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龄是指可以结婚的年龄。由于人类婚姻是一种社会性行为,男女结婚后不仅要履行夫妻义务,而且还要承担对家庭及社会的责任,所以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因此,历代大都对婚龄作了规定。关于周代的成婚年龄,由于史料记载不一致,故说法也不统一。概括历代诸家所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男30而娶,女20而嫁说。这一观点最为通行,其主要依据出自《周礼。地官。媒氏》的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即说男子30岁、女子20岁是结婚的年龄。除《周礼》外,《礼记。内则》,《榖梁传。文公十二年》也持这一观点。《礼记。内则》说:“男子二十而冠(指男子成年时举行的加冠仪式),……三十而有室,始得理男事。……女十有五年而笄(指女子成年时举行的及等仪式),二十而嫁。”《榖梁传。文公十二年》记载:“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此外,《尚书。大传》及《白虎通。嫁娶》等篇还从男女的生理及劳动能力等角度对这一观点作了说明。《尚书。大传》:“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于纴织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无以孝于舅姑,而下无以事夫养子。”《白虎通。嫁娶》则说,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因为“男三十而筋骨坚强,任人为父;女二十而肌肤充盛,任人为母”。
二、男20而娶,女15而嫁说。与前说不同,《墨子》及《韩非子》认为,周代的婚龄是男子20而娶,女子15而嫁。《墨子。节用上》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也有“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的记载。三、男自20至30皆可娶,女自15至20皆可嫁说。这一观点实际上是调和了以上两种说法。它认为《周礼》所言“男三十而娶,女十五而嫁”只是指结婚的最高年龄,周代的婚龄是:男子自20至30皆可娶,女子自15至20皆可嫁。《孔子家语。本命》记载,鲁哀公问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而礼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回答:“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而往,则自婚矣。”王肃也说:“度其材品之贤愚,知识之早暮,气体之强弱,则男自二十至三十,皆可以娶;
女自十有五至二十,皆可以嫁。“(《周礼。地官。媒氏注疏》)自晋以后,有不少人赞同这一观点。如晋朝的谯周在其《五经然否论》中说:”周礼媒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内则云,女子十五而笄,许嫁也。是故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子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司马光也说:古礼男30而娶,女20而嫁,”盖言其极至者,谓男不过三十,女不过二十耳,过此则为失时矣“。(《温公书仪》)
四、贵贱有别说。这一观点根据周文王15生子等事例,认为周代依据贵贱有别的原则,结婚年龄也分为早晚两种,贵者十二三岁以后就可婚娶,贱者则必须捱到二三十岁方可嫁娶。《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国王十五而生子。”对此,《淮南子。汜论训》注曰:“国君十二岁而冠,冠而娶,十五生子。”唐朝的杜佑持这一观点。他在《通典。男女婚嫁年纪议》中说:“三十、二十而嫁娶者,《周官》云,掌万民之判,即众庶之礼也。放下云,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服经,为夫姐之长殇,士大夫之礼也。《左传》,十五而生子,国君之礼也。且官有贵贱之异,而婚得无尊卑之殊乎。则卿士大夫之子,十五六之后,皆可嫁娶矣。”清人孙诒让也赞同这一观点,并对此作了解释,他认为国君之所以早娶,是因为重继嗣。而庶人相比之下就没这样重要,所以一定要等到20、30后才能嫁娶。“《春秋》左氏说,国君十五而生子,礼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礼也。……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有婚娶,不可以年三十,所以重继嗣也。”(孙诒让《周礼。正义。媒氏疏》)
除了以上4 种观点外,汉代的王充还有一说,他认为“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礼乐之制,存见于今,今人之民肯行之乎?今人不肯行,古人亦不肯举,以今之人民,知古之人民也”。(《论衡。齐世篇》)即说30、20嫁娶之法,周代虽有之,但未必实行过。那么,以上几种观点中,哪一种最为正确呢?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材料,很难判断孰是孰非。因此,关于周代男女的婚龄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历史之“谜”。
(朱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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