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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国外关于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主要理论

  国外的个体犯罪原因理论多种多样,有些理论也涉及犯罪心理形成和 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现概括为八个方面,作如下简介:

  一、本质相异论

  研究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涉及对犯罪人的看法问题。较为古老 的一种看法是,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同普通人(守法公民)相比较,是本 质上完全不相同的人,这就是本质相异论。又可分为生理上的异质论与心 理上的异质论两种。

  〔1〕变态心理机制是指由人格障碍、精神疾患引起的犯罪行为。过度补偿(over compensation) 机制, 是根据阿德勒把“补偿缺陷” 、“追求优越”看作个体内驱力的理论, 而提出的 犯罪行为机制。当个体由于躯体缺陷、社会经济条件差、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不能获得 成功,产生强烈自卑感时,往往希望获得适度补偿或过度补偿。在过度补偿情况下,如果 选择方式不当,可能造成犯罪。

  所谓生理上的异质论,是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新、旧人类学派持有的观 点,他们把犯罪人看成是由遗传决定的生理结构上(如体型、血型、染色体、 内分泌、脑电波等)与正常人有所不同的人,认为生理上的异质或部分异质 是发动犯罪行为的驱力和机制。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到现代关于 犯罪者的孪生儿研究以及其他生化研究,实际上就是强调生理上的异质(或 部分异质)与违法犯罪的因果关系。

  稍晚一点的研究者持心理上的异质论的观点。20世纪初,美国犯罪学 家戈达德和格卢克夫妇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与智力落后关系的研究,认为 违法犯罪者智力水平低。有些临床心理学家认为,违法犯罪者具有人格障 碍的特征。其典型症状是:攻击性、破坏性、低度的忧郁感、行为盲动、情感 冷漠、责任感缺乏,不善于吸取教训,也不因受到惩罚而悔悟。有的犯罪心 理学家和精神医学家还企图找到某种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作为发 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和机制。美国华盛顿特区伊丽莎白精神病院的两位 医生(Yochelson & Samenou)宣称他们发现了“犯罪人格” ;1〕其特征是:有 犯罪意念,经常寻找违反法律的兴奋,怨恨生活安定、富裕条件下的人,与犯 罪团体有密切交往联系,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谋利,表现出不正常的和自私 的工作态度。他们还宣称,其所发现的“犯罪人思想模式”是:生活在一种没 有信任与忠诚的世界里;可以不依靠他人而活,却要求别人为他提供一切; 认为“温厚”是软弱,对他人冷酷无情,常有愤怒反应等。上述见解,是把犯 罪者看作心理上异常的人(“狂人”、智力低下者、性格异常者)或具有某种 “犯罪人格”、“犯罪人思想模式”的人,实际上是认为,心理上、精神状态和人 格上的异质,是产生犯罪行为的驱动力和机制。

  二、犯罪傾向论

  与“本质相异论”的观点相反,西方一些研究者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 存在着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倾向。两种人之间只有倾向程 度的不同,不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质的区别。犯罪行为的发生,乃是外界情 境诱惑对个体犯罪倾向的驱动。只要情境诱惑力达到一定的强度,“好人” 也会犯罪。试作图示如下:

   

  英国学者梅兹(John. B. Mays)、日本学者平尾靖等在他们的著作中,都 持这样的观点。梅兹在《我们是否都是犯罪者》一书中认为,罪犯无论在心 理方面,还是在社会关系方面,都处于“常态”,与一般人是“同质”的。“无 论是犯罪者,还是一般人,都是一样的”,“他是人,我也是人” J1〕平尾靖 称:“在任何优秀的人物中,都存在着犯罪的倾向。” “某人变成犯罪者时的过 程的性质,与没有越轨的个人进行正直行为时的过程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 的。”〔2〕这就是说,犯罪行为与正常行为有着相同的机制。一个人向着哪个 方向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情境的左右。上述观点,又可称之为与“本质 相异论”对立的“本质相同论”。

  三、欲求不满论

  在认为人皆有犯罪倾向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机 制,最常见的便是欲求不满论。这种理论来源于精神分析学派,反映了弗洛 伊德的人格理论和犯罪观。弗氏在1923年阐释的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 我、超我三个部分,与他在1911年提出的快乐原则、现实原则、至善原则相 结合,形成了对应关系。人格健全的人,三者处于平衡状态,“本我”在获得 一定程度“快乐”的同时,受到“自我”和“超我”的适当调控和限制,不至于 产生越轨行为。但是,当“本我”过强自我”、“超我”过弱,处在难以控制 其欲望的状态时,或者“自我”、“超我”过强,“本我”受到过多压抑、处于欲 求不满状态时,便会在一定条件下产生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事业成 功、欲求得到较多满足、人格结构健全的人不易发生犯罪行为;事业失败、欲 求不满、人格结构不健全的人容易发生犯罪行为。

  弗洛伊德还认为,人类社会中之所以有犯罪,究其根源还在于人类的本 性。他在“欲求不满”产生犯罪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自己 的犯罪观。认为人天生而具有的犯罪倾向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攻击与破坏 的倾向和强大的性本能作用。以上两种本能相互融合,特别是在“本我”实 现“快乐”原则受到挫折时,便会产生挫折一攻击行为。f3 ^

  四、刺激反应论

  上述“本质相异论”、“犯罪倾向论”、“欲求不满论”都是从个体内部动 力上寻求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而“刺激反应论”则是从外部刺激力上寻求 犯罪的机制,把犯罪行为看作是对刺激的应答。

  从华生(John Broadus Watson, 1878 ~ 1958)到斯金纳(Burriius Frederick Skinner)等新旧行为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都认为一切行为都包含有刺激与反应的对应关系,称之为刺激反应法则。故犯罪行为,也必定同某种刺激有 关。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认为,刺激包括社会刺激与生理刺激、平常刺激与 异常刺激、愉快刺激与不快刺激、自然刺激与人为刺激等,均会引起行为人 的某种反应。就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来说,财物刺激、性剌激、被害人刺激、 共同犯罪者的行为特征剌激、实施犯罪时的反馈刺激等,都与犯罪行为的实 施及犯罪动机的转换有着密切的关系。至于外界刺激将诱发何种反应,常 常和主体的需求状况、精神状态、思维模式有关,即通过行为人的意识调控 作用,而做出不同的反应。例如,由主体的各种犯罪意向产生不同程度和不 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反应,或由于抑制作用,而做出不犯罪的克制反应。〔1]

  五、心理冲突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企求的目标有时难以实现或不可能全部实现,有时 会遇到满足欲求的“两难选择”,即出现“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之类的两难取 舍,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形成“心理冲突”。如果心理冲突长期得不到缓解, 就会引起紧张和焦虑的情绪障碍而导致心理疾病。在心理严重不平衡的压 力之下,将迫使个体在各种不同的心理冲突中,做出目标和行为方式的选 择。若最终选择了犯罪的目标和行为方式,便会成为犯罪者。

  与这种心理冲突导致犯罪的理论相联系的,有美国社会学家墨尔顿 (Robert King MOrtOn,1910)据此提出的紧张犯罪论。他认为:美国社会过分 强调成就和名利,把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作为实现目标的象征。但不是所 有的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目标的机会。处在下层社会的阶级和黑人缺乏 成功的机会,就会产生心理紧张和心理冲突状态,于是成为较易使用不合法 手段获取金钱的一群人,其中一部分人选择了犯罪方式,而成为罪犯。墨尔 顿认为,人们对于社会紧张状态的反应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第一种是顺从, 就是坚持按社会公认的准则,以正常手段实现目标。第二种是放弃目标的 保守主义,那就是按传统方式生活。这两种选择都和犯罪无关。第三种是 变革,指的是放弃社会公认的准则,运用非法手段达到目标,比如偷窃、抢 劫。第四种是退缩主义,隐世遁居,成为隐士、流浪汉和醉鬼。其中吸毒者 与酒精中毒者会与法律发生冲突。第五种是反叛,会形成危害国家利益与 公共利益的犯罪。第三、四、五种选择都和犯罪有关。

  六、动机作用论

  一些犯罪学家认为,在需要和目的之间存在着动机,动机是决定行为方 向的关键性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和目的是中性的,无可非议的。如 果动机不具有反社会性,就不会发生犯罪行为。这就是动机作用论。例如, 人人都具有物质需要和发财致富的目的,只要他勤奋工作、合法经营,满足

  〔1〕蔡墩铭:《犯罪心理学>,台北市黎明文化亊业公司1979年版,第257 - 291页。

  物质需要、取得财富便是正当的行为。只有在他采取了损人利己的贪婪动 机,实行了触犯刑律的越轨行为时,才会造成犯罪。所以,动机在犯罪行为 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不能忽视。正如俄罗斯教育家马卡连柯(Ahtoh CeMeHOBHH MaKapeHKO, 1888 ~ 1939)所说:“在人的愿望本身中没有贪麥。 如果一个人从乌烟捧气的城市来到松林,并且幸福地作深呼吸,谁也不会责 备他太贪婪地吸进氧气。贪婪只是当一个人的需要与另外一个人的需要发 生冲突,需要用暴力、狡诈或者偷窃的手段擭取邻人的快乐或满足时才开始 的。”〔1〕俄罗斯犯罪学家库德里亚夫采夫(B. H. KyapHBueB,1923)也认为,犯 罪动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自私动机是产生一切犯罪行为的概括性动 机。他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威望动机、模仿动机、贪利动 机、屈辱和报复动机、不确定动机。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有:政治性动机、 贪利性动机、暴力和自私动机、无政府和个人主义动机、任性和不负责任动 机、怯懦和心胸狭窄性动机。

  在“需要一动机一行为”的链条中,动机更接近于行为,因此,犯罪动机 是产生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源泉,在犯罪行为的发生中,起到决定性的推动 作用。一个人具肴什么样的动机,同它的整个心理素质密切相关。

  七、防卫机制论

  防卫机制一词出自精神分析学派,指人在潜意识中自动地进行克服本 我和自我、超我冲突时所产生的焦虑,以保护自我的方法。具体说,防卫机 制是在缓和失败带来的痛苦,减少认知的不协调,平复心理上的创伤时,为 度过心理危机、安抚自我而欺骗自己、歪曲现实,为维持心理平衡而自动地、 无意识地起作用的一种心理机能。这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和防卫机制的 关系是很密切的,主要表现在:①行为人为压抑罪责感和内疚而对侵犯他人 与社会利益的行为做出合理化的解释,由此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滋生犯罪 动机和实施犯罪行为。②因自我防卫而进行过度攻击,造成犯罪。③变态 的宣泄行为,为克服内心的自卑感、嫉妒心,而加害于人。

  八、犯罪亚文化论

  这一理论强调,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对立的亚文化因素是促成犯罪的动 因和机制。犯罪亚文化的理论根基应追溯至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Cabriel Tarde,1843 -1904)的犯罪模仿论。这一理论并不认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是由心理异常或生理异常引起,而强调模仿机制和环境影响的作用。

  米勒(Walter B. Miller)认为,犯罪是低阶层文化(又称贫民窟文化)对环

   境自然反应的结果。他认为,这一文化本身包含有犯罪的因素,犯罪行为正 是低阶层文化价值观和态度的具体表现。或者说,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是 顺应低阶层文化的结果。在低阶层文化中,存在着一系列适应贫民区生活 的“焦点关心”(focal concerns),这些主要的“焦点关心”是:

  (1) 麻烦:是否经常惹麻烦(包括打架、酗酒、不正常的性行为),在低阶 层的文化区域里,是用来衡量一个人有无能力的标准之一。

  (2) 强硬:在贫民区,强调身体强壮、有打架能力和运动技巧。

  (3) 聪明:对低阶层者来说,耍小聪明是一种求生的技能,如赌博、诈欺 和钻法律的漏洞等。

  (4) 兴奋:为了寻找兴奋和刺激的动机,导致赌博、打架、酗酒和性的侵 扰等。

  (5) 自主:认为受制于权威(警察、教师、父母)是一种软弱,主张任凭自己的意愿行事。

  低阶层者如果遵从上述亚文化的“焦点关心”,便会经常触犯法律。因 此,在米勒看来,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是顺应低阶层文化的结果。

  此外,沃尔夫岗(Marvin E. Wolfgang,1924)等人提出“暴力亚文化论”, 柯恩(Albert K. Cohen,1918)提出“帮伙亚文化论”,也是一种犯罪亚文化论 的观点。

  上述八种理论,从不同侧面阐述了犯罪行为发生机制。它们并非处于 同一层次,有些理论仅能解释某一类型的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某些方面, 有些理论显然有漏洞。上述理论大多是出自欧美社会文化背景所导引出来 的学理或假设,不会完全符合我国社会犯罪的实际情况。但是,这些理论仍 然有一定科学价值,可供研究犯罪问题时借鉴、参考。

  ■思考题

  1. 什么是犯罪行为发生机制?我国理论工作者将它概括为哪几种机制?试简 述其中的一沖机制。

  2. 试述犯罪动机与一般行为动机的异同?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与区别 何在?犯罪动机、目的与行为三者的互动关系又是怎样的?

  3.试举实际案例说明突变型、机遇型、习惯型犯罪机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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