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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刘崇佑律师〔1〕(一九二○年七月一日)

  【正文】

  崇佑先生:

  省署请愿一案,检厅起诉案由,系注意在“强暴胁迫,不服解散”。从此点上,我们愿意与先生声明者数事:

  1.我们请愿省长的目的,检厅既认为合法,当然无所谓“强暴胁迫”的意思了。

  2.我们要求往见省长,邢副官长屡次传达,均言省长可以接见,但是让大家退出辕门外。我们的回答是我们的责任是见省长的代表,大家秩序很好,我们不能让他们退出去。

  3.大家到省署时,卫队因人多,便将大门紧闭,并无上门限的时机。并且我们四人钻进去的时候,确得邢副官长的许可,因为我们本是见省长的代表,——名单上有四人的名字,报纸也有可证(九·一·三○的《益世报》)——假若我们要是闯入的,何以门不破而限破?并且进去的恰是见省长的代表,大家并未跟着进去呢!况且卫队在门里的人很多,断无能让大家将门限撞破的道理;加着学生赤手空拳,何能将极厚的木门限撞破呢!

  4.四人进去后,邢副官长又让周恩来登梯子上,从门槛上边告诉外边的人,省长一会就见。但始终邢副官长没有向我们四人说解散大家的事;并且我们在门里边,又在兵棚里坐着,有许多兵守着,更无对外边负解散责任的道理。

  以上四项,或者于先生辩护第四项搔扰罪时,不无补助。略举如前,以供先生采择;并颂

  先生健康!

  郭隆真

  张砚庄

  于兰渚

  周恩来

  九·七·一

  【注释】

  〔1〕本文是周恩来在天津狱中起草的写给刘崇佑律师的信(据手稿)。

  2007/09/10

  致刘崇佑律师〔1〕(一九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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