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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刑罚的技术问题

  为了增强刑罚效果,在刑罚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刑罚的必然性、适度 性与及时性等原则。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是符合刑罚运用的心理学规律的。

  (一)宽与严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孔丘就提出了刑罚施行中宽猛相济的原则。他说, “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但是,宽猛相济不一定表现在每时 每事都那么适当,而是根据形势采取“一张一弛”的策略。“张而不弛,文武 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礼记?杂记 下》)关于宽猛相济的目的,孔丘说:“宽则得众”(《论语?尧日 > ),“子为政 焉用杀”(《论语?颜渊》),可见他反对单纯依靠刑罚杀戮维护统治,但他又 不是从根本上反对刑杀,故有“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 刑矣”之说(《孔子家语?刑政》)。

  上述见解,与现代刑罚理论中的适度性原则是一致的。所谓刑罚适度, 有三点含义:①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轻重,要与其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 即“罪刑相适应”,防止畸轻畸重。②刑罚的轻重要根据治安形势变化的需 要,需要严厉打击时适度从严,需要从宽以化解矛盾时适度从宽,并非一成 不变。③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应根据犯罪情节和表现,适度运用宽严的杠 杆,以促进犯罪人的分化,蕾如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自首、退赃从宽, 串供、匿赃从严等政策,以有利于案件审理。

  宽与严的尺度怎样掌握?一般来说,以使犯罪人感到从犯罪中不可能 得到好处而且将遭受损失为适度。洛克曾经深刻地指出处罚每一种犯罪 人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罪,并且警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1〕怎样的刑罚才足以使犯罪人“觉得不值 得犯罪”,并且使“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呢?心理学的实验研究证明,犯罪 收益和犯罪成本之比,可决定或消除犯罪动机。当犯罪人从犯罪中获得的 利益大于或等于因受刑遭受的损失时,他们不可能停止作恶;只有当犯罪人 因受刑而导致的损失大于或超过其获得的利益时,才有可能受到预防犯罪 的效果。刑罚的宽严,还必须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当治安形势严 竣,累犯增多,对刑罚的敏感阈下降时,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实行“适度从 严”的方针,以充分显示法律的威慑力量,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当治安形 势趋于缓和,或犯罪分子土崩瓦解,有自首、悔改表现时,则应适度从宽,以 取得审时度势、“一张一弛”,促进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的作用。

  (二)德与法

  如果说宽与严”是在刑罚幅度内的浮动,那么,“德”与“法”则是教 化、施仁政与刑罚手段的并用。早在公元前11世纪,根据对刑罚目的的认 识,我国西周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尚书?多方》)。春秋战 国时期,孔丘和盂轲曾经专门对刑政暴力和礼义教化对于人们心理的不同 影响作了深刻的比较,提出了“德法并举”、“先教后刑”的观点。孔丘反对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认为这只能收到“民免而无耻”的消极效果,即人们 可能因畏惧刑罚暂时避免犯罪,而不以犯罪为耻;惟有“道之以德,齐之以 礼”,才能使人们“有耻且格”,自觉地不去犯罪(《论语?为政》)。孟轲进一 步阐述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 也”(《盂子·公孙丑上》)。他主张“以德服人”的“王道”,反对“以力服人” 的“霸道”。

  列宁在分析资产阶级统治术时,曾尖锐地指出他们交替使用“胡萝卜” 与“大棒”两手策略。毛泽东同志也曾幽默地说,革命的“两手”是从反革命 的“两手”学来的。他虽然反对在革命胜利初期对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施 仁政”,但他又强调对待放下武器的俘虏和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要给以人道主 义待遇,并在建国10周年时决定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战争罪犯和其他罪犯给 以特赦。

  由此可见,“德”与“法”的并举和交替使用,是政治家解决敌我矛盾和分 化瓦解罪犯营垒的明智之举。刑罚手段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固然十分重 要,但仅仅依靠这一手段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其他手段的配合,尤其要依靠 教化的手段,才能起到更好地预防犯罪的效果。根据心理学的规律,应明确 地认识和掌握以下几点:①德法并举,恩威兼施,镇压与怀柔交替使用,能使 犯罪人明白,摆在他们面前有黑暗与光明两条道路,何去何从,应审慎选择, |以促进他们分化瓦解,而不致形成“铁板一块”。②“德”与“法”在社会上的 i运用,主要是一面加强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不教而诛”,一面坚 |持违法必究,打击犯罪;在适用刑罚过程中的运用,是酌情掌握宽与严,从轻 |与从重的刑罚适度性原则;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的运用,是在严格管理和执法 I的基础上,给服刑者以人道主义待遇,加强教育改造和贯彻给出路的政策。③“德”与“法”不可偏废,只重刑罚惩罚不重教化、瓦解,有可能造成部分犯 ;罪分子的抗拒心理;而片面强调教育感化,缺少刑罚所具有的威慑和压力,也将使教育感化缺少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而变得苍白无力。所以,“德”与 j “法”在打击与治理犯罪中,是不可或缺的,要审时度势、灵活运用。

  (三)及时性与严密性

  日本犯罪心理学家森武夫十分强调刑罚的及时性,他认为:“刑罚最好是在每次(犯罪)行为后即时进行。”〔1〕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很久才给以刑 罚惩罚,不仅留给犯罪人以充分的时间去再次进行犯罪活动,使犯罪行为得 以强化,而且因为第一次的犯罪行为与惩罚之间的联系被淡化,惩罚的效果 便很值得怀疑。美国学者所罗门(R. Solomon)于1972年主持过一次对狗进 行惩罚的实验。〔2〕实验者把分别盛有肉和劣质食物的两个盘子放在三组 饿狗面前。当狗要吃肉时,实验组对第一组狗在其接近肉的一瞬间立刻予 以打击,对第二组狗在吃肉2秒钟后打击,对第3组狗在吃肉15秒钟后打 击。结果,第一组狗在此后实验过程中一旦接近肉盘子即表现出恐惧,甚至 不愿在实验室吃肉。第二组狗对惩罚的记忆就差得多,虽然受到惩罚,却不 愿离开肉盘子。第三组狗甚至不畏惧惩罚,一面挨打,一面坚持把肉吃完。 以上实验说明惩罚及时性的重要。及时打击和从快惩处,是符合预防再犯 罪和犯罪人心理良性转化规律的。

  刑罚的严密性,即对于犯罪人来说,承受刑罚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 刑罚的严密性,足以在犯罪行为和刑罚之间建立起因果联系,向人们昭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必然性。一般来说,预谋犯罪人所以敢于以身试 法,在于其烧幸心理占了上风,相信犯罪得逞后可以逃避刑罚。当侥幸心理 被严峻的现实所粉碎,感到刑罚不可避免时,将会对其动机斗争产生重要影 响,导致放弃作恶念头,产生预防犯罪的效果。所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 人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一书中曾经说过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 有效的手段,决不在于刑罚的義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列宁曾对贝 卡利亚的这一观点表示赞同,他指出广刑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 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分子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

  司法实践表明,做到有罪必罚是实现刑罚适用最佳社 会效果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刑罚再重,仍有人相信可以避免,刑罚便不可能取得预期效果。

  (四)“乱世刑”与“盛世刑”

  中国古代历来有“盛世修志”、“乱世用刑”之说,由此演化而得出“乱世 刑”与“盛世刑”的重大区别。就是说,刑罚的适用,除了在犯罪情节轻重上 予以权衡之外,还须与当时的形势相适应。“乱世”是指政治动荡或治安形 势严峻,故须用“重典”,以使犯罪人有所畏惧,起到稳定局势的作用。“盛 世”是指政治昌明、经济繁荣兴盛、治安稳定,自然要实行较为宽松的刑事政 策和对犯罪人实行宽赦,以达到“人心所向”、“众望所归”,进一步发展大好 形势的目的。

  有的学者从广义经济学角度思考“严打”的心理效应,认为犯罪实际上 是一种“经济活动”,犯罪分子有着自己的“成本”和“收益”。犯罪收益是指 犯罪分子从犯罪活动中得到的利益和好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是因为预 期犯罪收益大于成本,是高效益的行为。犯罪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 等直接成本与作案时间、作案心理负担等间接成本;还有犯罪机会与犯罪精 力成本;以及案件被侦破后付出的服刑成本。“治乱世须用重刑”,是因为在 社会治安状况没有取得根本好转的时期或地方,如果对犯罪打击不力,使犯 罪收益大于成本,就会使犯罪变成一种有暴利可图的经营性行为,就会助长 犯罪。从经济学角度看严打”的经济含义,就是通过加大犯罪成本,使犯 罪变得无利可图以致彻底破产,进而达到减少或制止犯罪的目的。

  法是相对稳定的,一般来说,它不会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而即刻修 改。执法的宽严轻重,要靠刑事政策来调整。刑罚的适用以刑事政策为指 导,一定的刑事政策,是达到预防犯罪最佳效果的保证。新中国建立以来, 曾多次调整刑事政策,以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例如,建国初期的镇反 与肃反,严厉打击反革命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建国10周年前后,曾经对确 有悔改表现的战争罪犯、历史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当治安形势 较为严竣时,又实行“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在刑罚执行上, 也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有所调整。例如,建国初期对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实 行强制留场就业,并确定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的“地(主)、富(农)、反(革命)、 坏(分子)”身份,随着治安形势的好转,逐渐废除了上述做法。在《监狱法》 颁布后,又实行了诸如“离监探亲”等较为宽松的处遇措施;当治安形势严竣 时,也曾实行部分罪犯“遣边”服刑并注销城市户口的措施等。上述措施,充 分表明,刑事法律的稳定性与刑事政策的灵活性是辩证的统一。由于治安 |形势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应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来调整刑拿政策,运用灵活 |机动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

  (五)递进性与耐受性

  当治安形势严峻时,运用“重典”,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重”打击刑事犯罪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是有限度 |的。在适用刑罚时,必须防止刑罚的递进性与受刑人对刑罚惩罚的耐受性,反对滥施刑罚的重刑主义。

  根据对惩罚的实验研究,惩罚过严和不当有时会带来以下害处:①惩罚的递进和不断升级,往往使受罚者产生对惩罚的适应性与耐受性,能经受住 j严厉的惩罚。②单纯的惩罚会使受罚者产生不满情绪,引起攻击行为与固 i执行为。当受罚者自己不知怎样做才是正确行为时,光给以惩罚,有时会使 其自暴自弃,反而不断重复不受欢迎的行为。③当多次遭到惩罚,几进几出 矫正机构后,常常引起激烈的情绪上的对抗,有时会产生反抗行为,使事态 恶化。④惩罚有时给某些人带来满足。除了少数受虐狂以外,有些人感到 与其做好事也会付出牺牲、感受到痛苦,还不如做坏事受惩罚合算;或者因 在社会上遭到歧视不知明天该怎样生活,还不如再犯罪进监狱,在服刑环境 中因为大家都一样而感到轻松。对这些人来说,惩罚似乎是一种“奖励”,产 生了负面效果。

  以上消极后果的产生,主要是单纯强调惩罚,无限度地适用刑罚,在指 导思想上存在着重刑主义或惩办主义造成的。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 人物商缺和韩非曾主张“禁奸止过,莫属重刑”(《商君书?赏刑>),要求“刑 用于将过”(<商君书·开塞》),强调对轻罪也要用重罚,结杲导致统治阶级 的暴政,为任意杀戮开了方便之门,不仅未能制止犯罪,反而造成民怨沸腾 和人心背离,动摇了统治的根基。这个教训在运用刑罚这一武器时,是必须 汲取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在刑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①从重之后, 应审时度势,适当从宽,实行“ 一张一弛、文武之道”。②“扩大教育面、缩小 打击面”,将打击的矛头集中在少数屡教不改的恶性犯罪人身上,对多数轻 罪者实行分化瓦解。③加强法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定罪量刑时的畸轻畸 重和因违反司法程序而造成冤假错案。④不废除死刑,但要慎用死刑,防止 死刑和重刑的滥用。⑤运用心理学技术,测定服刑者的刑罚感受度,改进行 刑策略。

  (六)监禁化与社会化

  在刑罚的实行上,长期以来使监狱学家深感困惑的是:监狱为加强管束 和实行特殊预防,必须将罪犯同社会隔离开来,制定一系列不同于社会生活 的管理与处遇规则,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即对他们实行监狱化或监禁化的过

  程;可是,监狱关押改造罪犯的目标,又是把他们重塑成为适应社会规则与 社会生活的守法公民,即把罪犯服刑过程视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由于监 狱规则同社会规则是两种不同的规则,故以适应监狱规则为目标的监狱化 过程和以适应社会为目标的社会化过程难免是彼此对立、互相冲突的过程。 由此,便造成了长期服刑所产生的人格变异,在部分罪犯中形成以屈从、卑 微、双重人格、缺乏活力与创造性为主要特征的“监狱人格”(prisoner personality) 。这种消极的效应,不利于罪犯的彻底改造,同时也将造成刑满释放和 假释人员重返社会后的适应不良,使其在沸腾的社会生活和竞争机制面前 遇到困难。这就反映了监禁化和社会化的矛盾,也就是监禁过程与监禁目 的的背离。

  为解决这一行刑矛盾,西方的监狱学家曾设计了一系列监禁制度上的 改革,如实行开放式处遇(open treatment)和外部通勘制度,建立无围墙监狱 与释放前的“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等,其目的在于减轻监禁化与社会化 之间的矛盾。但是,只要实行自由刑与监禁刑,这种矛盾始终是存在的。对 于这一问题的密切关注与尽力解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从我国的司法 实践现状出发,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①在坚持自由刑为主要刑种的前 提下,适当扩大适用罚金刑、资格刑、管制刑、缓刑和社区处遇、社区矫正制 度,减少监禁过程带来的不利影响。②根据服刑人员罪行轻重和主观恶性 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瞀戒与管理方式的监狱,对少数重刑犯与危险性高的 罪犯予以严格禁锢,使多数罪犯减轻监禁化程度,提高社会化水平。③坚持 累进式处遇(progressive system),使多数罪犯生活在较为开放和宽松的管理 方式中,对即将出狱的人员进行模拟社会生活训练,使之逐步适应社会。④ 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组织社会参观,请社会人士来 监狱作报告等方式,并运用多种传媒沟通监内外信息,使监狱生活与社会隔 离但不隔绝,以达到了解社会、适应社会之目的。⑤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与 假释人员的安置与帮教,建立出狱人保护制度,组建帮助、辅导刑释人员适 应社会、安置就业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防止社会对刑释 人员的歧视,提高刑释人员自立、自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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