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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1〕(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一日)

  【正文】

  各中央局、分局、工委、军分会、军区、前委:

  根据中央政治局九月会议〔2〕关于战略任务更进一步地由游击战争过渡到正规战争的要求,中央及军委关于全军组织和部队番号,特作下列各项的统一规定,通令全军,一体遵行:

  (一)关于人民解放军部队的分类、称号及编制:

  (1)我军目前组织,一般地分为三类,即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

  (2)野战部队应实行正规编制,统一称号,纵队改称为军,师和旅统一称师,不再称旅。

  (3)地方部队,以警备旅、独立旅为最高单位,不再称师。

  (4)游击队,仍保存纵队、支队等名称,不称军、师或旅。

  (5)野战部队,自军、师、团直到营、连、排、班,地方部队自旅、团直到营、连、排、班,编制原则,一般地均采用三三制,特殊地亦得采用军辖两师,师(或旅)辖两团,团分为大团小团的临时编制。游击部队则视情况自定编制,不受此一般编制约束。

  (6)一般编制的数目和装备,目前尚不可能完全一致。但五大军区各自范围内的武装组织,应有统一的野战部队和地方部队的两种编制,呈报军委批准施行。

  (二)关于野战部队的规定:

  (1)野战部队的序列,军以上设野战军和兵团两级。依情况需要,军及独立师,或分隶于兵团,或直属于野战军。兵团一般地分隶于野战军,但亦得直受军委指挥。在必要时,兵团、军或独立师,亦得划归军区指挥。野战军和兵团所辖军、师数目,视需要和可能定之。

  (2)野战军现时分为四个,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野战军、中原野战军、华东野战军、东北野战军。

  (3)兵团现有八个,原以地名、人名或番号区分,现统一以番号排列,并增加十二个兵团的番号,以待将来建立,共定二十个兵团的番号。其次序为:西北为第一至第二兵团;中原为第三至第六兵团;华东为第七至第十一兵团;东北为第十二至第十七兵团;华北为第十八至第二十兵团。各兵团的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兵团。

  (4)纵队现有五十五个,师(旅)现有一百六十八个。各纵队改称为军,师和旅统一称师后,其番号排列数目增加至七十个军二百一十个师,内中空额,留待今后建立新的军和师时补足。其次序统一排列如下:(甲)属于西北建制者有七个纵队,十八个步兵旅。军的番号由第一军排至第七军,师的番号按一军三师制顺序排列,由第一师排至第二十一师。内中第六、第七、第八等三个纵队均各缺一个步兵旅,其排得之师的番号应予空出,以便今后编组补齐。(乙)属于中原建制者有八个纵队,二十个步兵旅。军的番号由第十军排至第十七军,师的番号由第二十八师排至第五十三师。内中第二、第九两纵队各缺一个步兵旅,第十、第十二两纵队各分散两个旅进行建立根据地工作,其排得之师的番号均应予空出;第四纵队五个步兵旅,应以两个旅排成第五十二师、第五十三师的番号。(丙)属于华东建制者有十六个纵队(王秉璋十一纵队〔3〕、渤海纵队、鲁中南纵队及吴化文军〔4〕均在内,两广纵队〔5〕仍保持纵队名义,暂不编入此序列),四十二个步兵师。军的番号由第二十军排至第三十五军,师的番号由第五十八师排至第一百零五师。内中第三、第八、第十、第十二、渤海、鲁中南等六个纵队,均各缺一个步兵师,其排得之师的番号,均应予空出。(丁)属于东北建制者有十三个纵队(曾泽生军〔6〕在内),五十七个步兵师(东北十四个独立师,热河〔7〕四个独立师均在内)。军的番号,由第三十八军排至第五十六军,师的番号由一百一十二师排至一百六十八师(十八个独立师应由第一百五十一师排至第一百六十八师)。(戊)属于华北建制者有十一个纵队,三十一个步兵旅。军的番号为第六十军排至第七十军,师的番号由第一百七十八师排至二百一十师。内中第二、第十四两纵队各缺一个步兵旅,其排得之师的番号,均应予空出。(己)各师所属的团的番号按一师三团制顺序排列,内中某某师尚缺一步兵团者,其排得之团的番号亦应予空出,以待补编。(庚)以上各纵队及师(旅)团改称后的固定番号,应分由西北、中原、华东、东北、华北五大军区按上述的排列次序规定之,并报告军委备案。各军、师、团的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某某师、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某某团。

  (5)特种兵部队:(甲)骑兵部队除直属于步兵师、步兵团的师属团属骑兵外,凡属独立编成的战略骑兵,如骑兵师、骑兵旅、骑兵团,应统一称号,一律改为骑兵师、骑兵团,不再称旅。其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骑兵第某某师、中国人民解放军骑兵第某某团。骑兵师或骑兵团依需要得隶属于军、兵团或野战军,必要时,亦得隶属于军区。(乙)炮兵编制系统,凡属于军、师、团、营的炮兵,即为军属炮兵、师属炮兵、团属炮兵、营属炮兵,不论团、营、连、排,均不另编番号。其属于炮兵总预备队的炮兵,如野战军、兵团或军区直属的炮兵旅、炮兵团,亦应统一称号,一律改为炮兵师、炮兵团,不再称旅。其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第某某师、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第某某团。为利于炮兵部队休整时的集中训练,野战军或军区得设炮兵司令部。(丙)野战军在条件具备时,亦得组织特种兵纵队,统率直属的炮兵部队、战车部队及工兵部队。(丁)各地战略骑兵及炮兵总预备队,应由西北、中原、华东、东北、华北五大军区依上述规定,就现有者编好,报告军委,以便排定统一番号。

  (6)军区野战军和兵团的首长,统称为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军及特种兵纵队的首长称为军长、军政治委员、纵队长、纵队政治委员。师(旅)级及其以下均同。

  (三)关于地方部队的规定:

  (1)地方部队的建制属于军区系统。

  (2)军区现分四级。与中央局同级并受其领导者为第一级军区(即大军区),现有五个,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中原军区、华东军区、东北军区、华北军区。与中央分局同级并受其领导者为第二级军区,现有三个,亦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晋绥军区、豫皖苏军区、冀察热辽军区。与区(省)党委同级并受其领导者为第三级军区,现有三十个,亦以地名区分,晋绥辖一个第三级军区,中原辖六个第三级军区,华东辖五个第三级军区,东北辖九个第三级军区(内蒙古自治区军区在内),冀察热辽辖两个第三级军区,华北辖七个第三级军区。与地委同级并受其领导者为军分区,现有一百一十二个,绝大多数以番号排列,今后应一律改以军分区所辖地区(如三边〔8〕、陇东等)或其司令部所在地(如黑河、绥德等)命名,以便识别,并报告军委备案。

  (3)在目前情况下,即使不担任直接作战的巩固地区,为利于战争动员,支援前线和进行民兵训练,军区或军分区的组织仍不应取消,但其编制人员应予缩小。

  (4)以上各级军区的编制,亦应以五大军区为范围,自行规定,呈报军委批准施行。

  (5)地方部队的警备旅、独立旅和独立团,均按五大军区的范围,自排番号,不采用统一番号。警备旅、独立旅提升为野战部队后,即改称为师,给以统一番号。

  (6)地方部队的序列,视情况需要,或直属大军区,或分隶于二三级军区或军分区。

  (四)依据上述规定,在目前,各大军区凡成立一个步兵师,或一个特种兵的团,或一个警备旅、独立旅者,均须呈报军委批准;成立步兵团者,须报军委备案。

  (五)游击部队,不论在新区、在老区的边沿区,各当地军事指挥机关均得依情况需要和可能自行组织,然后向上级报告。

  (六)对于上述各项的规定,五大军区可先进行若干必要的准备。具体实施,必须在野战部队和地方部队进行整训期间公布执行。

  中央军委

  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一日

  【出处】

  根据周恩来手稿刊印。

  【注释】

  〔1〕经过解放战争两年的作战,人民解放军的总兵力,已由原来的一百二十七万人发展到二百八十万人。由于部队的迅速扩大,各战略区、各野战军之间的协同作战越来越频繁,在原有的分散作战的条件下形成的各部队的组织编制不统一、番号不统一等问题也越来越妨碍大兵团之间的协同作战。为适应战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九四八年九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人民解放军要“有计划地走向正规化”。这次会议后,周恩来负责拟订全军编制方案的工作。本篇是周恩来为中共中央、中央军委起草的给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工作委员会、军委分会、军区各野战军前委的指示,经毛泽东修改过。

  〔2〕指中共中央一九四八年九月八日至十三日在河北建屏(今平山)县西柏坡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

  〔3〕王秉璋十一纵队,指归华东野战军指挥的中原野战军第十一纵队,纵队司令员王秉璋。

  〔4〕一九四八年九月十九日,国民党军整编第九十六军军长吴化文在济南战役中率整编第八十四师等部三个旅约二万人起义。十月二十九日,该部改编为华东野战军第三十五军,吴化文任军长。

  〔5〕两广纵队,参见本卷第101页注〔3〕。

  〔6〕一九四八年十月十七日,国民党军第六十军军长曾泽生在辽沈战役中率部起义。一九四九年一月,该部改编为第四野战军第五十军,曾泽生任军长。

  〔7〕热河,指热河军区,由冀察热辽军区兼。

  〔8〕三边,指陕西西北的定边、安边和靖边。

  2007/09/10

  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1〕(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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