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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评价

  除民众的安全感是刑罚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志外,民众对刑罚的合理性 与有效性的评价也是观察刑罚效果、了解群众心态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当我们评价刑罚效果时,要重视对刑罚心理进行全面的研究,即同时研究民 众和受刑者对刑罚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评价和心态。

  (一)民众对刑罚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评价

  1.民众对刑罚评价的理性尺度。民众对刑罚的评价,一般来说,并非对 刑罚理论(如死刑的存废、刑罚制度的改革等)的关注,而是对众所瞩目的具 体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关注。在评价刑罚时,有其理性 的评价尺度。据抽样调査,当前我国公众对刑罚评价的理性尺度是:①严格 执法:司法机关能否不畏权势,敢于对身居高位的贪官污吏和腐败分子,对 依仗关系网庇护、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 漏”。②公平执法:在定罪量刑时,能否抵制特权和“人情干预”、“行政干 预”,真正做到“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③稳定执法:在适用刑罚时,能否 做到相对稳定,防止在一个时期内畸轻,另一个时期内畸重,“同罪不同罚”。 ④有效执法:刑罚的实施,能否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与分化作用,起到改善 与稳定社会治安的效果。

  2.民众对刑罚评价的情绪尺度。与上述理性尺度相结合,民众对刑罚 评价的情绪尺度是:①同情与仇恨:对被害者寄予同情,对残暴的犯罪者充 满仇恨,反对侈谈“人权”,对犯罪者过分地讲“人道”。②藐视与愤怒:对耍 弄权术、干预司法、包庇坏人者十分蔑视,对具体案件的不合理判决深感愤 怒。③赞扬与批评:对清正廉洁、不畏权势、严格执法、保一方平安的公安、 司法人员髙度赞扬,对司法工作中的腐败现象持严厉批评态度。④惽恨与 鼓励:对服刑过程中继续作恶的罪犯尤其憎恨,对有悔改表现者给以鼓励。 同时,反对对服刑者过分照顾,以致其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处于贫困线以下的 居民的生活水平。

  3.民众对刑罚评价的社会意义。广大公众对刑罚的评价,反映了在司 法审判和执行上的民心和民意,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民众法律意识水平的 髙低和对政府依法治国的信心,具有以下社会意义:

  (1)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是否得到公众的承认,具有政治意义。“有法 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一个国家司法审判公正原则的具体 体现,也是从“人治”到“法治”的重要标志。当社会腐败盛行、犯罪率有所上 升时,广大公众期待着法律充分发挥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功能和监督功能,希 望司法审判作为惩治腐败的一把利剑,廓清“妖雾”,使社会生活有序进行。 因而,对刑事司法审判能否做到“法不阿贵”、“法不徇情”,防止“重罪轻 罚”、“罚不当罪”十分关心。司法审判是党和国家治理社会的窗口,也反映 出一个国家某一届当政者的形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刑罚公正性、合 理性的认可,意味着公众对政府治理国家具有信任感,对国家的前途充满信 心;反之,则反映出公众对司法审判和政府执法的不信任情绪。民众是国家 的权力基础,政府与民众是“舟”和“水”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所 以,民众对刑罚公正性、合理性的承认,具有政治意义。

  (2)刑罚的有效性是否为公众所感受具有社会意义。实行刑罚的目的 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刑罚的效果如何,固然有犯罪调査等 统计资料可资佐证,但是,最重要的效果仍在于民众的社会安全感如何。如 果民众对治安状况感到满意,对社会生活具有稳定的安全感,他们就能够安 心地去从事生产、工作和学习,从而推动社会发展;反之,如果民众有后顾之 忧,就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步伐就会放慢。所以说, 民众对刑罚有效性的评价,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3)民众对刑罚的评价反映出社会法律意识水平的髙低。民众对刑罚 的评价,既有理性标准,也有情绪尺度。这种评价,有其符合客观实际、符合 法学理论的一面,也有某些误传误听,不符合客观事实、观点偏激、情绪偏颇 的一面。这种社会心态,往往反映出公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法律心理的成 熟程度。所以,理论宣传部门对此要认真研究,及时分析,在听取、吸收其中 合理意见的同时,对于某些不正确的观点和情绪,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法律宣 传的力度,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推动经济建设的 发展。

  (二)受刑人对刑罚合理性的评价

  受刑人对刑罚合理性的评价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受到他们对自身 罪行严重性的认识、认罪态度和量刑知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受到舆论氛 围、个案刑罚轻重比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形成法院判决是否 公正合理的评价。虽然我们不能单纯地以受刑人的评价,作为一种评价尺 度,来看待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然而,这种评价仍然对刑罚执行的有效 性产生影响。所以,在研究刑罚心理时,需要重视受刑人对刑罚合理性的要 求,以便针对其心理需求,改进刑罚实施和行刑方式,加强认罪教育,增进行 刑效果。

  1.受刑人对刑罚合理性的要求。受刑人对刑罚合理性的要求,一般有以下几点:

  (1)受刑人期望刑罚判决与自我预测的刑期相符。如果判决与预测的 刑期相近或低于预测的刑期时,他们认为刑罚是合理的,反之,如果髙于预 测的刑期,则认为刑罚不合理。可是,一般被告人所预测的刑期往往较实际 量刑为低。这种情况在青少年犯中尤为突出,他们对自己的犯罪往往不以 为然,因此自我预测刑期偏低。

  (2)受刑人常以“同罪同判”作为衡量刑罚合理性的尺度。他们在判决 前后,往往互相探听案情与刑罚,如果罪行相似,而刑罚差异较大,则认为量 刑不合理。往往不注意量刑的时间与空间差异,以及被吿人犯罪情节上的 差异,而要求量刑的绝对“等值”。

  (3)受刑人对刑罚合理性的评价受到其对罪名严重性认知的影响。关 于罪名严重性的程度,又以习惯性的判断为据。如认为杀人、放火是重罪, 盗窃、赌博、受贿是轻罪。〔1〕如果在主观上认为,己的犯罪是不严重的罪, 而又受到严厉的惩罚,则认为刑罚不合理。

  (4)受刑人对刑罚合理性的判断受到舆论氛围的影响。这种舆论氛围 又可分为社会舆论与监所舆论两方面。社会舆论是指一个时期内执行某种 刑事政策而造成的声势和压力、公众对某些重要案件的关注、宣传媒体对案 件的曝光等。监所舆论是指多数罪犯对某一案件量刑轻重的评价。由于从 众心理的影响,受刑人往往遵从多数人的评价,而放弃自己的判断。

  (5)受刑人对刑罚执行合理性的要求集中在人道主义和安全性两个基 本方面。在刑事判决生效交付监狱执行之后,多数犯人期望在一个较好的 服刑环境中度过刑期。经问卷调査,他们对监狱当局的要求主要是在人道 主义方面(杜绝打骂体罚、吃饱穿暖、不搞超体力劳动等),对服刑生活方面 的要求主要是在安全性方面(有劳动保护、不冒险作业、反对牢头狱霸和相 互倾轧等),即希望在人道主义待遇下,安全地度过刑期。

  2.承受刑罚心理对改造的影响。就当代刑罚而言,承受刑罚的心理,主 要是和剥夺人身自由联系在一起的痛苦感和压抑感。它既有积极促进的一 面,也有消极影响的一面。积极促进表现为罪犯期望摆脱自身困境,产生恢 复自由、重新做人的改造动机;消极影响表现为服刑期间罪犯群体违法犯罪 心理的相互传播和自卑自贱、自暴自弃心理对改造进程的干扰。总的来说, 表现为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即罪犯原有的违法犯罪的心理结构同改造目 标和要求引起的改造需要之间的矛盾。作为行刑机关,应当加大各项教育 改造工作的力度,引导罪犯认罪悔罪,驱除心头的压抑感与悲观情绪,树立 改造信心,使之激发起自我改造的需要,产生积极改造的动机,去克服消极 心理,彻底放弃违法犯罪的动机,努力争取光明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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