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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驻华外交机关人员及外侨的政策〔1〕(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正文】

  总前委,刘邓张李,粟谭,并告林罗刘谭〔2〕:

  据美国广播称,我人民解放军曾进入南京美大使馆施行室内检查,并宣称,该室器具不久将为人民所有,云云。不管此事是否确实,你们均应立即传令全军,凡对外国大使、公使、领事和一切外交机关人员及外国侨民施行室内检查,采取任何行动,必须事先报告上级,至少须得到中央局及野战军前委一级的批准,方得实施。凡上述行动未经中央规定者,更须电告中央请求批准。对待各国驻华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及其他外交机关,早经规定一律予以保护,非经特许不得施行室内检查。此次南京检查如果属实,应认为为违犯纪律行为,速予查究。野战军以下任何部队及其首长均无权未经中央或中央局、野战军前委批准,擅自采取对待外国侨民超过中央规定的行动。在战场上,由于外国军队、军舰、空军及手持武器的外国人参加战斗行动,我们应该实行自卫,但同时必须报告野战军前委转报中央请求指示。在城乡卫戍警戒上,如遇有外国侨民抵抗我军途中检查甚或手持武器企图行凶者,容许我军不经报告批准,先行制止或逮捕。在紧急情况下,容许我执法军人实行自卫。南京现为各国大、公使馆驻在地区,我卫戍部队必须特别注意,望刘、邓、陈、饶〔3〕立即注意此事,亲自掌握外交问题的处理,并督促陈士榘、袁仲贤〔4〕加强对南京卫戍部队的训练和管理,一切有关外侨事件必须事先请示,不得擅自行动,严防敌特和外国间谍之挑衅。南京以外之各大城市,亦须照此办理。

  中央军委

  卯宥

  【出处】

  根据周恩来手稿刊印。

  【注释】

  〔1〕这是周恩来为中共中央、中央军委起草的给渡江战役总前委、第二野战军司令员刘伯承、政治委员邓小平、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张际春、参谋长李达和第三野战军副司令员兼第二副政治委员粟裕、第一副政治委员谭震林的电报。

  〔2〕林罗刘谭,指林彪、罗荣桓、刘亚楼、谭政,当时分别任第四野战军司令员、政治委员、参谋长和政治部主任。

  〔3〕刘,指刘伯承。邓,指邓小平。陈,指陈毅,当时任第三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饶,指饶漱石,当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书记、华东军区政治委员。

  〔4〕陈士榘、袁仲贤,当时分别任第三野战军第八兵团司令员和政治委员。

  2007/09/10

  对待驻华外交机关人员及外侨的政策〔1〕(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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