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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名人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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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一)推行均田,奖励垦荒

  要使百姓“安静”,首先要有田可种。经历隋末丧乱,州县萧条,人口稀少,大量空荒地的存在是唐初实行均田制的前提。武德七年四月,唐高祖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田)一顷,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这种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强对土地的垄断。但是,武德七、八、九年间,皇室内争激烈,均田令并未认真贯彻。唐太宗即位后,才开始切实地推行。但是,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所谓“均天下之田”是不可能彻底实行的。诚如元代马端临所说:“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所以,在空荒地较少的地区即“狭乡”,农民群众往往得不到法定的百亩。贞观十八年二月,唐太宗“幸灵口,村落侧,向其受田,丁三十亩。遂夜分而寝,忧其不给。”对于受田不足的情况,唐太宗深感忧虑。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唐太宗极力鼓励农民迁往空荒地较多的地区即“宽乡”,以便给足田数。贞观元年,关内旱灾,粮食歉收,组织饥民到关外“分房就食”。贞观二年,唐太宗提出:“安置客口,官人支配得所;并令考司录为功最”。希望地方官“善相劝勉”。所谓“客口”,就是迁居客地附籍的客户。

  其中有灾民、流民,也有部分自耕农,他们迁居的地方主要是宽乡。贞观十一年,新颁布的《唐律》规定,宽乡占田逾限不作违反律令论处,移民垦荒可以得到减免租税的优待。据后来编纂的《唐律疏议》卷十三解释:“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如果“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的,可以免除赋役负担:“去本居千里外,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之类。”官员不按赋役令执行,要受“徒二年”的刑律处分。这些措施清楚地反映了唐初统治者鼓励农民移居宽乡垦荒的意愿。贞观十八年二月,唐太宗巡视灵口后,“诏雍州录尤少田者,给复移之宽乡。”以上证明,推行均田制的重点在于宽乡占田,奖励垦荒。

  (二)租庸调法与“轻徭薄赋”

  唐初赋役称为租庸调法,它初定于武德二年二月,修订于武德七年四月,受田户每年纳粟二石,叫做租。

  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可用绢代役,一天折绢三尺,二十天共计六丈,叫做庸。纳绢二丈,另加丝绵三两;或者纳麻布二丈五尺,另加麻三斤,叫做调。由于经受隋末农民战争的打击,唐初比隋代放宽了直接生产者徭役折色的年龄,严格了服庸时间的计算方法。唐太宗即位以后,基本上照章办理,对租庸调法没有作过重大的更改或调整。

  实际上,唐初的减免租赋是很有限的,因为当时“国家仓库犹虚”,没有丰裕的物质条件。因此,“贞观之治”的主要内容不是减免租赋,而是在于防止滥征民力,反对劳役无时。唐初统治者亲眼目睹隋亡的全过程:“驱天下以从欲,罄万物而自奉,采域中之子女,求远方之奇异。宫苑是饰,台榭是崇,徭役无时,干戈不戢”,结果是“民不堪命,率土分崩。”

  鉴于此,唐太宗十分强调去奢省费,躬行节俭。例如,贞观元年,他想营造一座宫殿,材料都准备好了,但一想到历史的教训,就不再兴建了。贞观二年八月,群臣再三建议营造一座高燥的台阁,以改善“宫中卑湿”的条件,但是唐太宗坚决不允许。贞观四年,又对大臣们说:“崇饰宫宇,游赏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劳敝之事,诚不可施于百姓。”

  既然农民群众减少了“劳弊之事”的负担,也就意味着他们用于自己土地上的劳动时间相对地增多,势必提高了生产积极性。

  至于限制役使民工,唐太宗还运用《唐律》,从刑法上加以约束。《唐律疏议》卷十六规定:“修城郭、筑堤防,兴起人功,有所营造,依《营缮令》,计人功多少,申尚书省,听报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报,各计所役人庸,坐赃论减一等。”《唐律》对违令者予以刑事处分,显然意在防止滥用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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