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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

  刑罚的施行,不仅对犯罪分子(刑罚的承受者)产生直接的心理影响,也 同时对被害人乃至广大的社会人群产生一定的心理效应。这两方面的结 合,构成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畏惧效应

  即威慑效应。也就是使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因畏惧刑罚的威严,而停 止作恶,不敢以身试法。不少学者认为,畏惧或威慑效应是刑罚的基础性效 应,是刑罚本质在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心理上的首要功能和第一心理反应。 从刑罚诞生前直到现在,无论从原始社会的禁科到奴隶制社会的刑律,从假 托神意的“神判”到以武力“复仇”或索取经济赔偿,从中世纪的严刑竣法到 今天的“人道化”的刑罚,从心理学的观点看,都是给人造成一种畏惧心理, 使犯罪主体在肉体上、精神上或物质上付出一定的代价,利用生物保存自 己、回避损害的本能,来摧毁已经犯罪或准备犯罪者的犯罪意志而收到效 果。费尔巴哈曾以“心理强制说”的刑罚理论著称于世。心理强制说的核心 就是用法律进行威慑。这种威慑或畏惧效应,又可作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 个别威慑与一般威慑的划分。

  立法威慑,指国家在立法中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规定什么样的行为 是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列举各种罪行应科以何种刑罚及刑罚的幅度, 通过法律宣传晓谕公众和潜在犯罪者,使其事先知道犯罪将要承受刑罚,产 生望而生畏的心理效应。司法威慑,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具体适 用和执行刑罚,使潜在犯罪者因目击他人受刑之苦而从中得到儆戒。立法 威慑与司法威慑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立法威慑是司法威慑的前提,司 法威慑是立法威慑的具体化,也就是使抽象的刑罚变为现实的刑罚,说明法 律的威严和“违法必究”之不可避免,从而加强犯罪分子对刑罚的畏惧心理, 产生威慑效应。

  个别威慑是对犯罪者本人的威慑,包括行刑前威慑与行刑后威慑。前 者是行刑前犯罪分子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停止作恶或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 大处理,后者是行刑后犯罪分子实际体验到受刑的痛苦而不敢重新犯罪。 —般威慑,是指刑罚的确立与执行对潜在犯罪者的威慑。个别威慑和一般 威慑两者相互为用,不可分割。

  (二)分辨效应

  又称鉴别效应。它是刑罚教育性的直接体现,即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 和执行,能够使犯罪者和广大社会成员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鉴别哪些是合 法行为,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心理学家根据对动物施行电击或其他惩罚 实验的结果认为,刑罚(惩罚)可以帮助犯罪主体辨别哪些是可以被社会接 受的行为,哪些是遭到社会拒绝的行为,从而修正自己的行为轨迹。刑罚的 分辨效应是对刑罚畏惧效应的必要补充。因为畏惧效应只能使犯罪者或潜 在犯罪者(有犯罪意图或犯罪倾向的人)知道犯罪的严重后果——于己不 利,却不能使他们分辨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不能帮助他们懂得如何 通过合法途径去获取利益。而分辨效应则起到了鉴别的作用,尤其是对于 不知法、不懂法者,产生了鉴别是非的效果。分辨效应不仅在犯罪者本人的 心理上产生,也可以通过对某一案例的司法审判与刑罚的执行,使社会上其 他人认清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

  (三)预防效应

  预防效应是畏惧效应和分辨效应的延伸和必然结果。即对少数犯罪者 执行刑罚,是对多数人的儆戒,产生“惩前毖后”、“杀一儆百”的效果。对刑 罚的畏惧,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历来为政治家、法学家所重视。我国 战国时期的韩非早就主张以重刑进行威慑,提出“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 邪”(《韩非子.六反》)。刑罚的分辨效应,可起到教育人们知法、懂法、守法的作用,其预防犯罪的效果自不待言。

  刑罚的预防效应又可分为一般预防效应和特殊预防效应。一般预防, 是指通过刑罚的实施,使那些有犯罪思想基础和犯罪意向的人,放弃作恶念 头、悬崖勒马、改弦易辙,把他们从犯罪边缘上挽救过来。特殊预防,是指对 犯罪人执行刑罚、严格管理并进行教育感化和矫治,不仅可以起到剥夺其再 次实施犯罪条件的作用,而且力求使他们幡然悔悟,重新做人,从而起到预 防再犯罪的作用。

  (四)安抚效应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为,通过对加害者处以刑罚,可以减轻被害 者所受到的痛苦,使其愤怒的情绪渐次消除,心灵的创伤得以愈合和平复。 被害人还可以通过对犯罪者的刑罚,对国家司法机关产生信赖感,树立起法 律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利剑,国家是广大公众的强大后盾,社会有力量抑恶 扬善的信念,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消除因被害而产生的仇恨和报复情绪,防 止和避免私人报复,恢复个人心态和社会心理秩序的平衡。由此可见,及时 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安抚效应,对于伸张正义,培养公民的法律信念 和法律情感,增强社会安全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鼓舞效应

  刑罚的施行,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起到了匡正祛邪、抑 恶扬善的作用,对社会上的广大公众无疑会产生积极的心理影响。这种影 响,一方面是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另一方面则是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同 犯罪分子的斗争,鼓励知情者检举揭发,使案件得以早日侦破;鼓励犯罪分 子的亲友与其划清界限,勿以亲情、友情妨碍法律的贯彻执行。尤其在犯罪 分子气焰嚣张时,及时、严厉地打击犯罪,从重、从快地执行刑罚,对见义勇 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对同犯罪作斗争中英勇负伤或牺牲者,给以救助和抚 恤,对于鼓舞群众斗志,加强同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改善社会治安的总体状 况和局面,使同犯罪作斗争有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是十分必要和关键的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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