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儒家的庶人伦理
以此一模型作为基础,分析儒家思想的内在结构(Hwang, 1995, 2001),我认为,儒家将人际关系的伦理安排分成两大类:庶人伦理和士之伦理。前者是包括“士”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循的。儒家经典中最能够反映儒家“庶人伦理”之特色者,是《中庸》第二十章上所说的一段话:
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之所由生也。
这一段话说明,儒家主张个人和其他任何人交往时,都应当从“亲疏”和“尊卑”两个社会认知向度(social cognitive dimensions)来衡量彼此之间的角色关系:前者是指彼此关系的亲疏远近,后者是指双方地位的尊卑上下。做完评定之后,“亲其所当亲”,是“仁”;“尊其所当尊”,是“义”;依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所做出的差序性反应,则是“礼”。
图二儒家庶人伦理中“仁—义—礼”伦理体系
儒家的“庶人伦理”还可以用西方的“正义理论”来加以解释。后者将人类社会中的“正义”分为两大类:“程序正义”是指群体中的成员认为应当用何种程序来决定分配资源的方式;“分配正义”则是指群体中的成员认为应当用何种方式分配资源(Leventhal, 1976;1980)。依照儒家的观点,在人际互动的场合,应当先根据“尊尊”的原则,解决程序正义的问题,决定谁是资源支配者,有权选择资源分配或交易的方式;然后再由他根据“亲亲”的原则,决定资源分配或交易的方式。
儒家的“庶人伦理”和我所建构的“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型(Hwang, 1987)具有一种同构的关系。当请托者要求资源分配者将他掌握的资源作有利于请托者的分配时,资源分配者会分别以需求法则、人情法则和公平法则来和对方进行互动。在资源分配者的心理过程中,关系、交换法则,以及外显行动三者和儒家“庶人伦理”的“仁、义、礼”伦理体系是互相对应的:关系对应于“仁”,交换法则对应于“义”,外显行动则必须合乎于“礼”(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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