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各连队党部每星期必须依章开会,党代表〔2〕及常务委员〔3〕须负全责。
(2)各连队党部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两次,每次以一小时或一时半为限。党代表须亲往参加会议,执行委员〔4〕须轮流参加。
(3)各连队党部小组会议须注意下列各事:(甲)从实际问题上解释主义之理论的根据;(乙)报告重要时事及党务;(丙)讨论士兵生活之改良;(丁)同志间互相批评,以党的见地为中心。
(4)小组会议报告,组长须负全责。
(5)各连队党部执行委员会,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两次。议事以审查小组会议中所提出之问题,为其谋相当解决为要务。
(6)各团党部执行委员,每星期至少亦须开会两次。审核连队党部报告,并计划小组会议上列甲乙两项内容,通告小组执行各连队党部会议或执行委员会会议。团党部执行委员须轮流参加,团党代表须依次参加。
(7)各团党部须按期作报告于师党部。师党部未正式成立之先,须报告于师政治部,其有关于士兵立须解决之问题,可随时报告。
(8)各级党代表关于党务之进行,须负督促全责,并须按月向上级党部代表报告。上级党代表在其权限内,应尽可能之努力,解决下级党部所提出困难之问题。
(9)各连队党部会议、小组会议之时间,团党部执行委员会须负排列之责,并须将开会日程表报告于师党部。
(10)各级官长同志不得借口士兵操练需时,妨碍连队党部会议及小组会议。
(11)师政治部于各级党部进行应负督促检查之责。
(12)师部、团部、营部各小组,其办法与党部小组同。
【出处】
根据《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史稿》第六篇《党务》刊印。
【注释】
〔1〕这是周恩来在国民革命军第二次东征期间对东征军第一军第一师整顿党务办法规定的工作指示。当时,周恩来任国民革命军第一军政治部主任兼第一师党代表、东征军总政治部总主任。
〔2〕党代表,指国民革命军中各级党部的负责人,是党组织派往军队负责监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挥员。
〔3〕常务委员,指国民革命军各级党部执行委员会中负责处理日常党务的委员。
〔4〕执行委员,指国民革命军中各级党部执行委员会的委员。
2007/09/10
通告第一师党部诸同志整顿党务办法规定〔1〕(一九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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