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华人大型民营企业中的三环文化结构
表1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华人社会中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组织是属于一种体制,华人所经营的民营企业大多属于父系制或族长制,一些国有企业则属于家长制。然而,当华人的中、小企业逐渐发展成为大企业之后,在华人关系主义的影响之下,其组织及管理形态便复杂得多。郑伯埙(1995)的研究指出:在台湾的大型家族企业内,企业主会因与职工关系的亲疏、忠诚和才能的不同,对职工采取“差异管理”,形同属于不同的劳动体制。换言之,一个企业内部同时存在着三四种不同的体制。郑伯埙、林家五(1998)的研究显示,居于大型家族企业最高的所有层和经营决策层级,是和企业主关系最近的人,主要是他的家人以及少数和他有亲信关系的“自己人”。在中级管理层级,主要是可以作为企业主之心腹的“自己人”,而较少有家人;而在基层,则是和企业主没有特殊社会关系的普通职工(“陌生人”或“外人”)。这种亲疏关系和他们所称的三种企业文化,“情感(责任)取向的家族文化”、“恩义(人情)取向的差序文化”和“工具(利害)取向的制度文化”相对照。郑伯埙和林家五(1998)指出,家族文化在所有层和经营层重叠,差序文化在经营层和管理层重叠,制度文化在管理层和执行层重叠,这三种文化的环环相扣,形成“三环文化结构”(见表2)。
郑为元(2003)认为家族文化有如父系制;差序文化如同我(1988:12)所称的混合性关系和人情法则,类似族长制和家长制;制度文化所实行的是公事公办,或在“人情与面子”之理论模式中所提及的工具性关系和无人情义理的公平法则(Hwang, 1987),有如Burawoy(1995)的“市场独断制”。至于该一理论模式中的需求法则,在属于运作社会的家族企业内,企业主除了考虑他和受雇者的亲疏关系之外,还要兼顾对方的才能,和亲密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所以这类企业组织的运作虽然受到家族文化的影响,还是不能完全适用需求法则。
郑伯埙、林家五(1998)的研究,澄清了以人类学家族概念所建构的继承制和劳雇体制之间的关系。父系制只适用于老板直系亲属的职工,其余职工则是依据关系亲疏,分别属于其他体制。一般劳工依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分属市场独断制或垄断市场制,形成中西文化混合的状态,这可以说是一些华人大型企业组织最大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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