原文,有夏琴西、李散人演说抵制情形,系载在八年十二月《益世报》云云,是足证并未出来调查。检察官之起诉,何谓之妨害言论自由?不但违反刑事,亦恐贻笑日人。沙主培之调查主任,于骏望之调查员,按沙主培举出几日,即与学生会脱离关系,亦即卸去调查职任。虽经选举,而未实行。师士范之调查主任,系传达接待之责任,亦未实行调查。再按之刑事诉讼,有主体客体,应有被害人,然后方构成犯罪行为。昨传之十七家被害人,均供搜查时并无被告人马千里等在内。又供拿去货物,均甚情愿,系天良上之供述。又查所递之禀,不是吾写的,足见被害人不承认其被害矣。按之刑律,强暴胁迫四字,均加不上一个字。故本辩护人对于检察官之起诉,实不赞成云。

  (钱俊律师)检察官起诉之第一项,为马千里等十人,对于调查日货应负责任,引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以强暴胁迫妨害公安之行为,提起公诉。查调查日货,为各商同业公会之自决,非被告人十人之意思,且有各同业公会自决章程,亦足可证明其事实。此种章程,业经刘辩护人呈递庭上矣。本案发生原因,原起诉文中,谓有福寿洋行十七家之被害人。兹参考六日十七商家之供词,则有谓是情愿叫他们拿去日货的。调查之人,亦非马千里叫他们去的,亦非马千里等先自己去的。实无强暴胁迫行为。故三百五十八条之罪名,不能成立。若云,十七家商号之控诉,即应指明调查货物之人为谁,不但不能指明。且称所递之禀,系各警区传他递的。想当时大商号,因系自决不肯递禀,以违良心,而仅集合几家小商铺。六日并有供称所递之禀,系由巡警取去的。请问人民控诉有此办法否?十七家商号既不认识被告人,如检查日货实无妨害安全行为。本辩护人,对于检察官以证据不确,遽然起诉不赞成,本案亦实无成立余地。

  兰律师兴周起立辩护,概谓本案依照检察官论告文,则以马千里等妨害安全,触犯刑律三百五十八条之罪。查原案文之法意,第一先决问题,就是强暴胁迫。是以马千里等有无强暴胁迫,为本案构成之要件。马千里等虽系国民大会会员,究系与各同业公会共同之核议。该同业公会,自决抵制日货,对于一切行为,纯出自愿,是合意的,并非有反对之意致杂乎其中,焉得有强暴胁迫。依据上述情形,则不得构成犯罪。又以福寿洋行十七家到庭供述,亦皆以递禀并非本意,被东区警察勒令作的。究竟此项禀文出于谁手,亦必大有人在。况被害者自认在此羁押人等,并非当日调查日货之人,被害人既不确实,依照诉讼通例亦无成立之理。统以上论述各点,则马千里等不能构成本条之罪。

  审判长因马骏有病,精神疲乏,不能久立,乃加体恤,命其坐。

  俞问被告人,有无辩论?

  (马千里)供调查日货之事,系经商家多数认可;焚毁日货,国民大会无此议决;检查十七商号之日货,亦非马千里所派云。

  (杨晓林)供国民大会不赞成检查焚烧。那一天吾在会场上,对于各方面说。国民大会各代表,会同吾一再挽劝,留下三车货,保存商会发还各商,足可证明对于焚烧检查,代表无犯罪的行为。

  (孟震侯)略谓其非调查员,又非商界,对于检货之事,当然不知。不过对于抵制日货,曾以报界资格,发有不应焚烧,及强迫商家之言论,登于本报(《京津泰晤士报》)十二月二十五日论说,反对焚烧日货云云。

  (师士范)供自一月十九日到天津学生联合会任事,被举为调查委员长;二十四日在警厅门首被捕,在此短期时间内,并未作何项调查之事件。现在检察官提起公诉意见书里面,将士范认为调查十七家商号有犯罪行为。此期内士范尚未任事,何得去调查,更何得加以犯罪的名?士范自从作救国的事,牺牲性命亦所不顾。我们的心理,可表白于天下。自被捕在警厅,受非法的拘禁七十五日,绝食待死,要求到法庭受治裁。我们信司法有独立精神,士范盼望审判官,本独立的精神来审判,不可论人而不论事。若是论人,我恐怕法律一定失其平。这不但我们中国司法独立精神上留此污点,更怕从此我们不能收回领事裁判权,将来为我们中华民族留此羞辱。士范爱国因而爱法律,希望审判官慎重处之。

  (沙主培)供称对于商号控呈,实系警厅诬造,此事昭昭在人耳目,勿庸再辩。查控呈皆一笔体,此处不无可疑。商人首先自决抵制日货,并甘愿将日货焚火,以表爱国真义,并非出他人之强暴胁迫。商人若有意控告,岂非自己控告自己?并控告日期在国民大会后数月,此是为商人无意控告,全属警厅诬造之证。况国民大会时,主培并未赴商号检查。彼时并未成立调查科,前供调查之事,乃商人请学生调查的。国民大会时,商号已将日货封存。我们调查的是按商号所报商会的册子调查,是否有其确数,乃有此提议。过一日后,主培即与学生会脱离关系,并未实行,特此声明。

  (李散人)供称具国民资格,被国货调查会全体推举代表,加入国民大会。故开国民大会时,担任演说员。调查国货与演说,被杨以德拘留三月之久,不知行政机关,根据何种法律,持何种理由;送检厅检查数月,亦不知据何种法律,持何种理由。

  (夏琴西)琴西服务商会,并非团体代表。兹有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之《益世报》记载,即可证明琴西确系商会文牍长。当场报告文件毕,即行退席。是调查日货一事,与琴西毫无关系者,何得谓之妨害安全?

  审判长请检察官宣示第二项起诉之论告。

  检察官起立宣告云,本案魁发成裴潭溪勾串日人,殴打学生,实无道德心。不过不法行为,可用行政官厅、法庭自行制裁,然大众议决监禁一夜之行为,被告人不能不犯刑律。第二天游行,更出法轨。本案事实俱在,应按三百四十四条起诉。

  (审判长)请被告辩护人答辩。

  (刘崇佑律师)魁发成案,先问由何发生。魁发成本洋货商同业会之一,自应遵守同业会抵制日货之自决办法。至于魁发成与日商人合资料器货一节,不知该号几个招牌。以一个商号,而自称其与日人合伙并不在同业会声明,谁能知道?勾串日人,殴打学生,此种不道德行为,已为检察官承认矣。当天情形,是群众运动的,非被告人几个人的所为。按起诉原文,仅以供词作证。而供词又系在警厅笔录答辩,各个人又均不同,不过随便答辩,警厅要怎样写,就怎样写,稍涉意气用事,亦所难免。此种供词,不能作唯一证据,所供如果真实,应各个一样,裴潭溪之供词,到商会至夜三点钟时始散会。按三点钟已将天明,或因天气甚冷,外面的公民极多,众怒难犯,在商会暂避少顷。裴某不愿出去,已无异意,何得谓之监禁。至于次日游街,据被告人所供,系送裴某寻其店主,绕道而行,至万寿宫,因途中有军队,故就近折回商会,并不能指其为游街。况第一日之事,除马千里外,其他马骏、时子周因病未到会,或有其他职务未到会。杨晓林在开会前到会,而开会时已先去。孟震侯开会后始来。夏琴西系商会文牍长,不列席,亦无议决权。夏以商会文牍资格,向裴排解。检察官对于陈宝骢、于骏望、郭绪荣之押随游街,起诉证据,系依照王墨林之供词。查王墨林之供词“亦仅许有”,“大概有他吧?”皆推想之词,岂能认作证据。再退一步想,假定有于骏望等,亦不能仅仅三人。王墨林之口供,无采取价值云云。

  (钱俊律师)检察官因裴潭溪在商会住宿,认为有私擅监禁行为,依照三百四十四条刑律提起公诉。本辩护人查六日贵庭开庭时,裴供有一人说,教吾住一晚上吧,天晚了。吾就说住一晚上,就住一晚上。而所说话之人是谁,尚未证明,而确定决非在商会有监禁事实。马千里等私擅监禁案,当然不能成立。陈宝骢等妨害安全,亦无确实证据。而陈等三人,是否在场,未能证明。妨害安全罪,亦无成立之余地。

  (兰兴周律师)监禁游街一事,分为两事。裴潭溪供其入商会之小屋,系有人住的小屋,且有铺陈在内。若谓裴之居于小屋中,为监禁,则前院居小屋之人,亦系监禁者乎?况监禁之事,必系手足受缚,身体不得自由。裴供有人与烟吸,并能在院中自由散步,且外间尚有人住,较各代表被捕于警厅为何如?谓住在商会为监禁,各代表被捕于警厅者,可以称入地狱矣。至于游街一节,刘律师已辩护明白,决不能认为事实。纵言实有其事,何以知押游街之人为陈宝骢等三人乎?潭溪供称并不认识其三人,则足见三人之无押赴游街之行为云。

  (审判长)令被告人马千里等逐一答辩,答辩之辞与律师辩护略同(从略)。

  时至十二点,俞审判官宣布休息十五分钟。我们大家全都回到看守所吃午饭,还有旁听来的有几个朋友,亦进来了。留他们在监狱里吃饭。一点半又把大家传到刑庭候审室。

  (审判长)又传尚墨卿、李培良、师士范、于骏望、陈宝骢、祁士良、郭绪荣、李燕豪到庭。请检察官对于第三项妨害公务之起诉宣示论告。

  检察官宣示云:本案共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师士范等在警厅门前,因裴潭溪事干涉警察权,发生冲突,依照刑律一百五十三条起诉。第二部分,尚墨卿因探视李权,与警员冲突,并在身上挂带布条,上书“杨梆子”“玩票”等字样,系属侮辱官长行为,应按刑律第一百五十五条提起公诉云云。

  (刘崇佑律师答辩云)查第一部分起诉原文,认定师士范等有到警厅要索裴潭溪之行为。所举之证,仅依《益世报》之记载。报纸有无作证效力,业经大理院判例解释矣,以传闻之记载,不能发生效力。查被告人之赴警厅,徒手空拳,又都系文弱书生,而警厅前之护兵,武装实弹,七人焉能与抗。今本辩论人得有当时之照片作证,请贵厅参阅,则知当日之事,谁为强暴矣。言毕持照片一束,交由司法警察呈上。复言官吏以意气之争,大有杀尽学生方罢手之势。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谓当日之事,学生妨害公务。本辩护人绝对不赞成。至于第五项,尚墨卿写字条,是否为侮辱官长;亦最易辩明,查尚墨卿在警厅之待遇如何,警厅是否照行政机关羁押之法定时间,乃竟羁押于警察棚中,数月之久,不交法庭裁判,不知依据何种法理。尚墨卿所供“玩票”二字之密语,切与性命有关,为避危险计而揭破之。再审“玩票”二字,并无骂人意思。至于“梆子”二字,据尚供杨以德叫吾车子,吾就叫他梆子,如果车子二字不是轻薄话,梆子二字亦不是轻薄话。以中华民国警察厅长,决不至对该代表加以轻薄话。况贵庭已传署员巡长等,均供无谩骂之词。足可证明矣。以署员巡长等之地位,尚能帮尚墨卿的忙么。孟震侯、时子周之担保,其内容如何,尚不得知,不过为了事起见而已。

  (钱律师)(兰律师)略谓师士范之赴警厅,系每人单独陆续而往,并非成群结队,焉得与警察冲突。极端言之,七人同往,以手无寸铁之学生,能为数十荷枪警察之敌手乎?即此证明无妨害公务之事。又查妨害公务,必须在执行职务时,有强暴行为,方能构成此项罪名。师等并未入门,则焉能妨害其职务?尚之写条子,系已入拘留室,更非执行职务时,一百五十五条,当然不能成立云云。

  审判长问检察官对于律师之辩护,有无答辩?

  检察官曰:无所答辩。

  审判长复令师等补辩,如前述毕令退。

  刘律师重起立,谓检察官既以《益世报》为凭,则即以《益世报》言之,该被告等亦无罪。该报云,师行至厅门,杨以德在楼上,令警察日:“抓抓。”即此可见学生当时之状态,有何强暴余地云云。

  刘说毕复坐。

  审判长乃提周恩来等四人。审判长令检察官宣诉如前,令律师辩护。

  (刘律师)云请愿是合法的,检察官已经认定。至与聚集多人一层,法律并不限定人数,即几千人,几万人,亦均无不可。学生请愿,据刑副官代表省长之允许,因绕后门太远,方从门坎下趴入,并得邢副官长许可。起诉所云之损坏门坎一语,更不近情。因省署门坎,向来白天不上。若云门坎已上,该代表从何而进。门坎较门坚固,与其破门坎而入,则不如破门而入矣。

  钱、兰两律师答辩略同。

  周恩来四人答辩云:检察官以学生请愿为合法,而又依据刑律一百六十四条起诉,是检察官自相矛盾。去岁各省代表请愿总统数次,亦未闻有加以刑事处分者。以总统之尊严,尚且如此,况一行政官吏乎。若谓省署门外有骚扰行为,即宜捕获治罪。代表等彼时已在省署之内,焉知署外情形云云。

  (审判长)本案已经分项辩论,今日即为辩论终结。限五日内由被告辩护人追加意旨书。二时四十五分宣布闭庭云。

  七月九日:

  今日是孟震侯的生日,大家在外屋里预备了寿堂,做的寿屏,寿对,寿烛,全是用纸做的。桌上铺了红毡,杨晓林扮华大爷,孟震侯扮华太太,亦有扮少奶奶的,亦有扮小姐的,亦有扮女仆的,亦有扮丫环的,作为华宅的太太生日。有很多的男亲女戚去拜寿送礼,还有两个人扮作瞽者的,坐在寿堂唱八仙上寿。这次过生日,就是没有唱戏。

  七月十日:

  得看守所所丁的报告,说外面人心惶惶,直军与安福军指日开战;河北一带的居民,全往租界里搬。

  七月十二日:

  下午卞月庭、孙子文、刘俊卿未入接见室,直到后边来。卞君报告云:直系与安福系已破裂,省长公署临时组织咨议部,约本地各部分首领为咨议。今早开会时,月庭提议,代表还押在监狱,实与顺从民意,攻讨安福的意思相反。此时应当赶紧释放,以励民气。省长说了好多的话,大要是:被押诸人,皆非亲即友,上年因外交上不得已的情形,给拘留起来。现在审判厅里,行政不能干涉司法等语。我们方才来到这里,见着地方审判厅的厅长,跟他说了我们的意思;同早晨会议的情形。厅长已答应吾们了。说三五日后即可判决云。说完这话,又安慰了大家一顿,才告辞去了。

  七月十三日:

  在监中见着各报的号外,全说直军打胜仗,大家亦很盼望吴佩孚军战胜。

  七月十五日:

  夜间十二点多钟,忽听墙外有好几处叫操的声音:立正……报数……一、二、三、四、五……向左转……开步走……就听得脚步声,从墙外向里去。天上这时落着小雨。大家都还没有睡着,听见这种声音,都非常奇怪。少时看守的所丁忽来报告说:“京奉路上战事,直军大败,已退到北仓,天津地方是很危险。方才叫走的队伍是预备队,已开赴前敌备战去了。”我们有些人,听完这话就去睡了;有些人不放心,睡不着,就在院中纳凉。听见墙外汽车……马车……人力车,是一夜的未断。以后听说是河北的居民,得到战败的消息,都向租界里搬家逃命。今天刘崇佑、钱俊、兰兴周三位律师递到地方审判厅的追加意旨书。这书的底稿,我们全看见了。

  刘崇佑律师辩护意旨书

  本案事件,由于力争外交,抵制日货而起。此项心理,此项举动,实吾全国人民所同情,而为民族自卫之天职也。国势危殆,因于内争,遂召外侮。今日幸而有一致蓬勃对外之民气,一伸于其间。行政当局不能善为调护,使之顺轨而趋,以收后盾之效;乃一激再激,枝节横生,继酿大狱。始则以军警强压制之威,继则以囚辱吐意气之愤,义烈急公之士相继被捕。按起诉文所列事实之总纲,首称交涉日亟,学生抵制日货,以为后援。全国风靡,津埠亦然。是则抵货风潮,为吾国人对外感愤之公意,并非触犯刑章,固检厅所明认也。惟称各界代表开国民大会,筹商抵制方法。则抵制之意思,又实各界所同,决非被告诸人所能创造而左右之。各界既出代表公决抵制而入会,各商又各皆愿受检查,以求贯彻抵制之目的,则其中有违约者,当然本其自决之约束,而受相互之处分。事理至平,本无足异。此时官厅即或虑其过激,亦当因势利导,俾归平稳。乃既无调解之方,以平群众之愤怒;又复轻用武力,横施强暴;则本案事件之酿大,其责实不能不归诸官厅。裴潭溪一事,彼自违约,且勾串外人以殴人,致动公愤。被告人马千里等,即使当夜在场会议,亦岂能以职员而具强压众怒之权力。委曲求全,以免横决,正其应付之苦心。检厅乃舍去公众激怒欲施惩罚之一段事实,而认之为亲行强暴胁迫之人。师景襄等以视马千里等而被捕,检厅乃依据报载之言,谓其因要索裴潭溪而去。周恩来等本省长许见命举之代表,时在门内,与外间已经隔绝,检厅乃误为不服解散,且施强暴。尚墨卿所写字条并无侮辱之文,检厅乃仅凭警厅来文以为侮辱。且最后称在押诸人,放纵自恣,不服看守,省长乃令交法庭惩办。无论法庭本分,应否仰承省长之意旨,即就起诉文所言,是其惩办之动机,实由于在押以后,此尤可见前此种种本无惩办之价格。特以被告诸人在押中之态度,未能满快警厅之意,乃始追溯其事,而姑皆为加罪之口实。且既称诸人皆放纵自恣一言,亦属强造。失法权神圣,执法者分应鉴空衡平,以存公道,以保庄严。乃受命于上,按图而索,不惮委曲真相,拂逆群情,皆为罗致诸罪网。此种起诉权之行使,实辩护人所根本不解者也。

  又按起诉文,列举被告诸人应负刑责各项:(第一)谓马千里等十人,检查日货,妨害他人营业自由,犯第三百五十八条之罪。查营业自由,虽载约法,而自由二字之解释,应有分别。拒货之举,人心所同,其目的在于救国。政府对于外国之诘问,亦当以民意所趋,法律无权强制为对抗。则知此举当然非法之所绳矣。且津埠国民大会中,同业公会每行皆出代表二人为其委员。彼之自决方法,系备将现存日货造册报会,相约此外不得私藏私卖,由国民大会委托商会及学生联合会担任调查。其调查日期,又由各行代表预定而通知之。而后在本行之人,协同调查员前往调查。其章程中并有违约者听由委员会处置之规定。故调查一事,实出于被调查者之意思,当然无侵害自由之问题。譬如商家之行规,皆有拘束同业之力,凡同业者莫不拱听处分,官厅何尝禁止之。马千里、马骏、杨晓林、孟震侯、时作新不过代表之一,纵使曾与议事,参定查货章程,何能指为犯罪。夏琴西、李散人本非职员,不与议事,乃以曾有抵制日货之演说罪之。彼未侵人营业之自由,而检厅乃反欲侵彼言论之自由,不图无行为而可为罪之特例,今日乃为外国人开之。沙主培被举调查长之时,调查科并未组织,旋即脱离。师景襄调查主任亦未实行调查,且主任仅为传达接洽之机关,调查员系由各行各界自举,并无调遣指挥之权限,更何能仅执名义,以为罪案。于骏望虽为学生会调查员,据供去过一次,然系在魁发成事发之后,一人独去看视,并无侵害之举动。况起诉文所称被查之受害人福寿洋行等十七家,当庭示以警厅之禀,皆供系巡警传令使递者,甚且有并禀帖而非自书之供;或则谓自愿将日货交出,非被强夺。且该十七家所供被查之日,皆系国民大会当日之事,其时国民大会尚在会议中,关于调查日货办法,皆未议决。尤可知彼十七家之被查,决非国民大会会议之结果。更证诸十七家同供被告等二十人皆无赴查之事。是则检查日货,根本既无违法可言,而被害各商家,又皆谓违法一事与被告人等绝然无涉。法律所谓强暴胁迫,妨害他人行使权利云云,安有附着之余地?此其一也。

  起诉文(第二)又谓马千里等九人,私擅监禁裴潭溪,及押赴游行,为犯第三百四十四,三百五十八条之罪。按此项应分次言之:

  (一)当日欲问责于裴潭溪者,为市民公众,并非被告人。查魁发成既入同业公会,遵章报册候查,当然应守相互之约束。违约发觉,犹不愧悔,乃勾串日人行凶,恃外反噬,遂动公愤。彼谓料器别一合伙营业,与洋货不同。夫同一铺面,同一商号,何能分为两家?据该铺东之弟王姓庭供,已自认料器并无分号之事。且地非租界,外商不能营业,可知此语之伪。即让步言之,该号果有日人合伙,则入会当时,何不声明?该号既不预先声明,他人亦何从而分别之。至于否认日人殴打之事,试思学生所持证书,何以被夺于日人之手?且该号若无勾串,又何必代日人剖白?彼有干犯众怒之行为,而众亦从而问责,非被告人等之所为也。

  (二)裴潭溪所供,被禁及被押游行,不能证实。查裴潭溪虽称被禁,然庭供又谓,彼等告我在此住一宿。我答住一宿,即住一宿。并称当时无拒绝之语。然则彼在商会暂住,不得谓非其所同意。且裴某一面之词,本无辩论之价值。据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皆称其来也为剖白,未打学生;其住也为恐众怒之下,出去被打;其次日同出而复返也,为候张姓找掌柜不来,故同往寻觅,途遇军警阻路,因复折回。此外并无监禁游行之反证。至起诉文所引吴凤岐等在警厅各供,查该供甚简,且所言各异,已难据定断。况吴等被拘愤抑,其时大有任凭何事,皆可忍受之概,故所书供词,亦皆出于欲如何便如何之口调。似此愤激失实之言,何能依据。又况吴等又供其时皆不在场,到厅时供系听旁人所说,实则不知。是其前供皆非目见之事实,在法律不能认为唯一之根据。且加以马千里供,当时因人众围绕不散,皆欲甘心于裴。自己及在席委员劝解无效,乃姑为公园示众之议,以平公忿,免有意外,后亦未尝送到公园云云。马千里慷慨供词,可信其不伪。此等切实之语,尤为当时情形之纪实。更以时间计之,委员会至夜三时始散。深夜严寒,裴又何往。纠葛未清,众皆在坐,则裴当然亦在彼剖辩。掌柜不来,负责无人,次日当然往一觅。出觅被阻,当然折回。凡此种种,深合实情,且又言出众口,似未能以裴潭溪及警厅方面敌视之言,即证为实有监禁游行乏事。

  (三)是夜列席议决者为谁?查是日委员会,系裴潭溪到商会之后,始召集开会。除马千里自承列席外,杨晓林则系商界代表,以调护商人之意,伴送张姓往觅其掌柜,故开会业已他去。孟震侯则深夜二三时来会,探听新闻,时已散会。时作新则因病,次日午后始到商会,同众赴省公署请见,皆非列席人,检厅亦不能得其列席与议之证据。夏琴西商会文牍长,无列席表决之资格,根本不成问题。虽曾询问裴潭溪,然亦是为商会职员当然之接洽。盖其地址为商会,裴又系商界之人,夏向其探问情形,谋为排解,正其地位所应尔。且询问与议决不同,更无责任可负。马骏本未到会,起诉文乃以知之独详,谓为参与之证。夫知之详者,何以即可证明其参与。此种理论,实属费解。马骏与马千里等本为知友,当然能知其前日之事。即如检察官及辩护人,今日亦知之甚详,然则当时亦曾参与之乎?以上诸人,既无确凿列席与议之证明,且各人又有不列席之反证,何能强认为列席,使负不干己之责任。至于陈宝骢、于骏望、郭绪荣,检察厅认为押解游行者,尤为无据。王墨林口供,皆系检厅举名为问,彼始有许有某人,及大概某人之言。其后又声言未看清楚。则此供直与未供等耳。公开审判之时,贵厅对于王墨林,亦曾严加纠问,而终无所发见;则此证言,既归无效,陈等二人在法自无罹罪之理,不待言也。

  总之魁发成见利忘义,违约行凶,众怒所积,自取其咎。被告人等即使与列,既无粗暴伤害之行为,即不能谓为过当。况马千里以消极办法,排缓群情;马骏以下八人,则并无与列之确据。起诉文概指为有犯私擅监禁,及强人行使无义务之事各条,实为牵强。法律情理,两皆无当。此其二也。

  起诉文(第三)又谓师景襄等七人侮辱警员,犯第一百五十三条一项、一百五十五条一项之罪。按此项检厅以一月二十四日《益世报》为证,认师等当日系向警厅要求需索裴潭溪,致起冲突。且以巡警有受伤者,虽不知何人加害,而可断言当时实有强暴举动。查报纸登载,只能为调查之导线,不能据为判决根据。此条见于七年六月大理院复浙江高审厅之解释电,此外判例尚难枚举,检厅若本《益世报》所载,加以侦查,而别得证实之确据,则所认尚属有因。今则仅仅以一报纸附卷,此外别无丝毫明证,是认证根本不合法也。况警厅列开二十一条,其第十一条,内载裴潭溪由厅要回,学生因何来厅,是何用意等语。是则学生来厅之用意,警厅本未知之,尤足为非要索裴潭溪之确证。不过学生来厅,适在警厅要回裴潭溪之后,警厅或因而致疑。然犹以因何来厅,是何用意为问,则知当时学生并无要索之表示,警厅亦无被要索之感觉也。据师景襄等供,当日系闻马千里、马骏等被捕,各自往视。其至警厅门前非结伴,且非同时,而祁士良且因路过被阻,向之质问阻路理由而被捕。检厅究以何据而认报载之尽实,实已流于意气用事。枪械林列,殴捕任意,证以市民受伤者之多,与其伤势之重(照片业已呈案),可知强暴之咎,实在警厅;巡警之伤,不过至轻极微。明系殴击市民之时,不自谨慎所致。起诉文乃既称加害者不明,又欲以之向被告人问责。须知被告人等系各自先后来厅,请求接见马千里等,并无侮辱之证凭,徒手而来,更无伤害执械警士之能力。检厅采证支离,莫此为甚。此其三也。

  起诉文(第四)周恩来等四人骚扰省长公署,犯第一百六十四条之罪。查本条之骚扰罪,一为聚众,二为意图强暴胁迫,三为不服解散命令,缺一即不能成立。当日省长公署之请愿人集至数千,各团体皆有,足见公意之所在,决非周恩来等区区男女学生之所为。集聚目的在于请愿,在于求见省长,以述舆情,并无他意,非可厚诬。省长已许进见,且已遵命举出代表,始终无被拒之事,更无所谓解散,是条件之无一合也。周恩来等系省长许见时举出之代表,无论如何进门,皆不能影响于许见之事实。若谓大门关闭,由门槛钻入,即为不许见之征凭;然不惟邢副官长自称实曾许见,且周等入门之后,卫队不予驱逐,反加招待。邢副官长又以门外拥挤,使周恩来登梯劝止之。则周等四人之入内,不得谓非经代表省长之邢副官长之同意也。省署门槛,日间向不安设,尽人知之。惟无门槛,故周等可从而钻入。否则欲破槛,不如破门之为易,岂有门则无恙,而门槛独被取去之理。故门槛损坏,决不得谓由于周等四人所为。检厅似未可以此浅而易见之事实,轻以诬人。且所损坏之门槛,是否年久失修之自然损坏,抑因人为之损坏,且为何时损坏,检厅虽经调查,而全无以证明之。又何见今日损坏,即为前日钻入者之所为。至若门外之人为骚动之事,则其时周恩来已属槛内人,不能负槛外之责任。辩护人以为因省长许见,而始进见;被告人等即服从命令,非不服从命令;省长既已许见,后又不见;且因门外骚动,乃捕遵命进见之被告人,则其过实在省长。即令门外之人有过度之举动,被告人且徇邢副官长之请,登梯而劝喻之,何以反以被告人为门外骚动者之替人。检厅此项起诉,尤属滑稽无庸讳矣。此其四也。

  起诉文(第五)又谓尚墨卿侮辱警员,犯第一百五十五条一项之罪。查本项唯一之证据,不过以尚墨卿曾书字条,内载“杨梆子”、“玩票”之语,然无其他谩骂口调。据尚墨卿称,当大众绝食之时,亲闻守警语以不必绝食,早晚即为你玩票。“玩票”云者,乃警界称暗杀之密语。尚因受拘,无从逃避,恐或受害,因以字条揭破之,冀保安全。然则是为避不正侵害之行为,不能认为犯罪。又据该管警官巡警在庭口供,均称尚只有写此字条,此外别无骂人及不驯之事。至于字条之用意,则所不知云云。夫此字条无骂人之意,不待复辩。此外别无骂人,是尚墨卿无侮辱矣。检厅以时作新、孟震侯曾为作保,证明其有侮辱。然按时等作保,不过迫于警厅之要求,实则始终未曾与尚晤面,亦不知其有无骂人。则欲以此作证,无乃相去太远。至于杨梆子一语,是否足为侮辱,尤非正式说明不可。据尚墨卿供,警厅长人皆呼为杨梆子,即巡警中亦用为普通之称,此语自属事实。举天津之人,无不知之。梆子之义,既无何种恶丑之意,称呼已惯,又无隐讳之必要。则此种无意义之代名词,自与侮辱无涉。又据尚供,警察厅长不呼我尚墨卿而呼尚车子,我称杨梆子,亦何不可。夫梆子之无意义与车子等,警察厅长堂堂官吏,当然无对于[在]押人而用轻薄语调之事。车子既非侮辱,梆子又何以独为侮辱,此理尤明。况梆子如果含侮辱之意,则从来津人之言梆子者,何以未见巡警之禁止,与夫检厅之起诉,是尤足为非侮辱之铁证。承认之于往日,而挑剔之于此时,窃恐国家之刑罚权,不应有如此行使之方法。此其五也。

  依上所述,本案检厅所举被告马千里等二十人之五项犯罪事实,按之实质,绝无一事可以成罪,已属明了。辩护人窃以抵制日货,断非法律所不许,因抵制乃国人自定相互之约束,各相信守,是为自由意思之表现,法律尤无干涉之权。本此自由之意思,而结果有所裁制,但使不紊秩序,不害治安,行政当局只应监视于其旁,善为利导,则无论何种风潮,自无不激而跃之事。本案起因于魁发成之背约,而且行凶,其时责问者虽若甚严,而该铺始终未受丝毫之损毁。该铺夥裴潭溪亦始终未受丝毫之伤害。官厅若对之稍用和缓手段,予以排解,群情即贴,何至有此纷扰。乃意气相加,强力相逞,遂几酿一发难收之祸。被告马千里等应付苦心,地方实隐受其维持之益,乃仇视而收捕之;其他诸人亦皆心地明洁,见义勇为,乃借事而株连之;因魁发成一家小事,而酿全津莫大恐慌,军警奉命肆残,遂以人民之血肉为锋刃之的。见人即捕,不问是非,而收诸警厅之中半年之久,幽系不顾。试问法律何条,官厅乃具此权力,人民乃受此凌践。官吏不法,则视为当然,平民无辜,乃供其泄愤。迟之又久,于是捏为莫须有之罪名,付之法庭,以为收束之地。执法者虽心为不善,亦不能不略事敷衍,求顾全之道。如本案检厅之起诉者,一年以来,此种案件,见之屡屡,法律虽仍其威严,人情亦自有臧否,辩护人实窃以为痛也。本案起诉文所载各项,头绪虽繁,而事实则甚简。分类罗列,一若在法莫不可诛,而一按真实情形,则殊不值一击,事实具在,法文具在,万象所瞻,非辩护人一人之私言也。惟望贵厅一振法权,伸以英断,实为甚幸。此呈天津地方审判厅刑庭。

  律师刘崇佑

  中华民国九年七月十二日

  钱俊律师辩护书

  为提出辩护书事。窃查天津警察厅,以各界代表马千里等二十人,有妨害安全,私擅监禁,妨害公务,侮辱官员,并骚扰公署等行为,请求贵同级检察厅,依法起诉等情。而贵同级检察厅,遂于本年六月十六日,加具公判请求书,向贵厅提起公诉。

  贵厅曾于七月六、七、八等日,依法公开审讯各在案。惟查本案发生之原因,实由学生等鉴及外交紧迫,国势危亡,身为国民分子,岂忍束手待毙。遂痛心疾首,奋力呼号,冀挽危亡于万一。斯志也,纯由天良而发,热诚所激,岂有他哉。况彼时皆赤手从行,严守秩序,则所谓强暴胁迫。妨害治安等行为,何由而得。乃当道者不念救国之苦衷,曲予保全,反横加逮捕,任意拘留。稍有天良,稍有国家思想者,孰不为之痛心哉。兹本案既经贵厅依法审判,辩护人理合将马千里等二十人,不应受刑事上之制裁之确切理由,追加辩护书于左:

  (一)查公判请求书第一项,认马千里等十人,对于检查日货部分,有强暴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之所为,应各构成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之罪。辩护人调查证据,详考事实,认马千里等十人,无犯罪之行为,不应受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之制裁。其重要争点有二:

  (甲)查天津国民大会,由数十团体组织而成。调查仇货,由商界同业公会所自决(有同业公会会章在卷可查),非由马千里等十人所造意,事实昭然,尽人皆知。如谓马千里等十人,于同业公会自决之时,曾参与其议,须提出参议之证据,方足以折服人心。兹查马千里等十人,既无参议之证据,又无检货之行为,若遽坐以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之罪,似欠允当。

  (乙)查马千里等十人中,虽有担任评议调查之名,然究竟有无实施之行为,确为先决之点。夫刑事罪状,以证据为基础,非可以空口主张,实为刑法上一定不移之法律原则。设谓该十人有犯罪之行为,必须指明孰为亲往调查之人;孰为派遣调查之人;所调查者为何家商店,是何字号;更须提出证据,以证明其如何强暴,如何胁迫,方能援引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以坐其罪。乃起诉理由,不过谓该十人中有担任调查者,有担任评议者而已。夫担任调查评议,确非实施调查评议,以“担任”二字,遂认为有犯罪之行为,实不足以昭信谳。至其所起诉之证据,又不过依据福寿洋行等十七家小商之禀状也。查各该商曾于七月六日当庭佥称,具禀确非本意,实由各警区通知领货而递,当初所检去之零星货物,系属情愿让其拿去者,被押之二十人内,并无前往检货之人等语(请参考七月六日公开审理之笔录)。即此以观,则该十七家商号七月六日之供词,足为马千里等十人不能构成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之罪之反证,可不辩自明矣。今检厅以捕风捉影之理由,为援引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证据,殊欠确当。此辩护人所以认该检查货物之部分,无成立之余地也。

  (二)查公判请求书第二项,认马千里等九人有监禁裴潭溪,及押赴游行妨害安全之行为,应各构成刑律第三百四十四条之罪。辩护人调查真相,认马千里等实无触犯该条之罪之行为。按裴潭溪在商会住宿一夜而论,是否裴潭溪出于情愿,抑系马千里等议决扣留,此等要点,急宜研究。查裴潭溪曾于本月六日供称,“有人说叫我在这住一晚上吧。我说住一晚上就住一晚上”之语。详究该供意旨,是裴潭溪之宿于商会,并非有人强迫,不过仅有人说而已。然究竟说者为谁,是否马千里等,裴潭溪均未能指明。既不能指明出言之人,又有情愿居住不走之表示,而是日商会又人数众多,语言杂乱,何得述谓马千里等有监禁裴潭溪之行为。此就裴潭溪七月六日之供言,足为马千里等无构成第三百四十四条之罪之证据也。

  复查检察厅对于该部分提起公诉之证据,不过根据吴凤岐等七人在警厅之供词。详考各供,并无裴潭溪居住商会一夜,系由马千里等所看守之语。再查检厅请求书所谓,“苟诸人未参与其事,何以独得其详”之语,又系以揣测之词,为成立罪名之证据。按刑法原理,揣测词,不得为判罪之理由,实有判例可考。又查裴潭溪六日供称:“第二日回柜时,途中闻人传说,问我话者,有夏琴西,始知有夏琴西之名。他人之名,全不明白”等语。按传闻之语,不能发生证据的效力,大理院亦有判例可查。据上各情以观,是马千里、马骏、杨晓林、时作新、孟震侯、夏琴西等六人,实无私擅监禁裴潭溪之证据,应认马千里等不能构成第三百四十四条之罪。至押赴裴潭溪游行一节,检厅认定系陈宝骢等三人之所为,辩护人实认此点为无据可查。查检厅对于此节之起诉,系根[据]四月十五日王墨林之供词。兹查王墨林七月七日曾当庭供称,四月十五日笔录所载各情,确系检察官讯问之词,并非自己所供之语。反复剖白,昭昭可考。是日并加具所供是实(指七月七日所具之切结而言),亦有案可稽。即此以观,是与裴潭溪同行回柜之人,实无证据可以证明为陈宝骢等三人。而裴潭溪亦未指明有陈宝骢等三人与之同行,则陈宝骢等三人,当然无构成罪名余地。

  (三)查公判请求书第三项,认师景襄等七人,对于侮辱警员部分,实有妨害公务之行为,应各构成刑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罪。辩护人对于此点,认师景襄等无构成罪名之行为。查检厅之对该项起诉,系以本年一月二十五日《益世报》为根据。查是日报载,仅有巡警围殴学生之事;并无师景襄等七人与巡警冲突之言。是该报非特不足以证明师景襄等有犯罪之行为,适足为师景襄等七人无罪之反证也。又检察厅起诉理由,曾有“虽何人加害无从证明”之语,即此语以解释之,足见检察厅已认定不能证明加害巡警者为何人。既不能证明为何人,即不得谓师景襄等七人有妨害公务之罪。是检厅此言,又足为师景襄等无罪之铁证。检察厅又云:“足见当日该学生等对于巡警执行职务时,有施行强暴胁迫之行为是实”等语。按学生二字,范围既广,语又空洞,何足为起诉之理由。细玩此语文义,系谓学生等有强暴行为,并非谓师景襄等七人有强暴行为也。今检厅未能提出师景襄等七人犯罪之确证,仅以学生二字为师景襄等七人构罪理由,实不足以折服人心。此辩护人所以认定此点无成立之余地也。

  (四)查公判请求书第四项,认周恩来等四人聚众,意图为强暴胁迫,经官员解散尚不解散之行为,各构成第一百六十四条之罪。辩护人反复研究,认周恩来等四人,实无犯罪之行为。查刑律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系以有聚众意图为强暴胁迫,及经官员解散尚不解散,二者为构成本条之罪之要素。故欲审究周恩来等四人应否构成该条之罪,应以有无触犯该条刑律之行为为先决问题。查周恩来等四人之为谒见省长之代表,系由请愿人遵依刑副官长之命令临时所举,而“省长准与相见,但须选出三四代表”二语(以上二语载在.九年二月五日叶检察官呈文内),又系邢副官长亲口所言。即此以观,足见省长确无拒绝相见及解散之命令。辩护人遍查各卷,实无证据以证明周恩来等四人有强暴胁迫之行为。更无证据以证明省长与邢副官长有解散之命令。检厅何得遽谓周恩来等四人应受刑律第一百六十四条之制裁。至周恩来等四人由公署门下钻入,又系经邢副官长之许可。设当时未经许可,则公署内军警林立,枪械森严,似此三四文弱书生,非特不敢入,想该军警亦不能容其由门下钻入也。况该四人进门后,邢副官长曾依次书写名单,以备晋呈省长。彼时署中卫队,招待极优,皆为可调查之事实。以上情形,实足为周恩来等无意图为强暴胁迫之证据。今检厅竟以周恩来等四人由门下钻入,即应构成刑律第一百六十四条之罪,显与律意不合。至周恩来等四人,身既在省署门内,则门外之事,既非该四人之所为,又非由该四人使之而为,该四人当然不应负门外之责任。

  (五)查公判请求书第五项,认尚墨卿有侮辱官员之行为,应构成刑律第一百五十五条之罪。辩护人详考事实,认该项无成立公诉之余地。查七月六日西二区署员当庭所供,“尚墨卿并无与队下之巡警有甚么冲突”。七日该区刘巡警亦供称:“并没起甚么冲突,就是我不让他到库房看李权之病,他心中不痛快,故写了几个条子,条内意思,我满不明白”等语。足证尚墨卿并无当场侮辱官员之事。则检厅起诉理由,所称“尚墨卿在警厅羁押时,因看护李权,不服厅员指挥任意谩骂”等情,既由该区官警当庭证明,尚墨卿确无此种行为,当然不能构成刑律第一百五十五条之罪。至其所写之布条,并无证据可以证明有侮辱官员之意思,当然无研究之价值。

  据上各点以观,辩护人应认马千里等二十人,实无犯罪之行为,为此理合代为请求贵审判长,将马千里等二十人,完全宣告无罪,俾得恢复身体之自由,实为公便。谨呈天津地方审判厅刑庭公鉴。

  律师钱俊

  中华民国九年七月十五日

  兰兴周律师辩护书

  窃本案于七月八日,已蒙宣告辩论终结,本律师对于本案所有意见,业经陈述在案;第因当厅辩论,有未能详尽之处,兹特追加意旨,以备鉴察。窃查检察官起诉意见书,分为五项,谨分别陈辩如下:

  第一项,关于马千里、马骏、杨晓林、孟震侯、时作新、夏琴西、李散人、师景襄、沙主培、于骏望十人妨害安全部分之论点。查检察官起诉意见书,以检查日货为妨害安全之行为,以福寿洋行等十七家为被害人;以马千里等十人为被告人,适用刑律三百五十八条,送请公判在案。按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对于福寿洋行等十七家检查日货之行为,是否为刑律三百五十八条之犯罪行为,故置勿论。假令此种行为实属犯罪行为,而马千里等十人,是否构成本条之罪,则不可不以马千里等十人,对于福寿洋行等十七家,于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有无亲自检查日货事实,及有无指使他人检查日货事实之二点,为先决问题。

  由第一点而论,非惟被告人等皆不认有亲自向福寿洋行等十七家检查日货之事实,且据七月六日春茂兴、双兴永、协同泰、德和成、义昌号等洋货铺各家当厅之供述,皆称当日检查日货,并非现在之各被告人等语,是则马千里等当日并无亲自检查日货之事实,自不待辩。

  由第二点而论,若谓当日检查此十七家之日货,系马千里等十人之所指使,是不可不有确切之证明。按指使检查之事,非马千里等所极端否认,即福寿洋行等十七家,亦不能为积极之证明。按刑事诉讼原取发见真实主义,决不能因马千里等十人,或为国民大会之代表,或为各界联合会之代表,或为各界联合会之职员,即断定十二月二十日检查福寿洋行等十七家之日货,为伊等指使之行为也。再由各人之职务上具体而论,若马千里、马骏、孟震侯、时作新、夏琴西诸人,既不担任调查职务,则十二月二十日断无指使他人检查福寿洋行等十七家日货之事,自不待言。而李散人系为国民大会国货调查代表,自无干预调查日货之权限。又沙主培、杨晓林、师景襄虽曾担任调查主任职务,然师景襄于九年一月十九日始行接办,与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检查十七家货物之事,自无关系,亦不待辩。而杨晓林于国民大会开会之日,曾经阻止焚烧日货,又可证明当日断无指使他人,向福寿洋行等十七家检查日货之事。沙主培于是日有无指使他人,向该十七家检查日货,亦无何等之证明。至于由国民大会所发之调查证书,虽由调查主任盖章,然不能即以此断定十二月二十日福寿洋行等十七家检查日货之事,为调查主任之所指使也。且调查证书之发生,原基于各同业公会之自决,委托商学两界调查各行存货之数目,亦并非使其搜检焚烧,故当日检查福寿洋行等十七家日货之事,与调查主任实无何等之关系也。又于骏望虽为学界联合会之调查员;既证明当日无亲自向该十七家检查日货之事,又何能断定其有指使他人,向该十七家检查日货耶。由以上之。两点论断,马千里等十人,既不能证明有亲自向该十七家检查日货事实,又不能证明有指使他人向该十七家检查日货事实,故检查日货之事,纵令为犯罪行为,亦只能使实行检查之人负担责任,决不能使马千里等负担责任也。况当时之调查日货,原出于各同业公会之自决,且据被检查之各洋货铺,七月六日当庭之陈述,亦多有谓学生所检去之货物,系各商家自己所拿出者,并谓其递禀领货,亦系警署之指令,亦非自己之意思。依此等供述,是该十七家并不自认为被害人,则当时检查之举动,与三百五十八条暴行胁迫之要件,显不相合。而检察官以三百五十八条起诉,且以马千里等十人为被告人,殊与事实不符。故马千里等妨害安全部分之犯罪,认为不能成立。

  第二项,关于马千里、马骏、杨晓林、孟震侯、时作新、夏琴西、陈宝骢、于骏望、郭绪荣九人,私擅监禁部分之论点。

  查检察官起诉之第二项,又分为二部分:一为认定马千里、马骏、杨晓林、孟震侯、时作新、夏琴西六人,对于裴潭溪有私擅监禁之行为。一为认定陈宝骢、于骏望、郭绪荣三人,对于裴潭溪有押赴游行之行为是也。兹先就第一部分研究之。按马千里等六人,是否构[成]第三百四十四条之罪,不可不以马千里等六人,于一月二十三日夜间,有无共同议决监禁裴潭溪之事实,为先决问题。按一月二十三日夜间,马千里等六人,是否共同在场,及有无共同议决,皆不能为确切之证明。故裴潭溪于一月二十三日在商会居一夜,纵令已达私擅监禁之程度,亦不能断定为马千里等六人之行为。依七月六日裴潭溪当庭之供述研究之,亦可证明马千里等六人并无私擅监禁之行为。按裴潭溪于七月六日供称,一月二十三日晚九钟到商会,有六个人问我,有一人讲话,是夏琴西,其余皆不认识,皆未讲话。嗣后另有一人说,你在这里待一夜罢。将我领到后院小屋里各等语。按伊所称之六人,除夏琴西外,皆不认识,是则其余各人,究竟为谁,实不能证明。按夏琴西向裴潭溪问话,夏琴西亦自认不讳,但不能以夏琴西有问话之事,即断定夏琴西有私擅监禁之行为也。按夏琴西为商会之文牍长,在职务上原有招待来宾维持秩序之责任,故对于裴潭溪之问话,亦为权限以内之行为。况据夏琴西供称当日之问话,委因各同业公会及各团体人数众多,众情汹汹,恐发生意外事端,故为之排解等语。且夏琴西之职务,为商会文牍,亦并非各界代表,并无议决之权,故私擅监禁之事,与夏琴西实无关系。叉按裴潭溪所称六人之中有一人说,使其在商会待一夜,而依此供述,更可证明当时之监禁,并非共同议决,不过一人之意思,而此一人究为何人,亦不能证明。况被告人等,除马千里、夏琴西外,若杨晓林、孟震侯、时作新、马骏四人,皆称一月二十三日夜间,并未在场。又何能断定监禁裴潭溪,系马千里等六人共同议决之行为耶。查检察官起诉意见书,关于此项之证据,称马千里等私擅监禁之行为,业经吴凤岐、于兰渚、郭隆真、郭绪荣、周恩来、李培良、祁士良等,在警厅供明在案等语。查吴凤岐等在警厅之供,虽有当日裴潭溪之羁留,系公共议决之语,然当日各团体及各同业公会在场之人甚多,此就裴潭溪在警厅之供亦可证明。查裴潭溪于一月二十四日在警厅供称,当时有联合会同业会公民大会的人,齐问吾为何勾串日人打学生等语,便可证明当时在场之人甚多。究竟何人在场,何人议决,皆不能指明。若惟因吴凤岐等在警厅之供述,即使马千里等负私擅监禁之责任,殊与事实不合。故马千里等六人,私擅监禁之犯罪,认为不能成立。次就陈宝骢、于骏望,郭绪荣三人,押赴游行之部分研究之。查检察官关于陈宝骢等三人起诉之证据,系以四月十五日王墨林在检察厅之供述。查王墨林于四月十五日在检察厅供称,第二天学生送裴潭溪回柜,有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大概就是他们几个人,当时没看清楚等语。但此种供词,实不足为陈宝骢等三人押赴游行之证据。何则?按王墨林原供称学生送裴潭溪回柜,既称送其回柜,则便非押赴游行。又称大概是他们几个人,当时没看清楚云云。则究竟是否陈宝骢等三人,并未确切认定,此与莫须有三字,又何以异。又焉能以此种游移含混之措词,即作为犯罪之唯一证据耶。故关于陈宝骢三人押赴游行之部分,认为不能成立。

  第三项,关于师景襄、于骏望、陈宝骢、李燕豪、郭绪荣、李培良、祁士良七人,妨害公务部分之论点。按刑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妨害公务罪,原以官员执行职务,当时施行暴行胁迫,为构成之要件。故师景襄等是否构成本条之罪,不可不以当时警员有无执行公务,及师景襄等有无暴行胁迫为先决问题。查检察官起诉意见书,认定师景襄等有强行向警厅.索回裴潭溪,与巡警发生冲突之事实,故提起公诉。查警察厅将裴潭溪由商会押警厅,是在一月二十四日十二钟以前,而师景襄等之被捕,姑无论其原因如何,而其时间系在同日一点钟以后,亦即在警厅关于裴潭溪执行职务终了以后,又有何妨害公务之可言。且妨害公务,原以暴行胁迫为构成要件,而暴行胁迫本为一种动作。然师景襄等,对于警员究有何等动作,亦不能证明,又何得谓之妨害公务耶。况据师景襄等之供述,皆称当日系因各界代表被捕,各自前往接见,因被警厅拘留,并无向警厅索回裴潭溪之举动等语,据此则更无所谓妨害公务。至于警厅主张当日巡警有受伤人,然当日受伤之巡警,究为何人所加害,在警厅方面,亦不能为确切之证明,又焉能以此为师景襄等犯罪之证据耶。又查检察官关于此项起诉之证据,系以一月二十四日之《益世报》为唯一之证据。按报纸之记载,不能为裁判之基础,此有大理院之判决例可考。故当然不能以是日之报纸,作为师景襄等犯罪之根据。故关于师景襄等妨害公务之部分,认为不能成立。

  第四项,关于于兰渚、周恩来、张砚庄、郭隆真四人骚扰部分之论点。

  查刑律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罪,原以聚众意图为暴行胁迫,已受该管官员解散之命令;仍不解散者,为构成之要件。故于兰渚等是否构成本条之罪,不可不以于兰渚等当日是否聚众多人,意图为强暴胁迫,及当时省公署有无解散之命令之二点为先决问题。由第一点而论,查当日赴省公署请愿之多数人,并非于兰渚等四人所聚集。原因为当时外交紧急,各校请愿之举,不期而会。此种主张,固出于于兰渚等之一面,然亦并无反对之证据,而证明此等主张之不实。且于兰渚等四人,为临时所举出之代表,于此亦可证明,当时请愿之多数人,非伊等四人之所聚集。由第二点而论,查当日各校学生齐集省署后,并无解散之命令,此就省署邢副官面答叶检察官之语,便可证明。查二月五日叶检察官呈检察长之呈文内载,据邢副官面称,是日学生数千,进入辕门,卫兵急将头门紧闭。斯时署内派出数人,由后门绕出,对学生云,省长近日正在患病,亦准与诸位相见,但须选出三四代表各等语。当时既令选出代表,入内接见,便可证明当时并无解散之命令。在当时既无解散之命令,又使选出代表,故被选之代表于兰渚等,纵令由门坎而入,亦不得谓之违法。至于于兰渚等入署以后,其门外之学生与卫兵,无论发生何等冲突,与于兰渚等四人绝无关系。今检察官以于兰渚等四人为被告,使负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责任,殊与事实不符。故对于骚扰之部分,认为不能成立。

  第五项,关于尚墨卿侮辱官员部分之论点。

  查刑律第一百五十五条之罪,以对于官员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虽非当场,而对其职务公然侮辱者,为构成之要件。故尚墨卿是否构成一百五十五条之罪,不可不以尚墨卿于警员执行职务之当时,有无侮辱之行为,及尚墨卿当时之言语动作,是否为侮辱之二点,为先决问题。由第一点而论,查七月六日及七月七日警厅之署员及巡警供称,当时尚墨卿在押,欲往视同时被押李权之病,经巡警阻拦,当时亦并无不法之言语动作。及回到伊之室内,遂写出布条及纸条,亦不知其用意等语。所谓警员之执行职务,即为禁止其前往看护李权。当时尚墨卿既无不法之言语动作,是与一百五十五条,于官员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之要件不合。由第二点而论,警厅既认尚墨卿所写之布条及纸条上之言语为侮辱,自认为被害人,则该布条上之言语,究竟为何种侮辱之言语,不可不为之解释;然警厅关于此点,并不能解释该布条上言语之意思。既不能解释,又何得谓为侮辱!故由第一点而论,所谓侮辱,并非官员执行职务之当时。由第二点而论,警厅对于被告人所写之言语,并不能解释。则侮辱之罪,当然不能成立。

  依以上各点研究,检察官所起诉之各项,委未允当。为此请求贵厅,依法公判。实为公便。谨呈

  地方审判厅刑庭公鉴。

  律师兰兴周呈

  民国九年七月十四日

  七月十六日:

  下午六钟得看守所听差的报告,说地方审判厅已在门口悬挂牌示。牌上写的,马千里等妨害公务一案,于十七日午十二钟开庭宣告判决。

  七月十七日:

  午前就来了很多的朋友,一直到了大家拘禁的院内,门禁亦不如从前的严了,说话时亦没有录事旁听笔记了。进来的人有陈子琴、李仲吟、宋则久(宋先生是从昨天才由法租界搬回家来。因为我们被捕以后,警厅总想把宋先生同王卓忱先生亦收起来。宋、王二先生因同志多被捕,各界联合会的会务,不能不继续进行,中日直接交涉的事,不能不继续反对,故移居于法租界中。今安福已与直军正式开战,安福的势力,自然在天津减少,故宋、王两先生从昨天搬回家来)、窦英堂、马仲三,还有商会好多的职员全来。至两点开庭,男女旁听到的很多;推事还是俞、谢、丁三人,检察官不是杨占鳌了,换了个徐家驹,审判长还是俞钟。

  俞钟先提马千里等二十人到庭,一一点名毕。遂说道:今天本厅开庭宣告判决,此判决非本厅个人意见,一己主张,乃根据法理而判决。被告人对于本厅之判决,如有不服之处,可以上诉。继则读判决主文。

  马千里、马骏、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时作新,共犯私擅监禁罪,各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

  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共犯妨害安全罪,各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

  周恩来、于兰渚,共犯骚扰罪,各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

  张砚庄、郭隆真,共犯骚扰罪,各科罚金六十元。

  尚墨卿,犯违警罪,处拘留十日。

  被告人等未决期内,羁押日数,均准折抵。

  马千里、马骏、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时作新、师景襄、沙主培、于骏望、李散人等,关于妨害安全部分,均无罪。

  师景襄、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李燕豪、李培良、祁士良等,关于妨害公务部分,均无罪。

  以上被告人在押二日折抵一日,在押二日折罚金一元,均足执行刑罚终了之期。俞遂征求检察官意见,即时将各人当庭释放。检察官徐家驹认可,遂退庭。

  大家回到拘留室内,各人把铺盖,衣服,书籍,文具,零星等物,全收拾起来。隔板墙的民事羁押室里,好多难友,都给我们道喜,大家向他们辞行。

  这时到厅欢迎大家的,男女约有百余人,有省议会议员、商会的职员、各界联合会职员、学生联合会职员、基督教徒祈祷会、女子十人团等等。由公教徒、基督教徒慰劳团备有纪念花,纪念章,上刊“为国牺牲”四字分送各人,佩带胸前。由各界联合会备汽车九辆,每辆树白旗两杆,上书欢迎被拘代表字样,并在地审厅门首坐汽车上,连拍数像。前面白旗两杆,后步行的百余人。最后的是汽车九辆,直赴商会。沿途经过大胡同、北马路、广生行、商务印书馆、华洋书庄、售品所,均表示欢迎。至商会后,院中人已挤满了。首推陈宝禾为临时主席,先述欢迎词。后由马千里演说,被拘人出狱后的志愿。时子周致谢词。周恩来报告在狱中情形。张若名女代表报告入营务处情形。各界人士演说欢迎代表出狱词的有宋则久、卞月庭、刘激清、郭儒铎、王卓忱诸君。散会后,售品所送给每人一个镜子。公教耶稣教慰劳会送给每人一个镜子。老绅士冯骏甫送给每人一把自书的扇子,扇上有冯先生作的诗一首。其文如下:“囹圉羁縻半岁余,群公何事掷居诸。多因爱国遭兵警,翻被抛家厄吏胥。志士同心光历史,谳员无法定爰书。愿得民意回天意,瀛海澄清捕鳄鱼。”鼎章照像馆,送照大家合影。后由商会会长卞月庭,水产学校校长孙子文二君,欢宴全体代表于会宾楼以慰劳。至饭后,大家分手。《检厅日录》至此可以告一终结。

  今把地方审判厅的判决书照录于后,以作收场。

  天津地方审判厅刑事判决书

  判决:

  被告人马千里,年三十七岁,天津县人,住西门内,南开大学校庶务主任。

  马骏,年二十六岁,吉林人,南开大学校学生。

  孟震侯,年三十五岁,天津县人,住特别二区,《泰晤士报》经理。

  杨明僧,即杨晓林,年五十一岁,天津县人,住河东,华安保险公司经理。

  夏琴西,年三十岁,天津县人,住河北宇纬路,天津商会文牍长。

  时作新,即时子周,年四十二岁,天津县人,住文昌宫西,南开学校教员。

  于骏望,年十八岁,天津县人,住东南城角,商业学校学生。

  郭绪荣,年二十一岁,天津县人,住河北,商业学校学生。

  陈宝骢,年二十三岁,广东人,德华中学校毕业生。

  师景襄,即师士范,年二十岁,河南人,南开中学校学生。

  李散人,年二十五岁,天津县人,住北青云栈,爱国布庄管帐。

  沙主培,即沙祖培,年二十岁,天津县人,成美学校学生。

  李燕豪,即李少莲,年二十三岁,天津县人,法政学校学生。

  李培良,年十八岁,天津县人,商业学校学生。

  祁士良,年十九岁,天津县人,住西门内,南开学校学生。

  尚墨卿,即尚车子,年二十岁,天津县人,住卞庄子,海味店学生意。

  周恩来,年二十三岁,浙江人,住元吉里,南开大学校学生。

  于兰渚,年二十一岁,宁河县人,官立中学校学生。

  张砚庄,即张若名,年二十岁,清苑县人,天津女师范学校学生。

  郭隆真,年二十五岁,大名县人,天津女师范学校毕业生。

  右委任辩护人刘崇佑律师

  钱俊律师

  兰兴周律师

  梁锡纶律师未到

  右列被告人等,因私擅监禁,妨害安全,妨害公务,及骚扰等案,经同级检察厅检察官提起公诉。本厅审理,判决如左:

  主文:

  马千里、马骏、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时作新,共犯私擅监禁罪,各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

  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共犯妨害安全罪,各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

  周恩来、于兰渚,共犯骚扰罪,各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

  张砚庄、郭隆真,共犯骚扰罪,各科罚金六十元。

  尚墨卿犯违警罪,处拘留十日。

  被告人等未决期内,羁押日数,均准折抵。

  马千里、马骏、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时作新、师景襄、沙主培、于骏望、李散人等,关于妨害安全部分,均无罪。

  师景襄、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李燕豪、李培良、祁士良等,关于妨害公务部分,均无罪。

  缘马千里、马骏、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即杨明僧、时作新即时子周、于骏望、郭绪荣、陈宝骢、周恩来、于兰渚、尚墨卿即尚车子、师景襄即师士范、沙主培即沙祖培、李散人、李燕豪即李少莲、李培良、祁士良、张砚庄即张若名、郭隆真等二十人,均系本埠学界、商界中人,于民国八年十二月间,因外交问题紧迫,筹商抵制方法。于是由各学校学生,创设学生联合会,嗣因各界相继而起,组织各界联合会,最后各界代表联合,复成立国民大会。于本年一月二十三日,有学生段鸿荫至会,报告魁发成售卖日货,因与日商冲突,遂有多数学生,往向理论,并将该号夥计裴唐仙(裴潭溪)、张云翰二人带至商会,经马千里(各界联合会代表)、马骏(学生联合会代表)、杨晓林(商界代表)、孟震侯(报界代表)、时作新(回教代表)等,公同议决。遂由夏琴西(商会文牍长)等讯问。当将裴唐仙监禁于商会一小屋内,令各学生看守。次日复将裴唐仙颈项上悬挂一牌,牌上写着奸商裴唐仙字样,由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等三人押送游街。进北门出西门,因闻警厅出为干涉,遂走针市街,仍折回商会。迨警厅保安队将裴唐仙索回,而各代表及尚墨卿等,向省公署陈诉,被警厅派保安队抓获看管。延至二十九日,各学校学生聚集数千人,由东西辕门闯入省公署,声称力争外交,并请求释放各代表。卫兵见其势甚汹汹,急将四门紧闭,并经邢副官长等出为拦阻,并令退出辕门。不但不肯听从解散,且有男女学生周恩来、于兰渚、张砚庄、郭隆真等四人为代表,竟由门槛处爬入。其余学生亦在外鼓噪,意欲拥门而进,秩序大乱,至数小时之久。经省署令卫兵驱逐,遂将该代表周恩来等四人捕获(以上详叶检察官二月五日调查书,及西区警察署一月二十九日呈报警厅呈文),交由西区警察署,解由警厅羁押。此即该代表学生等先后逮捕之情形也。

  嗣因在押诸人,不服看守,而尚墨卿为尤甚。胆敢当众对于警察厅长詈骂,且书写杨梆子等字样,肆意嘲弄,经孟震侯、时作新出为担任,以后不再詈骂具保在案。当经警厅呈奉省长,令交法庭惩办。遂将该代表学生等,连同原卷,一并函送同级检察厅,依法侦查。嗣由警厅复获沙主培一名,送请并案办理,侦查终结,除吴凤岐、吴世昌二人,无犯罪嫌疑,免其置议外,认定马千里、马骏、杨晓林,时作新、孟震侯、夏琴西、李散人、师景襄、沙主培、于骏望等,检查日货,妨害安全,犯暂行新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之罪。马千里、马骏、杨晓林、夏琴西、时作新、孟震侯、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等,私擅监禁裴唐仙,及押赴游行,妨害安全,犯第三百四十四条及第三百五十八条之罪。师景襄、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李燕豪、李培良、祁士良及尚墨卿等,妨害公务,犯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罪。周恩来、于兰渚、张砚庄、郭隆真等,聚众骚扰,犯第一百六十四条之罪。提起公诉到厅。嗣由该被告人等委任律师到庭辩护,经本厅传集人证,搜集证据,一再审理之结果,并参证全案卷宗,认定该被告等有罪及无罪部分,分别论断如次。

  (甲)关于公判请求书,认马千里、马骏、杨晓林、夏琴西、时作新、孟震侯、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等,犯私擅监禁,及妨害安全各罪之部分。究竟该项罪名是否成立,必于该被告等有无犯罪行为为断。传讯裴潭溪,据称如何被学生带至商会,如何经夏琴西等询问,后将伊弄至一小屋内,令七八个学生看管,至次日复如何在伊颈项上悬挂一奸商裴唐仙字样之牌,押赴游街等语。所述情形,历历如绘。核与当时在场之王墨林四月十五日在侦查庭原供,裴唐仙在商会,众学生看守他一夜,第二日学生们不愿意看守他,听说弄他出去,进北门,将至鼓楼,听说军队“保安队”来了,又把他带到商会。及该铺同事王子恒,四月十三日在检厅所供,裴唐仙在商会住一夜,第二天游街后到的警厅等语,正复相符。据此是裴唐仙之被监禁游街各节,已为不可掩之事实。究竟该被告等是否为加害主体,非加以切实之证明,殊难成为信谳。提讯被告人等,惟马千里对于议决监禁裴唐仙一节,迭经自承,有伊在内(见本厅及检厅四月七日各供词),惟称其时聚集公民过多,我们与文牍长(夏琴西)等,议决留裴某暂住商会一宿,系出于调停的办法,否则立遇危险。至次日游街的事,即国民大会亦殊出乎意外等语。至其余被告人等所称,均不免支吾诿卸。如据马骏称那日议事时我不在场。核与在检察厅四月七日及十六日原供我是下午四点钟到的会,当时同人等决定次日送裴到公园,使国人共观而识之,以警将来之语不符。时作新称我因病在家没出门。核与五月二十六日在检察厅原供,回教代表三个人,那二个人不常到会。问每逢开会时你都到会吗?答是之语不符。孟震侯称我夜间二时到的会,其时会已散了。核与五月二十六日在检厅问,你到商会裴唐仙在那里没有?答在那里,那夜他自己不愿走,及马千里四月十七日在侦查庭供,那天四点钟开会,散会总在夜间三点多钟之语,均不相符。杨晓林称我到商会时,说话的人极和平,没激烈的话。然在四月六日检厅原供,裴到会就问我,说是他们掌柜的将事作错了话,又在警厅所递说帖,明僧与学生交涉力争,至夜间两点余钟,仅应许放出张姓一人,再交涉裴姓,学生不放,非明日游街不可。又警厅自书供词,至裴姓系学生自行看守等语,已不相符。夏琴西称我不是国民大会的代表,不过一文牍长,虽询问裴唐仙,并没表决权各等语。虽据称并未在场,或称在场似未与闻其事,或称虽在场询问,并无表决权。然无征不信,且已与该被告等在侦查及警厅时之自承供词,诸多牴牾,显属不实。而况看管裴唐仙,系国民大会各代表公同议决,每次开国民大会时,各代表均得到场。曾经马千里(见四月十六日侦查笔录,警厅自书供词)、马骏(见四月十六日侦查笔录)、李培良、周恩来(均见警厅自书供词)等,先后证明在案。据此是该被告等,既属代表,均经到场(参证被告人等在警检各厅之自白),共同议决,当然同负责任。且据王墨林及当时在场之李权在检厅(见王墨林五月十三日,李权四月十五日各供)亦经证明夏琴西、马骏等均入评议席。可见该被告等,系属共同行为,自无疑义。惟夏琴西虽属商会文牍长,论其职务,似无议决之权,然既加入其间(经马千里、王墨林等证明),且由该被告对裴发问,亦应同负罪责,更无疑义。至妨害安全一节,讯据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等,虽不肯自承,然查陈宝骢四月十二日在检厅原供,我是第二日十点钟到的商会,又在警厅自书供词,将裴唐仙陈列则有之;郭绪荣四月十二日在检厅供,到第二天不是带领裴唐仙找掌柜去了;于骏望四月七日在检厅亦供我受会中委耗,故在场。四月十二日在检厅问,裴姓与你三个人还有别的学生是谁?答别人记不清了,各等语。是该被告等对于本案,亦已不啻完全自白。况据王墨林在侦查时亦经证明(大概就是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这几个人)在案,互证参观,该被告等之罪行,已可积极证明,尚何有遁饰余地。罪证既属确凿,该项罪名,当然成立。是以各该辩护人,关于该项辩护,亦难认为足以推翻公判请求书之理由。

  (乙)关于公判请求书认周恩来、于兰渚、张砚庄、郭隆真等,犯聚众骚扰罪之部分。讯据该被告人等供称,那日各校学生,不期而会,聚集数千人,到省署请愿。省长允许接见,并无被拒情事。是以临时举出伊等为代表。因大门已闭,由门槛处钻入。且入门后,邢副官长又以门外拥挤,使周恩来登梯劝阻。至若门外人有骚扰行为,伊等系门内人,不能负门外人之责任,各等语。辩护意旨略同,并称骚扰罪,一为聚众,二为意图强暴胁迫,三为不服解散命令,缺一即不能成立云云,如谓非聚众,何以聚集至数千人之多,如谓非意图强暴胁迫,何以闯入辕门,势甚汹汹。如谓未奉令解散,何以经邢副官长拦阻后,仍滋扰至数小时之久。如谓得省长允许,何不启门延入,而爬钻入内。既具备前项要件,即附和随行者,亦负罪责,而况代表。是无论临时集合,是否请愿,及在门内与门外均与罪名成立上不生影响。况该被告等,当日骚扰情形已历历可指。有西区警察署呈报证明于前,复有叶检察官调查证实于后,众证如此凿凿,该被告等,实不能免除罪责。

  (丙)关于公判请求书,认尚墨卿犯妨害公务罪之部分,其事实即尚墨卿在警厅羁押时,对于厅员任意谩骂,及书写杨梆子等字样。查公然侮辱,虽不问有无事实,亦必有指摘之事实为限,然仅谩骂及书写杨梆子等字样,是否构成侮辱罪,尚有研究之余地。查尚墨卿之谩骂,曾经孟震侯、时作新在警厅担任,以后再不詈骂具保在案。又书写杨梆子等字样,亦迭经尚墨卿自认,系伊在警厅所写属实。且称我曾讥讽他几句(见四月十四侦查笔录),是书写该项字条,即表示讥讽意思,亦属可以证明。但讥讽亦不能谓为侮辱。据此观察,该被告虽不构成刑律上之侮辱罪,亦已触犯违警罪名。公判请求书,认为犯妨害公务起诉,似有未合,不能不予以改判。

  (丁)关于公判请求书,认马千里、马骏、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时作新、师景襄、沙主培、于骏望、李散人等,犯妨害安全罪之部分,所诉事实,即为检查日货。当时被害之最著者,即福寿洋行、义和商行、文义昌、真兴隆,慎丰、志成泰,春茂兴、双盛永、德顺、德记、志大昌、协同泰、德和成、怡昌、辅和兴、福寿祥、德聚兴等十七家,起诉文引为最有力之罪证,即依据去年十二月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等日之《益世报》。其证据力之强弱,姑置勿论。即就该报所载,亦不过马千里等系各界代表,李散人有抵制日货之演说。夫仅仅为各界代表,及该项演说,究竟触犯何种法律,如不问其行为如何,而概令负罪责,将不免人人自危,国家亦断无此种刑罚权。其如沙主培、师景襄、杨晓林等,虽系调查主任,查检查十七家货物,系在去年十二月二十日之事,然查沙主培于此时,早已解除调查主任之职,当然不能负其责任。至师景襄、杨晓林虽系主任,而检查十七家之货物,究竟是否由其指使,及该主人同意否,均属不能证明。而况被害十七家之代理人,如张捷三、王庆林、刘玉书、雷玉亭、吕防城、杨学德、王鹤林、缪璧臣、刘庆航、刘秉心等到案,或称在案之二十人没上我铺去,或称没有这二十个学生,或称到案二十个人一个不在内,各等语。据此不但指不出罪行,适足为该被告等有利益之反证。至于骏望在公判庭,并未供述曾到魁发成调查,虽在检厅供及,究竟如何调查,是否由于各界之自决,当时已否得该铺同意,有无触犯刑章,尚属问题。况据王子恒、裴唐仙到案,亦不能证明于十二月二十日至该铺搜查者,即有于骏望。既不能积极证明,自未便想像揣测,遽入人罪。而公判请求书,认该被告等为当日加害之人,已属根本错误。该项请求,碍难认为有理由。

  (戊)关于公判请求书,认师景襄、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李燕豪、李培良、祁士良等犯妨害公务罪之部分,所诉事实,即该被告等向警厅索回裴唐仙,与巡警发生冲突,系采用一月二十四日《益世报》为唯一之罪证。无论讯据该被告等并无犯罪行为,即检取是日之报纸,详加审核,亦无登载该被告等在警厅有妨害公务之事。即讯据警厅派来之署员聂树山,亦不能证明其事。是该项公诉,根本上已不能成立。案关罪刑,出入不厌求详。本厅复综核全案卷宗,惟见警厅卷内于一月二十四日呈文底稿内,有该被告等来厅寻衅,见警即殴云云,此外并无丝毫佐证。即按该项公文书,似不至为伪,当然得为采用发生一种证据之效力。但警厅对于本案,系处被害地位,关于所举之证,究属片面主张,其证据效力,殊形薄弱。是以该项公文书,于认定罪证时,只能作为参考之用,不能为唯一之根据,自属无疑。本案既无其它相当之证明,自不能专以该项,得为摇动之间接证据,为认定事实之基础。是公判请求书所认定之罪名,既乏根据,当然不能成立,该项请求亦难认为有理由。

  综上论结,应认为确定事实。

  理由:

  据右事实,马千里、马骏、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时作新,共同议决私擅监禁裴唐仙之所为,均应依刑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四条之罪衡情处断。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共同押送裴唐仙游街,使人行无义务之事之所为,均应依刑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八条之罪衡情处断。

  周恩来、于兰渚、张砚庄、郭隆真等聚众意图为强暴胁迫,已受该管官员解散之命令,仍不解散之所为,均犯刑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前半之罪。查张砚庄、郭隆真系属妇女,自应审按情节,分别科处。

  尚墨卿当众詈骂,肆意嘲弄人之所为,既经告诉,虽核与刑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之罪质不相当,亦已构成违警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一项第三款之罪,酌量处罚。

  查被告人等在押日久,其未决期内羁押日数,〔向墨卿援刑律第九条前半〕均援刑律第八十条准予折抵,以示体恤。

  马千里、马骏、孟震侯、夏琴西、杨晓林、时作新、师景襄、沙主培、于骏望、李散人等,既不能证明有妨害安全之行为,核与刑律第三百五十八条之罪不合。又师景襄、于骏望、陈宝骢、郭绪荣、李燕豪、李培良、祁士良等,亦不能证明确有妨害公务行为,核与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罪不合。依据刑诉法理,均应宣告无罪。本上理由,爰为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同级检查厅检查官杨占鳌、徐家驹前后莅庭,执行检察官之职务。

  中华民国九年七月十七日

  天津地方审判厅刑庭

  审判长推事俞钟

  推事谢越石

  推事丁海瀛

  书记官姚赓寿

  【注释】

  〔1〕本文是周恩来在天津地方检察厅关押期间(1920年4月7日至7月17日),根据被拘代表的活动日志与日记编写的。它详细地记述了被拘代表在狱中的生活及斗争情况。本文原书名为《民八五四学潮天津被拘代表检厅日录》,署名“周飞飞”,据“又新印字馆”本刊印。

  〔2〕这里缺(三),(四)(五)(六)省略,系所据版本如此。

  2007/09/10

  检厅日录〔1〕(一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子午书屋(www.ziwushuw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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