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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宣传问题

  当我们研究刑罚实施过程中的心理学问题时,不能不涉及对刑事案例 与刑罚惩罚的宣传问題,因为它同样对有关人的犯罪心理与刑罚心理产生 重要影响。在刑事案例宜传中,应当遵循哪些心理学原则、掌握哪些心理学 规律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刺激的适度性

  对刑事案例的宣传与阐释,属于法制宣传的范畴。因为,法制宣传教育 应当联系实际进行,即联系守法和违法的一些实际事例和案例来讲解法律 |知识,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一般来说,联系刑事案例进行宣传,其目的在 !于通过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凶残、险恶、贪婪,显示刑罚的正确和不可 !避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对刑事案例的宣传和一些所谓的“法制文 i学”,由于过分值染犯罪细节,不仅未起到培养法律意识的作用,反而成为诱 I发犯罪的因素。这是一个刑事案例宣传中联系实际的“度”如何掌握的问 |题,这里需要研究解决的实际上是刑事案例宣传中的“适宜刺激”问題。

  要知道,联系违法犯罪实例,同联系其他实例是很不相同的。因为某些作者撰写的违法犯罪实例中包含着行为人违法犯罪的欲望冲动、获得满足 |的体验及其行为方式,这种采取客观主义态度所作的叙述和描写,容易使未 i成年人和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产生心理上的共振和企求、模仿等消极后果, 这就是“不适宜刺激”。其特征主要是:出于猎奇的考虑,着力渲染犯罪过程 中的荒诞情节而无鞭挞;对性犯罪过程,甚至性行为方式、感受作赤裸裸的 描绘,勾起人们的性联想;对某些案例中的反常行为(例如变态心理及行为) 的描述,引起少数人的模仿和认同。

  有鉴于此,在联系刑事案例进行的宣传教育中,应当防止形成“不适宜 刺激”,而应掌握运用“适宜刺激”或“良性刺激”。“适宜刺激”(即刺激的适 度性)的标准如下:①素材的无害性。对刑事案例作报道、宣传时,应对使用 的案例材料予以过滤,尤其是对性犯罪、暴力犯罪、智能犯罪和某些作案方 式奇特案例的介绍,要十分谨慎小心,务必考虑到应当怎样介绍才不至于使 人想入非非。应当着重报道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并对犯罪人的丑 恶灵魂予以鞭挞,不应过分渲染犯罪过程及其细节。②引用案例的目的性。 要突出引用和报道刑事案例的目的,是着重说明一切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 制裁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以进一步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和同刑事犯罪 斗争的积极性,绝不能离开这一目的,单纯为了吸引受众而大量引用案例。③论证的思想性。对一些消极的社会现象(如自杀、玩世不恭、“性解放”等) 和刑事犯罪案例,要注意运用正确的思想观点,分析它产生的政治、经济、意 识形态和社会心理原因,帮助宣传对象正确认识和理解,防止以猎奇的眼光 予以欣赏和认同。

  (二)报道的全面性

  在对犯罪案例、刑罚适用和刑罚执行过程进行宣传报道时,要作全面而 准确的介绍,防止以偏概全。要通过宣传报道,引起人们对犯罪行为的痛 恨,激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充分发挥刑罚惩罚应有的心理效应。根 据宣传报道的心理机制,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在报道犯罪案件时,不仅 要报道犯罪事实,更重要的是要向人们展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 及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介绍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进行的英勇斗争。②在报 道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时,不仅要说明侦査人员的机智勇敢,更要说明他们的艰苦而细密的工作方式,由于这种工作方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 造成法律实施的严密性和犯罪分子承受刑罚的不可避免性。③在报道从重 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时,不仅要突出从重、从严的一面,也要报道由于某 些被告人的自首悔罪而给予从轻、从宽处理的一面,以期通过全面的报道, 使犯罪人发生动摇、分化、瓦解,停止作恶,不致因“走投无路”发展到铤而走 险,对社会实行疯狂的报复。④在报道刑罚执行和服刑人生活时,既要介绍 监狱工作措施的文明、人道,对他们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着力于犯罪人重 返社会目的的实现,也要报道刑罚的严肃性和受刑人承受刑罚所感受到的 痛苦和压抑,其服刑生活略低于社会公众平均生活水平,以防止人们对监狱 生活的片面理解,降低刑罚应有的威慑力和造成对刑罚执行的误解。

  (三)宣传的教育性

  刑事审判与刑罚知识宣传教育中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①过于条文化 和学究气,枯燥难懂。②渲染犯罪情节,引起副作用和消极后果。从刑罚宣 传心理的角度看,这两种倾向都应当避免。有三点值得注意:

  1.宣传的生动性。要使颇为枯燥的刑法概念、条款通过宣传、讲解变得 生动活泼,迅速被人们理解和接受,联系案例实际是必要的,但不能喧宾夺 主,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关键在于,要紧密联系人们的生活实践和知识、 经验,通过对案例的讲解,帮助他们深刻理解刑事法律知识和原则的意义。 如联系“十年动乱”期间“无法无天”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灾难和当今某些地 方黑恶势力欺压群众、鱼肉乡里的事实,说明健全法制的重要性;联系刑事 案件私了的事实,讲解刑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用“古案今析”、疑案剖 析、法律咨询等形式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以提高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的积 极性。法律宣传的生动性同庸俗性的界限在于:前者以严肃的态度,用通俗 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联系刑事案件实例进行刑法理论和法条的 宣传;后者却置法理、法条于不顾,哗众取宠地或客观主义地作犯罪案件的 描述。

  2.宣传的指向性。在刑事案例宣传中,为了提高群众知法的兴趣和守 法的自觉性,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加强公众的权利观念上,即从维护公民权 利的角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而不仅仅是用法来儆戒人们不去违法犯罪。 这样做是为了面向多数而不是面向少数;促使人们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 护自身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勇敢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而不会因为自身合法 利益受损而回避退让,或以私人报复手段去做违法的事情。当广大群众通 过法制宣传认识到刑法所保护的权利的珍贵和不可侵犯,他们也就不会轻 易地侵害别人的权利,而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严格守法,从而达到减 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宣传的目的性。必须明确,刑事案例宣传乃至整个法制宣传教育,其 根本目的不在于一时性地威慑或遏制犯罪,而是为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大体上有三种互相联系、相互补 充的机制,即激发机制、调解机制和抑制机制。一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兼 有这三种机制,但又各有所侧重。如果说政治观念、艺术观念主要是激发机 制,伦理观念、社会管理观念主要是调节机制,那么,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则 主要是抑制机制。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是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建立起一种 现代的、健康的、强大的心理意识结构,以及有利于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的 社会气氛和精神状态,法律意识在其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因此,作为法制宣 传教育内容之一的刑事案例宣传,应当着力于帮助人们将法律知识内化为 法律意识,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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