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题解】
这是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致国务院的关于《对湖南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的发掘方案的意见》的报告上的批示。
【正文】
此事请待王冶秋〔1〕同志回京后,偕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各地有关科研单位、医学科研及医务人员前往长沙,协助省委办理此事,并请文化组派科教电影制片厂、新影,总政派八一制片厂担任影片摄制工作。务期这次发掘工作要取得比上次更多的成绩和收获。
省委李振军〔2〕同志任组长,王冶秋同志,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医学科学院、上海科研单位各出一人,连同省委宣传部张兰明〔3〕同志为副组长,成立小组,订出切实可行而又不遭损失、破坏的计划,经省委批准后再开始发掘。
发掘经费,共二十多万元,可以满足其需要,要预制一些设备和化学药品等。
【注释】
〔1〕王冶秋
王冶秋,当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
〔2〕李振军
李振军,当时任中共湖南省委书记。
〔3〕张兰明
张兰明,当时任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7/09/10
务期这次发掘工作取得更多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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