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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子能事业的发展问题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题解】

  这是就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问题给毛泽东并中共中央的报告节选。

  【正文】

  为了争取时间,保证完成任务,同时又考虑到原子能工业本身毫无基础,全部任务不可能由原子能事业部(拟建立原子能事业部,即以宋任穷任部长,在原子能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较现有组织有利于办事,详情待面报)包下来。因此,需要把性质相近的各种工厂由各工业部分别担任,并经一波〔1〕同志召集各有关工业部部长开会研究,结果如下:

  (一)原子堆、提制钚工厂、铀235浓聚工厂由原子能事业部担任。这些工厂需要的投资和技术力量占全部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有些工厂本来应由原子能事业部担任,但因原子能事业部技术力量不够,而性质又和各工业部的业务相近的,请各工业部分担。但计划任务、投资的确定和苏联专家的聘请,仍由原子能事业部负责。

  铀矿开采,分别由煤炭部和冶金部担任;提制铀盐,由化工部担任;金属铀工厂,由冶金部担任。

  (三)有些工作的性质原则上是应由各工业部协作的,即由各工业部担任。如铝工艺管、仪器设备等,分别由冶金部、一机部、二机部和电机部制造;建筑安装由建筑部担任;电站设计安装由电力部担任。这些工作所需的图纸和苏联专家由原子能事业部负责,其计划任务和投资初期由原子能事业部提出,经国家批准后列入各部计划中。

  (四)铀矿勘探统一由地质部领导。在中苏合作协定〔2〕(原为合作勘察,中苏投资各半,现证明矿产已发现的尚不足我方需要,故拟改为我方单独勘探和开采,此议已由苏方暗示性地提出)停止执行后,将第三局〔3〕正式合并于地质部。

  (五)科学研究:将原子核实验中心和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统一组织为科学院原子核研究所,受科学院和原子能事业部双重领导,以原子能事业部为主。

  (六)关于七个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按性质分别由各部领导。

  原子能事业部对各业务部门担任的与原子能有关的任务,有责进行经常联系,必要时可召集会议讨论和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和协作问题。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和机构来管理原子能方面的工作。

  【注释】

  〔1〕一波

  一波指薄一波。当时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2〕中苏合作协定

  中苏合作协定指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放射性元素的寻找、鉴定和地质勘察工作的议定书》。

  〔3〕第三局

  第三局指地质部第三局。

  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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