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效果概述
(一)刑罚效果的概念
刑罚的功能与效果构成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刑罚的功能是尚未发挥的刑罚效果,即可能具有的刑罚效果,而刑罚的效果则是已经发挥的刑罚 功能,是刑罚功能的现实化。反之,多次呈现的刑罚效果也是对刑罚是否具 有某种功能的检验和理论上的逆推。假定刑罚的功能都是实际存在的,理 论上是正确的,刑罚的功能与效果也未必完全一致。这是因为,刑罚的功能 虽然反映了刑罚本身所具有的效应,但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由于刑罚的确立、适用与执行过程中某个环节的不合理或操作上的缺陷,致使刑罚的功能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即未收到应有的刑罚效果。由此可知,刑罚的功 能是理论上的刑罚效果,而刑罚的效果不过是现实的一部分刑罚功能。它 们之间,构成理论与实际的关系。
刑罚的目的与效果之间则反映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刑罚的目的是国 家对刑罚效果总的追求,它是统治者对刑罚实施的一种主观意向。刑罚效 果则是刑罚目的的客观化,我们可以通过刑罚效果检验刑罚目的是否实现 及其实现的程度。换言之,最佳的刑罚效果,就是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效 果不良或引起消极效应,便是对刑罚目的的背离。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效 果之间并非包容关系,刑罚的目的只是一种理想效果的追求,而在实际执行 中,刑罚效果往往呈现出复杂的状态,既有积极效果,又有消极效果。前者 是符合刑罚目的的,后者是刑罚目的所力求避免和消除的。
(二)刑罚效果的分类
明确了刑罚效果的概念及其与刑罚功能、目的之间的关系,我们便可以 对刑罚效果从不同角度予以分类,以便据此确立考察与衡量刑罚效果的标准与方法。
按刑罚效果呈现的范围,可将其分为刑罚的社会效果与刑罚的行刑效 果。前者是指刑罚实施在社会人群中所收到的实际效益,后者是指刑罚实 施在受刑人中所收到的实际效益。
按刑罚对犯罪预防所产生的效果,可将其区分为一般预防效果与特殊 预防效果。前者是指社会犯罪率的总体水平降低(主要是初犯犯罪率和恶 性犯罪的犯罪率降低),后者主要是指重新犯罪率降低。
按刑罚效果的自身形态,可将其划分为刑罚的心理效果和刑罚的统计 效果。前者是指刑罚实施产生的心理影响及社会公众与受刑人对刑罚合理 性的评价;后者是指刑罚的实施对社会治安的实际影响。
按刑罚实施的环节,可将其划分为刑罚适用效果与刑罚执行效果。前 者是指审判机关具体适用刑罚(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与 效果;后者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水平和力度所产生的实际 影响和效果。
此外,还可按其他标准对刑罚效果作各种分类。例如,按刑罚实施的双 重结果作标准,划分为积极效果(良性效果)与消极效果(不良效果);按刑罚 的确立与实行作标准,划分为立法效果与司法效果;按适用刑罚的种类作标 准,划分为单刑种效果与多刑种效果等,研究者应在评价刑罚效果时予以综 合考虑。
(三)刑罚效果的衡量标准
刑罚的功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刑罚的目的是否实现,均有赖于从刑罚 效果中印证。为此,拟根据刑罚的分类,从不同侧面的视角中,抓住几个关 键性的标准予以讨论。
1.刑罚的总体效果应以犯罪率与社会安全感作为衡量标志。刑罚既然 以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为目的,其总体社会效果便应以对犯罪的遏制与影 响为据。即以刑罚的施行对于一定时空内犯罪发生率髙低的影响,作为衡 量刑罚效果的最主要依据。犯罪案件的多少,可用犯罪案件发生的总量(绝 对数量)与犯罪率(相对数量)两种方式来表示。但是,用犯罪总量来衡量刑 罚的效果,忽略了人口增长(或减少)对犯罪案件增长(或减少)的影响,因而 不能精确地反映刑罚的效果,所以,按照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衡量刑 罚效果的标志不是犯罪案件的绝对数量,而是犯罪率。所谓犯罪率,是指一 定时间内某一国家或地区发案数量与人口数量之比。
考虑到发案的数惫与人口总数量悬殊较大,因而犯罪统计学上一般以 万分比来表示。比如,某市人口为30万人,一年发生案件为250起,则该市 的发案率为万分之八点三。这样,不仅便于同上一年的犯罪率比较,而且可 以用来同其他城市的犯罪率相比较。如果犯罪率降低,即说明刑罚的收效 好,反之,犯罪率升髙,则说明刑罚的预防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即刑罚的效果 不佳。
犯罪率是衡量刑罚总体效果的客观标志。衡量刑罚总体效果的另一个 标志是公民的社会安全感,它是刑罚效果的主观标志。社会安全感是社会 |公众对社会治安和自身安全保障状况的主观感受。社会安全感如何,对社 !会的生产和生活质量以及经济建设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它虽然不能像犯罪 |率那样有一个比较精确的统计,但并非不能做量化处理。一般可以在一个 |城市或地区内,作上一年度与下一年度社会安全感水平的对比。对比的方 I法有两种:0)五等级对比法,即在总体或抽样人口中,通过问卷调査,作安 |全、比较安全、一般安全、比较不安全、很不安全(危机感)5种感受与样本数 !之比。②两级对比法,即作安全与不安全两种感受与样本数之比。这种比 I较,尽管或然率较大,但仍从社会人群的心理效果上表明社会犯罪的严重与 I否,从而可对刑罚效果做出间接的估计。社会安全感与犯罪率的髙低两者 i相互印证,可为衡量刑罚的总体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2.累犯率的高低是考察刑罚特殊预防效果的标志。特殊预防是以防止犯罪人再犯罪为目标的刑罚预防措施。它主要表明刑罚的执行在消除犯罪 人主观恶性方面的效果。累犯的统计,一般应以罪犯在服刑期间或刑罚执 行完毕(或赦免)后3年内又犯新罪的一切犯罪人为限。曾经有违法犯罪行 为,但未受过刑罚惩罚的人或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3年后又犯新罪的人 不应计箅在累犯范围内,因为这部分人的又犯新罪与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 无关,或因为时间久远因果关系已不明显。所谓累犯率,不是用累犯的绝对 数量的多少来衡量,而是指在一定时空内发生的累犯的数量与特殊预防对 象数量(服刑者的数量与刑满释放或赦免后3年内人员数量之和)之间的百 分比。
累犯率的高低,可准确地说明刑罚执行的质量和特殊预防的效果。累 犯率低,说明刑罚执行取得了明显的特殊预防效果,刑罚执行单位的监管改 造工作水平和质量高;反之,累犯率高,则表明刑罚执行未能取得一定的特 殊预防效果,刑罚执行单位的监管改造工作水平和质量低。
2.初犯率的高低是考察刑罚一般预防效果的标志。一般预防是指刑罚 的施行对社会潜在犯罪人的积极影响,即通过打消其犯罪动机,预防其走向 犯罪而显示出一般预防的效果。由于潜在犯罪人过去未受过刑罚惩罚,故 其第一次走向犯罪的人数即为初犯数。初犯率的计算,有两种方法可供选 择:①一定时空里的初犯数与一般预防对象(即潜在犯罪人)之间的百分比。
②一定时空里的初犯数与犯罪总人数之比。前者直接表明了刑罚对社会上 潜在犯罪人所产生的威慑与辨别效应,后者是通过初犯在犯罪总人数中所 占比例的大小来反映刑罚一般预防社会效果的状况。但是,由于社会上的 潜在犯罪人是一个难以精确统计的数,故对于初犯率的考察,通常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
无论哪种计算方法,均可表明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即刑罚一般预防效 果的高低,与初犯率成反比。
(四)刑罚效果的衡量方法
刑罚效果好坏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有通过犯罪率的时空比较和 对公众安全感变化情况的对比,才能对刑罚效果做出正确评价。其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空间比较法。亦称区域比较法或横向比较法,就是对不同区域或行 刑机关在同一时期里反映刑罚适用效果的各项因素(犯罪率、累犯宰、初犯 率)进行比较,以便对各区域(或各行刑机关)的刑罚效果做出评价。在搜集 资料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如平均分析法、动态分析 法、因素分析法等),进行多种比较。譬如,进行各省之间犯罪率的对比,经 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初犯率的对比,国内各行刑机关累犯率的对 比,国与国之间二次监禁率的对比等。根据资料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国 监禁犯人释放后又被监禁率为5.19% ,而美国监禁犯人释放后又被监禁率 为41.4%,显然中国执行监禁刑的效果好于美国。
2.时间比较法。亦称纵向比较法,指对同一区域(或行刑机关)在不同 时间里反映刑罚适用效果的各项因素(犯罪率、累犯率、初犯率等)进行比 较,以便对该区域(或行刑机关)不同时间段的刑罚适用效果做出评价。时 期的划分可长可短,一般可用年度作为标准,也可用5年、10年等较长的历 史时期为标准进行比较。当进行纵向比较时,应考虑不同时期政治、经济、 文化以及其他因素对刑罚效果的影响,只有当各项宏观与微观因素大体相 同时,才能准确地比较刑罚实施效果的优劣。
3.问卷调査法。以向广大公众进行问卷调査的方式,了解他们对社会 治安状况的看法及其对自身安全和社会安全的感受。通过调査,综合分析 其社会安全感,从而评定刑罚的施行对维护社会治安的效果。问卷调査法 能否准确地反映刑罚效果、关键在于选取样本是否恰当及能否取得被调査 者的密切配合。问卷调査既可选取一个区域或单位的全体成员作为调査对 象,也可采取合理抽样的方法选取若干样本(代表全体)进行调査,或选择一 些流动场所(如闹市区街头、车站、码头等)进行调査,请调査对象认真填写 问卷、按切身感受回答问题。同时,也可通过开座谈会的方法,邀请部分有 代表性的人物,对刑罚效果和执法工作进行座谈,做出评论。这种方法的优 点是评论刑罚效果和社会治安状况较为深人,缺点是难以作定量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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